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格式

合集下载

金融合同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范本8篇

金融合同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范本8篇

金融合同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范本8篇篇1甲方(证券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提供者):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证券交由乙方进行登记及提供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证券登记服务1.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证券登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等。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以便乙方完成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

3. 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证券登记工作,并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金融信息服务1.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实时的金融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行情、交易数据、公告信息等。

2.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使用乙方提供的金融信息服务,并应对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信息予以保密。

四、交易服务1.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是接受甲方的交易委托,进行证券买卖。

2. 甲方提交交易委托时,应确保委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进行交易,并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规性。

五、保证金及结算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交易的履行。

2.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结算服务,确保交易资金的及时到账和划转。

3. 双方应遵守结算规则,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以及保密信息。

七、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4篇

有关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4篇

有关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4篇篇1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一、总则甲方为证券登记机构,乙方为股东或其代理人。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相关证券登记及服务,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证券登记服务内容1. 证券登记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有效证券持有证明,对乙方持有的证券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乙方的证券持有状态。

2. 股东大会代理如果乙方无法亲自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甲方可代表乙方行使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并且按照乙方的委托执行相关权利。

3. 分红代理如果乙方持有的证券有分红权利,甲方将代表乙方领取分红,并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资金结算。

4. 其他证券服务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可提供相关证券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配售申购、股息红利计算、配股认购等服务。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准确、及时的证券持有信息,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其股东权利。

2. 乙方有义务保证提供的证券持有证明真实有效,并对因提供虚假证券持有证明导致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3.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证券登记相关手续,并保持证券账户中资金充足用于购买相关证券。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委托进行相关证券登记及服务,包括代表乙方行使相关权利、领取分红等。

2.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证券进行保密管理,不得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向第三方透露相关证券信息。

3. 甲方有义务保证提供的证券登记服务具有高质量、高效率,并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相关业务。

五、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决所有相关争议。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双方如需续签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日期:年月日以上为《有关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正文,请双方认真阅读并签署。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13.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配合深交所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业务实施,本公司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了《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试点期间,本公司暂免收取可交换私募债初始登记费、派息手续费和兑付手续费。

特此通知附件: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以下简称“可交换私募债”),是指由中小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

本指引适用于可交换私募债的账户使用、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业务。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南办理。

一、账户使用1.1投资者证券账户投资者使用深市A股证券账户进行可交换私募债的认购、登记、托管、交易、换股等业务。

1.2结算参与人账户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使用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办理客户交易、换股等涉及的结算业务。

1.3发行人账户发行人在获得深交所发行备案准许后,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可交换私募债质押专用证券账户。

质押专用证券账户的账户名称为“发行人全称+可交换私募债名称+质押专户”,账户证件号码为发行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专用于登记发行人提交的质押担保标的股票。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指南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指南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8.02.目录第一章业务准备事项 (4)1.1相关参与方准备事项 (4)1.1.1主承销商、证券发行人相关申请、委托事项 (4)1.1.2证券结算银行准备事项 (5)1.1.3上证所准备工作 (5)1.1.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准备事项 (6)1.1.5中国证券业协会准备事项 (6)1.2配售对象相关信息的提供 (6)1.3发行人、主承销商发布发行公告 (6)第二章初步询价及申购 (7)2.1初始询价阶段 (7)2.1.1询价对象初始询价 (7)2.1.2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确定询价区间(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 (7)2.2申购阶段 (7)2.3申购数据的提供 (8)第三章资金代收代付 (8)3.1资金入账 (8)3.1.1配售对象划付申购款 (8)3.1.2资金入账及合规性审查 (9)3.1.3对配售对象进行到账确认及催款 (9)3.2资金到账情况的提供 (10)3.3验资及确定配售结果 (10)3.3.1主承销商组织验资 (10)3.3.2主承销商确定配售结果 (10)3.5退款 (11)第四章股份登记 (12)4.1股份登记 (12)4.1.1证券登记与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 (12)4.1.2登记数据的传送 (12)第五章其他 (13)5.1特别需求 (13)5.2股票网下发行相关登记结算数据接口指引 (13)第一章业务准备事项参与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的主承销商、获得网下发行电子化结算银行资格的证券资金结算银行、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询价对象、证券发行人等相关参与方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开展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1相关参与方准备事项1.1.1主承销商、证券发行人相关申请、委托事项具备中国证监会保荐机构资格的主承销商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证所”)向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提供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及累计投标询价,其具体申请形式及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业务流程另见上证所有关通知。

证券交易代理委托协议书格式版(四篇)

证券交易代理委托协议书格式版(四篇)

证券交易代理委托协议书格式版甲方:_____乙方:_____因_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纠纷案的第_____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__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

