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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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 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一)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
第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
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
第二十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 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 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 域内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
卡拉。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为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全国、全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要求,以“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整合流程、提前介入、下放权力、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梳理管理链条,削减审批环节,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审批标准化体系,深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不断优化。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两大类。

园林、管线、电力、水利等专业性工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不纳入。

三、改革方式(一)整合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可研"、“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6个阶段。

其中,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牵头组织“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阶段,市国土规划局牵头组织“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施工许可”阶段,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土地供应"、“核准(备案)”、“设计方案审核”、“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5个阶段。

其中,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核准(备案)"阶段,市国土规划局牵头组织“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部分相关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但法律关系主体不变,应出具意见的出具意见、应备案的备案。

(二)提前介入。

突破项目审批条框,解放审批事项约束,超前进行技术服务,将下一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部分提前,实现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离,确保审批流程顺利进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修改为“《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办法》”。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管理工作,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导,并对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具体规定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制定。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临近宅间路、居住街坊附属道路、小区路的,集中绿地边界算到路边,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区建设不低于人均零点五平方米,旧区改建不低于人均零点三五平方米;“(二)宽度不小于八米;“(三)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少于集中绿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其中应当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七、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覆土厚度在一米以上不足一点二米的,按照其实际绿化面积的百分之八十计算;”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覆土厚度在零点四米以上不足零点六米的,按照其实际绿化面积的百分之三十计算;”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采用新技术改良栽培基质并且布置新型园林滴(渗)灌技术设施,灌木种植面积超过百分之三十,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在零点一米以上的,按照其实际绿化面积的百分之四十计算;屋顶绿化覆土厚度不足零点一米的,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精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条件的通知-武城建〔2018〕64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精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条件的通知-武城建〔2018〕64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精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条件的通知正文:----------------------------------------------------------------------------------------------------------------------------------------------------市城建委关于精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条件的通知武城建〔2018〕64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各建设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条件进行精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办理施工许可将建设工程项目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政府投资市政工程、社会投资一般项目、社会投资中小型项目和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等5类。

建设单位按项目类别办理施工许可。

对审定了总平面、用地权属无争议的工业园区项目采取先建后验方式。

二、精简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取消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承诺书、工伤保险缴费证明等前置条件。

三、合并审批事项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予以合并办理。

四、实行告知承诺制对落实项目资金、防止拖欠工程款、缴纳工伤保险、保障质量安全等4个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市、区相关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照建设单位的承诺内容进行检查。

违反承诺的,依法撤销施工许可,并纳入诚信管理。

五、施行时间市管项目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区管项目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全部执行本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8月31日——结束——。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对标优化施工图审查时限我市大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时限为6个工作日,以上时限含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审查。

审查时限不含设计单位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施工图审查由建设单位统一在湖北政务网进行申报,在“湖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以下简称:“图审系统”)上运行,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项目时限进行审查。

二、进一步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单体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无一级基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小型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建筑装饰工程,不强制实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图审系统”中上传全部施工图,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中低风险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检查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三、实行工程项目施工图分部审查(一)实行工程项目施工图分部审查。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级的基坑工程,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作为专项审查进入“图审系统”。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武政规[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09〕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滚动实施、梯度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大型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

(五)有利于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策划储备项目3类:(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计划于未来3年内开工的项目。

(三)重大策划储备项目是指已列入本市5年规划或者远景规划,尚处于策划、调研、论证阶段的项目。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为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全国、全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要求~以“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整合流程、提前介入、下放权力、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梳理管理链条~削减审批环节~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审批标准化体系~深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不断优化。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两大类。

园林、管线、电力、水利等专业性工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不纳入。

三、改革方式,一,整合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可研”、“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6个阶段。

其中~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牵头组织“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阶段~市国土规划局牵头组织“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施工许可”阶段~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土地供应”、“核准,备案,”、“设计方案审核”、“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5个阶段。

其中~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核准,备案,”阶段~市国土规划局牵头组织“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部分相关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但法律关系主体不变~应出具意见的出具意见、应备案的备案。

,二,提前介入。

突破项目审批条框~解放审批事项约束~超前进行技术服务~将下一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部分提前~实现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离~确保审批流程顺利进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厅头〔2020〕973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厅头〔2020〕97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为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活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省政府令第412号)、《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鄂建〔2019〕2号)要求,有序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决策部署,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筹考虑深化改革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保障质量安全与提高审查效率的关系,科学分类、精准施策,坚决坚定、蹄疾步稳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推进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措施(一)建立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安全风险、实际需要等多方面因素,将建设项目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非特殊建设工程两大类,分别采取以下审查方式:1.特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须完成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不得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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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项审改办〔2018〕6号)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建设单位:
经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在按承诺时限提交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方式。

第三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由相关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各自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办理程序
第四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政务网站上和审批窗口向社会公布,方便申请人下载或者索取。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向社会公布后,不得随意改动。

确需改动的,行政审批机关应进行缜密论证。

第五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

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第七条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

第八条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三、监督管理
第十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健全告知承诺制的配套惩戒机制。

(一)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

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承诺期满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或无法达到承诺条件的,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两次以上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或无法达到承诺条件的,记入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审批机关对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实施过程,负行政主体责任。

四、附则
第十三条各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工作。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注:各审批机关根据告知承诺事项的专业特点和工作要求,分别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经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上网和印制,供申请人在网上下载或在窗口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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