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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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实物贵金属业务发展,加强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各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根据总行统一安排或同实物贵金属产品发行方或供货方签订协议,由各支行代销贵金属产品业务。

第四条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对象: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产品类别:(一)主要指黄金、白银及铂金等,贵金属产品主要表现为金银条、金银章、金银币、金银盘、金银牌及金银砖等。

(二)除上述产品外,镶嵌玉石、宝石类金银制品也视为贵金属产品。

第六条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交易时间为银行网点正常营业时间,并就部分业务的特殊性规定特定交易时间。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涉及前、中、后台的多个部门,各部门需相互配合,其职责:(一)零售金融部:为主管部门,在本行经营范围内开展贵金属业务,负责与供货方签订代理协议、产品订货、分配、销售业务的管理等;负责制定、修改实物贵金属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

(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账务及相关会计科目处理办法,检查督促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清算中心负责资金清算工作。

现金中心负责贵金属产品保管、调拨及出入库管理工作。

(三)信息科技部:配合各部门做好贵金属销售系统的开发、日常维护及系统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

(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风险控制、安全保卫、宣传策划等工作。

(五)各支行根据总行授权开办贵金属业务。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八条协议签订及准入标准总行零售金融部与供货方签订合作协议(经法律合规部合规审核),各支行不得与供货方另行签订协议。

各支行在开办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时需取得总行授权,并在授权范围之内开展贵金属业务。

第九条产品订货总行零售金融部根据各支行需求数量向供货方下达订货指令。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丰富本行代理交易业务品种,完善服务功能,增加本行中间业务收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规和要求,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物贵金属是指由本行代理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xx投资有限公司”实物贵金属产品,以及本行代理的其他贵金属产品。

第三条买卖代理销售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出售或回购实物贵金属,办理实物交割、代保管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涉及总行综合部、市场部、财务部、业务部等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分支机构。

各单位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促进业务发展。

总行各部门主要职责:(一)综合部1、负责全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市场宣传及全行性营销宣传资料的设计与审核。

12、负责监督、检查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3、负责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的交易部署、业务管理和营销推动。

(二)市场部1、负责全行客户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2、负责选择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方并商洽业务合作协议;3、负责对本行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管理、考核和奖惩;4、负责组织制定本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5、负责本行实物贵金属产品市场信息研究和市场营销推动;6、配合综合部做好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三)财会部1、负责制定本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科目、核算账户的设置;2、负责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3、负责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有关的重要单证、业务凭证的管理;4、负责汇总统计、审批各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需求计划,形成全行实物贵金属订购计划表,并向合作方订购实物贵金属产品;5、负责本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价格发布和产品信息维护;26、依据本行与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方订购合同,根据本行实物贵金属实际销售情况,办理实物贵金属产品的退换货和货款支付;7、负责根据各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产品销售量划拨销售手续费;8、负责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系统操作员角色分配和操作权限管理。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1. 背景实物贵金属是以金、银、铂、钯四种金属为主的贵重金属,具备保值、升值属性,广受投资者欢迎。

然而,实物贵金属的持有和交易需要依靠专业的管理和交易机构,因此需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

2. 相关法规目前我国有一系列针对实物贵金属管理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商品交易所规则国内有一些商品交易所可以提供实物贵金属交易服务,这些交易所会规定具体的交易细则和管理办法。

例如,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规定实物黄金和实物白银的交易需要在交易所注册才能进行,交易者需要遵守交易所规则,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2. 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法规定了证券公司的管理和市场行为,其中包括证券公司在实物贵金属交易管理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证券公司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合法、安全的实物贵金属交易服务。

2.3. 其他相关法规此外,还有一些与实物贵金属交易相关的法规,例如反洗钱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规的存在也会对实物贵金属交易的管理产生影响。

3.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在上述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我们建议制定如下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3.1. 实物贵金属交易的准入管理实物贵金属交易需要实行准入管理,投资者需在交易所完成注册,并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交易资金等资料,交易所需要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核,申请通过后才可进行交易。

3.2. 实物贵金属的保管管理实物贵金属的保管需要由交易所或专业的仓库进行,交易所或仓库应当确保实物贵金属的安全和完整。

交易所或仓库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资产安全。

3.3. 实物贵金属交易的撮合管理实物贵金属交易需要实现信息的对称性和撮合效率。

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应当建设完备的撮合系统,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撮合服务。

