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的研究
有关刑法基本问题的探讨

有关刑法基本问题的探讨唐佳沈阳师范大学【摘要】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正在实现从近代阶级社会向现代和谐社会的转型。
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刑法方法向和谐社会的刑法方法的转变,现今刑法学界对于这个问题尚缺乏积极的探索。
文章提出了刑法方法理论的本体问题、犯罪论体系的构建方法、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方法、刑法的解释方法、刑法适用的价值判断方法、刑法论证方法等作为刑法方法理论的基本问题,期待在这方面展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社会转型刑法方法基本问题问题域探析社会不断地变动和发展,反映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方法也必然要相应地改变自身。
从实用主义的视角看,旧的法律方法如果已经不能够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就应该探索新的法律方法。
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正在实现从近代阶级社会向现代和谐社会的转型,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刑法方法向和谐社会的刑法方法的转变,现今刑法学界对于这个问题尚缺乏积极的探索。
刑法学的研究如果不从潜意识的方法运用转变为积极的方法理论研究,则刑法方法与民法方法等部门法学方法相比的式微地位将会变得更加严重。
由此。
笔者拟提出当下刑法学者应该关注的刑法方法理论的基本问题,期待在这方面开展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
一、刑法方法理论的本体问题在这个方面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探讨:刑法方法和刑法方法论的概念性的问题需要明确,因为概念的混乱势必导致研究的混乱,而“方法”和“方法论”这两个概念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争议。
我国学者王世洲教授认为,从现代汉语的一般意义上说,方法和方法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方法一般指的是解决具体问题的门路、程序等;方法论则有两个含义:一是关于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二是在一个具体学科上所采用的研究方式、方法的综合。
在我国现代社会科学的意义上,人们一般在第一个含义上使用方法论这个概念;在方法论的第二个含义上,人们主要研究的是在具体学科中所使用的各种方法所具有的一般特点,从而形成在具体学科中对第一个含义的限制性使用;人们一般不把具体方法的综合使用作为方法论的主要内容加以讨论。
对刑法三原则的理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刑法三原则的理解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马四毛(云南大学,云南 昆明 650091)作者简介 马四毛(1973 ),男,湖南郴州人,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伦理学专业03级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律伦理的研究。
刑法的基本原则乃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了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一、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罪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前面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刑法适用中的法律问题与研究

刑法适用中的法律问题与研究
刑法作为法律领域中重要的一部分,其适用十分重要,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因此刑法适用中的法律问题与研究,对于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量刑问题
首先,量刑问题是刑法适用中的重要问题。
量刑是指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等若干个方面来确定罪犯所应受到的刑罚程度。
量刑问题直接涉及犯罪分子的刑罚的轻重,而在实践中,由于判决机关的主观因素和被害人的主观及其家属的主观因素,往往使刑罚的确定显得不够科学公正,因此要尽可能地保证量刑科学合理。
二、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其次,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也是刑法适用中的重要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有辨认、意志和行为的自由,并应由此而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涉及到社会评价、医学鉴定等方面,如何科学地判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适用中一个重要问题。
三、证据问题
再次,证据问题在刑法适用中也是十分重要的。
证据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关键,证据材料是否确凿能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犯罪分子的命运。
要科学合理地审理案件需要有正确而充分的证据。
四、法律适用问题
最后,法律适用问题也是刑法适用的核心问题之一。
不同的犯罪行为对应不同的法律条款,法律适用得当是刑法适用的基础,也是最关键的环节。
但实践中,由于法律的普及程度和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不一,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综上所述,刑法适用中的法律问题与研究是与保障人民权益紧密相关的,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进取地开展研究,扎实推进刑法适用问题的解决,为司法公正和人民权益保障作出应有的贡献。
探讨我国刑法改革的关键问题与对策

