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的构建
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1.11•【文号】水政法[2005]11号•【施行日期】2005.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水政法[2005]1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健全水权转让(指水资源使用权转让,下同)的政策法规,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环节。
在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新时期治水思路的指导下,近几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开展了水权转让的实践,推动了水资源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促进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节约和保护。
为进一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规范水权转让行为,现对水权转让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水权转让1.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水旱灾害频发、水土流失严重、水污染加剧、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矛盾,最根本的办法是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各地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开展水权转让实践,为建立完善的水权制度创造更多的经验。
二、水权转让的基本原则3.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水权转让既要尊重水的自然属性和客观规律,又要尊重水的商品属性和价值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以流域为单元,全面协调地表水、地下水、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水量与水质、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资源实行管理。
浅议我国水权制度的构建问题

战略性 经济 资源 济社 会 的发展特 别是 工农 业 的发展离不 开水 资源 的 支撑 。在 当代 社会 ,水资源 作 为资源 的一 种 ,包 含着 资源 的各种 属性 。其 中最重 要 的是具有 稀缺性 ,水资 源 并非是取 之不尽 ,用 之不竭 的。而 审视我 国的水 资 源 ,我们可 以发现如 下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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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 。而 水资源 既是一 种不可 替代 的基础 性 自然 资源 , 是 各种 地球 生物赖 以生存 的 自然 环境资源 ;也是 一种
越 多 ,缺水地 区也逐 渐增 多 ,水资源 供需 矛盾愈演愈 烈 ,严 重地威胁 着我 国的可持 续发展 ,导致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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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 4 日,是人 类关 爱地球 家 园的节 日一 “ 界地球 日”。 月2 2 世
今年是 第3 个 “ 7 世界地 球 日” ,我 国宣传 主题 是 “ 善待地 球一 一珍 惜资
源 、持续发展” 。本刊 的以下四篇 文章 ,即为此而组稿。
展过 程 中 逐步 丰 富 和 发 展起 来 。
一
个 国家和地 区具体 实行 何种水 权制 度与该
的瓶 颈一 一水 资源 不足造 成的 困难 ;而对于 东 阳 市来说 ,使该 市得 到 了进 一步 发展其 经济所 需要 的可 观资金 。根据 浙江省 水利厅 消息 ,类似 这样 的水权 交 易事例 ,当前该 省共 有两起 :即 除了义 乌和 东 阳两 市 已进 行 的交易外 ,慈溪 和上虞 也就
发 展 的现 实 需 要 为 依 据 的 。 同 时 , 随 着 水 资 源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现 , 各 种 关 于 水 资 源 的 矛 盾 的 激 烈 ,相 关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水 权 制 度 出现 了公 有 化 趋
论水权转让的范围、原则和条件(完整版)实用资料

论水权转让的范围、原则和条件(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论水权转让的范围、原则和条件摘要:目前,我国实行水权转让的大气候和前提条件基本具备,可以通过立法有计划、有步骤、有试点、有选择地建立水权转让的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
鉴于实行水权交易,建立水资源市场,在我国是一项新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水资源立法、水行政管理、水经济政策、水企业运行机制等各个方面进行充分准备和改革,本文仅就现阶段水权转让的范围、原则和条件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的深入研究。
关键词:水权转让范围原则条件一、水权体系、水权转让与水权转让的范围(一)水权体系要想从全局和总体上制定水权转让和建立水市场的政策,必须用系统论和一体化的思想综合研究水权问题,防止在水权问题上的片面性和行业化倾向,从立法上建立科学、合理的水权体系。
根据各国法律,水权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权利:1.水资源的所有权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江河湖海等水源作为人类无法控制、独占的共有物,没有形成水资源所有权的概念,一般用河岸权、地役权等物权来调整水资源权益。
随着水资源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和水资源问题的日益严重,普通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很难适应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一些国家的法律开始将江河湖海等水源赋予所有权概念。
目前许多国家规定水资源为国家所有,也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水资源所有权。
例如,在俄罗斯,水资源所有权分国家、单位和个人所有权等多种类型。
根据俄罗斯民法,个别零散水体可以属于市镇机构或一些公民和法人所有。
《俄罗斯联邦水法》(1995年)第33条规定:“水体可以属俄罗斯联邦所有,也可以属俄罗斯联邦各州、区所有。
”第35条规定:“所有一切水体,包括那些不属于个别市镇、公民和法人所有的零散水体,均应属国家所有制范畴。
”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水法》,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即我国法律上的水资源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
水权交易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当前制度建设-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水权交易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当前制度建设-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1水权与水权交易水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水资源已经成为21世纪稀缺的基础自然资源。
但关于水权和水权交易的概念学者们看法不一。
一般来说,水权可作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水权是指水的所有权,狭义的水权是指水的使用权。
我国《宪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法》第3条又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
