(房地产管理)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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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范文(3篇)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范文(3篇)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范文一、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系统在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煤气公司指导下,由管理处统一管理。

二、小区水电和煤气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切不可随意更改。

如确需改装的需书面报告管理处并请专业人员进行施工,费用由住户自理。

三、各住户均可设立独立水表、电表、和煤气表,有关费用以抄表数计费收取,请按月及时缴交费用。

住户不得有意破坏计量仪表,禁止偷水、偷电、偷气。

四、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消防栓盖取水;未经管理处批准,小区内主供水阀门及梯位供水阀不得私自关闭。

五、下水管道严禁倒剩饭或其它废物,如造成堵塞,管理处可派人疏通维修;住户室内疏通费用由住户全部承担,公共管理维修费用由使用本管道的住户共同承担。

六、未经管理处准许不可私自增大负荷或架设电气线路,不可拆卸原有电气线路设备。

七、若遇临时断电,请将有关电气的开关断掉,以免突然送电时电流量过大烧坏设备。

八、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煤气泄露、中毒、失火、爆炸等,必须立即报擎并向管理处报告,同时就有机取紧急措施。

发现漏气、堵管等邦联时,不得自行修理或明火试漏。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范文(2)一、总则为了确保小区的居民生活和生产用水、用电、用气的安全,维护小区的正常运行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用水管理1.居民在使用水源时应严格按照本小区的供水计划进行用水,并尽量避免浪费;同时,不得私自改变、占用公共水源。

2.管理部门将定期检查小区的水表使用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严禁在公共水源上进行违法活动,如非法开设水源、非法占用水源等。

三、用电管理1.居民应严格按照电力部门的要求及相关规范使用电力,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私自改装电路。

2.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备,如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3.禁止在室内进行乱接乱拉电线的行为,电线应采取固定布置,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为了确保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全和资产安全,维护小区建筑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可连续发展,特订立本《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

一、管理目标本规定的管理目标是确保小区居民生活的正常用水、用电、用气需求得到满足,并实现以下目标:1.供应安全、稳定、可靠的用水、用电、用气服务;2.防范和减少用水、用电、用气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发生;3.优化用水、用电、用气的使用管理,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4.加强对小区居民的用水、用电、用气安全教育和宣传。

二、用水管理1. 居民用水标准1.小区居民的用水需求应符合国家关于居民生活用水标准,未经许可不得转变用水性质。

2.严禁私拉乱接水源,严禁占用公共用水设施,如需加添用水点,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2. 用水设备管理1.小区用水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和更换,并做好相关记录。

2.严禁私自改造或停用小区公共用水设备。

3. 用水安全管理1.坚决杜绝饮用生水和偷窃水源的行为,加强水质监测和消毒处理。

2.严禁在小区内违规设置水质不合格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水源。

4. 用水费用管理1.小区居民应定时缴纳用水费用,未缴费用水应停供,并按规定程序恢复供水。

2.表现节省用水行为的居民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5. 用水安全考核标准1.定时开展用水设备的检查和维护;2.及时对水质进行监测和处理;3.确保用水费用的及时缴纳;4.定期开展居民用水安全教育和宣传。

三、用电管理1. 居民用电标准1.小区居民的用电需求应符合国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未经许可不得私拉乱接电源。

2. 用电设备管理1.小区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和更新,并做好相关记录。

2.严禁私自改装、乱拉、乱接用电设备。

3. 用电安全管理1.小区供电设备及线路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2.严禁私自安装低质量、不合格的电器设备,严禁违规用电。

4. 用电费用管理1.小区居民应定时缴纳用电费用,未缴费用电应停供,并按规定程序恢复供电。

住宅小区供电管理规定(3篇)

住宅小区供电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住宅小区供电安全、可靠,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住宅小区所有供电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住宅小区供电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住宅小区供电管理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供电设施与设备第五条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包括变压器、配电室、配电线路、电力表计等。

第六条住宅小区供电设备包括变压器、配电箱、电表箱、插座、开关等。

第七条供电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八条供电设施和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企业或者专业人员负责。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禁止私自拉线、搭接电源,禁止使用非标准、非合格电力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供电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供电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二)供电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三)供电设施和设备的保养,应当根据设备特性、使用年限和运行状况进行;(四)供电设施和设备的检修,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检修质量。

