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测量与航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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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航标巡查管理制度范文

航道航标巡查管理制度范文

航道航标巡查管理制度范文航道航标巡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航道航标设施的巡查管理工作,确保航道航标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航行安全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各类航道航标设施的巡查管理工作,包括航标灯塔、浮标、标志牌等。

第三条航道航标巡查管理工作的目的是发现和解决航道航标设施的问题,及时更新和维护航标设施,确保航行安全。

第四条航道航标巡查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科学规范、统一标准、及时有效。

第五条航道航标巡查管理工作由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标设施使用单位协助开展巡查工作。

第二章巡查周期第六条航道航标设施的巡查周期由航道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巡查周期到期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巡查人员对航道航标设施进行巡查。

第八条对于航道航标设施的重要性和特殊情况,巡查周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巡查内容第九条航道航标巡查主要内容包括:设备运行状况、灯光亮度、标志牌清晰度、浮标漂浮情况、航标设施周边环境等。

第十条航道航标巡查时,应当与航标设施使用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巡查任务。

第十一条航道航标巡查人员应当熟悉航道航标设施的基本知识和巡查方法,具备巡查工作所需的技能。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问题,巡查人员应当及时上报给航道管理机构,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巡查人员上报的问题,按照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航标设施使用单位。

第四章设备维护第十四条航道航标设施的维护工作由航标设施使用单位负责,航道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航道航标设施的维护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六条航道航标设施的维护工作包括设备维修、灯光更换、标志牌更新等。

第十七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五章巡查记录第十八条航道航标巡查应当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解决方案等情况。

第十九条巡查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并保存在巡查人员所属单位的档案中。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一)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一)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一)一、总则内河航标是指在内陆水域内设置的用于指导航道、标识危险和提供导航信息的设施。

为规范内河航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提高航行安全水平,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内河水域内的航标管理工作。

二、内河航标的类别和功能1. 定位航标:用于标示水道方向、航道范围,提供导航参考;2. 标志性航标:用于标示航道、港口或者船闸、大型设施的位置;3. 临时航标:临时设置的航标,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导航标识;4. 危险警示航标:用于标识各种危险情况和禁止行为;5. 导航信息航标:提供航行规则、水文信息、气象信息等导航相关信息。

三、内河航标的管理机构及职责1.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负责内河航标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2.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航标档案,记录航标的位置、类型、功能、状态等信息;3.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负责航标的巡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航标的正常运行;4.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要开展航标相关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5.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应定期审核航标设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内河航标的设置和维护1. 内河航标的设置应符合通航需求和航行安全要求,根据航道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航标的位置和类型;2. 内河航标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工作功能正常;3.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巡查计划,定期对航标进行巡查,并记录相关信息;4.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应根据航道变化和修建工程等情况及时调整航标的位置和类型;5.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要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航道变化和其他信息,做好航标维护工作。

五、内河航标管理的信息化建设1.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应建立航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航标的实时监控和管理;2. 内河航标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航标基础信息、巡查记录、维护计划等模块;3. 内河航标管理信息系统应与其他相关系统进行数据共享和交互,提高数据的有效利用;4. 内河航标管理信息系统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5. 内河航标管理机构应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2023-10-26•总则•航道规划与建设•航道保护与利用目录•航道管理机构与职责•法律责任•附则01总则1立法目的23规范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

适应重庆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航运事业的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航道管理活动。

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航道,是指为适应船舶通航需要而建设的航道工程设施及其相关水域。

适用范围航道是指由整治建筑物、航标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组成的通道。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河势控导和防洪保护等功能所需的工程设施。

航道定义02航道规划与建设航道规划原则航道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保护、防洪、水上旅游、生态建设等要求,并与港口、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

航道规划等级根据航道功能和航运发展需求,将航道分为主要航道和其他航道。

主要航道是指满足船舶通航标准,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其他航道是指除主要航道以外的航道。

航道规划审批航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建设标准01航道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通航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主要航道的建设应当满足1000吨级以上船舶的通航要求;其他航道的建设应当满足相应通航要求。

建设程序02航道的建设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和验收等阶段。

建设管理03航道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规范施工作业,保障航道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航道养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安全、畅通无阻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8.29•【文号】•【施行日期】199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23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可通航3000吨以上(含3000吨级)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四)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五)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第四条地方航道是指:(一)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二)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的沿海航道及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三)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四)其它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第五条航道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航道技术标准。

