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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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产品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浅议产品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山东经济 1999年第2期(总第91期) 浅议产品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王建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事业迅速发展,相比之下,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总体上较为缓慢。

作为责任保险的重要业务之一,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的发展亦不尽如人意。

本文就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和措施谈一些看法。

一、当前我国产品责任保险中存在的问题所谓产品责任保险是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它是责任保险中的一种。

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于1980年起步,当时属于涉外保险业务。

从1985年开始产品责任保险业务推向国内市场。

近几年来,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业务虽然有了初步发展,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阶段,法制建设待完善,所以从总体上看,以法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

现阶段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产品责任保险覆盖面窄,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

自从1890年英国海上事故保险公司签发了第一张产品责任保险单之后,世界各国相继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产品责任保险。

在最近的20年中,由于经济的高度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有关产品责任立法的逐步健全,美国、西欧、日本的产品责任保险发展迅速,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已成为各类企业的自觉行动。

在我国由于产品质量法制建设不够完善,人们的产品质量意识和保险意识较为缺乏,产品责任保险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

参保企业基本上限于少数工业企业,保险产品也屈指可数,这与我国业已形成的买方市场极不相称。

产品责任保险费收入占全部责任保险比例很小,目前不到1%。

2.由于查验工作粗陋,导致担负本不应该承担的产品保险责任。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在承保产品责任保险中普遍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对保险产品往往缺乏细致深入的了解,盲目承保;二是对保险产品的查验工作马虎粗陋;三是仅凭厂方的介绍和厂方提供的书面材料论证产品质量及保险的可行性。

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问题分析

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问题分析

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问题分析引言在外贸行业中,出口产品责任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方式。

它可以保障外贸企业在出口产品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责任风险,如产品质量问题、运输途中的损失以及海关问题等等。

本文将对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时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问题分析1. 保险责任范围外贸企业在购买出口产品责任险时,需要明确保险责任范围。

一些企业可能只关注产品质量问题,而忽略了其他责任风险,如运输途中的货物损失或被海关扣留等。

因此,在投保前需要对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细致的研究和了解,确保所购买的保险能够覆盖所有可能的风险。

2.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外贸企业在投保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不同保险公司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外贸企业需要对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比较,选择最合适的保险费用方案。

同时,企业还应该留意保险费用与保险责任范围之间的关系,确保所投保的责任险既能够覆盖所需的风险,又不会过多增加成本。

3. 风险评估在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之前,外贸企业需要对自身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

这将有助于企业选择合适的保险责任范围和保费费用。

风险评估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如产品质量控制、供应链管理、运输方式选择、海关合规等。

企业可以借助专业机构或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以确保投保的责任险与实际风险相匹配。

4. 理赔程序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外贸企业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程序进行操作。

然而,一些企业在未出现事故之前并没有对理赔程序进行充分了解,导致事故发生后无法及时处理理赔事宜。

因此,在投保时,企业应该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理赔程序,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确保自己了解并能够按照程序进行操作。

解决方案1. 全面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在投保出口产品责任险之前,外贸企业应该充分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并与保险公司进行详细沟通。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出口产品的特点和目标市场的要求,选择最适合的保险责任范围。

同时,企业还可以考虑与保险合作伙伴签订定制化的责任险合同,以满足自身特殊需求。

产品责任保险保险保险合同风险防范

产品责任保险保险保险合同风险防范

产品责任保险——保险合同风险防范产品责任保险是企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针对其产品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而投保的一种保险。

此类保险为制造商、进口商和零售商提供保障,避免在产品出现缺陷时所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合适的产品责任保险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经济风险。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合法索赔时,负责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

缺陷产品可能导致的责任包括:1.对消费者造成身体伤害;2.对消费者财产造成损失;3.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责任。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必要性1.风险转移: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一旦产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及其他相关方可能会提出法律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产品责任保险可以帮助企业分摊风险,降低损失。

2.法律保护: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建立了完善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企业必须遵循相关法规。

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应对法律责任,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3.增强消费者信任:有保险保障的产品更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有助于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4.维护企业持续发展:企业一旦因产品责任而遭受重大损失,可能导致破产。

而产品责任保险提供的保障可以帮助企业在经济上渡过难关,延续经营。

三、产品责任保险的合同条款在签署产品责任保险合同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条款:1.保险范围:明确保险所覆盖的产品类型和地域范围。