3.4. 实物贵金属交易的监管管理实物贵金属交易需要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定期对实物贵金属交易进行检查和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青岛农商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规范业务运作,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本行与合作单位进行业务合作,由本行营业网点柜台代理销售合作单位研发设计销售的贵金属产品。

实物贵金属产品包括各类贵金属纪念章(币)、金银投资型产品和工艺金银产品等。

第三条本行与合作单位进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遵循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依法合规和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各管辖行、营业网点及管理部门。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由总行市场发展部牵头组织,风险管理部、科技部、法律合规部、会计结算部、计划财务部、安全保卫部、中心金库等分工协作。

各部门职责如下:市场发展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管理部门和风险管控部门。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合作单位进行审慎尽职调查,进行业务洽谈、签订合作协议及业务准入;(二)负责对准入产品质量进行跟踪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合作单位进行及时退出;(三)牵头制订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确定工作任务目标并进行考核;(四)负责日常业务的管理及业务宣传推广;组织各管辖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培训工作;(五)负责组织业务风险管理及防控。

风险管理部负责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风险评估与评价。

科技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需求设计业务管理系统并进行业务系统的日常维护及升级等工作.法律合规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合规性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协议、制度办法流程等的审核确认.会计结算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核算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会计核算科目,制定业务核算办法。

计划财务部负责指导辖内各营业网点账务核算及代理手续费发票的开具等工作.安全保卫部负责协调、监督押运公司全面落实好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交接、配送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中心金库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保管及调拨部门,负责按照申请办理收货和保管;负责核对有关收货信息,做好出入库交接,严防信息泄密;负责定期对实物贵金属开箱(柜)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相关管理部门及开办本业务的各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合作公司”,指我行选定的、与我行合作开展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产品类别(一)投资型产品:销售后可提供回购服务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如投资型金条等。

(二)工艺型产品:销售后不提供任何形式回购服务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如金币(章)、金摆件等。

第五条产品品牌(一)合作公司的独立品牌;(二)我行与合作公司协商确定的联合品牌。

第六条产品采用预订方式代销,代销原则是“先缴款订购,后凭证提货,无货则退款”。

由我行各代销网点向客户销售指定产品并收取客户货款后,向贵金属合作公司提交相应产品订单;合作公司根据订单需求将产品配送至该网点,网点人员并完成台账登记与实物分发工作的业务。

第七条代销渠道、指定提货点银行各分、支行财富管理中心。

第八条资金账户合作公司在我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合作公司账户”),并在我行申请办理POS机。

客户预订产品的资金通过现金缴款、刷卡、转账等方式入合作公司账户。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九条总行零售业务部为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主管部门,应设置贵金属业务管理员(互为AB角),负责代理销售贵金属实物产品价格发布、台账管理、组织培训等日常管理,负责每日根据销售网点实际销售量向合作公司提交订单,负责与合作公司直接对接。

第十条各开办网点应设置贵金属业务专员,负责与总行零售业务部贵金属业务管理员直接对接,做好本业务的数据核对、数据申报、产品交接、客户提货、台账登记、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每日营业终了统计本网点当日销售情况,报送至总行贵金属业务管理员;在贵金属实物配送至营业网点时,与经办柜员一同完成验收货、台账登记工作;负责通知客户提取产品实物;客户提货时,与经办柜员一同做好客户身份核实、信息核对、产品交割和台帐登记工作。

XX农商行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XX农商行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XXX(以下简称本行)产品线,满足客户理财需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金属是指通过本行网点代销指定贵金属公司生产的黄金投资品、纪念金银币等实物产品,包含主产品、发票、配套证书及包装物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贵金属代销业务是指在本行网点代理销售贵金属公司的黄金投资品、纪念金银币产品,并向贵金属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业务。

第四条本行代销的贵金属根据铸造工艺繁杂程度分为投资金与工艺金两类品种,投资金提供回购服务,工艺金制品不提供回购服务。

第五条本行开展贵金属代销业务应坚持“预约代销,集中订购,先订先得,货到提货”的原则。

代销网点应采取预约的方式代销贵金属产品,客户必须付清全部货款后,支行方可订购,货到后通知客户提货。

1第二条部门分工及职责第六条金融市场部(一)牵头开发和组织本行的贵金属代销业务;(三)制订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三)选择贵金属公司合作方,审查贵金属公司经营资质;(四)向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履行报告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零售业务部(一)组织贵金属代销业务营销拓展、宣传推广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支行贵金属代销业务;(三)提出产品设计与制造需求,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四)组织支行贵金属代销业务培训;(五)协助贵金属公司做好产品售后服务。