第六条航道是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航道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领导;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应统筹安排航道的建设发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条例》和本《细则》所指“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设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船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

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航道规划第六条航道规划分为全国航道规划、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

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规划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航道规划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符合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保障内河航行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范本文)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保障内河航行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范本文)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保障内河航行安全,维护交通秩序1. 引言内河航标是指为了保障内河航行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而设置的标志物或设施。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有效管理和维护内河航标系统,保障内河航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目的,以及其主要内容和操作流程。

2. 管理目的•合理规划航标设置,确保航标系统完整有效;•确保航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时修复损坏或失效的航标;•提供准确的航标信息,帮助船舶正确导航和行驶,避免事故发生;•加强对内河航标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积极推行航标智能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3. 管理内容3.1 航标的设置和维护根据内河的航道规划和交通需求,进行航标的合理布局和设置。

航标的设置涉及到航标的数量、种类、位置等方面的规划。

同时,需要确保航标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工作,保证航标的可用性。

3.2 航标信息发布通过航标管理系统,及时发布航标信息,包括航标的位置、特征、状态等。

船舶可以通过接收航标信息,及时了解航道情况,正确导航和行驶。

3.3 航标巡视和检查定期组织航标巡视和检查工作,包括对航标的外观、灯光、信号等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航标的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3.4 航标更新和改建根据内河交通的发展和变化,及时更新和改建航标。

更新和改建航标可以采用新的技术和材料,提高其可见性和可靠性。

3.5 航标智能化管理推行航标智能化管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内河航标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例如,可以利用远程监控系统实现对航标的实时监测和管理。

4. 操作流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操作流程如下:4.1 规划航标布局根据内河的具体情况,制定航标的布局方案,确定航标的数量、种类和位置。

4.2 设置和维护航标按照布局方案,设置航标,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工作,确保航标的正常运行。

4.3 发布航标信息通过航标管理系统,发布航标信息,包括航标的位置、特征、状态等。

测绘技术中的港口测量与航道整治

测绘技术中的港口测量与航道整治

测绘技术中的港口测量与航道整治测绘技术在现代社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中包括了港口测量与航道整治。

港口测量是指对港口周边的海岸线、水深和地形进行测量和评估的一项技术,而航道整治则是对航道进行规划和维护,确保船只航行的安全。

本文将探讨港口测量与航道整治在测绘技术中的重要性以及一些新兴的技术应用。

港口测量在现代海洋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作为载货和旅客运输的交通枢纽,港口的设计和建设必须考虑到水深、航道宽度、停泊区域等因素。

测绘技术通过精确的测量和数据处理,为港口规划和建设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例如,通过测量港口附近水深,可以确定船只可以安全通行的区域,以及需要进行疏浚的区域。

同时,测绘技术还可以提供港口周边土地的地形及地貌信息,帮助规划港口的交通状况和岸线布局。

在港口测量中,卫星测绘技术的应用也愈发广泛。

通过使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和卫星遥感技术,可以快速获取大范围内的地理信息。

对于港口测量来说,这意味着可以实时监测海岸线的变化和水深的变化。

同时,卫星遥感技术还能够提供海洋潮汐、洋流和波浪等海洋动力学数据,帮助船只规划航线和避免危险区域。

另外,激光雷达技术也在港口测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激光雷达可以精确测量水深、岩层和地形等信息,其测量精度可以达到毫米级别。

这对于港口测量来说十分关键,因为港口内部的水深分布和地形情况直接影响着船只的通行和停靠。

激光雷达还可以快速扫描整个港口,获取大量的测量数据,并通过三维模型的建立进行可视化分析。

除了港口测量,在航道整治中,测绘技术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航道整治是指对航道进行规划和维护,以确保船只的航行安全和效率。

航道整治通常包括疏浚、航标设置和水下障碍物的移除等工作。

在这些工作中,测绘技术可以提供准确的水深信息,以帮助判断航道的通行情况,确定需要进行疏浚的区域。

同时,通过观测海洋潮汐、洋流等数据,可以帮助航道规划人员预测航道的变化和水深的变化。

在航道整治中,还可以利用无人机技术进行航道巡查和监测。

航标 规范 规章

航标 规范 规章

航标规范规章航标是一种用于指示航道、航线或者提供航海导航信息的设备或标志物。

航标的规范和规章是为了确保航标系统的有效运行和航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航标的规范和规章,包括其定义、分类、设计要求、安装位置、维护和检修等方面。