水权交易则是指水资源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水权交易既可以是永久的,也可以是短期的,既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目前正式交易已成为各国水权交易的主流。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是世界上贫水国之一,我国的水资源分布极不平衡,呈区域性与季节性的特点,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短缺的问题日益凸显。
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水市场,通过水权交易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是化解水危机,调节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
2水权交易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和现状优化水资源配置的关键是水权制度改革,水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建立水权交易制度。
水权制度的提出最早可追溯至21世纪初,2000年10月22日时任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同志在中国水利学会第一届学术年会暨七届二次理事会上作了《水权和水市场--谈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手段》的重要讲话,在水利系统和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此后,在水权理论的指导下,各地展开了丰富多彩的水权转让实践活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三例。
第一例是浙江省东阳市和义乌市于2000年11月24日签订有偿转让恒锦水库用水权的协议,开创了我国水权交易的先河。
东阳、义乌两市,同饮一江水,共居金华上下游,但境内水资源总量却有很大差异,东阳市水资源丰富,义乌市水资源相对紧缺,为解决两市因水资源配置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两市曾通过行政协调手段解决问题,但均无果而终。
而恰在此时水利部领导的讲话为供需双方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政策依据,后经双方友好协商最终达成了水权有偿转让协议。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研究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研究[摘要]要解决我国的水问题,关键在于应当建立起通过市场配置的水权交易制度。
很多其他国家已建立起了以水权交易制度作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发展了成熟的水市场,而在我国,水权制度改革处于萌芽阶段,没有形成完整的水权交易制度。
因此,水权交易制度的构建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关键词]水权;水权交易;水权交易制度一、我国水权相关制度概述我国的水权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定义明确的法律概念,《水法》没有规定什么是水权,而以前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2006年新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也没规范“水权”概念,只规定了“取水权”。
在我国学术理论界,对水权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以崔建远、裴丽萍等为代表的“一权说”。
裴丽萍认为水权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
①二是水权的“二权说”,认为水权主要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是水权的“多权说”,认为水权主要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使用权派生出来的一些其他的权利。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们发现各国通说都主张水权不包含水资源所有权。
我国《宪法》第9条以及《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法》第3条更对水资源国家所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称:“水权转让指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可见我们探讨的有意义的水权可以说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这也是可交易的水权。
二、我国水权交易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水权交易及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一)水资源所有权制度不完善,水权概念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上仅明确规定了所有权和取水权,没有使用权的概念。
水资源所有权授权行使的主体不明确。
关于建立水权转让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立水权转让制度的思考
王治
【期刊名称】《中国水利》
【年(卷),期】2003(000)013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水资源短缺矛盾日益突出,为调节和缓解水资源的供求矛盾,就需要建立水权转让制度,引进市场机制.实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和转让,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页数】3页(P13-15)
【作者】王治
【作者单位】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
【相关文献】
1.建立水权转让制度在水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 [J], 马忠平
2.论西部水权转让制度的建立与创新 [J], 黄寰
3.健全水权转让制度的思考 [J], 张瑞美;陈献;尤庆国;徐瑛丽
4.关于建立水权转让制度的思考 [J], 王治
5.建立水权转让制度促进灌区经济发展 [J], 朱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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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规章制度

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规章制度1. 引言农业水权交易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将农业用水分配权利转让给需求方,以提高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业生产的效益。
为了规范农业水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规章制度。
本文档旨在详细描述农业水权交易的基本规则,包括交易程序、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定价和交易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 交易程序农业水权交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2.1 交易准备阶段:1.潜在的出让方确定出让意向并明确水资源的出让条件;2.出让方向农业水权交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包括提供水权证明材料、填写交易登记表等;3.农业水权交易管理机构对交易申请进行初审并公示,征求对交易有关方面的意见;4.若初审通过,农业水权交易管理机构安排与交易意向方的洽谈会。
2.2 交易实施阶段:1.出让方与交易意向方签订农业水权转让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2.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条件,进行水资源的过户;3.完成过户手续后,双方结算资金,并办理交易注册手续;4.农业水权交易管理机构记录交易信息并出具交易确认书。
2.3 交易监管阶段:1.农业水权交易管理机构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交易合法合规;2.监管部门对交易双方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涉及违规行为的交易进行处罚;3.发布农业水权交易的监管信息,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3. 交易主体农业水权交易的主体包括以下各方:3.1 出让方出让方是具有合法水资源使用权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交易将水权出让给需求方。