甲方:_____ 乙方:_____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证券交易代理委托协议书格式版(二)甲方:_____乙方:_____1.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项目(下称“该项目”)的著作权登记代理事务:(1)_____甲方:_____乙方:_____1.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项目(下称“该项目”)的著作权登记代理事务:(1)_____(2)_____2.乙方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

3.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陈述该项目的背景和资料及有关数据,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登记事务。

4.甲方可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但如非乙方原因,所缴费用不退。

5.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有相关资料中所列的“申请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项目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代理人,否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负责。

6.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代理费登记费:_____合计(大写)人民币:_____乙方指定帐号为:_____户名:_____公司开户行:_____银行帐号:_____7.本合同自乙方收到费用之时起生效,到登记通知下达或因申请不具实质条件被驳回为止。

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

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

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甲方(持卡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股东代码: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e-mail 地址: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开通_________业务,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并通过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进行证券委托交易等事项,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熟悉并自愿遵守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和《_________储蓄卡章程》、《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保证在申请开通_________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对其所提供资料形成的结果负责。

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建行储蓄卡、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上海股东代码卡/深圳证券帐户及复印件。

第三条甲方同意按照不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交易费用。

第四条甲方若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本协议上所填上海股东代码即为甲方指定交易的帐户,双方同意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拟订并公布的《指定交易协议书》内容。

第五条甲方使用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

第六条乙方郑重提请甲方务必注意股东代码、资金帐号、网上委托证书、证书密码及交易密码的保管和保密,凡使用甲方设定的密码以及此类数据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的有效交易。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种委托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其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各种接入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应遵守乙方相关的使用规定。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书6篇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书6篇篇1甲方(证券登记服务机构):__________乙方(证券持有人/相关当事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证券登记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为乙方提供证券登记服务,保障证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二、证券登记服务内容1. 证券账户开立:为乙方开立证券账户,记录乙方持有的证券及变动情况。

2. 证券登记:根据乙方的申请,对乙方持有的证券进行登记,确保证券权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证券存管:对乙方持有的证券进行存管,保障证券的安全和完整。

4. 证券变更:根据乙方的申请,办理证券的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过户、非交易过户等。

5. 派发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向乙方派发证券相关的权益,如股息、红利等。

6. 提供查询服务:为乙方提供证券持有情况的查询服务,保障乙方的知情权。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证券登记服务费用。

2.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高效、准确的证券登记服务,保障乙方合法权益。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证券登记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4. 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配合甲方完成证券登记工作。

5. 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证券登记服务费用。

2. 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具体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保密条款1. 甲方应对乙方的个人信息及证券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2. 乙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及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证券登记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协议解除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券的登记与托管第一节债券登记第二节债券托管第三章清算交收与违约处理第一节清算交收与回购质押品管理第二节交收违约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国债、公司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

可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包括国债、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可的公司债券等其他债券。

第四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清算,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通过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分别完成与各结算参预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结算参预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结算参预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证券的划付,应当依据《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结算参预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且本公司动用风险管理措施仍无法获取可供向相关对手方结算参预人的对付债券的,本公司有权对相关对手方结算参预人延迟交付相应债券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和补购相应债券的全部费用由违约结算参预人承担。

同时,本公司有权暂停该违约结算参预人的相关结算业务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其相关证券交易,以至对其相关债券交易不予担保交收等措施。

第六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协议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有权依据其信用评级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采用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或者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资产管理产品登记结算服务协议(公司版)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登记结算服务协议甲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周明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资产管理产品登记结算业务运作,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其旗下资产管理类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登记结算业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受托注册登记人,通过乙方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代为办理投资者账户管理、资管产品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资管产品参与、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资管产品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双方须遵守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乙方公司网站就登记结算业务事宜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规则、细则、规定、办法、指南、指引、业务协议、通知等各类规则)。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资管产品登记结算服务,有权使用乙方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办理投资者账户管理、资管产品持有人名册登记以及资管产品参与、退出、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权益分派等资管产品登记结算相关业务;2、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资管产品合同的规定,在乙方发送的资管产品交易待确认数据基础上对相关资管产品业务数据进行交易确认处理;3、甲方有权从乙方获得必要的业务资料及业务支持;4、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开展资管产品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工作;5、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通知乙方按甲方要求设置资管产品相关业务参数;6、甲方有权从乙方获得相关投资者账户资料、资管产品份额余额等资管产品注册登记相关业务数据;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按时、足额完成资管产品业务相关资金结算;8、甲方有权在乙方系统允许条件下,要求乙方配合进行相关业务纠错处理。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简介


