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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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

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

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三府【2013】94)第一条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综合质量,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下列建筑物或构筑物属违法建筑:(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四)对违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林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的;(五)非法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进行建设的;(六)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对违法建筑现象严重的区域或重点项目区域进行设点拦截,堵截违法建筑所需建筑材料流入特定区域.具体方案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镇政府、区管委会规划所对群众因正常居住需要申请报建手续的,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诚信从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有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设计的,将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并列入三亚市不诚信工程设计企业名单。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仍为其施工建设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依法扣押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具。

Asc‘第四条违法建筑的调查和处理,按以下职责分工执行:(一)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打击违法建筑政策的宣传,加强对村民非法买卖土地和毁林占地建房行为的巡查、登记和上报工作,并将情况每半月上报镇政府或区管委会.(二)镇政府、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函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在调查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的有关非法占用、买卖土地和毁林占地建房的行为,应及时分别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对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管辖的镇人民政府进行立案查处,并组织强制拆除。

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办法

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办法

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4•【字号】•【施行日期】200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办法(2000年9月14日)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担任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县(市)直属机关科(局)级领导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和省(市、县)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领导干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而不公开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第四条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一)限定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二)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有承包资质等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招标项目投标的;(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四)采取各种不正当方式,干预、影响招标项目的评标过程和结果的;(五)违法决定、擅自指定招标项目的中标单位的;(六)强迫、授意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将承包的工程项目或中标项目肢解转让或分包给领导干部指定的单位或个人的;(七)指定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商、供应商的;(八)干预、影响建设工程项目正常发包承包或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行为。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琼建质函〔2024〕176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工作,通过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释法,不断推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水平提升,现将我省202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一:三亚市查处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案2023年9月,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三亚市海棠区南田居海棠湾六和悦城(二期)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按照装配式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擅自将3#楼进行实地现浇筑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棠分局于2024年3月对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海口市查处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2024年3月,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紫竹园二期(二标段)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临边防护缺失、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等事故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于2024年5月对承建该项目的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白沙黎族自治县查处东方市建筑工程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2023年2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白沙黎族自治县芭蕉湖商贸中心(一期)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物料提升机司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执法建议书。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海府[2013]214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13〕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已经2013 年8 月29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29日海口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口市联合查处违法建筑管理工作规定》、《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本办法实施之前建成的违法建筑的查处。

第三条对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应当坚持既要严肃处理,又要符合客观实际,既要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行为,又要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的原则,重点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区分对待、分类处置。

第四条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分类处置工作。

市市政市容、规划、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辖区人民政府做好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

第五条以下违法建筑予以全部拆除:(一)以获取拆迁补偿为目的而新建的;(二)占用基本农田的;(三)占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物流仓库、加工厂、4S 店等非农业设施,且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四)未经依法批准取得或以私下转让等方式非法侵占土地建设,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可以暂缓拆除的;(五)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修建的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可以暂缓拆除的;(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

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1月27日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筑,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

城镇违法建筑是指城市、镇、特定地区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乡村违法建筑是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筑工作。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城镇违法建筑。

国土、公安、建设、住房、水务、文体、园林绿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消防以及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查处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乡村违法建筑。

第五条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的覆盖率,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制。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琼建质〔2021〕206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建质〔2021〕206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今年以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多发频发,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同比双上升势头,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存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力,监管职责不清、监管出现盲区,打击非法违法施工力度不够等突出问题。

为坚决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按照省委、省政府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9月17日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近期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双上升势头,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省厅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开展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

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惨痛教训,按照“全面检查、严格执法、彻底整治”要求,坚持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督导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全力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三府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5日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20〕4号)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实施〈海南省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函》(琼建质函〔2021〕4号)及我市“两违”整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源头防范、属地管理、全面清查、依法整治”的原则,并与我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查清城市建成区既有房屋建筑和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基本信息和审批情况,落实建设、使用、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有序推进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

通过三年努力,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控机制和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产权所有者主体责任落实,基本消除各类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领导小组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统筹协调,有效解决清查工作过程中的难点重点问题,特成立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三亚城乡规划管理有序实施,确保省市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查处和打击当前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相关职能部门、区工委和管委会及镇委镇政府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实行网格化管理机制,全面开展违法抢建行为的防控工作。

对在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抢建的违法建筑,要从快、从严、从重打击,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对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城乡规划,且满足质量安全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没收实物或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工作。

根据《三亚市拟拆除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及成片小产权房群工作职责分工责任表》所确定的30个项目,均由属地区镇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执法分局(大队)、公安派出所、国土所、规划建设所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相关的查处和打击违法建筑工作。

在今年7月20日前,每个项目均要成立一个联合工作组,并将情况上报给市政府督查议案室。

联合工作组主要任务是在今年8月10日前查清违法建筑的抢建时间、建筑面积、业主姓名及户籍地址,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对违法建筑的立案查处和登记造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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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11.27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5号)
《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7日
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筑,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

城镇违法建筑是指城市、镇、特定地区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乡村违法建筑是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筑工作。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城镇违法建筑。

国土、公安、建设、住房、水务、文体、园林绿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消防以及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查处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乡村违法建筑。

第五条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的覆盖率,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遵守城乡规划
的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服从城乡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就发现的城镇违法建筑向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举报。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在受理举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在处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镇违法建筑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电子邮箱和统一的举报电话。

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筑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调查处理违法建筑。

第八条对正在建设的城镇违法建筑,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通知供水、供电企业停止提供服务。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施工现场。

第九条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筑,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筑,能够拆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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