一、航标的定义和分类航标是指在水上、水下、陆地或空中设置的一种设备或标志物,用于指示航道、航线或提供航海导航信息。

根据其用途和形式的不同,航标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导航航标:用于指示航道或航线的设备,包括灯塔、浮标、航标标志等。

2.警示航标:用于提醒船舶避开障碍物或危险区域的设备,包括浮标、标志、标牌等。

3.引导航标:用于引导船舶进出港口、航道或水域的设备,包括灯塔、浮标、航标标志等。

4.辅助航标:用于提供辅助导航信息的设备,包括测深标志、测量标志等。

二、航标的设计要求为了确保航标的可见性、稳定性和可靠性,航标的设计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设计要求:1.可见性要求:航标应当具有足够的可见性,以便船舶在远处就能够发现和识别。

可见性要求包括航标的高度、亮度、颜色等方面。

2.稳定性要求:航标应当具有足够的稳定性,能够抵御恶劣的天气条件和水流冲击。

稳定性要求包括航标的重量、结构和固定方式等方面。

3.可靠性要求:航标应当具有足够的可靠性,能够长时间稳定地工作。

可靠性要求包括航标的耐久性、电力供应、维护保养等方面。

4.信息传达要求:航标应当能够准确传达导航信息,包括航道标志、航行警告、水深信息等。

三、航标的安装位置航标的安装位置是根据航行需求和地理条件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航标的安装位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可见性要求:航标应当安装在航道或航线上能够被船舶远处观察到的位置。