例如,某些特殊行业(如医疗器械)可能需要额外的保险覆盖。

2.保额限制:设定合适的保障额度,确保在发生赔偿时能充分覆盖相关费用。

3.除外责任:仔细阅读合同中关于除外责任的条款,了解哪些情况不在保险保障之内,以减少后续索赔的争议。

4.索赔程序:了解索赔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以便在损害发生后能快速高效地进行索赔。

四、风险防范的策略为了有效降低产品责任带来的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策略:1.加强产品质量控制:通过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在生产、检验、运输等环节符合标准,降低缺陷率。

产品责任保险保险合同风险识别

产品责任保险保险合同风险识别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风险识别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责任保险逐渐成为企业管理风险的重要工具。

通过投保,企业能够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降低自身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然而,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对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风险识别进行系统分析,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管理保险风险。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1.1 什么是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是指在产品因设计缺陷、生产缺陷或者说明不当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一种责任险。

这种保险主要适用于制造商、销售商和分销商等。

1.2 保险合同的基本构成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一般由保险条款、责任范围、保费、保险金额和除外责任等部分构成。

对各个组成部分的理解,对于识别风险至关重要。

二、合同风险的主要来源2.1 免责条款的模糊性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列出一些免责条款,这些条款对于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然而,免责条款的模糊性会导致在发生索赔时,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产生争议,增加了诉讼的风险。

2.2 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合同中对保险公司责任范围的限定,可能会导致某些无辜的索赔请求被拒绝。

比如,部分合同会在保险责任中排除某些特定类型的产品,如果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了这些排除产品,便无法获得保险保障。

2.3 保单条款的理解差异保险合同的条款通常采用专业术语,这可能导致企业在理解保险责任时的误解。

此外,不同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可能对于同一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增加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三、风险识别的步骤3.1 合同审查企业在签署保险合同前,需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的审查,尤其是免责条款和责任范围。

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评估,从法律角度帮助企业识别潜在风险。

3.2 市场调研通过市场调研,了解行业内其他企业的保险实践与经验,识别共性风险,帮助企业在投保时做出更明智的决定。

3.3 设计产品风险管理机制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对产品的设计、生产及销售环节的把控。

安全责任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安全责任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安全责任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行业也变得愈发重要。

在各行各业中,安全责任保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壮大,安全责任保险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安全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1. 信息不对称:在安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保险公司往往缺乏客观、准确的信息来评估风险,而被保险人也可能故意隐瞒信息,导致保险合同存在风险。

2. 风险评估不准确:有些保险公司在评估风险时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无法准确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水平,导致保险合同不完善。

3. 管理不到位:有些保险公司在管理安全责任保险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管理不到位导致保险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

4. 索赔流程复杂:有些保险公司在理赔流程方面存在问题,索赔流程繁琐复杂,导致被保险人难以获得理赔。

二、整改措施安全责任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信息不对称、风险评估不准确、管理不到位以及索赔流程复杂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险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评估、加强管理和简化理赔流程等方面,提高安全责任保险的服务质量,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安全责任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不懈努力,安全责任保险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实现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篇示例:安全责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用于保护个人和企业免受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带来的风险。

近年来在安全责任保险方面却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发展和保障受益人的权益。

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促进安全责任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问题分析1.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不足许多保险公司在安全责任保险业务中存在着风险管理不足的问题。

他们未能充分评估和控制潜在的风险,导致在事故发生时无法有效应对,给保险公司和受益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实践中的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实践中的相关问题研究

