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及标准修订-钟玉燕
土地使用权评估操作规范协议(2024版)

土地使用权评估操作规范协议(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评估范围与目的1.1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范围1.2 评估土地使用权的目的2. 评估依据与标准2.1 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依据2.2 评估土地使用权的标准3. 评估流程与方法3.1 评估土地使用权的前期准备3.2 评估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流程3.3 评估土地使用权的方法4. 评估人员的职责与要求4.1 评估人员的职责4.2 评估人员的资质要求5. 评估结果的认定与公布5.1 评估结果的认定5.2 评估结果的公布6. 评估费用的承担6.1 评估费用的计算与支付6.2 评估费用的承担方7. 评估过程中的争议解决7.1 评估过程中的争议类型7.2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方法8. 评估结果的应用与效力8.1 评估结果的应用范围8.2 评估结果的效力期限9.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9.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0. 违约责任与赔偿10.1 违约行为的认定10.2 违约责任与赔偿方式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11.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与期限12. 合同的生效、履行与终止12.1 合同的生效条件12.2 合同的履行期限与方式12.3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13.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地点13.1 争议解决的方式13.2 争议解决的地点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4.2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评估范围与目的1.1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范围本协议所评估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持有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具体地块、面积、用途等详见附件一。
1.2 评估土地使用权的目的第二条评估依据与标准2.1 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本评估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实地勘察报告、市场交易数据等资料进行。
2.2 评估土地使用权的标准本评估将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原则,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法等方法,结合土地所在地的经济状况、市场需求、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评定土地使用权价值。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
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
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
中估协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

中估协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中估协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是一份关于土地估价报告评审的规定,旨在规范土地估价行业的工作流程,保障估价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份规则共分为五个部分:总则、报告评审程序、报告评审要求、评审结论和附则。
以下是对每个部分的详细介绍:一、总则在总则部分,规则首先对评审的目的进行了解释,即通过评审过程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了引用,为后续的评审程序提供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报告评审程序报告评审程序部分明确了土地估价报告的评审流程和方法。
规则要求评审程序应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核实和专家评审等环节,以确保评审过程全面、客观和细致。
对评审人员的资格和职责也做出了具体要求,保障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三、报告评审要求在报告评审要求部分,规则对土地估价报告的内容、格式和提交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报告必须包括土地估价的基本信息、方法和依据,以及评估人员的专业背景和资质证明。
在格式和提交上也有具体的要求,确保评审工作的高效和有序进行。
四、评审结论在评审规则明确了对土地估价报告的评审结论和处理程序。
在评审结束后,评审人员需要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定,并提出评审结论。
根据评审结论,可以对报告进行合格、需修改或不合格的处理,保障报告的质量和可靠性。
五、附则附则部分包括了对规则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处理方法的说明,以及对规则的适用范围和解释等内容。
也对规则的实施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要求,保障规则的执行和效果。
《中估协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从总则到附则对土地估价报告的评审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保障估价报告的质量和可靠性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通过评审程序的严格执行和规范化管理,有助于提高土地估价行业的专业水平,增强估价报告的市场竞争力和信誉度。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2013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制订并公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旧版《规范》”),文件有效期5年。
在过去5年里,该文件有效规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以及补缴地价款的评估活动。
鉴于旧版《规范》将于今年4月8日失效,加之旧版《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2018年3月9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印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
新版《规范》自2018年4月9日起施行,但并未明确文件的有效期。
本文就新旧两版《规范》的内容进行对比,以期为大家在该文件的理解和应用上提供帮助. 一、出台背景在地价管理层面。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相继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明确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范围,规范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程序,确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通过实行地价评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和出让结果公开等制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少数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程度较低,操作行为和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存在诸如行政部门按已有文件确定底价或直接自定底价的情况。