探讨我国刑法改革的关键问题与对策我国刑法改革的关键问题与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刑法也在不断进行改革与完善。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系列关键问题。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我国刑法改革中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犯罪证据的收集和认定。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中,往往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这给了一些罪犯逃脱惩罚的机会,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犯罪证据的收集和鉴定工作。
可以通过提高司法警察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加强对调查手段和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确保犯罪证据的全面、准确收集,并在法庭上得到有效认定。
其次,刑法改革还需要解决的是刑罚的适用问题。
过去,我国的刑罚种类繁多,有些罪犯可能因同样的犯罪行为而受到不同的刑罚。
这给了判决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也可能导致不公平的判决结果。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考虑简化刑罚种类,并确立统一的刑事责任规则。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判决机关的监督,确保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
再次,刑法改革中面临的又一个关键问题是犯罪预防与社会教育问题。
当前,我国的刑法更多地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而对犯罪预防和犯罪原因的研究还相对不足。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犯罪预防和犯罪原因的研究,推动犯罪学的发展,并根据研究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重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通过教育和职业培训等手段,促使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最后,刑法改革还需要注重刑罚执行和司法公正问题。
当前,我国刑罚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刑罚执行的过重或过轻、刑罚执行的不规范等。
这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也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刑罚执行机构,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改革中面临的关键问题包括犯罪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刑罚的适用、犯罪预防与社会教育以及刑罚执行和司法公正。
刑事责任基本理论问题研讨

刑事责任基本理论问题研讨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刑法的三大基本内容。
刑事责任具有沟通犯罪与刑罚从而使这三大内容构成刑法的有机体系的重要作用。
中国刑法理论过去对刑事责任的研究较为薄弱,因而学习、研究和运用刑法时,明确刑事责任的一些基本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功能(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这一法律术语在现代各国刑事法律中广泛使用。
它在中国刑事法律中也颇为常见。
例如,在中国刑法典的共计192个条文中,就有10个条文15处用到"刑事责任"一词,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的标题即为"犯罪和刑事责任"。
中国刑事诉讼法164个条文中,有8个条文12处用有"刑事责任"一词。
在中国近年来制定的一系列非刑事的法律中,为加强同有关犯罪作斗争,也经常使用"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用语。
[1]司空见惯并非等于真知,什么是刑事责任呢?这一问题不仅使一般公民茫然,而且在刑法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例如,中国和前苏联刑法理论界关于刑事责任概念的主要观点,就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其一,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后果或国家强制方法。
这是历来较为通行的观点。
例如,刑事责任是"犯罪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2]刑事责任是"法律对犯罪人规定的一种最严厉的国家强制方法";[3]刑事责任"是给犯罪人带来不利后果、意味着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其本人在道德上──政治上作出不良评价的国家强制方法"。
[4]其二,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或特定责任。
例如,刑事责任是"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规定的责任";[5]刑法责任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6]刑事责任是"实施犯罪的人必须对自己行为承担的责任";[7]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在"国家审判机关面前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担负的责任";[8]"刑事责任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犯罪行为以及其他能说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事实,强制犯罪人担负的法律责任"。
刑法学研究对象

刑法学研究对象一、引言刑法学是法学学科中的重要分支,其研究对象是刑法。
刑法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形式规定的,针对违反社会秩序和法治原则的行为所施加的刑罚和控制措施的总称。
