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武功县离婚问题的法律调查报告

关于武功县离婚问题的调查报告前言“离婚”这一字眼在过去几乎是中国人谁都不敢轻易提出来的事,因为人们始终认为离婚会给家庭带来灾难。
更有一种观点:好人不离婚,离婚非好人。
离婚在旧社会就是一种十恶不赦的事情,封建社会从一而终的思想根深蒂固,身边如果有准备离婚的或者已经离婚的人,周围的人就会说三道四,给人精神上造成沉重的压力。
过去受传统道德、经济条件,以及其他因素的制约,人们对婚姻存在着一定的顾虑和胆怯,谁也不敢碰触这个界限。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以及法定离婚条件的放宽,从经济观念和法律上利于婚姻走到尽头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离婚来走出这段“不幸”的婚姻。
离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它还牵连着两个家庭,家是社会的的基本单位,所以离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的不稳定就意味着社会秩序的混乱。
因此,已婚夫妇要珍惜眼前的婚姻,适婚青年要谨慎选择未来的伴侣。
笔者在武功县人民广场对婚姻情况进行了调查,大致了解到离婚的特点、原因,以及对处理该问题的建议。
一、调研目的(一)了解离婚夫妇的年龄阶段(二)离婚的特点(三)为什么近几年离婚率居高不下(四)由于离婚带来的一系列影响二、调研设计(一)调研时间2015年1月16日至2015年1月17日(二)调研地点咸阳市武功县人民广场并且访问了武功县人民法院、民政局以及网络平台。
(三)调研的方法1、问卷调查共发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85份。
2、上网查询在网上查询离婚案件,与本次问卷调查进行对比、探讨,为调查报告作更加充分的分析、说明。
(四)调研对象的基本情况1、性别:男性42人,占49.41%;女性43人,占50.59%,基本达到了平衡。
2、年龄:16-65岁,包括青年到老年各年龄段。
3、婚姻状况:未婚占38.82%,已婚占35.29%,离婚占25.88%。
4、结婚时间:从未婚到结婚60年不等。
5、子女情况:无子女的占47.06%,只有儿子的占29.41%,只有女儿的占23.53%,有儿有女的占5.88%。
离婚案件的法律调查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离婚案件在我国逐年增多。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对当事人和社会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本报告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为研究对象,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由于家庭琐事、经济压力等因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构成家庭暴力;2.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3. 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
二、法律调查与分析(一)家庭暴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1. 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医疗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
然而,这些证据存在以下问题:(1)报警记录: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中,只有一次报警记录显示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提供其他报警记录。
(2)医疗鉴定报告:原告提供的医疗鉴定报告显示被告对其有轻微伤害,但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
(3)证人证言: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中,只有一位证人证实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其他证人未提供相关证据。
2. 被告辩称及法院认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家庭暴力行为并不存在,系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捏造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故驳回原告关于家庭暴力的诉讼请求。
(二)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1. 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证人证言等。
北京市昌平区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北京市昌平区离婚案件调查报告本文作者: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民事案例研习团(参与本次案例研习的同学:彭晴、金伟军、禾泽寰、朱小雅、马伊博、张敏露、林家睿、苏洁、杨晓慧、陈以力,指导教师:田海鑫。
)写在前面追求幸福、美满的婚姻是每个走向结婚殿堂的人的美好愿望,但现实的状况令人担忧。
回溯中国古代,婚姻被传统大家庭的家长们牢牢操持;再看当下,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巨大变化,传统婚姻观念土崩瓦解,“闪婚、裸婚”等现象比比皆是,“婚外情、闪离、家庭不和”等婚姻问题层出不穷。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自2004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2012年全国共有310余万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离婚率增幅首次超过结婚率增幅,2013年攀升到350万对,比上年增长12.8%。
就北京市而言,2011年,3.2万对;2012年,3.8万对;2013年,5.4万对……近年来,北京市的离婚人数逐年攀升,2013年同比增长42.6%。
这意味着在北京每天有近150对夫妻协议离婚、家庭解体。
婚姻问题关系到我们每一个家庭的和睦,由此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也是当下备受关注的热点。
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数量年年攀高,怎样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如何解决离婚后各种纠纷也成了法院审理的重点、难点。
因此,我们研习小组随机选取100份裁判文书对北京市昌平区2015年法院所受理的离婚案件进行了抽样调查分析,并对婚姻中所出现的问题做了一定的思考,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意在为大众提供关于如何应对婚姻纠纷的参考。
当然,我们的方法和技术还不成熟,难免会出现疏漏和误差,希望各位能够提出宝贵意见,批评指正。