第三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电力供应实行一户一表制度,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办理用电手续。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电力供应电压等级为220伏,单相用电容量一般不超过10千瓦,三相用电容量一般不超过160千瓦。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电力供应实行分时电价制度,具体电价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期缴纳电费,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电力供应应当确保连续、稳定,供电中断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电力供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擅自改变供电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功能;(二)禁止擅自改变供电线路的走向和容量;(三)禁止擅自接入非供电设施和设备;(四)禁止擅自改变电力表计的读数和参数。

住宅小区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用电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小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居民、物业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住宅小区用电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小区用电安全。

第二章用电安全责任第四条业主用电安全责任:1. 业主应遵守国家有关电力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小区用电秩序;2. 业主不得私自改动电气设施,如需改动,须报物业管理部门审批;3. 业主应定期检查家中电气设备,确保用电安全;4. 业主应合理使用电器,避免超负荷用电。

第五条物业管理部门用电安全责任:1. 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2. 定期对小区内电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可靠;3. 加强对业主用电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业主用电安全意识;4. 对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条施工单位用电安全责任:1.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电力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2. 施工现场用电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安全可靠;3.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的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电气设施安装、改造、维修:1. 电气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工进行;2. 业主需进行电气设施改动时,应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3. 电气设施改动后,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第八条电气线路检查:1. 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小区内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业主发现电气线路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电器设备使用:1. 业主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设备,避免使用不合格、过期产品;2. 严禁在电气设备上乱拉乱接电线,避免超负荷用电;3. 严禁在电气设备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小区供电有哪些规章制度

小区供电有哪些规章制度

小区供电有哪些规章制度一、用电管理制度1. 低压电源接入小区内的每栋楼房都会有专门的低压电源接入点,居民需要向物业公司申请接入电源。

物业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确保每栋楼房的电力供应充足并合理分配。

2. 电表安装每户居民在接入电源后,都需要安装电表进行计量。

电表的安装位置由物业公司统一规划,居民不得私自更改或擅自移动电表。

3. 用电费管理小区内的用电费用由物业公司统一收取,居民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费用。

物业公司会定期对用电费用进行核算和审核,确保费用的合理性。

4. 用电安全管理居民在使用电力时,需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如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过载电器等。

同时,小区内也会定期进行用电安全检查,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电力设备管理制度1. 电力设备维护小区的电力设备包括变压器、配电箱等,这些设备的维护是保障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物业公司会定期对电力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2. 电力设备更新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设备的老化,部分电力设备需要进行更换或更新。

物业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设备更新计划,并进行合理安排。

三、突发事件处理制度1. 供电故障处理在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物业公司需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故障得到及时修复。

同时,需要对故障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 突发停电处理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电,物业公司需要及时向居民通报情况,并采取措施协助解决问题。

在停电期间,物业公司也需要协调供电部门进行抢修,恢复供电。

综上所述,小区供电的规章制度涉及用电管理、电力设备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目的是保障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居民的用电权益。

物业公司在执行这些规章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为小区居民提供稳定、安全的电力服务。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范文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范文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全,维护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小区内的住宅楼、商业楼、公共设施等使用水、电、气的场所。

第三条所有居民、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等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并接受小区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小区管理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小区的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并负责处理相关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安全用水管理第五条小区内的水是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使用过程中需严格按照以下规定:(一)不得私拉乱接水管,发现漏水应及时修复。

(二)严禁在水源、水管等设备上私自拆卸或改造。

(三)禁止在非指定场所拔取公共水源。

(四)严禁乱扔垃圾、油脂等物质进入排水管线。

(五)居民离开住宅时须关闭水龙头,避免漏水。

(六)发现水质异常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小区水源设备和主要管线由小区物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居民应配合。

第七条小区管理员应制定水源设备巡查计划,并进行定期巡查,确保供水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三章安全用电管理第八条小区内电力使用需遵循以下规定:(一)安全用电,严禁盗用电力。

(二)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禁止私拉乱接电表。

(三)定期检查电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四)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过期、破损的电器。

(五)居民离开住宅时,应切断电源,避免电器起火。

(六)严禁私自改装或增设电气设备。

第九条小区电力设备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居民应按规定配合工作,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小区管理员应制定电力设备巡查计划,并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电力设备故障。

第四章安全用气管理第十一条小区内天然气使用需遵循以下规定:(一)天然气设施维修由专业人员进行。

(二)使用天然气燃气灶时,禁止离开灶台。

(三)发现天然气泄漏应立即关闭阀门,通知物业公司。

(四)禁止在天然气设备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二条小区天然气设备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居民应按规定配合工作,确保天然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小区安全用电管理规定(3篇)

