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和伤残鉴定的法律条款
民法典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民法典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对工伤赔偿制度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2016年全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有关事实上发生的劳动就业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及赔偿。
它明确了劳动就业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科学标准,指导分析认定劳动就业伤害事故,满足人们获得及时、公平合理的工伤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劳动就业伤害事故的责任对象为发生伤害的劳动者,依法对其负有赔偿责任”,这表明劳动者受到工伤后,可以向发生伤害的单位要求赔偿,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进行申请和调解。
针对劳动就业伤害事故认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责任;未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民法和劳动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这表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工伤赔偿,将依法被追究责任。
认定劳动就业伤害事故责任的基本标准是“职业性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受伤的职业性原因是指“工作及与工作有关的运动活动,在安全条件下应当安全的情况下发生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尽合理义务为劳动者提供所需的安全措施,确保劳动者能安全地完成工作任务。
在认定工伤赔偿的标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按照“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赔偿”原则,被赔偿人受到的损害,可以以“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以及支付劳动者因伤病而停止工作、减少工作量等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两者取其较大者作为赔偿金额的标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劳动就业伤害事故赔偿应当抵销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伤残赔偿、工作报酬损失等”的费用,使受伤的劳动者不受进一步的经济损失。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工伤赔偿制度的规定,不仅保护了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鼓励企业注重劳动安全教育和劳动保护,也促进了社会发展与社会进步。
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

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工伤的认定与赔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关于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的参考。
一、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第十四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第十五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然而,职工有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为了更加明确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XXX于2019年8月20日发布了《XXX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四种情形,即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也可认定为工伤。
同时,该规定公布了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二、工伤的赔偿工伤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费、丧葬费等。
其中,医疗费是指因工伤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伤残津贴是指因工伤致残导致工资收入减少的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伤致残程度达到一定标准后,一次性给予的补偿金;生活费是指因工伤致残后,生活自理能力受到影响,需要支付的生活费用;丧葬费是指因工伤死亡后,支付的丧葬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14条

工伤保险条例14条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家对于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一项重要法规。
根据国家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共有14条,下面将对这14条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定义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定义,明确了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受保对象。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实施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明确了工伤保险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的劳动者。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费率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费率,明确了费率是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比计算得出的。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面临处罚。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待遇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待遇,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可以获得医疗、康复、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福利。
第六条:工伤认定这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工伤认定应当以劳动者申请为基础,经过医疗鉴定以及行政审批程序来确定。
第七条:工伤医疗这条规定了工伤医疗的范围和待遇,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间可以享受免费治疗等福利。
第八条:工伤康复这条规定了工伤康复的范围和工作,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康复期间可以得到康复治疗和职业培训等帮助。
第九条:工伤鉴定这条规定了工伤鉴定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工伤鉴定,并给出鉴定结论。
第十条:工伤津贴这条规定了工伤津贴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明确了受保劳动者根据工伤程度可以获得不同等级的伤残津贴。
第十一条:工伤生活护理费这条规定了工伤生活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因工致残后可以获得一定期限的生活护理费。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死亡赔偿这条规定了工伤职工死亡赔偿的标准和受益人范围,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因工死亡后的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
第十三条:工伤争议处理这条规定了工伤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工伤争议。
工伤伤残鉴定规定有哪些

工伤伤残鉴定规定有哪些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工伤鉴定的结果关系到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为了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矛盾,国家针对工伤鉴定的有关事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样明确的规定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摩擦,加强效率。
那么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工伤伤残鉴定规定都有哪些呢。
一、工伤伤残鉴定规定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亦称为伤残鉴定)。
医疗终结期、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情况,分为十个,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
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需要三项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1)、伤残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伤残鉴定。
(2)、申请的提出: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认定工伤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3)、鉴定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法全文