在 支 付 保 险 费 投 保 了 这 一 险 种 品安全 责任保 险试 点 工作 的指 导 任 归 责原 则 与 国外 有 差 异 , 需 要 后, 只有 在 发 生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意 见 》 ( 下称《 指导 意见 》 ) , 标 志 着 完善 。产 品责 任归 责原则 的发 展 的事故 时 才可 由保 险人代 其行 使 中国食 品安 全责任 强 制保 险制 度 源于 英 国工 业 革 命 之 后 , 最 早 的 赔 偿 责任来 减轻 其 自身 的赔偿 负 初 步建 立 , 相 关 试 点 工 作 将 在 全 产 品责任 归责 原则是 在 契约理 论 担, 否 则 只是一 个对 潜在 的 、 可能 国范 围内启 动 。其 他 领域 推行 强 下产 生 的合 同责任原 则 。在西 方
者, 第 三 者 均 可从 保 险 人 那 里 获 可 给政 府 以重 要 支 持 , 减 轻 政 府 往 往在时 间上 和技 术 上具 有 滞后 得在 投保 限额 内 的及 时赔 偿 , 从 的善后 负担 。 性, 这就意味着符 合 国家 标准或行 ( 三) 产 品责任 险 的归责原 则 不少学 者认 为我 国的产 品责
个经 济行 为个 体 的 活 动 中受 益 。 企 业 的安全 生产 具有 一定 的事 前 容易产 生歧 义 。试 想 如 果一 个 产 某公 司 向保 险人投 保 了产 品责任 监 督和 风 险 预 防 功 能 , 促 使 其 将 品是符合 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 准 的, 保险, 在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致 第 三 者 风 险管 理 贯 穿 到 生 产 、 销 售 的 全 但仍存在不合 理 的危 险性 , 这一 产
制造 商或 产 品供 应 商 应 承 担 “ 谨 我 国《 产 品责 任 法 》 第 四 十六 慎 之 责” 的原则 , 并在 相应 的民事

产品责任风险知识

产品责任风险知识

产品责任风险知识产品责任风险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提供不符合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着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提高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产品责任风险日益成为企业经营和管理中不可忽视的因素。

本文将从产品责任风险的概念、原因及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对产品风险的认识。

一、产品责任风险的概念产品责任风险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消费者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从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产品责任风险包括三个要素:产品、缺陷和伤害。

产品是风险发生的基础,缺陷是风险的根源,伤害是风险的结果。

二、产品责任风险的原因1. 设计缺陷:产品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缺陷,导致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或伤害。

2. 生产工艺缺陷:生产过程中控制不严格,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3. 销售环节问题:销售者未能向消费者充分介绍产品的潜在风险,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未能正确操作,引发安全事故。

4. 缺乏有效的安全预警:产品在设计时未能充分考虑用户的安全需求,未提供明确的安全警示,导致使用者不了解和认识到潜在的风险。

三、产品责任风险的分类根据受伤害程度和风险来源的不同,产品责任风险可分为以下几类:1. 生产过程中的责任风险:由于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原料、无良供应商等原因引起的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

2. 设计过程中的责任风险:由于设计不合理、测试不严谨等原因导致产品存在缺陷,使消费者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受到伤害。

3. 营销过程中的责任风险: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警示说明等,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或伤害。

4. 产品使用中的责任风险:由于消费者自身操作不当、不遵守使用说明等原因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四、产品责任风险的管理1. 加强设计管理:通过加强产品设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风险评估等措施,减少产品设计缺陷的发生。

2. 完善生产管理:建立完善的生产工艺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关于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

关于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

关于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1、保险责任的确定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样,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赔偿前提。

应该说,目前条款的范围超出法律的规定,只要被保险人产品“在承保区域发生事故”并依法有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均要赔偿。

这样,不论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只要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均应赔偿。

此外,除了人保的国内条款特别注明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其它公司都是无一例外的承担产品发生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产品缺陷”的规定是一种弹性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对产品责任的界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因此,在认为存在缺陷时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二者结合,且以不符合该生产标准为优先适用。

这样的规定可能导致产品责任险的承保范围过窄,当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但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从而减弱了被保险人的产品责任,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除了人保的国内条例条款特别注明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其它公司都是无一例外的承担产品发生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

我们改造后的条款保险责任建议以产品缺陷为赔偿前提。

2、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因涉外侵权行为引起的产品责任,《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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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责任险的几个问题1、保险责任的确定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样,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下列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能够看出,产品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赔偿前提。

应该说,目前条款的范围超出法律的规定,只要被保险人产品“在承保区域发生事故”并依法有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均要赔偿。

这样,不论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只要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均应赔偿。

此外,除了人保的国内条款特别注明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其它公司都是无一例外的承担产品发生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缺失。

第三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能够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能够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由于我国法律关于“产品缺陷”的规定是一种弹性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对产品责任的界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的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与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因此,在认为存在缺陷时使用的是不合理危险标准与生产标准二者结合,且以不符合该生产标准为优先适用。