小区安全用电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居民、商户、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小区安全用电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小区安全用电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安全用电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安全用电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人;2. 小区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人;3. 小区电工;4. 小区居民代表;5. 相关政府部门代表。

第六条安全用电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小区安全用电管理制度;2. 定期开展安全用电检查;3. 对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4. 加强安全用电宣传教育;5. 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用电情况。

第三章安全用电要求第七条小区居民应自觉遵守以下安全用电要求:1. 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不得在公共区域乱设用电设施;2. 严禁在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地方堆放杂物,确保用电安全通道畅通;3. 严禁在床上、沙发上等易燃物品上充电或使用电器;4. 严禁将电器长时间置于高温、潮湿、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5. 严禁使用非标准电源插座、电线和电器;6. 严禁擅自改动、拆卸、维修电气设施;7. 严禁在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8. 严禁在室内外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第八条小区商户、企事业单位应自觉遵守以下安全用电要求:1. 严格按照电气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2.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3. 设置专用配电箱、开关箱,并配备漏电保护器;4. 对电气线路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5. 对员工进行安全用电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用电检查第九条安全用电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开展安全用电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 电气线路、设备是否存在老化、破损、漏电等问题;2. 电气设备是否使用合格产品;3. 电气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4. 是否存在违规用电行为。

小区供电管理规定(3篇)

小区供电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小区居民生活用电安全,提高供电服务质量,维护小区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居民、商户及物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供电设施第四条小区供电设施包括供电线路、配电箱、变压器、计量表等。

第五条小区供电设施的所有权归供电公司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供电设施。

第六条小区居民用电计量表由供电公司统一安装、维护,居民不得自行更换、拆卸。

第七条小区供电设施维护保养由供电公司负责,物业管理部门协助配合。

第三章用电管理第八条小区居民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供电公司要求,合理使用电力。

第九条小区居民用电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用电设备应完好无损,符合安全标准;(二)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三)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用电设备;(四)禁止在用电设施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五)禁止在高压线、配电箱等危险区域玩耍、放置物品。

第十条小区居民用电应按规定缴纳电费,逾期不缴纳的,供电公司有权停电。

第十一条小区居民如需增加用电容量,应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小区居民发现供电设施故障,应及时向供电公司或物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十三条小区居民应爱护电力设施,不得损坏、盗窃、破坏电力设施。

第十四条小区居民发现电力设施损坏、盗窃等情况,应及时向供电公司或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种植树木、堆放物品等行为。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发生电力设施故障或用电事故时,供电公司应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小区供电安全。

第十七条小区居民发现电力设施故障或用电事故,应及时向供电公司或物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故障或用电事故的处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报告:发现故障或事故的居民应立即向供电公司或物业管理部门报告;(二)抢修:供电公司或物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三)调查: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或物业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四)处理:根据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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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保障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县城中心区的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农村建设房、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用电设施建设管理。

全市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产权主管单位,应严格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侧“Τ”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集中表箱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线路及安装工程。

第四条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的建设、改造技术标准,均应执行国家、省、市电力行业和供电企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曲靖市统一执行《曲靖市多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曲靖市别墅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曲靖市高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三个技术规范》)。

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新建、改造,应当按照相应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合理规划、规范施工。

第五条新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三个技术规范》的标准和施工工艺,与商品房开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在项目开发建设前,应向供电企业提交住宅建设项目用电申请;供电企业经过现场勘察,按照国家、行业、企业技术标准,根据开发单位的建设规模,对供电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并提供相应的“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所取规范只供该项目的设计使用。

开发商自行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设计图纸应报供电企业审核,供电企业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书面设计审核意见,作为今后供电的依据;开发商自行委托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进行供用电设施的施工;在施工期间,涉及隐蔽工程部分,应提前7天通知供电企业进行工程中间检查,确保供用电安全。

施工结束后,开发商通知供电企业对供用电设施进行竣工接入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后,开发商与供电企业签订相关移交协议、办理完结移交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对小区用户实行抄表到户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商应按照供电企业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在未经验收合格前,开发商不得将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使用。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用电,供电企业答复供电方案、图纸审查、竣工验收合格办结相关手续后的接火送电时间,不得超过《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规定的时限。

第七条现有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达不到国家、省、市、电力行业和供电企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由承担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合理规划、规范施工、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先改造、后移交的原则,逐步实现抄表到户。

城镇住宅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设计图纸,应报供电企业审核,供电企业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今后供电的依据。

改造工程施工期间,涉及隐蔽工程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应提前7天通知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检查,确保供用电安全。

