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交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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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 年 11 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4)三、调查表式 (6)四、主要指标解释 (20)五、附录 (33)(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分类表 (33)(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业务分类表 (34)(三)应用嵌入式系统软件的产品目录及计算方法 (43)(四)人工智能业务分类表(试行) (50)(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52)(六)集成电路设计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55)(七) 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56)(八) 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56)一、总说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 号)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统计工作职责。

(一)调查目的: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基本状况,确保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软件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1. 本制度中所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指满足需方信息技术需求的服务产品与服务过程的总称,包括进行软件开发并提供软件产品的服务,为需方提供开发、应用信息技术以及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的服务,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提供支持需方业务活动的服务。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年9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总说明(一)为全面反映全国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发展情况,满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城市客运领域: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城市客运基础设施及运营情况。

(三)统计内容城市(县城)城市客运基础设施综合体和经营业户基本情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等情况。

(四)统计原则与方法本制度中指标数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填报,采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转化等方法。

(五)数据采集1.各填报单位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调查表式,不得自行更改。

2.本制度中指标数据原则上按年(月、旬、日)度日历天数上报。

3.报表无特殊说明的,绝对数指标保留整数,相对数指标保留两位小数。

(六)组织实施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报送单位须统一采用部级交通运输统计报表管理系统完成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七)统计资料公布本制度中统计资料以行业统计公报、主要指标月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八)统计信息共享相关数据按需共享国家统计局,共享责任单位综合规划司,共享责任人综合规划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2019年度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2019年度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2019年度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沪市监认检20190560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2019年度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沪市监认检〔2019〕560号本市相关领域行业监管部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沪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沪府发〔2018〕38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19〕2143号)要求,掌握本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基本情况,服务国家和上海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统计条例》和《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拟启动本市2019年度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调查统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一)调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2019年度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基本业务情况以及相应检验检测认证活动经济指标。

(二)调查对象1.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以及各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产品检验检测、计量检定、专业领域(建工、消防、环境、医学、司法、刑侦、疾控、气象、水利、交通等)检验检测、进出口商品检验、分析测试等相应行政许可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虽未取得上述行政许可资质,但已具备相关检验检测技术能力,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组织认可,作为技术储备的法人组织或实验室;3.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设立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实验室或研发中心;4.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在沪认证机构或认证机构在沪分支机构。

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

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

住户收⽀与⽣活状况调查⽅案○T住户收⽀与⽣活状况调查⽅案(简明版本)(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报表)国家统计局制定2019年11⽉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商户和个⼈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员对在统计⼯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录⼀、总说明 (2)⼆、报表⽬录 (6)三、调查表式 (7)四、主要指标解释 (17)⼀、总说明(⼀)调查⽬的为全⾯、准确、及时了解全国和各地区城乡居民收⼊、消费及其他⽣活状况,客观监测居民收⼊分配格局和不同收⼊层次居民的⽣活质量,更好地满⾜研究制定城乡统筹政策和民⽣政策的需要,为国民经济核算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权重制定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开展住户收⽀与⽣活状况调查(以下简称住户调查)。

(⼆)调查对象住户调查对象为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住户,既包括城镇住户,也包括农村住户;既包括以家庭形式居住的户,也包括以集体形式居住的户。

⽆论户⼝性质和户⼝登记地,中国公民均以住户为单位,在常住地参加本调查。

(三)调查组织住户调查由两部分组成。

⼀是分省住户调查,以省、⾃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为总体进⾏抽样,主要⽬的是准确反映全国及分省居民收⽀⽔平、结构、增长速度,收⼊分配格局以及政策对居民⽣活状况的影响。

⼆是分市县住户调查,以市、地、州、盟(以下简称市)及以县、区、县级市、旗(以下简称县)为总体进⾏抽样,主要⽬的是准确反映分市县居民收⽀⽔平和增长速度,满⾜政府对市县管理的需要。