3.2 交易意向方交易意向方是指有水资源需求,并愿意购买农业水权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3.3 农业水权交易管理机构农业水权交易管理机构是由相关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农业水权交易的工作。
3.4 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是指负责农业水权交易监管工作的政府部门,包括水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等。
4. 交易方式农业水权交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4.1 协商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达成农业水权转让的交易方式,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灵活调整。
论我国水权交易与转换规则的建立和完善

随着水资源利用的竞争性日益增强,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不断提高,而稀缺资源一旦达到导致人们相互对抗的水平,产权的界定便不可避免。
初始水权分配后,对新增用水需求,主要通过水权交易市场进行用水权的有偿转让来解决。
自2000年东阳市与义乌签订了有偿转让横锦水库部分水权的协议以来,水权的转让和交易便如星星之火在我国不少地方开始探索并日渐活跃,比如甘肃省张掖市农户之间的水权交易,农户持有水权证和水票,交易其节余水资源的使用权;宁夏、内蒙工业与农业之间的水权转换。
水权的交易和转让使得用水者考虑水资源使用的机会成本,采取各种措施节水以便在水权的交易中获益。
这种市场化的水资源配置方式需要相应的规则约束,通过这种约束,水权交易的公平性、水资源供给的灵活性、水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提高才能实现,水权交易和转让对他人和环境的不利影响及交易中的冲突才能得以解决。
笔者在甘肃、宁夏和内蒙等水权交易与转换活跃地区实地进行了大量调研,发现各地相继零星地建立起一些水权转换交易的管理规则,但这与水权交易与转换的现实需要尚存在很大差距,而且这些规则存在功能缺失、相互矛盾、巨细不一、可行性差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水权交易与转换实践的混乱。
因此,我国水权交易和转让的兴起、活跃背后隐藏着管理的缺失和规则的混乱。
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的水权交易管理规则,对我国水权交易管理规则的构建和完善提出建议。
一、我国的水权交易及其规则我国整体上属于缺水型国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危机日趋加深。
为缓解水资源利用矛盾,实现水资源高效配置和充分利用,有些地区的水权交易已经实施,有些地区则开始筹划。
目前既存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问的水权转换,又存在农户之间的水权交易。
这些水权交易与转换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其交易规则,为推动和规范相关水权交易与转换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1.地区之间水权交易及其规则我国地区之间的水权交易以东阳义乌水权交易为典型。
东阳和义乌处于浙江省金华江上下游的相对位置,前者水资源丰富,后者水资源极度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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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的构建[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和发展,水权也逐步走向市场。
现阶段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水权转让制度和水权交易市场,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的水权转让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的市场经济需求,因此,健全和完善水权转让制度势在必行。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水资源的使用量占全国总用水量的大部分,因此农村水权交易将会成为我国未来水资源的最大市场。
本文从什么是水权转让制度入手,分析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在进行节水型社会工作中对水权转让制度的创新和先进经验,从而对我国农村完善水权转让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水权转让农村水权转让制度Completing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in rural area of China[abstract]Along with the perpetual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in China , water rights is trending towards the markets . at the present stage , our country have established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and the market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 however in practice there have many problems in this system . It can’t be suit the require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completely . So It is required by circumstances to complete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 China is an agriculture country , the majority of the whole volume of use of the water is the agricultural water consumption , so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in rural area will be the biggest market of water resources .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what is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in the first place , and analyzes the defects in the system in practice . Through we have been get the advantaged experiences in our social task for saving on water , the writer will table some proposals to complete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in rural area of China .[keyword]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水权转让制度是我国在对水资源进行合理优化配置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虽然仍处于不完善的阶段,但是为我国实现节水型社会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为了真正地实现节约型社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尽快完善我国的水权转让制度。
一、水权转让制度概述(一)水权制度概述1、水权概述对于什么是水权,学者们对其理解有很大的分歧。
有的学者认为,“水权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权或收益权。
”也有的学者认为“水权是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的一组权利。
”无论对水权作出何种定义,水权的实质都是对水享有的权利。
水权是水资源产权和水商品产权的简称,也叫水产权。
