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准则-2020.11月培训
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融⼯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条⾦融⼯具,是指形成⼀个企业的⾦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融负债或权益⼯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融⼯具或其他合同: (⼀)其价值随特定利率、⾦融⼯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等级、信⽤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变动,变量为⾮⾦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不存在特定关系; (⼆)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期结算。
衍⽣⼯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种或⼀种以上特征的⼯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付》规范的股份⽀付,适⽤《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付》。
(三)债务重组,适⽤《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的或有对价合同,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融资产转移,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融资产转移》。
(⼋)套期保值,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发⾏的权益⼯具,适⽤《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融⼯具列报》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即贷款)。
但是,下列贷款除外: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当期损益的⾦融负债的贷款。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11.1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
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机构:
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为确保基金管理人平稳完成新旧金融工具准则的切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原有自律规则的基础上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制定了《公开募集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0年11月19日前反馈至协会,反馈意见接收邮箱:**************.cn,邮件主题请注明“《会计核算指引》反馈意见-反馈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1.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一日。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知识点总结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读知识点总结一、新金融工具准则出台的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原有的金融工具准则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和投资者对财务信息质量的需求。
为了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相关性和可比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我国也相应地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出台,旨在更好地反映金融工具的经济实质,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增强金融工具风险信息的披露,从而为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决策信息。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变化(一)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原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类。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这种分类方法的改变,主要基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业务模式。
企业在确定金融资产的分类时,首先要判断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否符合基本借贷安排,如果符合,则进一步根据业务模式确定分类;如果不符合,则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原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减值采用“已发生损失法”,只有在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才确认减值损失。
新金融工具准则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要求企业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就考虑预期信用损失,并在后续期间持续评估和更新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
这种方法的改变,使得金融资产减值的计提更加及时和充分,能够更好地反映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状况。
(三)套期会计的改进新金融工具准则放宽了套期会计的适用条件,简化了套期有效性的测试要求,使得企业能够更灵活地运用套期会计来管理风险。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银保监局:自财政部2017年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来,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陆续在境内外上市企业平稳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指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下列除外:(一)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1号)的非上市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有困难的,可以推迟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推迟执行的,应当在2021年4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报备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并在其2020和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推迟执行的情况及原因。
(二)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资产管理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可以推迟至2022年1月1日。
(三)符合《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中关于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允许暂缓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的日期。
二、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一)监管资本过渡安排。
自2021年1月1日及以后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非上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前五年,可以根据自身资本承受能力采用下列监管资本过渡安排:1.非上市银行可以将首次执行日因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增提贷款损失准备导致的核心一级资本减少额(即增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剔除递延所得税影响并扣减当日原准则下“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后的金额,以下简称调整基数)按照一定比例加回核心一级资本。
新准则培训-金融工具

年初摊 利息收 现金流 年末摊 量 余成本d 年份 余成本 益 a b=a*10% c =a+b-c 20X0 1000 100 59 1041
20X1 1041 20X2 1086 104 109 59 59 1086 1136
20X3 1136
20X4 1190
2013-6-19
-1 -2 -5
4*(1+r) + 4*(1+r) +…+ 114*(1+r) =95
计算结果:r≈6.96%
2013-6-19
26
年初摊 利息收 年份 余成本a 益 b=a*r 20X0 95 6.61 20X1 97.61 6.79
现金 流量 c 4 4
年末摊 余成本d =a+b-c 97.61 100.41
2013-6-19
100 3 2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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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X6年1月5日,收到最初支付价款中所 含利息3 借:银行存款 3 贷:应收利息 3 3. 20X6年12月31日,债券公允价值为 110(不含利息)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
201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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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X6年12月31日,计息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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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2013-6-19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款和应收款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其他金融负债
7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新金融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新金融工具一、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1.金融工具的确认2.新准则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的确认应当基于金融资产转移的结果,金融负债的确认应当基于企业转移金融资产以终止负债履行的义务。
3.金融工具的计量4.新准则规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金融资产转移新准则规定,金融资产转移应当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并将该项金融资产转移中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让方,同时确认与该项金融资产转移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三、套期会计新准则规定,套期会计方法是指企业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一种方法。
其中,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而签订的衍生性金融合约;被套期项目是指企业面临上述风险敞口的项目。
四、金融工具列报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以公允价值计量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列报。
同时,企业还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以公允价值变动和利息净收入列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金融负债的利息净收入。
五、新金融工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新准则的实施将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具体来说,资产负债表中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将以公允价值计量,这将会导致企业资产和负债的波动;利润表中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将计入当期损益,这将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现金流也将受到新准则实施的影响。
六、金融资产减值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下降,并且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同时,新准则还引入了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来更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的实际风险状况。
保险公司新金融工具准则