这不但有悖于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原则,而且也不利于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真正落实,不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在地价评估层面。
在实际地价评估过程中,土地估价机构也面临由于相关评估规定不够具体,地价评估缺乏相关技术指引的难题;同时,存在评估地价时受到行政干预,以及市场不断出现新情况等问题。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土地估价报告是指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的文件,其编制需要遵循一定的评审标准,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是评估人员在编制土地估价报告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下面将对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土地估价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法等。
评估人员在编制土地估价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土地估价报告的编制应当基于充分的调查和研究。
评估人员在进行土地价值评估时,应当对土地的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所有权、土地周边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研究,确保评估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另外,土地估价报告的编制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
评估人员在进行土地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如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此外,土地估价报告的编制应当具有合理的论证和解释。
评估人员在编制土地估价报告时,应当对评估过程中所采用的数据、方法和假设进行合理的论证和解释,确保评估结论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最后,土地估价报告的编制应当具有独立性和客观性。
评估人员在进行土地价值评估时,应当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是评估人员在编制土地估价报告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合理评估、合理论证解释、独立客观态度等方面。
评估人员在编制土地估价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评审标准,以确保土地估价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土地价格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土地价格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5•【字号】厦国土房[2014]197号•【施行日期】201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土地价格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厦国土房〔2014〕197号)机关各相关处室、各分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15号)要求,为规范我市土地出让过程中土地出让金评估工作,我局商市财政局拟定了《厦门市国有用地出让土地价格评估工作规程》,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2014年5月15日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土地价格评估工作规程一、为规范我市土地出让过程中土地出让金评估工作,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15号),结合我市土地出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在厦门市范围内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含工业用地)的出让地价评估,适用本规程。
三、组织工作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组织,具体工作由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负责。
四、出让地价评估目的开展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目的是为出让方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提供参考依据。
五、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形成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遵循“自愿报名、核查公示”的原则。
具有全国范围或福建省范围内执业资质、依法在厦门市辖区内注册的土地估价机构,可向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土地估价资质证书由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予以核查,经核查无误的,进入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同时由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将土地评估备选库目录向社会公示。
土地估价规范

估价方法技术调整《新版规程》共5个主要估价方法,与《旧版规程》对比,新增加了“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
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中详细描述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路线价法和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应用。
修改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路线价与基准地价同时存在时的适用原则。
下面就评估方法的应用调整分别进行说明。
(1)市场比较法《新版规程》在估价期日修正中,增加了地价指数的使用要求:估价期日修正通常用地价指数进行修正,地价指数的编制应符合TD/T1009-2007的有关要求。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开展12年来,通过连续不断地分季度、年度采集城市地价监测数据,深入分析土地价格及市场变化,形成了以季度、年度分类、分区域数据反映市场中短期态势和以地价指数反映市场长期趋势的全国城市地价监测成果。
总体上看,这项工作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基础和成果形成机制。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对于及时、准确的了解市场行情,充分发挥土地价格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作用,把握土地价格走势,增强市场和监管调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价水平值按照土地用途分为商服地价水平值、住宅地价水平值、工业地价水平值,为了综合反映城市地价水平,在不同用途的基础上设置城市综合地价水平值。
估价师在估价实务中需要注意调整该方法的运用。
(2)收益还原法①收益还原法中,修改了房地出租情况下,费用中应考虑的部分因素。
《旧版规程》房地出租情况下年总费用:经营管理费、经营维修费、房屋年折旧费、房屋年保险费、房屋出租年应交税金及其他费用。
《新版规程》房地出租情况下年总费用:经营管理费、经营维修费、房屋年保险费、房产税及其他税费。
[[新版规程》与《旧版规程》相比,删除了房屋年折旧费,将房屋出租年应交税金及其他费用修改为房产税及其他税费。
房屋年折旧费在房屋纯收益计算时就已经考虑了房屋年折旧费用。
②求取房屋现值时,《新版规程》修改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要求不衔接的表述,为体现对房屋所有权的保护,当剩余土地使用权年期短于房屋经济寿命时,要求“合理估算房屋余值”。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80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7f5ab6d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63.png)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的通知
