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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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6号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6号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6号)《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认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人寿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保险保障基金21条解读

保险保障基金21条解读

保险保障基金21条解读摘要:1.保险保障基金的概念和作用2.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21条的内容解读3.保险保障基金的作用和意义4.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正文:保险保障基金(Insurance Protection Fund)是指根据《保险法》规定,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用于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法定基金。

其重要作用在于在保险公司被撤销、破产等特殊情况发生时,向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

其中,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场景和程序。

这条法律规定,当保险公司出现被依法撤销或破产的情况,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时,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启动使用。

此外,如果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时,保险保障基金也可以依法启动。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需经过严格的程序。

首先,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决定是否启动使用。

其次,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需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最后,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结果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在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非常严格,遵循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

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这些基金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动用,只有在保险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或破产等情况时才会启动。

总的来说,保险保障基金是我国保险市场的重要风险防范机制,其存在和运作旨在保障广大投保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通过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我国保险市场在面临风险和挑战时,有了更强的抵御能力。

投保人可以放心购买保险产品,享受保险保障,无需担心保险公司破产等风险。

保险保障基金的第21条,是我们理解保险保障基金运作的重要依据。

它明确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条件和程序,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

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而言,了解和掌握这一条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31•【文号】保监发[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80号2010年7月31日)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遵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不动产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财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26号二00五年三月十日)各保险公司:为了做好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工作,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年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保障基金专门帐户中国保监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两个专户。

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应将保险保障基金缴入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专户,人寿保险公司(含养老金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应将保险保障基金缴入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专户。

帐户的具体信息如下:户名: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帐号:020009682900008888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户名:中国保监会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帐号:020009682900006661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二、保险保障基金缴纳额的确定(一)对《管理办法》施行前,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截至2004年末累计已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在今年内分批缴入保险保障基金专户。

在2005年3月31日前应将累计提取额的50%缴入保险保障基金专门帐户,剩余的50%部分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缴清。

(二)《管理办法》施行后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缴工作。

(三)季度预缴额按照以下方法确定:1.上年度经营期满一年的,以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的四分之一作为本年度的季度预缴额;上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或在本年度开业的,实行定额预缴,每季度预缴额为2万元。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1【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日期】 -09-11【生效日期】 -09-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二○○八年九月十一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理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五条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业稳健经营为使用原则,依法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行为,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本通知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处于初创期至成长初期,或者所处产业已进入成长初期但尚不具备成熟发展模式的未上市企业。

二、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累计管理创业投资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二)为创业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5名专业投资人员,成功退出的创业投资项目合计不少于10个,至少3名专业投资人员共同工作满5年;投资决策人员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其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企业管理运营经验;(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管理的不同资产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四)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五)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业
务监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9.06
•【文号】保监财会[2007]1143号
•【施行日期】2007.09.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业务监管
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7〕1143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寿发〔2007〕180号)以及《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相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寿发〔2007〕18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保险公司提取、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内容和范围是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根据《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5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6号)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16号)确定的。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不能改变保险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范围和标准。

在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修改之前,你公司仍须按既定原则提取、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保障基金。

二○○七年九月六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为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对2008年颁布施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共七章39条,分别为总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

将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银保监会提出方案,商有关部门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调整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上限,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暂停缴纳上限分别由占公司总资产的6%、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1%。

二是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相关财务要求。

要求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各自作为独立会计主体进行核算,严格分离;延续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等规定;进一步允许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可相互拆借,具体拆借期限、利率及适用原则报经银保监会批准后施行。

三是优化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

丰富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情形,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的拟定”的权利;新增“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期限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视情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等必要监管措施”的表述。

四是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

界定保单利益的范围;明确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同样的救助规定;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外的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规定其救助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法,救助标准按照人寿保险合同执行;在现行办法基础上,明确另行制定人寿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等的具体救助办法;新增“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利益后,即在偿付金范围内取得该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等同于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清偿顺序的债权”的表述,进一步明确债权转移关系;明确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对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破产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监事和相关管理人员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保单利益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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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釜底抽薪”收购新华人寿股权2007年05月27日 22:12 《财经》杂志网络版于宁苏丹丹季敏华/文新华人寿成为保险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第一案例的原因,系于掌控这家中国第四大寿险公司八年之久的董事长关国亮一身5月18日,一个普通的周五。

上证综指正在4000点之上胶着缠绵;中国人民银行即将“三管齐下”,宣布加息、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扩大人民币汇率每日波幅。

也在这一天,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们见证了中国保险业又一个第一例——中国保监会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新华人寿,中国第四大寿险公司,尴尬地处于这个“第一例”的核心。

《财经》获悉,新华人寿的15家股东收到了来自中国保监会的一则书面通知。

通知称,将动用保险保障基金,购买隆鑫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格林岛投资有限公司、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新华人寿的股权。

