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沪府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信息共享,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标准、集约精简、协同共享、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电子政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体制第五条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相关部门支撑,业务单位配合。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
同时,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区(县)、各部门应当加强本区(县)、本部门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保障电子政务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发展规划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信息化要求,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沪府办〔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20〕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9日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的管理,提升网络支撑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可靠、高效和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务外网建设、接入、运行、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本市政务外网,是国家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与互联网逻辑隔离,为非涉密网络。
本市政务外网由市级政务外网和区级政务外网组成,主要服务于本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和人民团体等,满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支撑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政务外网管理,遵循“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分级管理、协同管控、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集约建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非涉密业务专网;已经建成的,原则上应当分类并入政务外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厅职责)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务外网的主管部门,协调推进和指导监督本市政务外网工作。
第七条(市大数据中心职责)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制定本市政务外网有关标准规范,指导和协调区级政务外网有关工作。
承担市级政务外网管理单位职责,负责市级政务外网的建设、接入、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政务外网与国家政务外网之间的对接工作。
中国海事局印发《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管理办法》

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存量失信行为进行整治,督促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完成信用修复,进一步推进交通出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通知》,交通出行领域失信专项治理涉及公路、铁路、民航、水运、城市交通等多个领域,治理对象既包括企业,也包括自然人。
交通运输部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交通运输部将根据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相关市场供求状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总量调控、择优选择的思路,采取专家综合评审的方式,有序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经营主体和船舶运力。
综合评审办法将另行制定发布。
公告有效期为5年。
交通运输部制定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8月13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计划提出,到2020年,构建有机衔接、具备竞争力的铁水联运系统,基本形成长江干线、长三角地区至宁波—舟山港、上海洋山江海直达运输系统,进一步完善干支直达、通江达海、区域成网的水运基础设施体系,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互联互通的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服务体系。
中国海事局印发《关于明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8月13日,中国海事局印发《关于明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切实做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试点工作。
通知针对试点前期准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就有关事项予以明确,主要包括:船员社保问题;对甲级、乙级船员服务机构的检查;沿海航行船舶船员的工资及伙食标准;《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的签发;船上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相关文件;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员;对不回辖区港口的和非本辖区到港的船舶检查安排;一般缺陷、严重缺陷的判定原则;海事劳工检查管理机制;国内沿海船舶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的依据等十个方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奉浦、金海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日关于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上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沪府发〔2012〕91号)的有关规定,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总目标,加速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现就进一步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突破,深化行政效能建设,转变政府职能,为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协调、环境优美、实力强劲的现代化滨海新城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第二条工作目标。
围绕“两高、两少、两尊重”要求,以“简洁、便民、高效”为宗旨,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三化一满意”为目标(平台化、一体化、电子化、群众满意),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流程再造为重点,以服务中心为载体,创新便民服务平台,构建奉贤特色服务体系。
第三条工作职责。
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地推进标准化、信息化、系统化建设,重点聚焦“三集中、三到位”,将中心打造成为提供“行政服务、市民服务、要素配置、效能监察”四位一体的政府行政服务平台,全面展示服务型政府形象。
第四条入驻事项。
云平台密码使用管理制度

XXX密码使用管理制度修订及复核记录目录目录 (3)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人员及职责 (4)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 (4)3.1用户安全管理 (4)3.2账号安全管理 (5)3.3密码安全管理 (8)第四章密码分级定义 (9)第五章密码安全策略 (10)第六章相关记录 (11)第七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电子政务云平台内的主机操作系统、网络设备、网络应用系统的帐号和密码安全管理,预防口令泄漏和身份假冒等带来的风险, 为主机操作系统、网络设备、网络应用系统为生成密码、保护密码以及变更密码等建立相应的策略;为数据的保护和加密建立相应的策略。
为保障XXX电子政务云平台稳定持续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系统可以自行规定本系统的帐号和口令的管理细则,并针对本系统采取有关技术手段进行安全保障,但必须达到或高于本制度规定的级别。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根据《信息安全建设总体策略规定》制订。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市XXX电子政务云平台内所有信息应用系统及附属设备;适用于需要帐号和密码进行业务操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适用于因业务关系需要使用云平台系统的第三方服务商或者供应商;第五条本文档将依据信息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信息安全风险的演变及信息安全保护目标的不断变化而进行版本升级。
第二章人员及职责第六条上海市XXX主任负责监督此文档的落实。
第七条上海市XXX电子政务云平台的系统管理员负责制执行本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八条针对所有人员对电子政务云平台相关的帐户和密码的申请、使用和分配;针对帐户和密码的生命周期的管理;针对电子政务云平台内业务应用系统的帐户和密码的变更。
根据这些方面对帐户和密码的安全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3.1用户安全管理第九条创立新的用户角色或对用户组或用户角色定义进行和修改时,应考虑不相容职责分工原则,由业务部门主管(或授权人员)对用户角色的权限设定进行审阅并签字确认,以确保在系统中分配给用户的权限与其职责相符。
上海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

上海市加快推进电⼦证照应⽤实施⽅案上海市加快推进电⼦证照应⽤实施⽅案为进⼀步推进电⼦证照应⽤,加快实现政务服务“⼀⽹通办”,精简各类办事材料,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根据国家“互联⽹+政务服务”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推进“⼀⽹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作⽅案》(沪委办发〔2018〕14号),制定本⼯作⽅案。
