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事业单位等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事业单位等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鄂价费[2008]209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事业单位等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8〕209号)各市、州、县物价局: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其服务和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部分重要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带有一定垄断性的,或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实施的,以及其他一些具有公益性、非盈利性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服务性收费的监管,将其纳入备案管理的范围,规范其收费行为,维护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主要包括:(一)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批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服务性收费;(二)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举办的学历教育收费;(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收费;(五)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六)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中小学生自愿参加的学科竞赛活动收费;(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八)各级红十字会举办的救护培训收费;(九)省级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驻外省、市、区办事机构发生的服务性收费;(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需要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其他服务性收费。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上述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以及《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长令第52号)的规定,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矿山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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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矿山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矿山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491号2013年12月26日)省安监局:《关于矿山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粤安监函〔2013〕446号)悉。
经研究,现就矿山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矿山救援服务收费项目矿山救援服务收费分为矿山技术救援服务收费和事故抢险救援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矿山技术救援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矿山技术救援服务主要内容:1.矿山救护队对所服务的矿山企业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协助消除事故隐患;2.矿山救护队协助所服务的矿山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职工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工作;3.参加审查所服务的矿山企业应急预案或事故预防处置计划;4.矿山救援协议明确的其他事项。
(二)矿山技术救援服务费收费标准具备三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为矿山企业提供技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广东省矿山技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表》)。
已签订矿山救援协议并支付矿山技术救援服务费的矿山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无需另行支付事故抢险救援费。
三、矿山事故抢险救援服务收费标准(一)矿山救护车、指挥车(包括装备车、气体分析化验车、宿营车)使用费收费标准:1.救援往返途中,按5元/车.公里计收(含往返的燃油费、路桥通行费等,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2.在事故救援现场,按200元/车.天计收(不足1天,按1天计算)。
(二)其他运输抢险救援物资的车辆发生的运输费用按实际收取。
(三)为便于抢险救援指挥开通卫星通讯时,通信费用按实际收取。
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短期培训收费管理,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机关以及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短期培训收费的审批及管理,促进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以及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及经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和省政府规章开展的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收费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申报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有下列依据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培训收费项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3、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4、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5、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符合第二、三条规定举办的培训班,经批准可以收取培训费。
如果上级或同级财政已经安排了相应培训经费的,不得再收取培训费。
第五条凡不具有行政职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其收费一律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
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价行函[2011]2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1.31
【实施日期】2011.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价行函〔2011〕25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陕安监管函〔2010〕355号)收悉。
为保证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正常开展,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经研究,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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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各市物价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收费文件规范化管理,维护收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收费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决定废止收费文件104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山东省物价局2015年3月9日附件;font-size: 29px">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序号文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1[1992]鲁价涉字第20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档案局举办《档案干部继续教育电视讲座》收费标准的批复2鲁价涉字[1992]第32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和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1992]鲁价涉字第3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博物馆开展有偿服务收费的批复4[1993]鲁价涉字第1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电教馆复制录制电教教材收费的批复5鲁价涉发[1994]14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电视会议正常运行经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鲁价涉发[1994]26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7鲁价涉发[1995]10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三项技能培训收费的批复8鲁价涉发[1995]12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训练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9鲁价涉发[1995]14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0鲁价涉发[1995]26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11鲁价涉发[1996]29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师范专科升本科考试收费标准和普通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12鲁价涉发[1996]35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的通知》的通知13鲁价涉发[1996]7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商标代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4鲁价涉发[1996]17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批复15鲁价涉发[1996]20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开发收费标准的批复16鲁价费发[1997]35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标准计量职工中专与美国杜波伊斯商学院合作办学学生培养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7鲁价费发[1998]5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辅导班收费标准的批复18鲁价费发[1998]13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中美合作现代职业外国语学校学生培养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19鲁价费发[1998]14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著作权登记费和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0鲁价费发[1998]21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才流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1鲁价费发[1998]28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办理高校进口教学仪器设备收取服务费的批复22鲁价费发[1998]39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台点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3鲁价费函[1998]7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24鲁价费发[1999]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25鲁价费发[1999]14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6鲁价费发[1999]30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27鲁价费发[2000]98号山东省物价局、农业厅关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8鲁价费发[2000]115号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9鲁价费发[2000]181号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统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0鲁价费发[2000]40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林业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31鲁价费函[2000]9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收费年度审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32鲁价费发[2001]53号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3鲁价费发[2001]7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4鲁价费发[2001]8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35鲁价费发[2001]132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车队汽车出租价格的批复36鲁价费发[2001]16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济南铁路局有线电视台