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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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

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

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重要的股票交易市场之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以期全面了解其对于市场的影响和效果。

一、背景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角色,为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提升监管的有效性,于一定时间段内实施了一系列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这些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查、信息披露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及监督等方面内容。

二、实施效果的反馈1. 提升了公司募资项目的审查标准:通过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增加了对公司募资项目的审查要求,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更加详细和全面的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募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潜力。

2. 加强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并定期公布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这些举措增加了信息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做出决策。

3. 强化了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增加了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加强内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避免了资金的滥用和挪用。

4. 为投资者提供更有保障的投资环境:实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助于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这些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募资项目必须提供明确的风险提示,确保投资者在决策时充分了解投资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实施效果的局限性和问题1. 募集资金审查流程过于繁琐:尽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提升了审查标准,但同时也增加了审查的时间和流程。

一些上市公司反映,审查时间过长可能导致投资项目错失最佳的融资时机,影响了项目的正常推进。

2. 信息披露要求过于严格:虽然加强信息披露有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但一些上市公司反映信息披露要求过于严格。

分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投资者保护的意义

分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投资者保护的意义

分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投资者保护的意义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重要的股票交易所之一,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管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和稳定。

本文将分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投资者保护的意义,以及对市场的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概述1. 募集资金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和透明度。

2.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按照规定公布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信息,包括资金流向、投资方案等。

3. 财务监督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财务监督。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确保投资者可以及时了解到公司的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投资者保护的意义增加投资者信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投资者保护的最重要的意义之一就是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通过规范公司的募集资金行为和加强信息披露,投资者能够更加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投资风险,从而能够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这样一来,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会增强,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也会相应提高。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该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样一来,投资者的资金就能够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下进行投资,降低了投资风险,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市场的公正和稳定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市场的公正和稳定性。

通过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监管,规范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可以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内幕交易等不公平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2、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3、上市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4、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5、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三、募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2、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3、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4、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募集资金活动。

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应当严格依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规范并监督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深交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包括:(一)对上市公司和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责任;(二)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予以公开谴责;(三)组织对经办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酌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募集资金情况的具体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深交所所有。

总结1.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上市公司:指经深交所审核批准,按照规定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 募集资金:指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私募市场以及其他合法途径非债务形式取得的资金。

- 披露信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深交所的要求对发行人、发行产品和发行结果等信息进行披露。

- 纪律处分:指深交所对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警告、罚款、限制业务、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理措施。

- 经办人员:指深交所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具体事务处理的责任人员。

2. 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中国证监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最高行政机构。

- 国务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等组成。

- 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用于规范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重要的证券市场之一,对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的公平、公正、透明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对这一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与说明,以便于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募集资金的范围和用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的范围包括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募集资金。

其中,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投资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则主要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

上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严禁挪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用于与募集项目无关的用途。

3. 募集资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募集资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募集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在信息公开和使用募集资金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

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应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风险提示等,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2 资金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在获得募集资金后,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并定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

3.3 风险控制要求上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合理控制风险,避免过度冒险。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并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3.4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文档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遵循市场化、法治化、透明化原则,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技术创新、建设信息系统及其他符合企业战略规划的合理用途。

第三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进行专项管理,划分专项用途,建立专项账户,实行封闭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四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合规、募集条件、用途与负债匹配、信息披露、监管协调等原则。

第五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根据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募集资金管理要求。

第二章募集条件第六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募集资金的条件包括:(一)完成注册登记并获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招股意向书;(二)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非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过去三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三)公司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未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且自公司首发股票上市之日起至上市满3年期间内,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五)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不违反法律法规或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六)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条件包括:(一)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发展需要,进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二)募集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三)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净资产的50%,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单项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

分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风险防范措施

分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风险防范措施

分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风险防范措施引言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全面、真实、及时的信息披露,包括募集资金的用途、风险因素、公司治理结构等。

这样一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发布的信息对其投资进行评估和决策,从而减少投资风险。

二、募集资金监管机构的设立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了专门的募集资金监管机构。

该机构负责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募集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加强对公司运营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这样一来,可以减少上市公司挪用资金、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要求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设立独立的监事会,并对监事会的职权进行明确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募集资金的合法使用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减少上市公司不当行为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

四、风险揭示要求的加强为了增加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风险的认识,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详细的风险揭示材料。

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需向投资者清晰、全面地披露募集资金的风险因素、项目运营风险等,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所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潜在影响,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五、监管和惩处制度的建立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监管和惩处制度。

监管部门将对募集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上市公司将采取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惩处,如罚款、暂停交易等措施。

这些监管和惩处措施的存在,对于防范潜在风险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结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风险防范措施在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容属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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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管理,提⾼募集资⾦的使⽤效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募集资⾦管理办法,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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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百⼆⼗条【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百⼆⼗⼀条【特别事项的通过】上市公司在⼀年内购买、出售重⼤资产或者担保⾦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通过。

第⼀百⼆⼗⼆条【独⽴董事】上市公司设独⽴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百⼆⼗三条【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百⼆⼗四条【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关联关系董事⼈数不⾜三⼈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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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上市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八)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九)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六)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上市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上市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六章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集资产后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涉及上述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若上市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十,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原因,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该事项作出专项说明;若上市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相关股东(该项资产的原所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公开解释、道歉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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