⼀、基本原则⼀是减证便民。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将电⼦证照⼯作与证明事项清理⼯作有机结合,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从源头上缩减证照规模,最⼤程度⽀撑政务服务“⼀⽹通办”。
⼆是应⽤导向。
统筹开展电⼦证照建设与应⽤⼯作,注重每⼀类电⼦证照的完整归集和实时更新,建好⼀类、应⽤⼀类,以应⽤促完善,第⼀时间发挥电⼦证照对于减材料、减跑动次数的作⽤,最⼤程度便企利民。
三是突出重点。
围绕与企业群众⽣产⽣活最密切的领域以及反映最强烈的堵点问题,优先梳理⼀批⾼频证照,先易后难、以点带⾯推进电⼦证照应⽤,形成⾼效有序的⼯作局⾯。
四是安全可靠。
全⾯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要求,积极运⽤国产化安全可靠技术产品,强化电⼦证照全⽣命周期安全管控,确保电⼦证照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应⽤安全,保护企业和个⼈隐私。
五是制度保障。
建⽴健全电⼦证照配套管理机制、技术规范和业务规定,促进电⼦证照各项⼯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明确电⼦证照管理部门、制发部门、应⽤部门责任边界,发挥各⽅积极性,提升⼯作合⼒。
⼆、总体⽬标统⼀电⼦证照库服务于本市政务服务“⼀⽹通办”,围绕办事申请、受理、出证等环节,对⾏政机关制发的各类证照,进⾏电⼦化应⽤,减少纸质材料使⽤。
本市电⼦证照库由市级统建,各区、各部门不再重复建设,并根据标准规范,向统⼀电⼦证照库归集数据,依托统⼀电⼦证照库开展政务服务应⽤。
统⼀电⼦证照库建设范围主要包括,本市各级⾏政机关、履⾏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民团体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制发的各类证件、执(牌)照、批⽂、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目的和宗旨)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公众网站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构成)第二条(构成)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平台。
本市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众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国家机关、中央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公众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并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会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研究和推广政府公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市政府公众网站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部门网站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府负责本部门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第六条(名称)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上海。
部门网站名称为:(一)上海市政府所属的委办局和有关部门的名称为“上海+ 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数字证书的应用,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证书,是指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能够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的一种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证书的申请,发放,使用,更新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密办),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市国家保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数字证书使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本市电子政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并经市信息委,市国密办,市国家保密局共同认可1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统一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本市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统一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本市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第六条(数字证书在电子政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电子政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一)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开展内部办公或者协同办公,公文流转,公文归档以及归档公文向档案馆移交等活动;(二)网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三)网上申报,年检,备案,审批,缴费,资质认定,统计等社会管理活动;(四)利用网络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活动;(五)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电子政务的活动.第七条(数字证书在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2(二)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行业的机构利用网络开展的金融服务活动;(三)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第八条(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使用)在下列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鼓励使用数字证书:(一)设立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娱乐平台的活动;(二)利用网络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电子支付,交付数字产品的活动;(三)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认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的活动;(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第九条(数字证书的申请和发放)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的政府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双方签订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数字证书并收取相关费用.3因开展电子政务活动或者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申请数字证书的,应当由单位集中办理. 第十条(数字证书的更新,挂失,撤销及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数字证书的更新,挂失,撤销等事项和各方的权利义务,由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予以约定.市信息委会同市国密办,市国家保密局组织制订和发布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供协议各方参照使用.第十一条(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用于电子政务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应当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数字证书的收费标准,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明码标示或者由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约定.第十二条(数字证书持有人的使用保管义务)数字证书应当保存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相关规定的载体中.数字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钥,未经明确授权,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使用.单位需要使用2个及2个以上数字证书的,应当建立内部规章制度,明确数字证书的实际保管人,使用权限,用途,登记,发放等内容.第十三条(数字证书的相关信息保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4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下列信息:(一)数字证书持有人的身份信息;(二)数字证书持有人委托认证机构保管的数字证书密钥.第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安全要求)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在使用数字证书的过程中,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数字证书持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以下简称证书)在公安信息网上从事相关公安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公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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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2〕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信息共享,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标准、集约精简、协同共享、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电子政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体制
第五条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相关部门支撑,业务单位配合。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