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主要研究刑法的基本理论、原则、规范和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对刑法学的研究对象进行深入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刑法学的内涵和意义。
二、刑法学研究对象的内涵刑法学研究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的基本原理和理论体系刑法学研究对象之一是刑法的基本原理和理论体系。
这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原则、适用原则等内容。
刑法学家对罪刑法定、罪刑相适、罪责刑相适等基本原则进行深入探讨,以确立刑法的理论基础。
2. 刑法规范的研究刑法学研究对象还包括对刑法规范的研究。
刑法规范是国家对犯罪行为所做的规定,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内容。
刑法学家需要对各种犯罪类型的规范进行研究和解读,以便制定刑事政策和司法实践。
3. 刑法的适用和解释刑法学研究对象还包括对刑法的适用和解释。
由于立法文本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刑法的适用和解释成为刑法学的重要课题。
刑法学家需要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刑法适用和解释的工作,以确保刑法得到正确而有效的实施。
4. 刑法制度和改革刑法学研究对象还包括对刑法制度和改革的研究。
刑法制度是刑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具体实施的方式和机制,而刑法改革则是对刑法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的过程。
刑法学家需要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制度和改革进行比较和研究,以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
5. 刑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刑法学研究对象还包括刑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宪法等法律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刑法学家需要研究刑法与其他法律学科之间的关系,以构建完整的法学体系。
三、刑法学研究对象的意义和价值1. 促进刑法学科的研究和发展对刑法学研究对象进行深入探讨,有助于促进刑法学科的研究和发展。
通过对刑法的基本原理、规范、适用和解释等方面进行研究,有助于提高刑法学的学科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完善刑法学理论体系。
最新-刑法原则的几个问题探究 精品

刑法原则的几个问题探究本文作者李希慧工作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关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口前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界定为在制定和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它是刑法所固有的、带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的原则’¹也有的认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确定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时所遵循的原则À还有的表述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协调刑法体系内部犯罪和刑罚相互关系所依据的原则À种种表述,见仁见智笔者认为,要正确地界定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明确以下几点首先,必须明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既没有见之于宪法的规定,也没有明定于刑法的自身条文完全是由学者们以现行刑法的具体规定为主要根据,并结合我国刑法的性质,刑事政策确立的其次,必须明确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所特有的不强调这一点,就可能把刑法基夺原则同普遍适用的各部门法共有原则混淆起来,从而把各部门法共有原则也纳人刑法基本原则的范围再次,应当明确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原则这一特点将刑法的基本原则与刑法中仅对某部分规定适用的具体原则区别开来最后,应当明确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准则为了全面反映刑法基本原则的静态特性和动态作用,在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中就必须强调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和门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根据上述标准衡量前文介绍的几种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我们就不难发现,它们都是不够完善的各个定义的共同缺陷在于它们都没有指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而是刑法理论根据刑法的性质、刑事政策以及刑法的具体规定抽象概括出来的除了上述共性缺陷外,第一个概念的不足还表现在它没有揭示出刑法基本原则的静态特性即没有表明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刑法始终的原则这一特性;而第三个概念则没有强调刑法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中的指导作用即刑法基本原则的动态作用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的基本加别的定义应该作如下表述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刑法理论上根据我国刑法的性质、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州戈‘行刑法的具体规定抽象、概括出来,贯穿刑法始终并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灰遵守的基本准则。