国家统计局统⼀领导住户调查,负责制定调查⽅案,组织调查实施,监督调查过程,审核、处理、汇总调查数据,发布全国和分省城乡居民收⼊、消费和⽣活状况数据。

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S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国家统计局制定2019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3)三、综合表式 (4)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4)五、附录 (16)(一)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 (16)(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住宿和餐饮业) (16)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了解和反映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本制度主要调查内容包括住宿和餐饮业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以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连锁经营情况等。

(三)调查方法本制度的调查方法主要包括全面调查、抽样调查。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中,对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实行抽样调查;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统计实行全面调查。

(四)调查对象本制度的调查对象为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和连锁总店(总部)。

(五)调查范围本制度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主要从事住宿和餐饮活动的企业(单位)、个体户、连锁集团等。

(六)调查组织方式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

按照主要经营地原则进行统计,各地区应按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1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06年年报和2007年定期报表)广东省交通厅二○○六年十一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 (1)二、填报目录 (2)三、交行统报表表式1.公路里程年底到达数(按技术等级分) (5)2.公路里程年底到达数(按路面类型分) (6)3.公路桥梁年底到达数(按使用年限分) (7)4.公路桥梁、渡口年底到达数(按跨径分) (8)5.公路隧道年底到达数 (9)6.高速公路明细表 (10)7.公路密度及通达情况 (11)8.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年底到达数(按水系分) (17)9.内河航道通航里程年底到达数(按水域类型分) (18)10.内河航道构筑物年底到达数 (19)11.公路旅客运输工具拥有量 (22)12.公路货物运输工具拥有量 (23)13.水路运输工具拥有量 (29)14.全社会公路客货运输量 (31)15.全社会水路客货运输量 (32)16.全社会公路分货类运输量 (33)17.全社会水路分货类运输量 (34)18.全社会公路、水路集装箱运输量 (36)19.营业性汽车运输效率和燃料消耗 (38)20.营业性运输船舶燃料消耗 (40)21.交通运输主要统计指标快速年报 (42)22.运输船舶船名录 (44)23.公路客运站旅客运输量调查表 (46)24.公路客运企业运输量调查表 (48)25.公路货运企业运输量调查表 (52)26.重点联系公路运输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调查表 (56)27.水路客运企业运输量调查表 (59)28.水路货运企业运输量调查表 (62)29.水路货运企业分货类运输量调查表 (63)30.重点联系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调查表 (66)四、交行统报表附录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代码和名称 (69)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面积 (69)3.附表 1 航段变更情况记录表 (70)4.附表 2 分叉辅航段更新情况记录表 (71)5.附表 3瓶颈区段更新表 (72)6.附表4枢纽变更情况记录表 (73)7.附表 5 过河建筑物变更情况记录表 (74)8.附表 6 临河设施情况记录表变更 (75)9.附件全国农村公路统计标准 (76)总说明一、为准确、及时、全面了解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本情况,满足各级政府及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以及加强行业管理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2020)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2020)

○J调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国家统计局制定2019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 1 -目录一、总说明..................................................................... - 2 -二、报表目录.................................................................... - 4 -三、综合表式.................................................................... - 5 -四、指标解释.................................................................... - 6 -- 2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一、总说明(一)为全面了解和反映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时维护更新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交通运输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其发展与良好运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交通运输系统的复杂性、标准化程度较低、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常常导致各种交通事故和运输问题的发生。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制定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交通运输日益依赖,对于安全和舒适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而随之而来的是,交通运输领域也发生了诸多问题和安全事故。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二、制定目的1. 加强交通事故、运输事故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及时发现问题,防范事故发生。

2. 改善交通运输管理现状,提高运输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3. 准确掌握交通统计数据,为国家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实施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运输企业、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及个人。

四、制定原则1. 统筹兼顾、综合治理:采取全面、综合的方式,对交通运输领域进行统计监测和数据收集,全面了解问题和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2. 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交通运输部门和地方政府联动和国际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3. 公开透明、信息公示:建立交通运输领域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倡导数据公示和问题曝光,促进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

四、主要内容1. 交通运输事故统计对于交通事故,应建立独立的统计调查系统,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影响,制定改进措施和安全管理等方案,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 运输行业数据统计这一项主要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公路运输等,统计数据主要载明运输总量、客运量、货运量、运输方式和路线、物流费用和时间等方面。