这样的规定可能导致产品责任险的承保范围过窄,当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但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从而减弱了被保险人的产品责任,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除了人保的国内条例条款特别注明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其它公司都是无一例外的承担产品发生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缺失。

我们改造后的条款保险责任建议以产品缺陷为赔偿前提。

2、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因涉外侵权行为引起的产品责任,《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那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国外产品国内销售投保,是否适用中国法律?第二,国内产品销往国外,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假如条款中约定司法管辖权是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我国目前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不一致,导致产品责任实际操作有难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啊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同时43条规定,“应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能够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按照前两条的规定,能够看出产品责任是使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有权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提出责任赔偿,而不论是否有过错;但按照后一条的规定,对销售者又使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原则使消费者处于弱势,索赔易发生纠纷,阻碍了产品责任险的进展。

4、关于索赔期的问题由于产品责任的通常是长尾巴风险,国内公司通常使用“期内索赔制”,也叫事故发现制。

并同时规定一定时期的追溯期。

目前条款对索赔时效是这样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缺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但保险法关于非寿险规定“自其明白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驶而消灭。

”这里的缺失发生是否能视为“事故发现”?从实务中,好多产品责任的解决都是由保险人、第三方、被保险人协商解决。

真正用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的不多,由于保险公司尽量不可能增加额外的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

第一章责任险人伤概念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以法制为基础,以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承保范围要紧是被保险人的疏忽、过失、行为不当、懈怠职责致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是指除雇主责任保险与航空、汽车、机器与海上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意外的所有个人与企业责任保险的总称。

一、可发生人伤事件的责任险1、除了职业责任保险外,其他责任险种,都可能涉及人伤。

公众责任险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

2、常见责任险事故(1)场所责任险①摔跌伤:常见于地面滑倒或者楼梯摔倒,在人体失去重心后,与地面或者其他物体相撞而形成的损伤,要紧表现为人体突出部位的擦挫伤。

重者表现为骨折,其中长骨骨折多为胫腓骨或者尺桡骨骨折,极少出现暴力型的股骨、肱骨骨折与肩髋关节脱位。

假如头部着地,可能出现着地部位的头皮血肿,极少出现颅骨骨折、硬膜血肿或者颅内出血。

关于年长者,臀部着地,可出现骨盆骨折或者骶尾骨骨折。

②拖擦伤、碾压伤:常见于电梯或者扶梯事故。

前者表现为肢体、头发或者衣物被挂住或者夹住,使其身体在地面拖擦形成的损伤,表现为大面积擦伤。

后者通常为肢体末端,如手指、脚趾被扶梯缝隙卡住,受压部位常有较大面积的表皮剥脱与皮下出血,严重的时候可出现骨折或者肢体断裂。

出血或者压印可反映出碾压部位的情况。

亦见于附加电梯责任条款。

③烧烫伤:是在饭店、宾馆常见的意外伤害,沸水、滚粥、热油、热蒸气的烧烫是常见原因。

烧烫伤的严重程度要紧根根烧烫伤的部位、面积大小与烧烫伤的深浅度来推断。

由轻到重一至三度可表现为受伤的皮肤发红、肿胀,烧灼感,局部红肿、发热,疼痛难忍,有明显水泡,皮肤下面的脂肪、骨与肌肉都受到伤害,皮肤焦黑、坏死。

亦常见于附加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2)承包人责任险、物业管理责任险④冲撞伤:常见为高空坠物砸伤。

多为头部外伤,由于加速伤,常表现为严重的直接颅脑损伤,如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开放性的颅脑损伤,而硬膜血肿相对少见,多当场死亡。

亦常见于附加广告及装饰责任条款、建筑物改动责任条款。

(3)供电责任保险⑤电灼伤:以入口处严重,表现为入口处常炭化,形成裂口或者洞穴,烧伤常深达肌肉、肌腱、骨周.损伤范围常外小内大;浅层组织尚可,但深部组织可夹心坏死,没有明显的坏死层面;局部渗出较通常烧伤重,包含筋膜腔内水肿;由于邻近血管的损害,经常出现进行性坏死,伤后坏死范围可扩大数倍。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1、侵权责任: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有意侵权责任(责任保险不承保)2、违约责任(约定承保)三、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确定1、基于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大多数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不特定第三人造成缺失的赔偿责任为标的。