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一、中国刑法的基本特征1.中国刑法在法学理论上采取了“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原则,强调犯罪之严重性、国家司法活动的主体性以及实现社会公正的目的性;2.中国刑法成立于1979年,结合了古今最新的理论,融合律例制和谢尔宾斯基体制,采用渐进式刑罚制度;3.中国刑法认定犯罪为行为负责,依法定及以责任论为根据,提出“犯罪涉及心理和行为层面”,认识上要求注意行为动机的作用;4.中国刑法坚持犯罪的社会性特征和深刻的道德和政治思想,极力维护“以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基础为核心”的宗旨;二、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1.中国刑法学研究首先要明确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建立保护犯罪构成和量刑原则、责任论、公正观、犯罪推定规则等理论框架;2.要研究犯罪行为的划分及其标准,如犯罪和处罚、犯罪主体等有关问题;3.要深入研究犯罪的认定,特别是在复杂的实际情况下,如何辨认真实的犯罪主体;4.要对不同犯罪实施者的情节认定、惩罚等进行深入分析,把握各犯罪情形;5.要分析中国刑法相应的异议、补救、特殊犯罪的研究;6.要完善中国刑法理论,如对犯罪行为的评价以及实务、业务等方法的建立与完善等。
三、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提出的重要问题1.应当注重更新中国刑法规范,完善犯罪构成原则,增加司法权威性、准确性;2.应当注重补充及改进刑罚制度,确保社会公正,以实现司法公正;3.要深入研究涉犯罪的情节及其量刑,实现对犯罪人的司法关怀,落实平等司法的原则;4.应当完善与中国刑法相配合的执法力度、预防手段、社会教育以及不同利益群体的保护等;5.应当注重掌握犯罪现象发展特点,更新与革新中国刑法研究理论;6.应当重视刑法学理论实践结合,运用最新的学术观点对刑法理论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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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编者按】自进入21世纪以来,不少刑法学爱好者(包括作者、编者、读者)都有这样一种共识:尽管目前出版的刑法学论著越来越多,但是那种读后让人眼睛为之一亮、精神为之一振的上乘佳作却越来越少。
的确,只要我们稍微检视一下晚近以来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现状就不难发现它存在以下诸多问题:(1)研究课题陈旧、雷同,研究者视野狭窄、急功近利。
(2)研究方法单一、落后,定性分析的居多,定量分析的极少。
除极少数学者外,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或忽视借鉴其他学科先进的研究方法。
(3)论著缺乏理论深度。
大多数刑法学论著满足于对法条的机械诠释,而且习惯于先分析个罪的构成要件,然后比较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固定模式,对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却较少问津。
(4)理论研究的前瞻性不强。
由于缺少超前研究,以致刑事立法的理论储备严重不足,司法解释太多、太滥和刑法典被架空、权威性下降就是其后果。
(5)研究行为缺乏规X 性。
由于缺乏规X性,刑法学研究虽然从表象上看似乎非常繁荣,但实际上积淀的观点与形成的共识并不多,因而大多数论著往往成为过眼烟云。
上述问题的存在,足以说明中国刑法学需要反思和检讨,需要开拓和创新。
为促进中国刑法学的中兴,本刊编辑部特邀请部分刑法学专家、学者就“中国刑法学应当向何处去”展开笔谈。
随着历史的演进,法律虚无主义被彻底摒弃,与诸多法律学科一样,我国刑法学研究成果丰硕,战绩辉煌:出版的刑法学著作林林总总,发表的刑法学论文汗牛充栋。
然而,在一派繁荣盛景的背后,一些刑法学人却产生了这样的困惑:一方面认为刑法学领域的论题都做得差不多了,理论研究太过发达,实难找寻可以开发的空间;而另一方面,又对刑法学整体研究现状不满,苦闷彷徨之声时有耳闻,忧患意识凸现。
我国刑法学研究究竟应当如何发展?以下我们就此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学术导向问题这个问题直白地说,就是为什么研究刑法和为谁研究刑法的问题。
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实际上是一部人类思想的实践史。
法学研究活动可视为一种实践理性。
从大的方面说,我们可以把刑法学的研究X畴划分为应用刑法学(或称注释刑法学)和理论刑法学。
前者主要是阐释、解决刑法规X适用中的具体问题,追求的是刑法适用的直接效果;后者主要是解决刑法文明的价值取向和刑法规X、刑法制度以及刑法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问题,追求的是刑法适用更深层次的价值目标——正义与秩序。
在各自的分野中,长期以来形成了大家都认同的分析模式和学术X式,理性的思辨和逻辑的分析方法也一直为我们所遵循和坚守。
然而,这只是一个刑法学人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和进行研究工作的前提。
刑法是社会中的刑法,它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
当代中国这场伟大变革已经并将继续深刻地改变和影响我国社会的基本面貌。
一方面是社会公共资源的短缺与不足,而另一方面却是这种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与闲置。
与时代发展的需求相对照,很多社会科学学科的研究成果,其社会效益很难令人满意,更不用说制度安排和规则设计的科学与合理。
很多重要的问题都缺少理论支持及观念的引导。
就刑法学研究而言,无论是应用刑法学研究还是理论刑法学研究,其实都应当是为实践服务的,所不同的仅仅是直接与间接的区别而已。
刑法学以应用刑法学为主,是正确的、必然的。
但问题在于,应用刑法学多年来在低水平徘徊,大量著作雷同,千书一面,流于肤浅,回避实践中的难点与困惑,使人读后难有收获;另一方面,理论刑法学研究的高水平之作实为凤毛麟角。
究其根源,关键在于理论研究脱离实践,偏离了为实践服务这一理论研究的根本宗旨。
因此,就社会责任的担当者而言,我们无论探究的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的问题,在指导思想上都应自觉地融入到社会变革的大潮中,树立为时代发展服务的思想,以社会进步的需要为立论的基础和出发点,绝不能为浮躁的社会风气所左右,或急功近利,或贴标签、搞伪包装,或无视国情、生搬硬套舶来品来诠释中国的问题,或违背社会规律为了学术而学术以至步入虚妄的境地。
说到这里,顺便谈谈刑法学教材的编写问题。
近20年来,各政法院校和学者争相编写的本科刑法教材和刑法通论之类的XX小异的著作,在教材市场上蔚为壮观,颇为引人注目。
其实,这种状况并不利于刑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发展。
