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3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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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原文以及新旧对比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是当前建筑行业中备受关注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对这两份文献的原文进行详细解读,并进行新旧对比,以便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变化和影响。

一、住建部37号令原文住建部37号令发布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颁布实施。

该号令主要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住建部37号令的原文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以上是住建部37号令的主要章节,详细内容请参考正式发布的法规文件。

二、建质办31号文原文建质办31号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主要对住建部37号令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解释和补充。

以下是建质办31号文的原文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四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质办31号文对住建部37号令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考正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新旧对比对比住建部37号令和建质办31号文,可以看出以下变化:1.章节内容调整:在两份文件中,同样包含总则、质量控制、管理、鉴定、事故处理等章节,但具体内容进行了一些调整和细化。

新版文件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事故报告与处理、质量监督与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2.规定细节补充:建质办31号文在对住建部37号令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时,对于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于工程验收的程序、质量事故的处理流程、质量监督的具体要求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实施细则。

3.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质办31号文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中,特别强调了诚信体系的建设。

通过加强资质管理、诚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了建筑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和信用度。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2021年5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颁布第37号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31号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两项新法规。

一、第37号令第37号令主要围绕着以下5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规定了建筑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按照第37号令的规定,建筑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专业资质或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方可向社会提供建设工程设计、建造、施工监理等服务。

此外,还要求各级建筑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入市行为进行严格审批把关,只有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场主体才有资格进入市场。

2.加强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第37号令规定,各级建筑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建设工程予以处置,严禁出现质量问题。

同时,对存在问题的建筑项目进行整改,并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奖励。

3.规范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37号令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内容应当涵盖工程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工程周期等方面的内容,力求合同合理、公平、合法。

如果出现合同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加强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根据第37号令的规定,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评价制度,并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对存在问题的建筑项目要求限期整改,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5.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处第37号令强调,对于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31号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31号文件主要围绕以下3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相关内容第31号文件要求,工程验收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

【文档模板范本】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性工程的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性工程是指由于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工程技术问题或其他原因,可能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工程。

第三条依据本条例,对危险性工程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危险性工程的全国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性工程的分类第五条危险性工程按照其可能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类。

第六条特别重大危险性工程是指:(一)利用核能、大型水坝、大型化工装置等可能对重要城镇、重点工程和大量人口造成毁灭性影响的危险性工程;(二)重大事故后再建设的危险性工程。

第七条重大危险性工程是指:(一)石油化工、煤炭、冶金等行业的重点危险性工程;(二)在城市中心区、大型交通干线旁边、文物古迹保护区附近等安全防护要求高的地区建设的危险性工程;(三)其他可能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危险性工程。

第八条较大危险性工程是指:(一)建设在防洪堤段内、对防洪工程安全构成威胁的危险性工程;(二)城市轨道交通、电力、通讯、热力等公用事业及流动人口密集的场所的危险性工程;(三)其他可能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危险性工程。

第九条一般危险性工程是指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影响相对较小的危险性工程。

第十条危险性工程的评估应遵循风险分析、全过程管理和公开透明等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

第三章危险性工程的管理第十一条危险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危险源辨识与分级管控方案,并建立健全危险源闭环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危险性工程的建设、改建、扩建、重建、验收、竣工等活动,应当依法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

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文档】住建部37号令及建质办31号文件宣贯【文档摘要】该文档旨在全面宣传住建部第37号令及建质办第31号文件,详细介绍了其中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以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同时,附件部分了相关附件供参考。

【正文内容】一、住建部第37号令1. 立法目的住建部第37号令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住房建设领域的各项工作,促进住房建设的安全和质量,保护购房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2. 主要内容该令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求;(2)住房建设项目的施工及验收要求;(3)住房建设项目的使用管理要求;(4)住房建设项目的维修养护要求。

二、建质办第31号文件1. 文件内容建质办第31号文件主要对住建部第37号令进行了具体解释和细化,明确了各项规定的操作细节和实施要求。

2. 主要要求该文件主要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求的具体内容和标准;(2)住房建设项目的施工及验收流程和要求;(3)住房建设项目的使用管理措施和责任规定;(4)住房建设项目的维修养护程序和要求。

【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住建部第37号令全文2. 建质办第31号文件全文3. 住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参考模板4. 住房建设项目施工验收流程示意图5. 住房建设项目使用管理手册范本6. 住房维修养护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简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工作的国家级部门。

2. 37号令:指住建部第37号令,即《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3. 建质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简称,是住房建设领域的监管部门。

