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
湖北省统计局投资处关于认真做好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统计局投资处关于认真做好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湖北省统计局投资处关于认真做好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统计局:为做好2011年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报时间按照制度规定,四季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上报时间为1月10日12时之前。
各地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按时上报数据,不得延迟。
二、上报要求各地在上报四季度统计数据的同时,要上报审核说明,对必要性、核实性审核未通过的数据,要认真核实并作详细说明。
三、需要进一步加强审核的几个问题(一)加强基层项目库统计范围的审核。
按照制度规定,Z201表的统计范围是报告期内新开工的项目以及续建项目。
2011年度以前开工并竣工的项目即使列入了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也不可填报Z201表,只能在综合表Z401中作为筹集统计;以往年度开工未竣工且列入本年建设计划的项目,作为续建项目填报Z201表,但新开工数据只能填报在报告期内新开工楼栋的数据。
(二)加强立项时间、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的审核力度。
Z201表中,项目的立项时间以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签发的时间为准,部分项目先开工后立项的,以实际立项文件上的时间为准;开工时间按照项目设计文件上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施工的时间填写,不可随意改动;竣工时间按照项目实际验收合格的时间填报,未竣工项目不填写竣工时间。
(三)加强项目连续性审核,严禁修改续建项目的编码。
为保证项目的连续性,Z201表中的项目编码一经确定,不允许更改。
特别是对于续建项目,要保持项目名称和编码的统一。
(四)加强竣工面积和竣工套数的审核力度。
各地要采取措施,认真核实竣工面积和套数指标,要严格按照统计上竣工的验收标准,不得随意扩大竣工的统计范围。
国家统计局――新中国政府统计历程.

新中国政府统计历程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即成立统计处。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着手创建全国统一的统计工作。
在国民经济恢复的3年里,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摸清了解放初期全国工矿企业的基本情况;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指示,进行了工农业总产值和劳动就业两项调查;在国民经济的主要领域开始建立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工作为国民经济恢复和编制“一五”计划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为适应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1953年1月,政务院决定加强各级政府及各业务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并统一制定全国性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迅速建立了统计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主要专业统计制度。
开展了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和其他多项普查;1953年首次发布统计公报。
统计工作与计划工作密切配合,按照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收集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为国家编制和检查计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大跃进”开始后,党的实事求是思想作风被践踏,高指标、浮夸风盛行。
在“左”倾错误思想和“全民办统计”、“统计大跃进”的口号指导下,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原则遭到破坏,中央及地方统计机构和人员被精简,一些重要统计数字严重不实,统计工作受到重大挫折。
在此期间,一些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对浮夸风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抵制。
1961年初,党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1962年4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简称“四四决定”);1963年3月,国务院颁发《统计工作试行条例》。
“四四决定”和《条例》的贯彻实施,使统计工作获得很大发展。
在此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核实了“大跃进”期间主要统计数字,为中央进行经济调整提供了决策依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经济调整进程;加强综合平衡分析研究,为调整国民经济比例关系提供参考;大力精简统计报表,加强统计调查管理;加强统计工作的集中领导,全国县以上统计机构全部单设。
[法律资料]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问题解答-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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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问题解答一﹑关于统计范围Z401表统计范围不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
Z402表统计范围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不填报基层表。
农村危房改造只统计列入2011年国家计划的150万套,未列入国家计划,属于地方民生保障性质的农村住房补贴等内容不统计。
Z201表统计范围包括除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以外的新开工和续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将Z201表的“说明1”修改为“本表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报送(不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
2011年只立项未开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不填报本表。
二﹑Z401表中“本年实际供地情况”如何统计?本年实际供地是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已实际完成土地供应手续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用地面积。
包括配套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实际分摊的用地面积;不包括以前年度完成供应手续但在本年开发的土地面积;也不包括本年初至报告期未办理供应手续但实际已经开发的土地面积。
三﹑Z401表中“报告期实际使用资金总额”如何统计?报告期实际使用资金总额是指报告期内,当地财政和人民银行实际拨付的可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补贴的各种资金总额。
该数据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预算执行报表上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实际使用金额数据填报,包括报告期计划安排资金也包括报告期以前计划安排,本期实际使用的资金。
四﹑Z401表中银行贷款如何统计?本制度要求统计银行贷款的发生额,与银行系统现行相关统计制度不一致。
今年的银行贷款数据,暂采取由基层银行部门填报,上级银行部门核定的方式,如果确实无法填报,可暂不填报,或用项目表中的银行贷款汇总数据代替。
银行系统将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修订,明年起按照本制度要求填报数据。
五﹑Z402表中本年实际资金安排指标如何填报?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本年实际安排资金填报方法参照Z401表中“报告期实际使用资金总额”的统计规定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甘建保[2013]259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甘建保〔2013〕259号)各市州建设局、房管局:2013年,国家下达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是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15.5409万套(户),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11万套(户)。
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2013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新建任务开工率达到100%、主体竣工率达到70%;基本建成任务基本建成率达到100%、竣工率达到80%、分配入住率达到60%以上。
为确保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进一步提升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水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2013]5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细化落实措施,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截止到5月底,全省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4.53万套,开工率为93.47%,距离省政府年初确定的建设进度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各市州、县市区要紧盯目标任务和进度要求,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规函〔2011〕30号)的要求,对已经开工建设,但尚未达到开工标准的建设项目,进一步细化落实政策措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对在建项目建设手续办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梳理,补充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必须具备的各种手续。
同时,对于已竣工的结转项目,及时作好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二、制定完善实施规划,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国务院决定,本届政府任期内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1000万套以上。
国家统计局——新中国政府统计历程

新中国政府统计历程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即成立统计处。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着手创建全国统一的统计工作。