(〔1995〕国土〔籍〕字第180号1995年1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规范土地估价行为,加强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估价人员、机构及估价结果等的规范化管理,我局制订了《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
现予发布,并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从施行之日起,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以及土地估价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年审等所报送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土地估价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土地估价报告,均应按本规范格式的要求,分别提供。
请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估价和地价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1996)(略)
二、土地估价报告与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制作要求(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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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评审标准及使用说明
评审标准
一、封面 (1%)
(一)封面标题 重点审查项目名称、受托估价单位、估价报告编号、技术报告编号、提交
报告日期、电子备案号是否齐全。 (二)关键字:
重点审查估价对象所在市、县全名(与项目名称中市、县全名是否一致)、 估价目的、估价机构全称、提交报告年度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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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各等级报告的判定标准
各等别报告划分标准
机构得分≥90,一等; 85≤机构得分<90,二等; 80≤机构得分<85,三等; 70≤机构得分<80,四等; 60≤机构得分<70,五等; 机构得分<60,六等。
6
一等报告的质量要求
一等报告不仅要格式规范,内容全面,估价目的、估价对象及价 格定义界定清楚、准确,估价方法选择及应用合理,各项参数选取依 据充分、合理,还要针对特定估价对象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资料充 实、时效性强,对特殊问题的处理恰当、合理,且有独到之处。
(一)估价对象描述(7%)
重点审查:
①土地登记状况(2%):包括估价对象来源(简述土地取得和流转过
程)、位置、用途、面积、四至、土地级别、土地登记证书号、土地使用证
编号等;
②土地权利状况(3%):包括权属、权利、年期、他项权利,分析实际
使用与证载状况是否一致;
③土地利用状况(2%):重点说明地上建构筑物及其用途、容积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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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四)地价定义(4%) 重点审查:地价定义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评估目的相一致,
土地使用权性质、年期,估价期日,价格类型(公允市场价格或抵押价格或 清算价格或快速变现价格或拍卖底价或重置成本价或征收征用补偿价等), 实际与设定开发程度、用途、容积率等,以及设定理由;
其他需要定义事项特别说明: 用途和开发程度的设定,应慎重考虑其可行性,应与估价目的相符合并且 假设条件是有可能达到的,例如:现状为生地,委托评估经过“七通一平”、 3年后的地价,如果是在特别偏僻的地区,请慎重查阅政府有关市政投入的规 划并判定其合理性。
下,可提供委托方的书面要求证明。 在以上情况下,估价机构可作合理设定。上述证明材料和设定过程,均需
反映在估价报告的“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章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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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3)对符合区域性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而与国家于评估期日的土地管理政策 不符合者,应做特别风险提示,例如广东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
(4)对于划拨地价格、抵押评估价、快速变现价格和拍卖底价等的内 总述(18%)
(一)估价目的(2%) 估价目的必须表述准确、规范,说明委托方何种需要(如:出让、转让、
抵押、作价入股、清算、征收补偿、课税等)、估价结果应用方向。 出现下列错误者评为5等下:
(1)出现两个估价目的; (2)估价标的不符合土地处分的有关规定或评估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 定,例如不能交易、抵押、转让或者不能被征收征用的土地却出现了相对应 的评估目的。应该说明引起评估的具体经济行为,说明不明确或没有说明的 应该扣分。出现评估目的与委托方真实需求或有关规定相矛盾、不适合的应 该扣分。如,将课税评估表述为处置或清算。
整个报告分析论证严谨、逻辑性强,没有明显瑕疵,估价结果可 信度高。 (机构得分≥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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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报告的质量要求
二等报告要求格式规范,内容全面;估价目的、估价对象及价格 定义界定清楚、准确;估价依据充分、合理,市场及影响因素分析较 全面、合理,能体现政策变化对土地价格的影响;估价方法选择及应 用合理,各项参数选取依据较充分、合理;整个报告分析较严谨、逻 辑性较强,估价结果有较高的可信度,估价过程不存在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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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六)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5%) 重点审查:
①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1%), 包括:估价依据的可靠性、市场的客观性、 估价对象的用途设定、年期设定、估价期日设定等;
②估价结果和估价报告使用的限制性(1%),包括:发生效力的法律依据、 使用方向与限制条件、有效期、使用权及解释权、违规使用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修订与案例研讨
钟玉燕
2019/5/27
1
一、修订背景 二、各等级报告的的判定标准 三、新评审标准及使用说明 四、典型案例研讨
一、报告评审标准修订背景
修订背景
一、新的相关规定及规程的出台 1、国土资厅发〔2013〕20号(2013年4月9日);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2014年12月1日实施)。 二、相关税费政策的改变 如营改增、相关税费取消,如征地管理费。 三、实际估价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对相关重大问题需统一标准。 如直接认定为不及格、降等需统一标准。
要求估价原则选择得当、全面,描述应规范、正确,与估价目的及估价方 法相协调。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 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除《城镇土地估 价规程》规定的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还需考虑价 值主导原则、审慎原则、公开市场原则。
如果是待开发土地,应说明具体规划条件、批准机关、批准日期、闲置时间
及当地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理政策和实际执行情况等。(关注现状利用与规划
