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物业项目供水供电、供气管理规定
居民小区水,电,暖,天燃气等基础设施产权归属及管理维修向题的

居民小区水,电,暖,天燃气等基础设施产权归属及管理维修向题的对于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外的专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应归专营单位所有,由专营单位建设和维护,业主专有部分内部的水、电、暖、气等设施设备归业主个人所有,由业主自行维护,没有什么争议。
对于规划红线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专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存在较大争议。
从投资的角度来说,物业小区内的水、电、暖等专营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但是最终会摊人房价,由业主支付,实际上是业主最终投资的。
从此种角度上讲,专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就应该归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
但是,《物权法》及《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规划红线内的专营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该条也没有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人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3年管道燃气管理制度

2023年管道燃气管理制度2023年管道燃气管理制度1(650字)根据省、市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小区的具体情况,对小区供电、供水、供气管理制定公约如下:一、凡属物业管理处管辖范围内的供电、供水系统(即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同本小区供电、供水总表以内的部分),一律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管理;管道燃气系统由市燃气公司负责管理,其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介入。
二、住户出门前应当将电器、燃气和水阀开关关闭,避免发生事故。
三、小区电、水、气管线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住户不可随意更改。
如需要改动,请报物业管理处并请专业人员完成。
四、住户如需增加电容量,必须先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处报供电部门审核并确认符合增容要求的,经批准后方可增容,同时应按供电公司的规定交纳增容费。
五、每单元均有最大的设计使用功率,请住户累计电器功率不要超过最大限度,否则不可同时使用所有电器。
六、以下几点需特别注意:1、下水道内禁止倾倒剩饭剩菜及其他杂物。
2、对水表、电表等计量仪器,请勿随意更换改动。
3、公共水路、电路出现故障请及时通知管理处维修,切勿擅自维修,以免造成事故。
4、特殊用电要求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
以上几点敬请遵守,否则导致的后果须自行承担责任。
2023年管道燃气管理制度2(2105字)1、pe庭院燃气管安全管理问题提出由于pe管与钢管相比有许多优点,使其在我国许多城市燃气工程中得以广泛使用。
与钢管相比有许多优点:首先pe管使用寿命约为50年,而钢管为一般为15~20年;其次,pe管有卓越的耐腐蚀性能,柔韧性强、抗地震能力强,其断裂伸长率一般超过500%,对管基不均匀沉降的适应能力非常强,而且pe管可直埋敷设、蛇行敷设,焊接工艺简单,管道质量轻,施工方便,减少了工程量,效率高,工程综合造价低;此外,在抢修时,pe管可带气碰口作业,使用夹扁工具,快速夹扁带气pe管,能够迅速恢复供气,及时消除隐患。
物业小区公用水电费用代收代缴及其费用分摊管理办法

物业小区公用水电费用代收代缴及其费用分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小区公用水电费用代收代缴及其费用分摊行为, 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AA市价格管理条例》、《AA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有提供专业物业服务的物业小区, 包括住宅物业小区和商业物业小区。
第三条物业小区内的公用水、电费用由物业服务单位提供代收代缴和按规定合理分摊服务。
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和分摊公用水、电费用, 不得有任何借机从中盈利行为。
第四条物业小区内的公用水、电费用按月计算分摊和代收代缴。
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的公用水、电费, 当月费用当月结清。
公用水、电费用的分摊应遵循: “月结月清、权责分明、公平合理、公开透明、分摊精确程度与执行和监管可行效率程度兼顾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的公用水、电费, 其计费价格按政府规定的用户分类价格执行。
第六条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用水、用电, 应根据受益群体和费用承担范围的不同, 分别独立安装的水、电计量表具。
未按规定独立安装计量表具, 致使公用水、电费用无法进行合理分摊的, 其水、电费用由物业服务单位承担。
第七条供水、供电经营单位应按规定自行对物业小区内的最终用户的用水、用电抄表到户和按政府规定的分类价格收取相应的水、电费用。
供水、供电经营单位采取委托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代办最终用户的用水、用电抄表和费用收取, 应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并支付代办服务费。
第八条公用水、电费用的合理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小区的实际情况商定。
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未能就物业小区的公用水、电费用的合理分摊协商一致的, 可暂参照本办法的《AA市公共用水用电分摊计算办法》规定执行。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商业物业小区, 物业服务单位自行制定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方式, 应在售楼时公示方案。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小区, 按本办法的《AA市公共用水用电分摊计算办法》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物业项目的运营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中心、写字楼、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项目的良好运营。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公共道德和行业规范,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合法的注册资质,依法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并接受相关监督。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包括维修保养部门、安保部门、环境卫生部门等,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
责,完善考核评估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确保业主享有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合理收费、公开透明的物业费用管理、充分参与物业决策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妥善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及时回应和解决相关问题,并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听取业主意见,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各类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维修、保养、绿化、供水、供电、供气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切实维护物业项目的安全,加强安全巡查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展文化活动和社区服务,促进邻里关系和谐,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第五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四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依法合理,严禁强制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和附加费用。
费用项目和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第十六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机构应事先公示费用使用计划和决策情况。
第六章违规处罚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居民如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罚措施。
水电气管理规定