这三家股东分别持有新华人寿10%、7.51%和5.02%的股权,合计持有22.53%股权,共2.7亿股。

这是保险保障基金自2005年成立以来的第一次运用。

《财经》记者获悉,此次股权定价为每股5.99元,较之原股东当年平均3元的入股价有近1倍增幅。

购买总共动用保险保障基金超过16亿元,在去年底总规模达80亿元的保险保障基金中占到两成。

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是保险公司在按照各类业务收取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缴纳,其运用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险保障基金用于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以及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

年轻的中国寿险行业曾经历过全行业的“利差损”挑战,却还没有一家寿险公司出现需要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化解风险的局面。

新华人寿,这家总资产近千亿元、2006年保费收入达到260亿元的中国第四大寿险公司,到底出现了什么危机?可能只有处于漩涡中心的前任董事长关国亮最清楚这一切。

这个近年间牢牢掌控新华人寿的市场强人之作为,与经济学家所说“内部人控制”何其相似;而保监会安排收购权益的三家公司主体,又正是关氏关联公司。

如今,关国亮看到了权力基础被釜底抽薪的一刻。

不倒“强人”中国保监会的调查初步发现,关历年擅用新华人寿资金累计近130亿元,至今尚有26亿元未还关国亮,47岁,哈尔滨人。

1983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先就职于黑龙江省财政厅,又于1992年“下海”加入民营企业东方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实业)。

在东方集团(全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11)上市后,关国亮曾任职至总会计师和副总裁。

1998年,他在东方集团投资的新华人寿担任董事长。

在2006年10月8日之前,关国亮已控制新华人寿整整八年。

在这一天,中国保监会宣布暂停关国亮履行董事长职责,工作移交给总裁孙兵,关的权力被事实终止。

此前的9月23日,保监会开始对新华人寿展开“例行现场检查”,启动了对关国亮历年擅用新华人寿资金的调查。

三个月后的12月27日,他的董事长职务被正式免除。

表面上被剥夺了权力的关国亮并未完全落于下风。

即便在2006年10月后巅峰不再,凭借过去八年间逐步隐秘掌控手中的新华人寿股权,凭借在公司内外编织的庞大网络,他的影响力仍无时不在。

中国保监会的调查初步发现,关国亮历年擅用新华人寿资金累计约130亿元,届时尚有26亿元未还。

资金或被拆借给形形色色的利益伙伴入股及控制新华人寿,或用于大规模违规投资或拆借。

关氏曾向保监会承诺还钱,然而至今未还。

调查结果曾计划在2006年底公布,但至今无果。

保监会需要确保新华人寿被挪用的巨额资金安全返回。

这些资金被注入庞杂的投资网络,相当一部分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归属新华人寿。

监管者希望始作俑者配合,以解开所有复杂的勾连,实现产权的平顺交接。

然而,配合的局面始终未有出现。

新华人寿部分股东对旷日持久的内部调查日益失去耐心,希望将关移交司法,希望查处更加透明有效,更期望正常行使股东权。

新华人寿,这家拥有940亿元总资产、逾千分支机构和14万名员工的身形庞大的保险公司,受关国亮事件调查迁延不决的影响,如今正处于公司成立来迷乱的时期:本届董事会早在2005年12月即告届满,迟迟不能依法改选;15家股东陷于“倒关”、“拥关”之争长达两年,企业发展失去航向;保费收入增速放缓,大大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严重不足,业务拓展亦受到冲击……作为上述一切的源头与核心,“强人”关国亮仍在施展抗衡各方压力。

目前已知,他派人参与了去年末新华人寿股权的拍卖;希望利用其拥有很大控制力的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深圳航空)收购新华人寿的股权;乃至在被保监会催讨资金的紧急关头,仍能调动5亿元资金增资深圳航空;在去年末被免去董事长职务后,他曾表示“我还要回来”……他执掌新华人寿的时间与中国保监会的历史一样长。

年轻的中国保监会亦面对着一道并不轻松的监管课题、一名大胆且强悍的被监管者。

这一事件的走向广受关注,成为中国保险业危机处置过程中的历史性标本。

三月期限尽管一再失期,关国亮不是没有能力归还对新华人寿的巨额欠款。

分析普遍认为,他要用这笔钱扩大股权基础,在新华人寿股东对峙格局中重占上风,最终卷土重来2006年9月23日,星期六。

根据新华人寿部分股东就关国亮违规投资向国务院的举报,中国保监会开始对新华人寿进行“例行调查”。

之后的“十一”长假,关国亮未能出境赴美探亲。

然而,性格坚决的关国亮不会轻言放弃。

“他胆子真大,9月30日他还要求公司财务部给他转出一笔资金,说几天后就能回来。

”新华人寿一位内部人士说,“但这怎么可能呢?”接受调查后,关国亮向保监会派驻新华人寿的调查组信誓旦旦:可以偿还所有挪用的资金,但要给时间。

双方初定的还款期限为一个月。

根据举报,关国亮挪用新华人寿资金至少用于三种用途:——第一类是对京城中心长安街边上的几处房地产投资,这些投资事后被确认为新华人寿的隐形投资,但产权长期握于“关阵营”手中。