一、昌平区离婚纠纷现状(一)离婚时结婚时长集中在7-10年,婚龄20年以上的离婚率也很高由数据分析可知,昌平区2015年100对离婚夫妻中,离婚时婚龄从1年到10年不断走高,然后回落,到20年之后再度上升。
峰值出现在7-10年(占28%),而婚龄20年以上离婚的夫妻也较多(占13%)。
冲出围城:M法院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冲出围城:M法院离婚案件调查报告一、引言离婚案件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离婚案件可称之为最为“民事化”的案件,涉及当事人的情感、生活、财产等;也是最典型、最传统的纠纷,在任何时期都会存在,从而能为纵横结合地考察民事审判提供;其审判需更多考虑“人”的问题,是极为重视个体性和主观情感的审判,法官不仅要关注事实和法律等表面审理,甚至要透视当事人的精神、情感世界;其对传统的诉讼标的、诉权等理论的研究也会带来一定影响。
基于上述认识,我尝试通过实证调查“描述”离婚案件的现实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思考离婚案件所蕴涵的学术问题。
我选择西北G省T 市M区人民法院(M法院)作为调查对象,自XXXX年1月进行了一个半月的调研。
调查方法:1.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包括M法院的相关资料、离婚诉讼的相关文献等。
2.案卷的全面查阅。
我查阅了M 法院XXXX年1004起离婚案件的案卷,包括对外公开的正卷、判决书及法院内部传阅的副卷(内含案件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笔录等)。
3.旁听案件,作为书记员参与案件审理,并在小范围内与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进行访谈。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案件数量XXXX年M法院分别审结离婚案件344、315、345起。
除04年略有减少外,三年来数量基本持平。
1004起离婚案件中,729起由女性起诉,达72.61%,各年分别为249、225和255起。
可见,女性起诉的比例居高不下且年度变化不大是离婚案件的显著特点。
主要原因:第一,女性平等、独立意识的增强,不再坚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的传统婚嫁观念。
第二,法律对妇女权益存在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诉讼离婚较之协议离婚可能带来更大收益。
第三,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不再依赖男性,即使离婚也能独立生存,因而有勇气提出离婚。
第四,女性对婚姻生活质量的要求更高,“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模式在当代中国仍是主流,女性对婚姻家庭投入更多精力和时间,必然会对婚姻有更高要求,容易引发对丈夫和婚姻的不满。
离婚现象调查报告

离婚现象调查报告离婚现象调查报告「篇一」调查目的:经过调查,明白80年代离婚率升高的重要原因,从根本上解决所存在的原因,从而加强相关的教育,促进构建和谐家庭,减轻离婚率。
调查现象:根据统计,20xx年,法院共受理婚姻纠纷案件约1895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45%,80后人群离婚案件876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46%。
20xx年共受理婚姻案件2126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39%,80后人群离婚案件1134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53%。
通过以上分析数据显示,80后人群离婚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离婚率增长的原因:一、家庭因素1、轻微琐事争执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大多数80后离婚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离婚时,原因很单一,经法院查明,也多数是仅仅因为夫妻日常口角,发生了争吵,或偶尔男方女方一气之下就到法院起诉离婚。
这些案件当事人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未结婚时都是家中的小公主小皇帝,结婚共同生活后,因生活琐事或业余兴趣分歧,产生争执,引起离婚诉讼。
2、结婚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脆弱:根据相关资料表示,夫妻双方婚前恋爱时间较短,就办理结婚手续,举行了仪式。
特别是一些农村的年轻人经媒人介绍后相处时间较短,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在没有基本了解对方的人品、经济等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很不牢固,使离婚率增加。
二、社会因素1、女人独立性比以往更强。
以前女性多数为家庭妇女,如果同丈夫离婚,很难独立生活,所以多数女性选择不离婚。
而现代男女职业性都越来越平等,职业女性越来越多,因此女性的经济独立性也越来越强,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也越来越高。
2、现代社会交通、通讯技术越来越发达。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简易与方便,从而遇到适合的异性即出轨的机会来越来越多。
这也是引发婚姻解体的一个重要因素。
以前写封信可能要一周甚至半月才收到。
现在随时随地一个电话一条短信就能取得联系。
而且有强大的qq、msn之类的聊天工具,可以24小时随时方便地联系。
3、社会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变化,也必然影响到一个人的婚姻观念的变化。
离婚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离婚案件调查报告范文一、离婚案件基本情况梳理桐庐法院离婚案件在民商事结案中的占比:xx年11.43%;xx年9.56%;xx年9.34%;xx年6.52%;xx年9.84%;xx年10.11%。
除xx年比例较高,xx年比例略低外,近六年来案件数量基本持平。
我们以每个年度100件案件随机抽取了我院六年间的600件离婚案件进行阅卷,掌握了相关情况。
1.诉讼主体。
原告的男女比率xx-xx年分别为(82:18)、(68:32)、(75:25)、(78:22)、(71:29),(83:17),女性起诉的人数基本为男性的二至四倍。
2.年龄分布。
40年代、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的五个年龄段的案件数分别为7起、34起、164起、277起、118起,离婚相对集中的年龄段为30岁至45岁。
3.起诉理由。
家庭琐事274起、家庭暴力75起、不负家庭责任57起、57起、离家分居54起、第三者插足48起、闪婚16起、犯罪13起、拆迁利益6起。
起诉的主要理由集中在因家庭琐事争吵,性格不合导致双方失和,感情破裂等。
4.断案方式。
法院调解离婚184件、撤诉167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63件、判决离婚66件、调解和好20件。
主要结案方式为调解离婚、撤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离婚案件特点分析及问题探源(一)数据呈现的特点1.女性作为原告的比例居高不下。