改造完成后,原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通知供电企业对供用电设施进行竣工接入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后,与供电企业签定相关移交协议、办理完结移交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对小区用户实行抄表到户管理。

第八条城镇住宅小区“一户一表”工程改造资金,按工程改造所涉及的现有供配电设施产权归属的原则确定,即由产权所有人承担设施改造费用。

改造费用的筹集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按本原则负责办理。

第九条新建、改造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资产移交,原则上按照自动化终端、总计量部分、公共出线计量部分、集中表箱部分的产权无偿移交供电企业,供电企业负责移交资产后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条对暂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不具备供电企业抄表到户条件的城镇住宅小区,供电企业对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抄表管理到总表,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分类目录电价,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对小区用户执行国家规定的到户电价。

第十一条小区楼道照明、公共照明用电、二次加压水泵、电梯、消防等公用设施设备用电,应按照不同用电类别独立出线,分别装设计量装置计量,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分别计算电费后统一向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收取。

第十二条执行中,若本规定与国家、省、市行业新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曲靖市多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2.曲靖市别墅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3.曲靖市高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附件1曲靖市多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曲靖市城镇多层建筑小区“一户一表”新建、改造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1.2 本标准根据技术进步,适时组织修编,修编后按照新的技术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供配电设计手册》中国计划出版社《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中国电力出版社第三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建筑电气》,[J],CN51—1297/TU,2001.4《云南省供电用电条例》云南电网公司交易电价〔2008〕13号文《关于转发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意见(代拟稿)〉的通知》《南方电网公司110kV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导则》3. 技术原则3.1 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高低压电缆走廊及户外配电箱等应纳入住宅小区设计的总体规划,应与小区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安排,与供电有关的图纸经供电部门会审。

3.2 为避免电缆的迂回,避免占用主干电缆通道,小区内的高压电缆走廊应考虑与临近道路或住宅小区等建筑之间的直接电缆走廊,设置2个方向及以上的通道。

3.3 电缆的敷设方式可采用电缆沟、电缆排管或桥架等方式,并设置必要的手孔井,同时还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的标识桩。

电缆两端必须设标示牌。

3.4 为提高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较大规模的住宅小区内的公用变压器应遵循小容量、多布点、靠近负荷中心的原则进行配置,配电室内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应按实际需要设置。

3.5 电气设备选型须充分考虑防火、防暴、防污染、节能及小型化等要求。

3.6 小区公共负荷必须设独立配电室或从配电室设专柜出线,装设独立计量。

3.7 小区内商业用电(含车库)必须从配电室设专柜出线,装设独立计量。

3.8 所有电线电缆及低压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国家3C认证和长城认证。

4 负荷计算及变压器选择4.1 负荷计算4.1.1 负荷分类及负荷计算应分别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3.2条(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和3.5(负荷计算)等条款规定。

4.1.2 按云南电网公司交易电价〔2008〕13号文《关于转发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新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4—6kW/户配置;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的按6—8 kW/户配置;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按8—12 kW/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12—16 kW/户配置;住宅项目的其他配套用房供电容量按30—40W/平方米配置。

高于或低于上述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4.2 变压器容量确定4.2.1 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4.5.1条规定,按小容量、多布点的原则,多层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所(箱变),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配电室。

4.2.2 单台变压器容量:变压器容量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原则上箱变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800kVA;户内配电室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000kV A。

5 配电室主要电气设备及选型多层建筑负荷均为三级负荷,客户无特殊需求时按单电源供电设计。

原则上选用10kV标准电压等级供电。

5.1 高压开关柜原则上选用封闭固定柜、手车式开关柜或环网柜,内配真空断路器。

变压器容量较小时可采用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

设计时各具体用途和使用要求须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4.4条规定。

5.2 变压器变压器选型必须满足国家使用新型节能变压器的要求。

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4.3.5条规定,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原则上选用干式变压器。

5.3 低压配电柜原则上宜采用外形紧凑可节省占地面积的抽屉式低压配电屏或多米诺低压组合式开关柜。

5.4 无功补偿装置须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3.6条(无功补偿)和4.8条(电力电容器)规定。

5.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须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第5章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第4章规定。

5.6 配电信息自动化系统符合曲靖电网营销信息自动化规划(2009)及有关要求,具备远程自动抄表和管理功能。

5.7 配电室配电设备的布置5.7.1 配电室配电设备布置应符合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规定。

5.7.2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及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5.7.3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配电屏柜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5.7.4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应增加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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