在国民经济恢复的3年里,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摸清了解放初期全国工矿企业的基本情况;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指示,进行了工农业总产值和劳动就业两项调查;在国民经济的主要领域开始建立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工作为国民经济恢复和编制“一五”计划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为适应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1953年1月,政务院决定加强各级政府及各业务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并统一制定全国性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迅速建立了统计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主要专业统计制度。
开展了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和其他多项普查;1953年首次发布统计公报。
统计工作与计划工作密切配合,按照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收集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为国家编制和检查计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大跃进”开始后,党的实事求是思想作风被践踏,高指标、浮夸风盛行。
在“左”倾错误思想和“全民办统计”、“统计大跃进”的口号指导下,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原则遭到破坏,中央及地方统计机构和人员被精简,一些重要统计数字严重不实,统计工作受到重大挫折。
在此期间,一些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对浮夸风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抵制。
1961年初,党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1962年4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简称“四四决定”);1963年3月,国务院颁发《统计工作试行条例》。
“四四决定”和《条例》的贯彻实施,使统计工作获得很大发展。
在此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核实了“大跃进”期间主要统计数字,为中央进行经济调整提供了决策依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经济调整进程;加强综合平衡分析研究,为调整国民经济比例关系提供参考;大力精简统计报表,加强统计调查管理;加强统计工作的集中领导,全国县以上统计机构全部单设。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衡政办函[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1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为及时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决定联合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并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1〕57号)。
河北省八厅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冀统投字〔2011〕5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提出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和省八厅局《通知》精神,组织实施好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客观真实反映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几年各级政府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速城镇化进程、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
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是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科学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规模、结构、进展情况和运行态势,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服务的重要手段,是统计为科学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
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统计方法

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统计方法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住房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压力不断增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
为了更好地了解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制定合理的住房政策,本文将探讨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统计方法。
二、统计方法的选择1.调查法: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一线数据,可获取较为真实、全面的信息。
但调查法往往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投入,且数据处理工作繁重。
2.二手数据法:利用已有的二手数据,如统计年鉴、政府报告等,进行分析和整理。
二手数据法的优点是成本低、周期短,但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可能受到影响。
3.监测法:通过对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实时监测,收集项目进展、投资规模、住房分配等方面的数据。
监测法具有实时性、动态性特点,但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保障数据质量。
4.模型法:根据历史数据和现有政策,构建数学模型,预测城市保障性住房的未来发展趋势。
模型法有助于提高预测准确性,但模型的建立和验证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
综合考虑各种方法的优缺点,本文建议采用调查法、二手数据法和监测法相结合的方式,对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统计。
三、统计指标体系1.项目数量: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总数,以及各类型项目的数量(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等)。
2.投资规模: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总投资额,以及各类型项目的投资额。
3.建设面积: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以及各类型项目的建筑面积。
4.建设进度: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整体建设进度,以及各类型项目的建设进度。
5.住房分配: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分配数量,以及各类型项目的分配数量。
6.政策落实: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土地、资金、审批等方面的政策。
7.项目质量: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质量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8.住房需求:通过调查、监测等方式,统计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住建部统计管理制度

住建部统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统计工作,规范统计管理行为,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成立统计管理机构,设立统计管理人员,明确统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三、统计数据采集1. 统计主体范围:包括住房建设、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等统计主体。
2. 统计数据来源:通过调查、抽样、监测等方式获取相关数据,必须保证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统计数据报送:统计主体应按规定周期将统计数据及时报送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管理机构。
四、统计数据审核1. 统计数据审核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符合统计方法和规范要求。
2. 数据审核程序:对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查漏补缺,排除虚假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3. 数据审核结果:对审核通过的数据予以确认,并及时通知相关统计主体。
五、统计数据发布1. 数据发布原则:统计数据一经审核确认,按规定程序发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上,并向社会公开。
2. 数据发布内容:发布的数据应包括数据来源、统计方法、统计结果等相关信息,确保数据公开透明。
3. 数据发布时限:统计数据应按规定时限发布,确保数据及时性和有效性。
六、统计数据保密1. 统计数据保密原则:统计主体的数据属于机密信息,统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防止泄露、篡改或挪用数据。
2. 统计数据使用:统计数据只能用于统计工作和国家法定用途,禁止非法使用、披露或转让数据。
3. 统计数据存档:统计数据应做好存档工作,保留一定时限后及时销毁,确保数据安全。
七、统计数据监督检查1. 统计数据监督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立监督检查机构,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监督检查内容:检查统计工作的合规性和数据的真实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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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制度(2012年定期报表)江西省统计局印制2011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江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2)二、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修订说明 (4)三、报表目录 (5)四、调查表式(一)基层定期报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6)(二)综合定期报表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 (7)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 (8)(三)名录表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名录表 (9)五、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0)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制度,调查内容主要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完成情况。