xx-xx年的离婚案件中,由女性起诉的案件高达74.45%。
2.婚龄愈短的离婚比率愈高。
xx-xx年抽样的600件案件中,80年代出生的人起诉离婚的数量分别为11、16、17、17、28、29(起)。
3.30岁至40岁的中年人离婚率最高。
70年代出生起诉离婚的277起,占比46.17%。
4.再婚成中老年人离婚的主因。
40-60年代出生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虽不多,占比6.83%,但该年龄段起诉离婚案件中90%至少有一方是再婚者。
5.离婚理由趋于多元化。
男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女方离家出走、第三者插足、拆迁利益等方面,但女性起诉离婚的理由却呈现出复杂和多元化。
中国离婚现象调查报告参考范文

中国离婚现象调查报告参考中国离婚现象调查报告参考范文一.基本情况“离婚”这一字眼在过去几乎是中国人提也不敢提的话题,因为人们始终认为离婚给家庭带来的是灾难。
更有一种激烈的观点认为:好人不离婚,离婚非好人。
离婚在观念陈旧的人眼里是"十恶不赦"的事情,封建"从一而终"思想根深蒂固,身边一但有人离婚他们就指三道四。
过去受传统道德、经济条件或其它因素的制约,人们对于离婚存在着一定的顾虑和胆怯,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婚姻的社会观念也渐渐发生了极大的改变。
日益开放的生活观念和宽松的婚姻观使得离婚这一正常社会现象在中国不再受排斥。
中国婚姻法就规定离婚是自由的,受法律保护。
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其离婚。
另一方面,我国直线上升的离婚率,让我们不得不关注“离婚”这个社会现象。
离婚案件已经在各法院民事案件中占到很大比例。
以本人进行调查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为例:X年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31%,X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36%,X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42%,到X年上半年,离婚案件的比例已经上升到了48%。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以点带面地看出中国离婚现象的基本情况。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组历史数据:一九八零年中国内地结婚七百一十六万六千对,离婚为三十四万一千对,离婚率百分之零点七。
至一九九五年,结婚为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对,离婚则达到一百零五万五千对,离婚率为百分之一点八。
十五年间,离婚率上升了近三倍。
一九九七年,中国内地离、结婚比率为十三比一百左右,而一九八零年这一比例仅为百分之四点七五。
一九七九年,中国的离婚率仅为百分之三,而现在是百分之十三左右,从纵向看,中国离婚率上升非常快,但从全世界范围内看,中国尚属低离婚率的国家之一,所以说中国是婚姻家庭关系比较稳定的国家。
二.主要特点<一>.女方起诉离婚案件多。
在重庆合川市人民法院2005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的,占整个离婚案件的70%。
离婚开庭后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原告甲以被告乙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原告甲请求法院判决: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甲抚养;三、被告乙支付原告甲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
2. 被告答辩被告乙对原告甲的诉讼请求表示不同意,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3. 庭审调查(1)原告甲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乙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2)被告乙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
4. 庭审辩论(1)原告甲认为,被告乙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故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2)被告乙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且婚生子尚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5.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婚后感情恶化,被告乙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感情已无法修复。
故判决: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甲抚养;三、被告乙支付原告甲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
三、总结与建议1. 总结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的离婚纠纷,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处理了婚生子的抚养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2. 建议(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2)加强家庭关系调解工作,预防家庭暴力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3)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4)关注婚生子女的权益,确保其健康成长。
总之,本案的审理过程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努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家庭幸福作出贡献。
第2篇一、案件背景本案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XX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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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总结
关于离婚案件的调查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
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
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
我分别对所几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为何离婚案件长期以来一直居高不下?