——第二类是对“关阵营”公司的融资。

这些公司利用新华人寿的资金入股新华人寿。

当2004年关国亮筹建新华保险控股集团(下称新华控股)时,同样从新华人寿腾挪巨资打入关联公司账户,用于入股这家上游金融控股公司。

——第三类是记在“关阵营”名下的投资和拆借,包括在北京、哈尔滨等地的各项投资,也包括对远离京城2000公里外的深圳航空的融资拆借。

其资金源头仍是新华人寿。

保监会的调查启动之后,新华人寿三项最大的隐形投资被陆续追回,分别是位于北京永安里长安街南侧的高21层的新华保险大厦、位于长安街沿线万寿路地铁站北角的西贸中心大厦,以及位于长安街上北京饭店的二期扩建工程——“北京宫”。

2006年10月底,约定的一个月还款期来临,关国亮未能履约。

此时,新华人寿被挪资金余额尚有约2 7亿元之巨,主要包括关国亮曾经安排的拆借给关联股东的数亿元入股款,和关氏自2006年以来用于偿还私人债务而从新华人寿挪用的约10亿元,以及拆借深圳航空的数亿元。

关国亮再次要求两个月宽限。

但在最后期限到来时,上述巨资仍未归还。

在承诺还钱的三个月内,关氏仍以董事长身份,出入北京莲花池西里8号的新华人寿总部。

这一次,本身也在承受各方巨大压力的监管部门已失去耐心。

“12月22日到24日,保监会一条一条地和关国亮对账,他表示对一些事情并不知情,但在看到自己的签字后,最后都承认了。

”一位知情人说。

2006年12月25日,星期一。

保监会要求新华人寿召集董事会。

27日上午9时,董事们陆续来到公司总部。

保监会官员在会上宣布,关国亮违规运用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等领域,因此“责令新华人寿调整关国亮的董事长等职务”。

关国亮本人没有出席董事会。

“他之前还不知道要被免,一直拖到11点才在辞职书上签字。

”新华人寿一位董事说,“这个最关键的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就好说了。

”然而事态复杂远超预想。

让关国亮离开董事长一职,并不意味着关氏强力抵抗的结束。

时至今日,登录新华人寿官方网站,在机构介绍中,只能找到“总裁办公室”、“监事会”等,对“董事会”的介绍付诸阙如。

尽管解除关国亮董事长职务之举由新华人寿董事会做出,但尴尬之处历历在目——作出这一决定的董事会,届满已有18个月之久。

新一届董事会次次难产,与关国亮富有创造力的节节抵抗相契。

在去年10月失权以后,关国亮竭尽全力重固根本。

尽管一再失期,关国亮不是没有能力归还对新华人寿的巨额欠款。

分析普遍认为,他要用这笔钱扩大股权基础,在新华人寿股东对峙格局中重占上风,最终卷土重来。

这个游戏,在他掌控新华人寿的时候,曾那么如鱼得水。

谁的新华人寿?2003年成型的新华人寿内部强大的“关阵营”,相当一部分股东的入股资金涉嫌来自新华人寿本身1998年出任新华人寿董事长时,年仅38岁的关国亮是来自哈尔滨的“东方系”股东代表。

1992年加盟东方实业之后,关国亮曾是老板张宏伟的属下,但很快以其资本运作的“先知先觉”建功立业。

在帮助东方集团于1994年成功上市后,关国亮出任了上市公司总会计师。

后来,他又成为东方实业主管财务的副总裁,并兼任东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财务)董事长。

此后数年,关国亮已经从张宏伟的得力助手演变为合伙人。

在东方集团的母公司东方实业,张宏伟持股三成余,居控股地位,而关国亮持股约一成。

1996年,正是在关国亮的谋划和操作下,东方集团参与发起新华人寿。

1998年,关国亮接替前任李福臣成为新华人寿董事长。

这是他人生中的转折点,从此由哈尔滨迈向更为广阔的资本舞台——北京。

关国亮的能力和精明有目共睹。

新华人寿成立前三年,仅靠北京分公司支撑业务。

关氏入主后迅速扩大分支机构,至2002年即已完成全国网络布局。

至2003年,公司保费收入171亿元,占据国内寿险市场份额5.7%,奠立中国第四大寿险公司的地位。

2000年,关国亮筹划新华人寿上市,当年8月,引进苏黎世保险集团、国际金融公司、日本明治生命保险公司、荷兰金融发展公司等四家外资股东。

公司向四家外资发行1.992亿新股,每股5.25元,新华人寿股本金由此增至8亿元;翌年初,再通过将资本公积金中的溢价认购股份的4亿元转为资本金,从而增至12亿元。

此时,外资合计持股达金融机构外资持股上限24.9%。

引资后三个月,关还曾启动了“内地保险第一股”的上市进程。

2003年6月,保监会原则同意新华人寿上市,计划融资40亿元,但因实际可发行规模大大低于预期,上市计划于2004年10月宣告中止。

而在2003年至2004年间,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相继在海外成功上市。

上市不成并未挫伤强人关国亮的斗志,他依然引领新华人寿沿快车道飙进。

2000年以来,公司保费收入几乎连年翻番。

“我喜欢快节奏。

”关国亮曾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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