笔者认为,水权应当同其他财产的产权一样,水权的主体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宪法》和《水法》对水资源的权属作出了如下规定,《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我国《水法》规定了,“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2、农村水权所谓农村水权,就是指有关农村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切权利的总和,即包括对农村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和水法的规定,如前所述,水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组织或者个人对水资源没有所有权,而只有使用的权利,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农村水权也仅仅指的是使用权。
我国农村水权的取得方式包括水权的初始分配和水权交易。
(1)水权的初始分配在农村,水权的基本需求方式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生活用水,即农村人口的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用水;二是农业用水,即农村用于灌溉及乡镇企业的其他用于生产的必须用水;三是生态用水,即使维持生态平衡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须部分。
水权的初始分配指的是水权的一级市场,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水资源所有者的身份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将水资源的使用权转让给各个用水者,取水者需要缴纳一定的水资源费,才能够取得水的使用权。
(2)水权交易在完成了水权的初始分配后,就需要建立水资源市场,这是水权的二级市场。
取得水资源的使用权者可以将自己的水资源使用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有偿地转让给需水者,以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水权转让制度概述1、水权转让水权转让指的是水资源的权利在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的流转。
我国宪法和《水法》明确规定了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水资源享有使用权。
通常情况下,使用水资源的都是单位和个人,显然他们不具有对水资源的所有权,而只是对水资源有使用权。
因此,水权转让的也仅仅是水资源的使用权。
我们这里所说的水权转让就是指用水人通过节约用水和提高水效率,把节约下来的水资源的使用权通过水权市场转让出去而获得,从而实现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水权转让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水权权属界定不清晰;水量分配困难,城乡分配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不均,容易造成水事纠纷;缺乏政策法规的保障;水权价格机制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我国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阻碍了水资源市场的发展。
2、农村水权转让我国《水法》规定了,“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为了更好的节约和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在一些城市开展了水权转让制度的试点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然而,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用水量占全国总用水量的大部分,随着水资源的日益稀缺和农村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农村水资源的配置也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
近年来水权转让制度逐渐在农村中兴起,因此,要想节约农村的大量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必须完善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
目前,我国农村水权转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农村向城市用水、工业用水和生态用水转移。
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农业用水转让。
第三,农民之间把各自节余的用水量相互间转让。
(三)我国建立水权转让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建立水权转让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国家的资源,应当使市场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取得收益,应当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因此,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水市场发挥优化配置水资源的作用,就必须要建立水权转让制度。
其次,建立水权转让制度有助于缓解水资源的浪费。
水权转让制度是一种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我国长期以来对水资源都是实行无偿使用或者低偿使用,这样就造成了用水者对水资源的过度消耗使用和极大的浪费,加剧了有限的水资源的短缺。
为了节约水资源,实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是很重要的。
再次,建立水资源转让制度能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通过对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同时水市场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使水资源从利用效率低的用途而转向利用效率较高的用途,从而实现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二、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一)水资源权属界定不明我国水资源依法归国家所有,国家队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却没有赋予用水者明确的主体地位。
《水法》中规定了,“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国家是农村水资源的所有人,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
然而,在现实中,国务院对水资源所有权的行使往往是委托地方政府来行使的,而地方政府通常又是水资源最大的使用者。
这样的情形就导致了地方政府既享有对水资源的管理权,又享有对水资源的使用权,这将不可避免的导致水资源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用水不平衡的现象,影响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甚至会导致水事纠纷。
同时,我国的《村民自治法》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灌溉,也就是说我国农村水资源的使用主体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通常都是由村长或者村支书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统一行使水的管理权,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实行承包责任制,是由农民个人承包经营的,由此造成农村水资源的使用权主体不明晰的现象,(二)我国对农村水资源转让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水权是人类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水权应当和其他的权利一样,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充分护。
我国宪法中仅仅规定了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其他方面如水资源的使用权等则没有提及。
在《水法》中,对于水权转让方面也缺乏明确的规定,例如水权的性质,权利的内容以及是否能够转让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不能够满足实践的要求,对直接的市场主体之间进行水资源交易制度也没有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