4. 31号文件:指建质办第31号文件,即《对住建部第37号令的解释和细化文件》。

【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与实际需求存在差异。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文档模板]主题: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引言:旨在详细介绍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的相关要求和执行细则,以促进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正确执行并控制危险性工程,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概述、要求、执行细则、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一、概述: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是为了规范危险性工程及其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将详细介绍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二、要求:本部分将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的主要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 定义危险性工程的范围和分类;2. 详细说明危险性工程的报批、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的要求;3. 强调工程单位责任、监管要求及处罚措施等;4. 提出危险性工程管理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三、执行细则:本部分将详细说明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的执行细则,包括但不限于:1. 危险性工程的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2. 危险性工程的设计规范和要求;3. 危险性工程的施工管理和安全措施;4. 危险性工程的验收标准和程序;5. 其他具体执行细则和注意事项。

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附件一:住建部令第37号全文;2. 附件二:危险性工程申请材料模板;3. 附件三:危险性工程设计规范;4. 附件四:危险性工程验收标准;5. 其他附件如有特殊要求,请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相应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第37号令文件,包括危险性工程的管理要求和相关规定。

2. 危险性工程:指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

3. 施工单位:承担危险性工程施工任务的组织或个体。

4. 监理单位:对危险性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体。

5. 监管部门:负责危险性工程管理和监督的政府部门。

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1. 危险性工程设计规范不明确;2.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管不力;3. 监管部门资源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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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 危险性较大的分户柿子建筑物工程安全检查规范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术语和定义
第二章工程建设前的安全检查
第一节筹建单位的职责
第二节工程设计单位的职责
第三节勘察单位的职责
第四节施工单位的职责
第五节监理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施工安全措施
第一节施工准备阶段安全措施
第二节地下工程安全措施
第三节主体结构施工安全措施
第四节临时设施安全措施
第五节吊装安全措施
第六节模板和脚手架安全措施
第七节装饰装修施工安全措施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安全检查第一节竣工验收前安全检查的职责第二节竣工验收前安全检查的内容第五章工程使用中的安全检查
第一节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
第二节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检查
第三节建筑物保养和修缮安全措施
第六章附则
简要注释如下:
本文档详细规定了工程建设前、施工中以及竣工验收前和使用期间,各个阶段需要进行的安全检查职责、安全措施,旨在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行政文书,具备法律效力;
2. 工程建设前:施工工程建设前即筹建阶段、设计阶段和勘察阶段;
3.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
4.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
5. 主体结构:工程建筑物主体的支撑结构。

住建部31号文件37号令

住建部31号文件37号令

住建部31号文件37号令文档标题:住建部31号文件37号令范本一、前言1.1 缘起为了加强住房建设管理,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促进城市和社会经济发展,住建部起草了本文件。

1.2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住房建设管理行为,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保障人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合用范围本文件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开辟商、施工单位和相关企业个体户。

三、主要内容3.1 建设项目审批所有住房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须提供规划、设计、施工方案等资料,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3.2 工程标准与质量控制住房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建造质量达到符合规定要求的水平。

3.3 建造安全监管住房建设过程中应进行现场监控,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4 信息公开住房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公开透明,方便社会监督。

各部门应及时发布相关资料。

四、责任与义务4.1 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负责全面监督住房建设工作,确保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障人民基本住房需求。

4.2 开辟商要严格按照像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建造工程质量,确保房屋安全、舒适。

4.3 施工单位应制定科学的工程施工方案,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建造质量。

五、附则5.1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5.2 本文件解释权归住建部所有。

六、注释6.1 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指住建部门及其下属的各级住建机构。

6.2 开辟商:指房地产开辟公司或者个体经营者。

6.3 施工单位:指承包建造工程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7.1 审批:指依法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的行为。

7.2 标准:指国家制定的业界公认的标准。

7.3 质量控制:指对建造工程质量进行专门的监测和管理。

7.4 安全监管:即对建造安全进行监测和管理的行为。

总结本文档旨在规范住房建设管理行为,保障人民基本住房需求。

其中,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标准与质量控制、建造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是主要内容。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

住建部令第37号及相关危险性工程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令。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工程中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缺陷或危险,对下列工程实施危险性工程审查:(一)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拱桥、特大跨径悬索桥和斜拉桥、隧道、地下工程、坝、堤、渠、管和其他工程;(二)采矿、石油、天然气开采等危险性工程中的建设工程;(三)化学、石化、医药等危险性工程中的建设工程;(四)采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非传统结构的建设工程。

第二条危险性工程应当在编制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提出申请,由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审查。

危险性工程审查费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条危险性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在编制施工图前,应当对工程结构,地基基础,材料设备的选用以及施工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

设计单位应当编制风险预评价报告,并提交申请单位备案,并在传统设计文件中体现所有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控制措施。

服从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的结果,把安全措施纳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中,为防止危险事故发生提供保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按照本令规定实施审查的危险性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审查意见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范围、结构形式、采用的材料、设备和工艺。

第五条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标准、规范和法规的要求,对危险性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危险性工程的施工进行检测。

第六条危险性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同时参加。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危险性工程的监督和检查由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现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问题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第八条违反本令规定从事危险性工程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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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
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
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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