同时,航标的安装位置应当避免被高楼、山脉等遮挡。

2.导航指示要求:航标应当安装在船舶需要导航的位置,例如港口入口、航道转弯处等。

3.安全要求:航标应当安装在不会对船舶造成碰撞风险的位置,例如远离岩礁、浅滩等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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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内河水道
三 航道尺度
确定航道标准宽度时,应考虑的因素: • 船舶(队)的尺度、船(队)型、船舶(队)的操纵性、偏航程度; • 航道尺度、航道形态; • 流速、流态; • 气象条件。
长江干线对航道标准宽度Bmin的规定: • 川江—— 60m; • 中游—— 80m; • 下游——100m; • 当与Hmin的维护不能兼顾时可缩窄Bmin,不得小于:川江50m;中、
② 平原河流:流经地势平坦、土质疏松的平原地区。平原河流的形成过程主要表现为水流的堆积作用,在 这一作用下,河谷中形成深厚的冲积层,河口淤积成广阔的三角洲。主要特点如下: • 河床质为粗沙、中沙、细沙和粘土。 • 横断面在顺直河段多为抛物线形或矩形;弯曲河段的弯顶部分为不对称三角形;江心洲分汊河段呈“W”字形 (马鞍形);游荡型河段则十分散乱。 • 平原河流的水面比降一般都比较小、流速也较小;流态比较平缓,不正常水流较少,且强度较弱。 • 水位变幅不大;但河道多变。
1 2 L1 L2 L b1 b2 b d1 d2 d
Bmin 2(b L sin d ) c
C 1 (b L sin)
2
d
1 4
(b
L sin)
1 2
tVs
s in
Bmin 2(b L sin) 1.5 3(b L sin)
通常 ° 取3 ; Bmin 5b。
第一节 内河水道
一 河流基本知识
(1)河流:河流是指陆地表面上的线性凹地与在其上流动的河水的总称,是在地壳构造运动的基础上,水流 与河床长期不断相互作用下形成的。
(2)河流分类: ① 山区河流:流经地势高峻,地形复杂的山区。河谷的形 成一方面与地壳构造运动密切相关,一方面受水
流侵蚀作用的影响。主要特点如下: • 河床质为原生基岩、块石、卵石、粗沙;河谷断面常呈“V”字或“U”字形。 • 沿程多为开阔段与峡谷段相间。 • 山区河流的水面比降一般都比较大、流态十分紊乱、流速大。 • 山区河流的流量与水位变幅极大。 • 河道稳定少变。(除非出现地震、山崩、滑坡)。
水线。 ⑥ 流 域:分水线所包围的区域称为流域,流域是水系的集水区域。 ⑦ 河 谷:河水流经或曾经流经过的凹地。一般有谷底、冲积层、谷坡、阶地、河床、
河槽、河漫滩等部分组成。 ⑧ 河 床:河谷内曾经被水流浸漫(淹没)的部分。 ⑨ 河 槽:河床中正被水流淹没的部分。
第一节 内河水道
二 航道
1 航道定义:
下游60m。分月设标水深和航宽见航道公报和航道通电。
第一节 内河水道
三 航道尺度
上述标准宽度公式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
第一节 内河水道
三 航道尺度
4 航道最小曲率半径(Rmin)
定义:
①指航道弯曲处,其轴线圆半径的长度。(水利工程)
②指航道弯曲处,其水流动力轴线圆半径的长度。(航运部门)
(1)凡能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2)水道中具有一定深度、宽度、净空高度和弯曲半径,能供船舶安全航行的水域 称航道。 (3)指由航标标示的或按国家规定的等级河流中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2 航道种类:
主 航 道:航道中水深大、流量大的水域称主航道。通常为下水船的航路。 副 航 道:主航道两侧的缓流区和汊道称为副航道。一般为上水船的航路。 季节性航道:指只能在特定季节的特定水位才能通航的航道。常作为上水船的航路。 经 济 航 道: 相对主航道而言,能缩短航程、提高航速、减少航行时间(缩短营运周
第一节 内河水道
三 航道尺度
2 航道标准深度(Hmin) 指航道在枯水期内应维护的最小水深。可用下式表示: Hmin = T + △h 式中:T ——允许通航的最大船舶的最大吃水(m); △h—— 剩余水深(m)。作用是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海 船一般为0.7 m,我国颁布的内河通航标准规定 △h为: 沙质河床 0.1~0.3m 石质河床 0.2~0.5m
期)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的航道。包括缓流航道、短捷航道、经济迂回航 道。
第一节 内河水道
三 航道尺度
1 概念 航 道 尺 度: 指一定水位下的航道深度、航道宽度、航道曲 率半径。随水位的变化而变化。 航道标准尺度: 指全年通航期内,在一定的通航保证率下,当 水位下降至零水位时,航道中必须维护的最小 尺度。也叫航道保证尺度、航道保障尺度、航 道最小尺度。(包括Hmin、Bmin、Rmin)
第一节 内河水道
一 河流基本知识
(3)河流的分段 ① 按航运经济分:上游、中游、下游、河口(感潮河段) ② 按地理地质分:河源、上游、中游、下游、河口(大的河流)
(4)基本概念 ① 河流长度:河流的河源到河口间的轴线长度。 ② 干 流:一般指长度最长或流量最大的河流。 ③ 支 流:指不与干流同出一源而流入干流的河流。(有一级、二级、…之分) ④ 水 系:在一定集水区内,有大大小小的河流、湖泊所构成的脉络相通的系统。 ⑤ 分 水 岭:划分相邻水系、河流的山岭或河间高地;分水岭上最高点的连线,称为分
第一节 内河水道
三 航道尺度
3 航道标准宽度(Bmin) 航道标准宽度是指在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的航道宽度,
也就是整个通航期内航道的最小宽度。
单向
双向Biblioteka 第一节 内河水道三 航道尺度
单线航道宽度: 双线航道宽度:
若 则 一般规定: 故有
Bmin L sin b cos 2d
Bmin L1 sin1 b1 cos1 L2 sin2 b2 cos2 d1 d2 c
凡拖、运一级危险品的船舶,按上述规定增加0.1 m。
长江干线的标准深度规定如下:
川江:
2.9 m
中游:
2.9 m
下游: 南京以上
4.0 m
南京以下
10.5 m
其中通州沙、白茆沙 7.5 m
夹水道开放情况:
中游: H —— 2.7 m B —— 80 m
下游: H —— 3.5 m B —— 100 m
第一节 内河水道
三 航道尺度
确定△h应考虑的因素:
① 动吃水因素;② 螺旋桨安全;③ 舵效因素;④ 波浪影响;
⑤ 顶推船队编队产生的吃水增值。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对长江干线枯水期航行船舶剩余水深(△h)的规定如下:
川 江:客、货轮0.3 m;拖轮(包括华字艇)0.2 m。
中、下游:各轮均为0.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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