工伤法全文工伤法是我国立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下面是工伤法的全文,共计700字。
工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工商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雇用劳动者从事劳动关系活动中发生的工伤保险和工伤待遇给付等有关问题。
第三条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工伤预防、工伤救治、工伤保险和工伤待遇给付等制度。
第四条国家推行工伤预防的方针,采用经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认可的工艺、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标准等,改善劳动环境,提高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五条国家建立工伤诊断和等级鉴定制度,对工伤和职业病进行诊断和等级鉴定。
工伤和职业病的诊断、等级鉴定以及鉴定程序,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保险。
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按照规定组织工伤预防工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提供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
第三章工伤救治第十一条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急救,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治疗和护理。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与社会医疗机构的联系和合作,确保劳动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和维护工伤事故记录,及时报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病例。
第四章工伤保险第十五条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管理和理赔支付。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生活费中扣除。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譬如,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本文来源于新华社2010年12月24日17:58(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国家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国家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国家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遭受的身体功能障碍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其伤残程度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国家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需要科学、公正、客观、合理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国家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鉴定原则、鉴定方法与程序、伤残程度的评定等内容。
鉴定原则主要包括工伤与非工伤的区分、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等方面的规定。
鉴定方法与程序包括鉴定人的资格要求、鉴定依据和方法的确定、鉴定程序的规范与流程等方面的规定。
伤残程度的评定主要包括对各种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身体功能障碍进行评定和等级划分的相关规定。
国家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必须根据科学的医学知识和先进的鉴定技术制定,合理确定各项指标和评定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鉴定标准需要与工伤保险制度相衔接,确保工伤职工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另外,鉴定标准的制定还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需求,听取工伤职工、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意见,确保制定的标准公正、合理、科学、符合大多数人的实际情况,使工伤保险制度更加科学、健全、完善。
总之,国家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只有制定出科学、公正、客观、合理的标准,才能确保工伤职工享受到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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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作者:司法技术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2010-4-6 11:22:07字体:小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分级原则6.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分级对照表(略)附录C(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
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安寿、李舜伟、田祖恩、张寿林、游凯涛、鲁锡荣、朱秀安、杨秉贤、安宗超、白连启、陈秉良、刘磊、吕名端、宫月秋、姜宏志、李锦涛、李忠实、梁枝松、沈祖尧、隋良朋、孙家帮、严尚诚、杨和均、于庆波、赵金垣、左峰、张敏、陈泰才、任广田、赵振华。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范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854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GB/T734l听力计GB/T7582-2004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7583声学纯音气导昕阈测定保护听力用GB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GBZ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5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GBZ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GBZ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GBZ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GBZ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GBZ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GBZ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GBZ69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GBZ70尘肺病诊断标准GBZ8l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GBZ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GBZ83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GBZ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GBZ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GBZ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3术语和定义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4总则4.1判断依据本标准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4.1.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3医疗依赖指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者。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者;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者。
4.1.4护理依赖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4.1.5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4.2门类划分按照I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问相互关联的原则,本标准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4.2.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4.2.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4.2.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4.2.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4.2.5职业病内科门。
4.3条目划分本标准按照上述五个门类,以附录B中表B.1~B.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73条。
4.4等级划分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4.5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6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5分级原则5.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5.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5.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
5.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5.5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6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6.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6.1.1智能损伤分级a)极重度智能损伤1)记忆损伤,记忆商(MQ)0~19;2)智商(IQ)<20;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损伤1)记忆损伤,MQ20~34;2)IQ20~34;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c)中度智能损伤1)记忆损伤,MQ35~49;2)IQ35~49;3)生活能部分自理。
d)轻度智能损伤1)记忆损伤,MQ50~69;2)IQ50~69;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6.1.2精神病性症状有下列表现之一者:a)突出的妄想;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d)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6.1.3人格改变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一般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续6个月方可诊断:a)语速和语流明显改变,如以赘述或粘滞为特征;b)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以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c)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分沉湎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的分类;d)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或淡漠;e)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