保险公司新金融工具准则一、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保险公司应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将金融工具按照业务模式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分类。
金融工具可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工具,保险公司应采用适当的计量属性,准确反映其市场价值。
二、金融资产减值保险公司应定期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评估,以确保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
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并相应调整其账面价值。
同时,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减值评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套期会计保险公司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可以采用套期会计方法对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
套期会计应遵循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套期关系进行合理的认定和计量,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同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机制,制定合理的套期策略,有效降低风险敞口。
四、金融工具的披露保险公司应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对金融工具的披露进行规范。
披露内容应包括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属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套期保值策略及风险管理情况等。
同时,保险公司应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提高信息透明度,便于投资者进行决策。
五、金融资产转移保险公司在进行金融资产转移时,应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
同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金融资产转移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六、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对于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合同,保险公司应将其分解为单独的主合同和衍生工具进行处理。
对于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应遵循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确保其与主合同分离开来,并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加强对嵌入衍生工具的风险管理,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七、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保险公司在列报和披露金融工具时,应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提供详细、透明的信息。
新收入准则

原收入准则
• 在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 “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强调与商品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时(同时满 足其他4个条件),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 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
合同成本: • 合同履行成本、合同取得成本 • 资本化(减值)、费用化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 销售退回、质量保证、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额外
购买选择权、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预收销售 商品款、无需退还的初始费 列报: • 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合同负债 • 附注: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等;与合同有关的信息 衔接规定 附则
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IASB《财务报告概念框架》20180329:资产, 主体因过去事项而控制的现时经济资源。
商品和服务均是客户取得的资产(尽管许多服务未确认为资产,因为这些服务是由客户在取得的同时消耗的)。 (IFRS 15.BC118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BOT,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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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发布
准则框架体系-八章四十五条
总则:
• 定义:收入、客户、合同 • 适用范围
确认: • 定义:控制权、合同开始日、合同变更、履约义
务 • 收入确认时间:时点、期间 • 控制权的判断
计量: • 交易价格:可变对价、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
价、应付客户对价 • 单独售价: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 • 合同折扣
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 准则的边界;
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 劳务收入的区分;
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 与建造合同完工百分 比不同
特定交易的处理不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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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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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概念
控制有形资产和无 形资产能创造形成 现金或其他资产流 入的机会,但并不 形成收取现金或其 他金融资产的现时 权利
CAS 22.2(2006)
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
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CAS 22.2(2017)
所有金融工具均由合同确定,非合 同权利/义务不是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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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资 产
CAS 22.3(2017)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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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负 债
CAS 22.4(2017)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 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 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 除外。
公允 价值
会计计量 属性
重置 成本
现值
可变 现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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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属性的逻辑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
会计计量(《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
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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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计量属性的逻辑
© 2020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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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属性的逻辑
会计计量属性
会计计量(《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时,应 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历史 成本
入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后续计量。
CAS 22.32(2006):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 易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 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确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 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通常为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交易价格。(CAS 22.3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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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计量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CAS 22.35(2017)): • 初始确认后,企业应当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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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计量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CAS 22.36(2017)): • 初始确认后,企业应当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负债,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或以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适当方法进行后续计量。
CAS 22.33(2006): 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 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 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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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金融工具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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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计量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初始计量(CAS 22.33(2017)): •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 企业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当 按照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 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 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 除外。
“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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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属性的逻辑
受托责任观
侧重于财务报告 的证实价值
偏向于信息的可 靠性和客观性 计量上采用可验 证的历史成本
“利润表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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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有用观
侧重于财务报告 的预测价值
偏向于信息的相 关性和有用性
计量上倾向于采 用公允价值
“资产负债表观”
计量属性的逻辑
“资产负债表观”
“资产负债表观”Balance Sheet Approach: • 关注于报告主体所拥有的财产,包括其拥有的经济资源以及向其他方交付经济资源的义务。 • 收益产生于经济资源和义务变动所导致的主体财产的增加,损失则产生于经济资源和义务变动
主体自身权益工具被用作了“结算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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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概念
权益工 具
CAS 37.9(2017) 权益剩余权益的 合同。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应当将该金 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 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新企业会计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解析
目录
1 金融工具的概念 2 金融工具的计量 3 计量属性的逻辑 4 会计列报的逻辑 5 金融资产的分类 6 金融工具的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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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金融工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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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工具
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 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