第八条计划财务部(一)制订贵金属代销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二)设置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相关账户;第九条安全保卫部(一)监控贵金属产品收货、入库、交货;(二)运送和保管贵金属产品。

第十条各支行(一)执行贵金属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推广贵金属代销业务,营销贵金属代销产品;(二)指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操作贵金属销售系统,代理开展订货、收货、退货、保管、回购、封包、出入库、解送等贵金属业务;(三)开设贵金属预付款专用账户,结算代购资金;上报各类报表、报告;(四)做好代销贵金属产品的保管工作。

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2)第三章职责分工 (4)第一节总行各部门职责 (4)第二节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各部门职责 (6)第三节营业网点的职责 (8)第四章机构准入管理 (9)第一节内部机构准入与退出 (9)第二节外部机构准入、合作与退出 (11)第五章实物产品管理 (12)第一节产品准入与停售 (12)第二节产品定价 (13)第三节原料额度 (14)第六章实物贵金属业务交易管理 (15)第一节产品销售 (15)第二节实物提取 (18)第三节黄金回购 (18)第四节其他衍生交易 (20)第七章实物贵金属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20)第八章黄金定投业务管理 (23)第九章黄金定投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27)第十章产品库存管理 (29)第一节订货 (29)第二节购入入库 (30)第三节库存调配 (30)第四节库存返厂 (32)第五节异常情况处理 (33)第十一章库存状态管理 (35)第一节客户交易引发状态变动 (35)第二节库存调配与返厂引发的状态变动 (38)第三节异常处理引发的状态变动 (39)第十二章平盘交易管理 (41)第十三章对外费用结算与发票管理 (43)第十四章辅料管理 (44)第十五章展销管理 (44)第十六章宣传营销管理 (45)第十七章内部风险管理 (48)第十八章附则 (4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或“我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经营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向客户销售贵金属实物产品,并提供代保管、提取、转账汇金、组合拆分以及回购等服务的一项业务。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贵金属是人类历史上的一种重要财富,具有很高的价值和稀缺性,因此一直受到人们的重视。

特别是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贵金属的需求越来越大,实物贵金属市场也越来越活跃。

然而,在贵金属交易市场上,由于存在一些不法商家和不可控因素,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二、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标准化规范在实物贵金属市场上,应该建立一套统一的、标准化的规范和流程。

这些规范和流程包括实物贵金属交易的标准规定、交易的操作流程、保管和物流的管理等等。

标准化规范的建立,能够减少市场上不法商家的存在,并且提高实物贵金属市场的信誉度和透明度。

2.实物质量鉴定在实物贵金属交易过程中,质量鉴定是很重要的一环。

应该建立一些权威的实物质量鉴定机构,对实物贵金属进行鉴定,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同时,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公正的实物质量鉴定制度,规范实物质量鉴定的标准和流程,防止质量鉴定过程中的主观因素。

3.物流保管实物贵金属交易涉及到物流的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物流保管制度,避免实物贵金属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失或质量问题。

物流保管制度应该包括实物贵金属保险、物流路线的安排、运输方式的选择、存储条件的控制等等。

同时,应该有严格的物流跟踪机制,消除交货误差和偷盗等问题。

4.监管机制为了保障实物贵金属交易的安全和保险,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制应该包括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交易流程的监管和审批、市场监管和执法等等。

监管人员应该具备专业知识和严格的工作态度,确保交易双方利益平衡。

三、总结实物贵金属管理是实物贵金属市场的重要保障,这样的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实物贵金属交易的安全和公正。

现在的实物贵金属市场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在建立规范流程,保证质量鉴定,严格的物流保管和监管机制上继续进行努力,建立一个更加公平、透明、有保障的实物贵金属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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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实物贵金属业务发展,加强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及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我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符合下列要求:(一)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二)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整体服务功能,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三)制定适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细化明确部门分工,制定产品销售、实物保管与调拨、账务处理与资金清算等工作的操作细则等;(四)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存放场地和支持系统;(六)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的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合作厂商(下简称“贵金属厂商”)签订协议,由我行代销或购进产品后由我行向客户销售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业务。

按照货物所有权归属、货款的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税务、账务处理等的不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可分为经销模式和代销模式。