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
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特别是农村的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由。
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
从婚后的感情建立来分析:结婚的时间长短中分析,就会发现,结婚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感情还不很牢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就离。
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子小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
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响,也就会比较理智。
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部分是因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
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
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在1.5万—2万元,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
一旦有什么波折,及易导致离婚。
二、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
离婚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活。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
三、离婚原因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婚外情方面
成年人的婚外情,尤其是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女性。
婚外性关系的背后也隐藏着种种动机:对幻想的爱与性的追求,或对浪漫的寻求;好奇心(尤其是那些没有什么婚前性检验的人);妇女想证实自己的吸引力,男子想证实自己的男性气质;各种原因引起的性自卑;性厌烦;性试验;对自己伴侣的报复(即使是不让对方知道);偶然遇到实现妄想的机会,以及想验证一下自己的能力。
对于有些人来说,婚外性关系的吸引力,在于其秘密性,他们说“猥亵”的性比“合法”的性更令人满足等等。
当然也有出于性需要未能满足的情况。
旅游、节假日、离家在外和晚会等,都会是引起婚外性关系的潜在因素,但通常只是短暂的。
由于现在男女在外打工,机会都很多,这就增加了亲热的机会,使得婚外性关系更有可能。
除此之外,大部分以夫妻感情不合、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为由的案件中,其实际上就隐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协调的原因在内。
四、现在离婚案件在程序上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离婚案件有其独特的特点
1.突出表现离婚案件的证据缺乏与离婚率高的矛盾。
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猜测,加上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宁愿建一座庙,不愿拆一桩婚姻”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但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又不答辩和参加开庭,通常如果是第一起诉的,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的,一般仅以原告的陈述就判决离婚。
2.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上随意性较大。
在实践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
而另一方又常因计划生育被罚款,这时起诉到法院,只有通过公告送达。
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多会被判决离婚。
3.对待离婚案件的观点正在发生变化。
大部分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是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因充分体现个人意思自治。
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
不再重视调解的方式结案。
4.同样是审理一件民事案件,对于离婚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从效益的角度来讲,又是比较低,因而大部分法官对于离婚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视。
往往抱有一种吃力不讨好的感觉,所以在处理上,主观随意性比较大,很少去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五、思考与建议
民事案件无小事。
单个看起来离婚案件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然。
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
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
(一)端正认识,抓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在我国,犯罪学家、临床心理学家分别证实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儿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与家庭环境的关系。
临床心理学的大量统计数据说明,亲生父母离异的过程和结果,都对孩子尤其是幼龄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伤害,他们的孤独、自卑、怨恨等不让良情绪可能导致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
因此,应重视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这需要法官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工作。
这又与司法效率相冲突。
通常,我们对待事关重大社会生活特殊类型的案件,成立专门的法庭进行审理,如少年法庭,军人维权法庭等。
我建议各基层法院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
对这样的专门的法庭,不宜定经济指标,对它以一高一低两个比率来进行考量,即以调解结案率(高)和当事人重复起诉率(低)。
(二)注重证据,加强职权干预。
婚姻案件不能把它简单当作一般的民事案件来处理。
它不仅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感情问题,还要附带解决财产、子女问题。
对单纯的夫妻感情,我们没有必要过多的加以干预,但对于因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还是有必要以公职权加以干预,以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婚姻家庭关系。
对于一些当事人确因证据不足,但又必须逃离枷锁婚姻(这里把一方利用婚姻家庭之名实行对另一方的虐待称之为枷锁婚姻),应给予一定的帮助,即可以增加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