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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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二)地价影响因素分析(8%) ①一般因素(2%):有针对性地分析在估价期日时影响估价对象价格的宏
观因素,如产业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不动产市场状况等。 ②区域因素(4%):区域范围界定是否合理、区域位置、基础设施和市政
修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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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整体修正降1等处理的判定
1、基准地价超过六年使用问题 2、地价定义内涵问题
地价定义是一份土地估价报告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 价值内涵,当地价定义本身设定存在问题,如与委托函不一致、 用途、容积率、年期等设定与法定有出入而未说明原因;或地 价定义与估价过程、估价结果不一致,如计算的基础设施状态 与设定的不一致等,都属于较严重问题。 3、市场比较法案例选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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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二)估价依据(2%) 重点审查: ①估价依据是否充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程和其他技术依
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估价人员实勘资料等四类是否齐全,表述是否规范, 涉及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应注明文号、生效日期;
②政策和法规是否考虑了最新政策调整、是否具有针对性。 应该结合评估目的、评估假设、估价技术过程检查是否引用了特殊规定 和标准以及有关权属证明,如有应该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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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二)估价方法(2%) 要求根据估价对象特点、估价目的和资料限制,恰当地选择估价方法,
并充分阐述理由。 出让评估报告,方法选择不符合20号文的,如未充分阐述理由,这项不
得分,并在整体修正时予以降等考虑。 补地价评估报告,用途和容积率同时调整,未按20号文要求评估三个价
格并从高的且未充分阐述理由的,在整体修正时予以降等处理。
(80≤机构得分<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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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报告的质量要求
四等报告要求报告格式规范,内容全面;估价目的、估价对象及 价格定义界定基本清楚;估价依据较充分、合理,市场及影响因素分 析较全面;估价方法选择及应用基本合理,各项参数选取、地价确定 等有依据,不存在明显质量缺陷。
(70≤机构得分<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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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合格报告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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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三)估价期日与估价日期(1%) 一般情况下,估价期日与估价日期接近,出让、转让、抵押、作价入股、
清算、征收补偿、课税等目的的,常规都是在踏勘过现场、在估价工作周期 之间或估价工作完成之后的一个时点,涉及财务记账的多数选择月末。对追 述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应给出相应说明。对于征收评估、因司法判决等有特 殊规定估价期日要求的应该按规定确定估价期日并说明理由,否则应该扣分。 如委托方认为要求另行确定估价期日的应该充分说明理由,论证其合理性方 可作为例外处理、不扣分。
市场比较法选取的案例应为成交实例,使用评估案例等属于 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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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整体修正降1等处理的判定
二、整体修正降1等处理 4、估价结果问题
报告计算结果错误、估价结果前后不一致等影响估价结果的 问题属于严重问题。 5、评估思路问题
对补地价评估,直接按照当地规定评估与20号文思路冲突的, 且未阐述理由的,属技术思路严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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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三)估价过程(50%) 在估价方法与估价过程所占的50%权重中,用二种方法评估的,每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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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七)签字盖章(2%) 重点审查: ①是否有2名估价师签字; ②是否加盖机构公章; ③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注意事业单位与评估公司地签字盖章的区别,省内与省外公司盖估价师章 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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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三、第二部分 估价对象描述及地价影响因素分析(15%)
重点审查的有关内容: 针对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逻辑关联性。
公用设施条件、环境条件、商服繁华情况、产业集聚度、规划条件、区域土 地利用状况等描述是否考虑了估价对象特点,全面而恰当;微观区位说明是 否充分。
③个别因素(2%):主要考虑宗地自身条件(面积、形状、水文地质条件、 工程地质条件、临路状况等)、最有效利用、个别开发程度等对地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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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四、第三部分 土地估价(57%) (一)估价原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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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特别说明: (1)对无法取得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使用假
设条件的,必须充分说明假设的理由并作出有关风险提示。 (2)估价对象用途与土地证载用途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不一致,需在报
告附件中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有关管理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书面证明材料; 2.符合城市规划,并取得规划部门意见书; 3.政府以及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书面意见; 4.合理设定:在未取得以上三方面证明并以咨询市场价格为目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