3. 报告编制每年根据统计数据编制行业年度报告,综合分析交通运输事故、运输领域问题与改革、运输政策及行业发展等情况,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4. 案例分析对于交通运输系统的经典案例或重大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总结经验和教训,为类似问题的处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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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运输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共有33张报表,其中:年报23张、年快报3张、月报4张、旬报1张、日报2张。

(一)公路水路运输方面:共有28张报表,其中年报20张、年快报2张、月报3张、旬报1张、日报2张。

1.“公路密度及通达情况”(交行统H107表)删除“县城数量”、“通二级及以上公路县城数量”两个指标。

2.“贫困地区农村客运基本情况表”(交行统H108表)增加补充资料“县城是否通二级及以上公路”;农村通客运班车(公交)情况部分,将“具备通客运班车条件数量”调整为“通客车数量”。

3.“公路货物营运车辆拥有量(按总质量分)”(交行统H203表)取消报送。

4.客货车辆更新表(交行统H204和H205)2019年报免报。

5.水路运输月报(交行统W301表)取消沿海、远洋指标报送,仅保留内河运力及客货运输量;沿海远洋运输量及运力数据从一套表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取数。

6.高速公路货物运输量旬报(交行统H311表)调整统计范围,将“全国联网计重收费高速公路”调整为“全国收费高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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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二)港口方面:共有2张报表,其中1张年报、1张年快报。

1.删除“港口吞吐量(按港口分)”(交行统P301表)和“港口吞吐量(按货物形态、包装及货类分)”(交行统P302表)两张表,港口吞吐量年报数据采用一套表企业联网直报系统中月度累计数据生成。

2.“港口码头单位一览表”(交行统P101表)将滚装汽车的泊位年通过能力的“万标辆”修改成“万辆”
3.“港口主要统计指标年快报”(交行统P901表)的统计范围由规模以上港口调整为全部港口。

(三)城市客运方面:共有3张报表,其中年报2张、月报1张。

1.“城市(县城)客运交通基本情况年报”(交行统U101表)删除“公交IC卡累计售卡量”指标、增加“公共汽电车停保场面积”、“轨道交通最高日进站”、“轨道交通最高日客运”指标。

2.“出租汽车运营情况年报”(交行统U301表)表名改为“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情况年报”(交行统U301表),运营车数按燃料类型分:删除“柴油车”、“液化石油气车”指标,删除“本年新增运营车数”、“本年报废更新运营车数”指标。

3.“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情况月报”(交行统U302表)表名改为“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情况月报”(交行统U302表),报送— 2 —
方式调整为通过一套表企业联网直报系统上报。

具体制度见附件2。

二、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制度
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制度仍为5张报表,其中:年快报2张,月报3张。

(一)交通行业分组及代码增加“疏港公路”、“综合客运枢纽”、“货物枢纽(物流园区)”、“救助打捞”改为“救捞”、“信息、通信”改为“信息化”。

(二)交通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目录及代码中“灾毁恢复里程”的计量单位由“公里”改为“延米”。

具体制度见附件3。

三、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
共有23张报表,其中:年报10张、季报3张、月报10张。

(一)共性表:共有6张报表,其中:年报3张、季报2张、月报1张。

1.删除“能源消费季度情况”(交企统204表,季报)。

删除“能源消费情况”(交企统104表,年报),能耗相关指标并入各领域运输生产年报中,其中:内河客货运、海洋客货运的能耗统计分类增加“其他”项;公路客货运、城市客运的汽、柴油计量单位由吨改为升,“其他”项的计量单位由“吨标准煤”改为“千克标准煤”;能源消耗量填写“其他”项时,在补充资料需注明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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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燃料类型名称。

2.“单位基本情况”(交企统101表)新增“货运车辆数(辆)”、“1—11月营业收入(元)”指标。

由主营道路货物运输且拥有货运车辆数在50辆及以上的法人企业填写,该两指标数据为判断企业是否满足道路货运年报和定报报送范围的依据。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按照11月30日24时时点数进行填写。