我行根据贵金属厂商的规模、声誉和信用状况等,确定不同的销售模式。

(一)经销模式:我行先行向贵金属厂商支付货款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贵金属厂商据此向我行供货并转让货物所有权,我行自行定价并对外销售,未售出的贵金属在协议约定的退货期内按购货价进行退货或在协议约定的换货期内换货;(二)代销模式:贵金属厂商先行向我行供货并保留货物的所有权,我行自行定价或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待协议约定的销售时间结束后,根据已售出的数量同贵金属厂商进行结算,未售出的贵金属悉数退回贵金属厂商。

按照确认收入的不同,代销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1.一般代销模式:我行作为代理方有权自行决定售价或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

我行按协议供货价与贵金属厂商结算,实际售价与协议供货价之间的差额归我方所有。

我行缴纳增值税并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手续费代销模式:我行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

我行按销售价与贵金属厂商结算,同时我行按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收取手续费。

我行不缴纳增值税,同时贵金属厂商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七条实物贵金属产品指纯金纯银类产品,产品主要表现为金银条、金银章、金银币、金银盘、金银牌、金银砖、金银铤、金银摆件及金银饰品等。

金制品成色为Au999及以上,银制品成色为Ag999及以上。

所有产品均为正工差。

第八条实物贵金属对外销售时间为银行网点正常营业时间,交易处理、资金划拨等以相关交易系统正常开放时间为准。

第九条实物贵金属视同现金管理,实物贵金属配送视同配钞管理。

第十条实物贵金属销售管理系统是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支持系统,产品采购、出入库、调拨、销售、回购、账务处理等操作均在实物贵金属销售管理系统中进行。

第二章各职能部门职责第十一条实物贵金属业务涉及前、中、后台的多个业务部门,应以产品销售、实物管理与调拨、账务处理与资金清算三线分离为原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明确分工,协同配合。

第十二条各部门职责(一)业务发展部: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业务发展工作。

负责制定业务管理办法,制订贵金属厂商和产品的准入标准,产品准入、订货、分配、销售等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与贵金属厂商签订协议,处理客户投诉等;(二)营业部: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的账务处理办法;负责制订实物贵金属业务账务及税务管理实施细则;负责税务相关工作并进行纳税申报;(三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保管及配送细则,负责贵金属实物保管、配送等工作;(四)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负责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日常账务处理及核对、资金清算及划拨等工作;缮制贵金属业务传票并完成货款支付、销售款清算、增值税核算等具体账务处理。

(三)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贵金属销售、运输过程中的安保工作。

第三章准入标准第十三条厂家准入标准信誉良好,业内无负面口碑,并且具有贵金属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第十四条产品准入标准及证书管理根据产品形态及生产厂商的不同,相应产品准入标准及证书配发规定如下:(一)法定货币类产品:指由国家发行、带有面值、可流通的法定货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熊猫金银币,熊猫加字纪念金银币,外国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金银币等。

此类产品为法定货币,须配发产品生产厂商或贵金属销售厂商出具的产品说明书(或收藏鉴定证书);(二)造币厂类产品:指产品由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的造币企业(上海造币有限公司、南京造币有限公司、沈阳造币有限公司、长城金银精炼厂和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此类产品须为每个产品配发由生产产品的造币企业出具的鉴定证书;(三)其他类产品:指由具备自有生产线且生产工艺符合ISO9001质量认证的贵金属厂商或我行品牌贵金属加工商生产的产品,此类产品须提供国家级贵金属(或首饰)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为每个产品配发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四)所有我行销售的产品须配有贵金属厂商出具的产品说明书(或收藏证书),标明厂商及产品的相关信息、保管注意事项等。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五条厂商准入审批流程业务发展部负责拟准入厂商资质的尽职调查和初审,形成报告报行长办公会审批。

同时应提供拟准入厂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生产线认证证书(如有)、国家级贵金属(或首饰)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

对证照原件要进行审核,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产品准入审批流程业务发展部负责审核准入。

审核通过后,我行与贵金属厂商签署合作协议;第十七条经销类实物贵金属业务主要流程(一)我行与贵金属厂商签订销售协议;(二)根据协议约定,与贵金属厂商确认产品订单并支付购货款;(三)贵金属厂商负责将产品配送至我行销售点;(四)业务发展部和营业部人员共同接收产品实物,验收后入库或箱保管;(五)营业部按照本办法之规定以及协议约定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六)清算行可按协议的约定向贵金属厂商退货或换货。