三、统计范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范围:是指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
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
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四、填报具体规定1.综合表由县级统计部门根据相应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基层表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填报,县级统计部门汇总审核后逐级上报。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按项目所在地原则统计。
3.配套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填报投资、资金、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和土地面积等指标时,如无法区分保障性安居工程部分,可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划建筑面积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要以是否列入当地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依据。
5.如果保障性安居工程分组存在交叉,在实际统计过程中由统计部门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确认为一种分组进行统计。
五、报送要求1.本报表制度报告期别为季报。
各设区市、县(市、区)统计局汇总辖区内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资料(含综合表和基层表),设区市统计局于季后10日12时前报送省统计局。
2.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由统计、发改、财政、国土、住建、农业、人民银行和林业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统计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制定,组织各级统计部门完成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与发布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计划与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国土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情况等相关数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组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筹集情况等相关数据。
农业部门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人民银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银行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林业部门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林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3.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各项指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代报、伪造、篡改。
六、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各级统计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七、各表金额、面积、套(户)数指标一律不取小数。
八、本报表制度由江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修订说明1.删除“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表”(Z401表)中“本年计划安排资金总额”下的“银行贷款”指标。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Z201表)中新增指标“项目类别”,其中项为“1列入本年保障计划”、“2未列入本年保障计划”。
3.新增“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名录表”。
4.修订部分指标解释,包括:(1)修订综合表“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表”(Z401表)中“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下的“本年实际新开工套数”的指标解释。
(2)修订基层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Z201表)中“新开工住房面积”和“新开工住房套数”的指标解释。
三、报表目录(一)基层定期报表(二)综合定期报表注: 1、报送日期遇重大节假日时间顺延。
具体为:三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为10月12日12时前。
2、县级统计局报设区市统计局的时间由设区市统计局确定。
3、市、县级主管部门报同级统计局的时间由市、县统计局确定。
主管部门在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报表时,还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四、调查表式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名称:表号:Z201表项目代码:□□□□□□□□-□□□□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名称:文号:国统字(2011)82 号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20年1- 季有效期至:2013年1月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填报后报当地统计局。
2.统计范围:辖区内除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以外开工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3.各设区市统计局上报时间为季后10日12时前,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上报。
4.本表除计划总投资、本年计划投资和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外,其他指标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
5.棚户区类型仅限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填写。
6.本表审核关系:主栏:(1)B1≥B2 (2)B3≥B4 (3)B5=B6+B7+B8 (4)B9≥B10(5)B11≥B12 (6)B9≥B13 (7)B11≥B14宾栏:1=2+3+4+5+6+7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表号:Z401表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文号:国统字(2011) 82号说明:1.本表相关资料由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填报好后提供给当地统计部门。
统计范围包括除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以外的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
2.各设区市统计局上报时间为季后10日12时前,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上报。
3.本表数据来源:供地情况由国土部门提供;计划情况由发展改革委、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集中新建、配建、改扩翻建本年实际新开工套数由统计部门从基层库汇总,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数据由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数据由林业部门提供,垦区危房改造数据由农业部门提供;资金安排情况由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由财政部门会同银行部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相应支出科目提供;购买、长期租赁、货币补贴及其他等指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
4.本表除年度计划情况外,其他指标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
5.本表审核关系:主栏:(1)A2=A3+A4+A5 (2)A10=A11+A12+A13 (3)A19=A20+A21+A22(4)A18=A19+A23+A24+A25+A26 (5)A27= A28+A29+A30+A31+A32宾栏:1=2+3+4+5+6+7+8+9+10+11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表号:Z402表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文号:国统字(2011) 82号说明:1.本表由各级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填报好后提供给当地统计部门。
2.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全部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
3.各设区市统计局上报时间为季后10日12时前,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上报。
4.本表除计划指标外,均为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
5.“对口援建省市实际安排资金”仅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填报。
6.本表审核关系:A38=A39+A40+A41+A42+A43+A45 A43≥A447.本表数据来源:本表数据由发展改革、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填报。
(三)名录表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名录表填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类型是指:1廉租住房、2公共租赁住房、3经济适用住房、4限价商品住房、5各类棚户区改造(1城市棚户区改造;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3国有林区棚户区及国有林场危房改造;4国有垦区危房改造;5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6农村危房改造。
比如,项目性质为廉租住房,在第“5”列填1;如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在第“5”列填5-1。
五、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一)概念及范围保障性安居工程指为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或筹集的住房。
在城镇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
在农村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通常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合称为保障性住房。
廉租住房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