一、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9号)
– 第26条:“上市证券的发行人,应当委托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其所发行证券的登记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与委托其办理证券登记 业务的证券发行人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 制定并公布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的范本。”
– 涉及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的,还需 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证券发行登记
▪ 投资者认购的证券只能托管在股份托管单 元上
✓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收市后,向各证 券营业部传送“证券服务信息库”,库 中有最新托管单元信息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证券发行登记
➢ 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等的,还需提供司法 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材料复印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证券公司 申请
二、证券发行登记
➢➢按证券发行认购方式分类
分类
网上发行认购登记 网下发行认购登批文
组织验资 (全部)
办理证券 登记
确定工作 流程表
申请证券 简称/代码
准备网下 认购数据
刊登上市 公告书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刊登招股(募 集)说明书和 网上网下发行 公告
➢ 按投资者证券账户升序排序 ➢ 上市公司需对网下预登记结果进行确认,本公
– 为配合监管,提供证券持有人标识登记服务, 依法对对各类限售股份、发行人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等进行相关股份 管理,并向相关有权部门提供统计信息等服务。
– 为各类非交易证券产品如股权激励计划、权利 等提供登记存管服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证券发行登记
➢ 原则 ➢ 分类 ➢ 流程 ➢ 网上、网下股份登记业务要点 ➢ 注意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格式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agreement, the agreementis the basis for safeguarding their rights(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13327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格式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甲方名称: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第一章?总则甲方是依法发行证券的证券发行人,或依法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基金托管人,乙方是根据《证券法》成立的法定登记机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包括: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持有人名册服务、高管人员及关联企业买卖甲方上市流通证券查询、发放现金红利、兑付债券本息、退出登记等。

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授权代表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在未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前,甲方应临时指定人选代行指定联络人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临时指定人选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甲方应在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有关指定联络人变更情况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按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

甲方在申请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时,应遵守乙方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并按乙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见附件)。

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甲方保证送达乙方登记的证券数据和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并为此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确认乙方从证券交易所获取的甲方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增发、配售的证券数据为甲方有效送达的数据。

除此之外,甲方向乙方有效送达证券数据的方式为经甲方确认的书面和电子文件。

乙方有权对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补充,并毋须一一知会甲方;有权在办理证券登记或提供服务时向甲方收取费用;有权在甲方违反本协议时不予提供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

乙方应按规定根据甲方有效送达的证券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证券登记和提供相关服务,并保证甲方在乙方证券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除司法机关、证券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权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则要求查询外,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有关甲方的登记数据资料。

甲方应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登记数据资料,并承担因不当使用上述资料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损失,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

甲方未按乙方规定使用乙方通信系统接收和发送相关数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以依次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2)提请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调解;(3)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4)向法院提起诉讼;(5)其他合法的方式。

争议的仲裁机构为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第四章?协议生效及其他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乙方可以公证送达甲方在乙方的登记数据资料,并视同甲方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后终止。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签署日期:本协议签署地点:附件:深圳证券市场存管登记业务收费一览表向发行人收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新股始发和增发登记费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免费?社会法人股面值1‰?内部职工股面值1‰?流通股面值3‰?配股和权益分派登记费配股登记费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免费?内部职工股、高管股面值3‰?流通股面值3‰?红股(含转增股份)、派息登记费非流通股(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内部职工股、高管股)(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x1‰?流通股(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 ??股东服务月费月费:流通股面值1亿元以下(含)0.2‰,每超过1000万元流通股本加收1500元说明: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甲方名称: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根据《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执行的补充规定》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股份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的有关股份登记托管事宜达成以下补充条款,作为《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

第一条?如果甲方股份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甲方继续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其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登记托管事宜。

甲方应在股份暂停上市期间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委托其办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登记托管事宜。

第二条?甲方未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的,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托管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没有规定的,比照有关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登记托管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甲方股份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后,其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事宜应由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申请办理。

第四条?甲方同意由其代办机构为甲方申请办理已确认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始登记以及未确认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第五条?本补充协议与《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六条?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签署日期:关于终止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样本)因××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我公司自××××年××月××日起终止为其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登记服务,我公司与该公司之间的涉及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关系自同日起终止。

我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已将相应的证券登记数据移交给××股份有限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XX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包括持有人名册、我公司办理的股份冻结清单、质押登记股份清单、未领现金红利清单、该股票在证券公司的托管情况、股本结构清单等。

原由证券公司受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司法协助冻结、流通股质押登记等,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数据及书面材料移交××股份有限公司的代办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原受理的证券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年? 月? 日关于终止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通知××股份有限公司:因贵公司已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我公司自××年××月××日起终止为贵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登记服务,我公司与贵公司之间涉及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关系自同日起终止。

贵公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继续为贵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服务。

我公司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已将包括持有人名册、我公司办理股份冻结清单、质押登记股份清单、未领现金红利清单、该股票在证券公司的托管情况、股本结构清单等有关证券登记数据,移交给贵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XX证券公司。

由该代办机构办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确认手续,以及代为申请办理已确认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始登记和未确认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股东服务月费XX元,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交清(关于催欠费的内容仅适用于深圳分公司)。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年? 月? 日这里填写您的名字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