这是因为,本科的刑法学教材作为引导初学者学习刑法学、步入刑法学殿堂的入门书,其实就是刑法学的“ABC”。
在这个阶段,只需用一个声音告诉学生“刑法学是什么”就足矣,至于“刑法学应当是什么”,那是在研究生阶段以及今后的研究工作中思考的问题。
因而在初学教材编写上“独树一帜”、“百家争鸣”的局面,不仅人为地给初学者的入门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而且导致了学者们学术资源和时间上的浪费。
所以,我们建议,对于大学本科生的刑法学教材及通论之类的著作,应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全国高水平的专家、学者统一编写,这样,既可使刑法学者集中精力撰写具有创见性的学术专著和论文,又可避免因教材体例以及内容上的差异而给初学者造成不必要的困惑。
二、关于治学态度问题这个问题与上文紧密相关,看似老生常谈,实则十分重要。
学术的生命在于创新,没有创新也就没有发展、没有超越,而发展需要传承。
由于研究工作的需要,我们非常关注法学尤其是刑法学图书市场和图书馆的新版藏书。
然而,在真正需要参引借鉴而开卷找寻时,却发现许多是新瓶装旧酒,似乎都是老朋友。
谈及这个话题,我们不由想起一位资深的编辑曾经坦言:经他编辑的近百部法学专著,确有新意、有独到见解的不超过1/5。
而这些著述之所以能够出版面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学术功利化使然。
在评定职称和申报学位点的诸多因素中,学术成果(论文、著作)是首当其冲的硬指标。
争取这些与生存、发展关系紧密的东西,本无可厚非,但问题是许多成果是以短平快的方式突击完成的,不仅论题雷同、相似,个性化不明显,其内在品质不可避免地表现为低水平的重复和大量的简单移植,以对质量的严重忽视为代价的对数量的盲目追求使得学术研究日益功利化和商品化。
这种学术功利主义倾向,又造成了学术研究活动短视行为的大量涌现和研究成果“含金量”的急剧下降。
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中,企业为了开拓市场、保持利润增长点,常常是在销售既有产品的同时又投入巨资研发升级换代的新项目。
从研发到批量生产,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其中的耗费是可以想见的。
然而,不这样做,总在同一水平线上重复生产,其结果只能是被淘汰出局。
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这样的认识在现代可以说是妇孺皆知。
领域不同,道理却都是一样的。
同样是在社会科学领域,广受赞誉的华裔学者黄仁宇先生在其《万历十五年》一书的自序中透露,为撰写“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16th Century Ming-China”一书,从设定计划到杀青定稿,历时7年,其间光是阅览《明实录》(全书133册)就花去了两年半的时间,还不算参考奏疏笔记、各地方志,搜寻国内外有关的新旧著作等。
而现已身居要职、在国内诉讼法学界享有很高声誉的一位同志也在闲谈中流露,他一年只写四、五篇文章,行政忙是事实,但他更看重论文的内在品质,非确有感悟和新见解,不轻易动笔。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荣誉的背后,渍染的都是勤劳和汗水。
当今时代信息的采集和传输方式以及丰富多元化的辅助工具,相信难生“两句三年得,一吟双泪流”的贾岛式感慨。
但静下心来,克服浮躁风、功利风,潜心思考问题,仍是刑法学人应一体坚守的学格。
三、关于方法论问题长久以来,无论是注释法学还是理论法学取得的进步,从历史、大社会、大法学的排列角度来看,大都存在视域过窄或方法单一的问题。
在刑法学研究中,局限于单纯的刑事法律领域自说自话;即便在刑事法学内部各学科之间,对整体性、关联性、普适性和互动性等问题的把握也差强人意,更遑论与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历史学、社会学和哲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交流与对话了。
在由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历史性变革过程中,在由人治型的价值规X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X 体系的转变进程中,要摆脱刑法学研究目前的困境,寻求刑法学研究发展的出路,繁荣刑法科学论坛,我们有这样几个想法:(一)拓展刑法学研究的视野简单地说,就是把刑法学置于刑事法学的大框架内,把刑事法学置于大法学,把大法学置于人文社会科学的X畴内去审视和认识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探索和寻觅真理。
层层递进,深入展开,不仅要考虑刑法问题的深度,还要考虑到问题的广度。
根据刑事一体化思想的要求,秉持一种大刑法的观念和开放的姿态,综合运用犯罪学、狭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的研究成果,对现代刑事法治的建构进行多学科的一体化的研究,在现代化的场景中,对刑事法学体系进行合理的学科分工,构建集狭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监狱学为一体的、职能明确、结构协调的现代刑事法治理论体系。
(二)注重实证分析方法的运用法律条文是相对静止不变的,但社会生活却变动不居(尤其是在整个社会处于剧烈变革的特定时代)。
要切实地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刑法问题,理性的思辨和逻辑的分析固然重要,但脱离现实、没有调查研究的思辨只能是抽象的、空洞的,这样的研究成果自然难谓科学与合理。
因此,以实现现实关怀为己任的实证精神的确立,以调查研究为基础的实证分析方法的运用,不仅是刑法学研究科学性的保证,而且是刑法学研究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源泉。
(三)夯实刑法学研究的理论功底文明的延续在于知识的传承,科学的发展在于知识的积累和利用。
读书破万卷,下笔才有神。
读书是学术研究的基础,只有博览群书,才能汲取各种知识养分。
读书的X围与数量直接决定了一个人思考问题的知识背景和理论研究平台。
理论刑法学研究的精品佳作之所以不多,表面上似乎是缘于理论刑法学的“阳春白雪”致使敢于知难而进研究理论刑法学问题的学者不多,其实是知识储备不够、理论功底薄弱之故。
胸中没有丘壑,笔下自然“言语无味,面目可憎”,启人心智的深邃思想又怎么能够横空出世?所以,学问家务求开卷有益,但这里的“开卷”,是一种超越了利害和技术的境界,而不是为写书而去翻书、查书、用书的“开卷”。
可以说,只有在超越了功利目的的博览群书,只有广泛涉猎法学、历史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乃至于自然科学等学科著作,只有及时了解和把握学术发展以及司法改革的最新动态,刑法学研究才能真正向纵深方向推进,刑法学论著也才真正具有跨越时空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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