第三人通常是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其人不属于第三人,但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的员工属于非特定第三人。

2、基于合同关系的第三人:部分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特定第三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四、人身损害1、伤害的概念:是指身体遭受外来事故的侵害发生了缺失、损伤,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坏或者器官组织生理机能遭受阻碍的客观事实。

2、人身损害的四个要素:侵害物、侵害对象、侵害结果、因果关系。

3、伤害的分类:(1)按致害物划分:器械伤害、自然伤害、化学伤害、生物伤害。

(2)按遭受伤害的载体分:身体伤害、精神伤害(3)按伤害的部位分:颅脑、面部、颈部、胸部、腹部、腰背部、会阴部、四肢(4)按皮肤或者粘膜完整情况分:闭合性、开放性(5)按损伤程度分类:致死伤、非致死伤(轻微伤、轻伤、重伤)(6)按案情性质分:自伤(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伤,可分为有意识的伪伤、造作伤、自杀伤,无意识的攻击性自伤、搏斗伤)、他伤(包含防卫伤、抵抗伤)、意外伤(自然灾害伤、人为事故伤)4、常见损伤类型:碰撞、撞击、坠落、跌倒、坍塌、淹溺、灼烫、火灾、辐射(声波、光线等)、爆炸、中毒、触电、接触、掩埋、冻伤、高低气压、动物伤5、损伤结果:(1)通常损伤:对机体的伤害不造成严重后果的损伤;(2)残疾:伤害导致器官缺陷或者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治疗不能恢复(3)死亡:侵害导致机体所有功能全部丧失五、责任险人伤公估内容1、事故事实认定:侵害物?侵害方式?侵害对象?侵害结果?2、保险责任认定:侵害因果关系?事故责任分担?责任人身份?3、缺失操纵:(1)医疗费用操纵:选择医院?诊断?选择治疗方案?操纵治疗时间(2)有关费用操纵:受害人身份?收入?家庭抚养关系?护理人员身份及收入?伤残等级?第二章责任险人伤案件的查勘一、查勘的目的1、熟悉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的通过(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结果(救治过程);2、熟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存在什么过失,存在的过失是否导致事故发生;3、熟悉第三者缺失情形(医疗诊断、医疗方案、个人收入、家庭抚养情况、护理人员情况、既往疾病史等)二、现场查勘1、询问伤者,让其叙述事故通过,确认伤者身份,确认伤情,确认伤情与事故的关系;2、确认伤者家庭关系及其他有关背景,做笔录(。

),拍照片(身份照片与伤情照片)3、确定事故原因,分析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过失,收集有关证据;4、查勘现场痕迹,收集保险责任有关物证、书证;5、访问现场目击证人:笔录,证实事故通过、伤者身份等三、医院查勘1、确定伤者身份、伤者伤情,拍摄伤者照片(面部伤应拍摄局部照片)、医疗检查资料照片、床头卡、治疗情形照片等;2、查阅伤者病历,熟悉伤者既往病史;3、熟悉伤者治疗方式,预后情况,并预估总体医疗费用与医疗时间;4、查阅当前医疗费用及用药情况。

四、公众责任险理赔资料1、保险资料:保单、被保险人索赔申请、报案回执、雇员身份证明、被保险人资质证明等2、现场资料: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雇员身份证明、考勤表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3、医疗资料:医疗收据、诊断证明、出院小结、门诊病历、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司法鉴定书(伤残鉴定或者死亡原因鉴定)、死亡证明书、尸体检验证明等4、个人资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成员证明、护理人员收入证明5、其他资料:比如事故调解协议、赔偿收据、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火化证明、撤销户口登记证明等第三章责任认定一、责任险人伤案件的特点1、人伤发生后,费用逐步发生,可变性大,不合理医疗费用大量存在2、损伤与疾病共同存在,费用难分3、医疗过程中医源性损害导致费用增加4、损伤后伤残评定时机与评定结果关系较大5、赔偿分为补偿性赔偿与惩处性赔偿(法院判决)6、精神损害赔偿大多隐藏在其他有关赔偿之中7、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索赔与抗辩程序进行操纵8、保险人有代位追偿权二、事故责任辨析要点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确立了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例外的归责体系。

(1)过错责任原则(包含推定过错):指行为人没有以合理的慎重态度行事,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根据。

推定过错就是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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