12月1日开始填报,12月16日市级审定截止;12月25日省级审定截止。

3.“法人企业财务状况”(交企统102表)和“法人企业季度财务状况”(交企统202表)填报范围增加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条件限制;计量单位由“万元”改为“元”。

另交企统202表的4季度报表取消报送。

4.规模以上道路货运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拥有货运车辆数在50辆及以上的道路货运法人企业。

(二)公路水路运输方面:共有7张报表,其中:年报3张、月报4张。

1.“公路旅客运输生产情况”(交企统H103-1表),运力、运输生产情况采用闭合分组,增加“其他”项。

2.“道路货物运输生产情况”(交企统H103-2表),统计口径由“自有自营车辆“改为”全部货运车辆”,“全部货运车辆”运输生产情况,含挂靠车;取消“总质量”统计内容;运力、运输生产情况采用闭合分组,增加“其他”项;车辆按燃料类型分,取消“天然气车”、“纯电动车”,放入“其他”中统计;货运生产— 4 —
中取消“集装箱运量”和“集装箱周转量”指标;货类改为17大货类。

3.“公路运输月度生产情况”(交企统H203-1表),合并了客运、货运内容。

客运取消分经营范围的运力统计内容。

货运运力部分取消总质量、集装箱箱位统计指标以及分车型和分燃料类型统计分组;运输生产情况部分取消集装箱运输量统计指标以及分经营范围和分货类统计分组,统计口径由“自有自营车辆”改为“全部货运车辆”,“全部货运车辆”运输生产情况,含挂靠车。

4.“水路运输生产情况”(交企统W103表),内河、海洋合并为一张表;货运取消内外贸统计分组;客运、货运生产均按内河、海洋分组。

5.“水路运输月度生产情况”(交企统W203表),内河、海洋合并为一张表;增加客、货船运力统计;货运取消内外贸统计。

客运、货运生产均按内河、海洋分组。

(三)港口方面:共有7张报表,其中:年报1张、季报2张、月报4张。

1.新增“港口分货类吞吐量(年度)”(交企统P103表)。

2.“港口分货类吞吐量(年度)”(交企统P103表)和“港口分货类吞吐量(月度)”(交企统P203-2表),水泥、化肥、粮食三货类下增加“散水泥”、“散化肥”、“散粮”三个其中项货类;滚装汽车吞吐量(辆)下增加“其中:商品汽车“指标。

滚装汽车吞吐量的计算单位“标辆”改成“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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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客运方面:共有5张报表,其中:年报4张、月报1张。

1.公共汽电车运营情况(交企统U103-1表),运营车辆的统计删除对“自有自营车辆”、“乙醇汽油车”、“液化石油气车”、“本年新增运营车数”、“本年报废更新运营车数”指标;场站设施的统计指标删除;运营服务的统计删除“自有自营客运量”、“使用IC卡的客运量”,运营里程增加细分“汽油车、柴油车、压缩天然气车、液化天然气车、纯电动车、其他”等指标。

2.“轨道交通运营情况”(交企统U103-2表)车辆的统计删除“新购车辆数”、“报废车辆数”指标;线路的统计删除“运营车站数”、“其中:换乘车站数”指标。

运营指标的统计删除“最高日进站量”、“最高日客运量”、“日均上线列车数”指标。

3.“出租汽车运营情况”(交企统U103-3表)表名改为“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情况”(交企统U103-3表)。

由传统及网约车平台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填报。

运营服务的统计增加“按燃料类型分”的统计。

4.“城市客运轮渡运营情况”(交企统U103-4表),运营船舶的统计删除“本年新增运营船数”、“本年报废运营船数”、“本年报废更新运营船数”指标;运营服务的统计增加“运营里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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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市公共交通月度运营情况”(交企统U203表)轨道交通统计删除“最高日进站量”、“最高日客运量”、“运营车公里”指标。

具体制度见附件4。

四、交通运输扶贫统计调查制度
共有6张报表,月报、年快报通用。

无变化。

具体制度见附件5。

五、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调查制度
无变化。

具体制度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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