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7鲁价费发[2001]17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市人才招聘会门票收费标准的批复38鲁价费发[2001]29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地税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补充通知39鲁价费发[2001]34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出国预备学校外语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40鲁价费发[2001]40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1鲁价费发[2001]41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42鲁价费函[2001]8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招生收费有关问题的函43鲁价费发[2002]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梁济运河堤防养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44鲁价费发[2002]1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复制录制农业科技电视片收费标准的批复45鲁价费发[2002]5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46鲁价费发[2002]13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自学考试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47鲁价费发[2002]17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48鲁价费发[2002]1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等高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的通知49鲁价费发[2002]24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50鲁价费函[2002]4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招生报名考试费的复函51鲁价费函[2002]108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价格问题的复函52鲁价费函[2002]13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复函53鲁价费函[2002]13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安置退役士兵有偿转移费收费标准的复函54鲁价费函[2002]16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55鲁价费发[2003]9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56鲁价费发[2003]9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57鲁价费发[2003]14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学生用计算器价格的复函58鲁价费函[2003]3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曲阜师范大学日照学院变更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复函59鲁价费函[2003]8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公安专科学校面试体能测试收费问题的复函60鲁价费发[2004]6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61鲁价费发[2004]4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国际教育合作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62鲁价费发[2004]1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工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批复63鲁价费发[2004]18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64鲁价费函[2004]4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5鲁价费函[2004]5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科技大学与法国高等计算机学院联合培养学生收费问题的复函66鲁价费函[2004]9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铁路局党校学员住宿费的复函67鲁价费函[2004]10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付费数字电视及数据广播节目收费问题的函68鲁价费发[2005]5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与新加坡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9鲁价费发[2005]6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70鲁价费发[2005]18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工会管理干部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71鲁价费发[2005]18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烟台职业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72鲁价费函[2005]2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73鲁价费函[2005]2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专升本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74鲁价费发[2006]4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专业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75鲁价费发[2006]7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批复76鲁价费发[2006]8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问题的批复77鲁价费发[2006]11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专升本学生收费问题的通知78鲁价费函[2006]5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复函79鲁价费函[2006]9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批复80鲁价费发[2007]1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81鲁价费发[2007]17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业军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82鲁价费发[2007]29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中医药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83鲁价费发[2008]15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通知84鲁价费发[2008]10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5鲁价费发[2008]13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费收费问题的批复86鲁价费函[2008]1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刘公岛景区票价体制改革问题的复函87鲁价费发[2009]2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88鲁价费发[2009]3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89鲁价费发[2009]3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经济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0鲁价费发[2009]6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91鲁价费发[2009]19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92鲁价费发[2010]2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建筑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3鲁价费发[2010]1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4鲁价费发[2010]251号山东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5鲁价费发[2010]2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6鲁价费函[2011]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97鲁价费函[2011]1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8鲁价费函[2011]6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影视动画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99鲁价费函[2011]7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100鲁价费函[2011]8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实验中学中美高中课程班收费问题的复函101鲁价费函[2012]6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102鲁价费函[2012]12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103鲁价费函[2013]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妇幼保健档案IC卡工本费标准的复函104鲁价费函[2013]8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结束——。
山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鲁财综[2008]8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08〕83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各市财政局、物价局: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环境,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时,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等所需要的经费,给予必要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同时,对不履行行政职能、未发生征收额或已转为经营性收费的,均不得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对将取消的74项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09年1月1日前征收的收费资金,仍按原规定渠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四、要认真落实已公布取消的各项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到物价、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对各级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03年6月19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急救医疗体系第三章急救医疗管理第四章职责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急救医疗管理,规范急救医疗活动,完善急救医疗体系,提升急救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急救医疗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症患者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进行的院前急救医疗、院内急救医疗和社会急救活动。
本条例所称院前急救医疗,是指由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院内急救医疗,是指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院内急救医疗机构)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紧急救治和监护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是指由非急救医疗人员现场实施的救护患者的活动。
第四条急救医疗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建立与人民群众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急救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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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陕价费调发[2002]13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12.24
【实施日期】2002.12.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群众性
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2]134号2002年12月24日)
省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申请》(陕红发[2002]39号)收悉。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函[2002]247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的复函》(陕财办综[2002]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由各级红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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