水电气管理规定
根据省、市、县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小区供电、供水、供气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供电、供水系统(即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向本小区供电、供水总表以内的)一律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由供电、供水部门管理;管道燃气系统由县燃气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其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介入。
二、业主/住户出门前应将电器、燃气和水阀门(开关)关闭,避免发生事故。
三、业主/住户不可随意更改小区电、水、气管线,如确需改动,必须书面报物业管理公司批准,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雇请专业人员完成。
四、业主/住户如需要增加用电容量,必须先向物业管理公司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到供电部门自行办理增容手续。
五、每户按照用电设计最大功率,请业主/住户累计电器勿超过最大限量,或者不可同时使用所有电器。
六、有以下现象的均属偷水偷电行为:
1、私自装表接水接电或绕表接水接电的;
2、私自启用水表电表的;
3、擅自改动上水管道的;
物业管理公司对以上行为除采取当场停用、按入住时间追计水电费外,还需立即纠正恢复,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业主/住户违反安全用电、用水、用气规定,拒绝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员检查,不采取安全用电、用水、用气意见及措施造成事故,影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或对其他业主/住户造成损失的,除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嘉园小区管理规约序言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权和共同管理权,维护本小区的生活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依法办事、业主自愿、服从多数意见并尊重少数意见为根本原则,制订本管理规约。
本管理规约经嘉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本建筑区划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效劳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对专有局部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财产和共有秩序进展管理。
第二条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包括享有平等的建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质询权及罢免权等;按其专有局部占全部建筑面积的份额享有对专有局部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局部可供分配的公共收益的分配权。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常设机构单元代表议事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共同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与共同管理权有关的事务,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依照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处理本小区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调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监视并检查物业效劳质量、协调物业效劳纠纷、调解相邻权纠纷等。
第二章物业根本情况第六条物业根本情况物业名称:嘉园座落位置:市碑林区雁塔中路17A号总建筑面积:34057.89 平方米,其中:1号楼10928.54平方米、2号楼6864.24平方米、3号楼7345.57平方米、4号楼8919.54平方米;1-4号楼建筑面积分别占建筑面积的32.09% 、20.15%、21.57%、26.19%比例住宅总户数:236户,其中:1号楼72户、2号楼40户、3号楼60户、4号楼64户物业类型:商品住宅第七条规划用地许可确定的区域为本物业区域,其共有局部指全体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围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及占用道路、空地或绿地形成的且没有明确权属的地面停车场;不为单个业主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构造〔根底、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楼顶、外墙面,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垃圾房、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下室、楼梯间、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电视天线系统,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的上水管道、楼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设置在任何单位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局部共同使用的装置;本物业区域的市政排水设施、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住宅小区物业公共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物业公共管理规定1. 引言住宅小区物业公共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和设施进行规范管理的措施。
本文档旨在明确住宅小区物业公共管理的规定,以维护住宅小区的秩序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2. 公共区域管理2.1 公共区域定义公共区域是指住宅小区内供所有住户和访客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人行道、花坛、草坪、绿化带、停车场等。
2.2 公共区域维护1.物业公司负责对公共区域进行定期清洁和维护,确保环境整洁、无垃圾、通风良好。
2.物业公司应定期修剪草坪、修整花坛并及时清除枯萎的植物。
3.物业公司需确保公共区域的灯光正常运作,保证夜间照明充足。
4.物业公司应及时修复公共区域的损坏设施,如路灯、垃圾箱等。
2.3 公共区域安全1.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运行。
2.物业公司需要加强对公共区域的安全巡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物业公司应设置适当的防火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
4.物业公司应制定安全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居民参与。
3. 公共设施管理3.1 公共设施定义公共设施是指住宅小区内为住户提供的共享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楼梯、门禁系统、垃圾处理设施、供水供电设备等。
3.2 公共设施维护1.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公共设施的运行状况,确保其正常工作。
2.物业公司需要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并按计划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
3.物业公司应对公共设施进行定期保洁,保持清洁干净的状态。
4.物业公司需要记录设备维护情况,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3 公共设施安全1.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公共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物业公司要建立健全设施维护制度,对设施维修和更换进行合理安排。
3.物业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设施故障或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和应对。
4. 环境卫生管理4.1 垃圾分类管理1.住户应按照物业公司制定的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垃圾分类,保持住宅小区的环境清洁整齐。
2.物业公司要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和指导,提高住户的垃圾分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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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物业项目供水、供电、供气管理规定
下面是某住宅小区物业项目供水、供电、供气管理规定,供读者参考。
某住宅小区物业项目供水、供电、供气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小区各项配套设施的管理,保障业主正常用水、用电、用气,维护小区内良好的生活环境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原安装好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设备。
2.除业务部门人员及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入水泵房、配电室。
3.供水、供电、供气的开关、阀门不得随意扳动(如属小孩所为,追究其家长的管理责任)。
4.业主离家且家中无人照料时,应关闭水、电、气阀门。
5.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事故,均由当事人负责,凡未经批准在本小区所属供水、供电系统管线路接引用水、用电,均属偷用水、电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