同时,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区(县)、各部门应当加强本区(县)、本部门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保障电子政务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发展规划
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信息化要求,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防止重复建设,提高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各区(县)、各部门可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编制电子政务相关规划,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各区(县)、各部门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的统一要求,制定本区(县)、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节点目标,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同时,及时将年度工作计划、节点目标的实施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市级政府投资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年度市本级电子政务信息化预算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审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级政府投资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年度市本级电子政务信息化预算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或市财政局审批后,其批复文件、预算安排情况抄送市政府办公厅等部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提高效率,积极推动相关项目的源头管理。
各项目建设和应用单位要加强招标采购、工程监理、竣工验收、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五章网络建设
第十三条本市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政务外网和800兆数字集群政务共网组成。
(一)政务内网为涉密网,主要满足各级行政机关涉密业务工作的应用需要。
(二)政务外网为非涉密网,主要满足各级行政机关非涉密业务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应用需要。
(三)800兆数字集群政务共网为无线通讯网,主要满足各级行政机关开展应急管理、协调指挥、综合调度等应用需要。
第十四条市有关建设单位分别负责各自骨干网的建设和管理,制定网络接入、IP地址分配、域名管理、费用支付等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指导分支网络的建设和规划。
第十五条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电子政务网络接入单位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做好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的终端设备、各类应用等日常运维和保障工作。
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单独新建业务专网。
已建成的业务网络应当逐步归并整合,分别纳入政务内网、政务外网或800兆数字集群政务共网。
第十六条加强本市电子政务网络的互联网接入管理。
政务内网应当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政务外网应当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行政机关应当依托政务外网,形成相对集中的互联网接口,现有的各区(县)、各部门互联网接口应当逐步归并。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面向社会公众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应当基于政务外网组织实施,并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
第六章应用推进
第十八条市审改办负责协调、推进和监督全市网上行政审批,研究、协调、推进行政审批业务系统的应用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推进和管理网上行政审批相关电子政务工作,指导网上行政审批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促进网上行政审批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与业务联动。
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建设和完善相关审批业务应用系统,与市级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平台对接,全面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工作。
第十九条市、区(县)监察机关要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等方式,实现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要依据各自职责权限,遵循“便捷、实用、高效”的原则,加强电子政务应用,拓展面向社会公众的非审批类办事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政府网站要加强运维管理,丰富深化内容,拓展网站功能,健全协同体系,夯实内容保障,注重安全防范,发挥网站集群效应,不断提升全市政府网站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资源整合,推动集约化建设。
原则上要在互联网上逐步形成相对统一的对外门户网站。
各单位要建立政府网站开办备案制度,加强网站新建、变更情况的备案,提高网站安全防护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推进本市部门间电子公文信息交换接口和数据对接建设,实现公文、会议通知、简报等垂直发送和横向传输,进一步深化无纸化办公,提升各级政府行政效率。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推进和优化本区(县)、本部门无纸化办公系统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由市档案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文件的档案管理规范,根据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要求,对电子文件的形成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制定电子文件向档案部门移交的接口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要推动无线通信及移动计算、云计算等技术在电子政务工作中的应用,开展先导示范应用。
第二十五条其他电子政务推进与实施规范,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第七章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信息交换协议,建立本市公共数据目录交换平台,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第二十七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特殊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具有基础性、公共性特点的数据库信息,原则上纳入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范围。
暂不能共享和交换的,可在按照程序报批后,暂缓实施。
行政机关要重点搞好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资源库的共享,定期搞好与公共数据目录交换平台的数据同步。
同时,逐项明确重点内容的数据采集、共享方法,确保基础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共享。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要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业务系统建设,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业务系统应用集成,开展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要积极倡导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开展硬件托管、数据存储、灾难备份等集中性管理。
第八章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由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本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定期开展相关信息安全监督检查,推动信息安全防护与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步研究、规划和落实。
第三十一条本市统筹建设电子认证服务、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和数据灾难备份等基础设施,为电子政务应用、网络与数据安全等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安全测评、应急管理、安全检查等信息安全工作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明确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电子政务建设要使用正版软件和经依法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鼓励电子政务项目使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软件产品。
第三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章培训评估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本市电子政务培训制度,由上海行政学院、市公务员局、市政府办公厅分层分类组织开展电子政务培训,并将其纳入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的范围,全面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电子政务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本市电子政务信息报送和调查统计工作制度,促进工作交流和决策分析。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绩效评估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市级绩效评估方案,定期对各区(县)、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及整体绩效进行综合评估、考核。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