第十八条代销类实物贵金属业务主要流程(一)我行与贵金属厂商签订销售协议;(二)根据协议约定,我行与贵金属厂商确认产品订单;(三)贵金属厂商负责将产品配送至我行的销售点;(四)业务发展部和营业部人员共同接收产品实物,验收后入库或箱保管;(五)营业部按照本办法之规定以及协议约定的价格向客户销售产品;(六)按照协议约定的资金结算方式,由营业部与贵金属厂商对账,形成销售清单,由贵金属厂商向我行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我行依据发票金额将当期应付货款划付协议约定的指定账户;(七)我行应严格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限向贵金属厂商退回剩余产品。

第五章产品销售管理第十九条产品价格管理(一)经销和代销买卖价差与零售价之比以及代销手续费率原则上不低于10%(投资金条类产品除外);(二)我行可与贵金属厂商友好协议,根据产品供需、客户需求等实际情况在展销会促销、批量购买、大客户营销等方面进行折扣优惠折扣,折扣后产品买卖价差与零售价之比或代销手续费率原则上不低于5%(投资金条类产品除外)。

严禁低于成本价销售。

(三)金条、金锭、金盘、金章、金铤、金元宝等非异形类产品,每克零售价原则上与当日基准金价的价差不高于100元;(四)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产品及价格等信息,发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价格牌、电子屏、跑马灯、宣传页、短信、电话等;第二十条产品销售流程(一)柜台以现金、账户扣款或POS机刷卡等方式收取客户交付的产品销售款;(二)打印或填写贵金属销售凭证,并将凭证作为传票附件;(三)销售人员严格核对销售凭证上打印或填写的产品信息(如: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与实物是否相符,以及销售金额与收取款项是否一致等。

核查无误后,将实物产品交予客户,并请客户在销售凭证上签字确认;(四)销售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及客户需要,采取收取订金的销售方式进行产品预售。

收取订金比例由营业部自行确定。

待实物交予客户后,订金确认为我行销售款。

第二十一条销售收入及手续费收入(一)经销和一般代销业务,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按进货价格确认销售成本,买卖差价为我行收益;(二)手续费式代销业务,按照实际代理销售的金额或产品数量向贵金属厂商收取固定价格或固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具体手续费标准按协议中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销售发票管理(一)原则上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于销售当月开具,与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时间保持一致;(二)经销和一般代销业务,由我行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产品售出后将发票交与客户;(三)手续费式代销业务,由贵金属厂商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我行交与客户;(四)贵金属厂商向我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专夹保管。

第二十三条产品报损贵金属产品在运输、保管、销售过程中因非人为原因形成的损耗、丢失等,由我行负担的部分应进行报损处理。

第二十四条客户退货(一)如无质量原因,我行贵金属产品一般不接受客户退换。

确因产品质量原因要求退货的,应优先选择协助维修或更换;(二)收回客户退还的产品实物时,应同时收回相应鉴定证书、销售发票及外包装等。

第二十五条向厂商退货(一)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我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与贵金属厂商达成有关协议可办理产品退货。

对由我行负责运输至指定退货地点产生的相应运费和差旅费可根据合作协议或退货约定由我行或贵金属厂商承担;(二)经销业务中,我行应在与贵金属厂商的约定退货日期前向贵金属厂商提出退货申请并办理退货手续。

退货时应根据双方确认的退货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红字增值税票申请,并将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红字增值税票作为我行进项税额转出依据;(三)代销业务中,我行应与贵金属厂商按协议约定向贵金属厂商提出退货申请并办理退货手续。

不需开具红字增值税票;(四)与贵金属厂商签署的合同中须明确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等引起的任何客户投诉及相应的产品退货、赔偿等由贵金属厂商负责,并明确约定客户投诉响应流程。

第六章实物保管与调拨第二十六条基本规定(一)实物贵金属视同现金管理,实物贵金属配送视同配钞管理。

为了确保贵金属在运送途中不会因为颠簸而受到损坏,应定制运送贵金属专用保管箱,箱体应标明“实物贵金属产品保管箱及编号”。

贵金属保管箱视同现金尾箱管理,并满足现金尾箱安全保卫要求;(二)贵金属实物(含亚克力)和鉴定证书营业部统一负责保管、配送。

第二十七条产品订货(一)经销模式下,我行根据与贵金属厂商确认的订货数量预先向贵金属厂商支付订货款,并提供具体收货联系人信息以备届时接受货物。

贵金属厂商根据我行付款金额向我行发货,并寄送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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