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权制度完善研究论文
论我国水权初始分配制度的完善

的分配。我 国多年来都延续 以经济建设 为
中心 的思 路 ,经 济 性 用 水 对 生 态 用 水 大量
挤 占 ,许 多流 域 河 流 断 流 ,生 态 破 坏现 象 严 重 。 建 立合 理 的水 权 初 始 分 配 制 度 ,能
有通过 明确的初始水权 的分配使水权落实
到 具 体 的 用 水 者 手 中 ,才具 备 了通 过 市 场
提高水 资源 的利用效率有 多种途径 , 但最有效率的途径是通过市场 的、经济 的 手段 。在我国水权初始分配制度 尚未建立 的情况下 ,许 多地 区就已经有水权 交易的
实践 ,如 浙 江 的东 阳 一义 乌 水 权 交 易 ,通 手段 长 期 无法 解 决 的 水 资 源 需 求 问题 ,但 这种 交 易都 是 在 没 有 明确 的 权 利 归 属 的情 况 下进 行 的 ,实 质 上 是 水 商 品 的 买 卖 ,并 不 能 算 作是 真 正 意 义 上 的水 权 交 易 。 这也 为 新 的 矛盾 埋 下 了伏 笔 。 过 几 年 的 实践 , 经 不 仅 东 阳 一义 乌水 权 交 易的 各 方 未 达 到 满 意 的 结 果 ,而 且 上 游 的磐 安 县 及 与 东 阳 相 邻 的 嵊 州 市也 认 为该 笔 交 易 损 害 了他 们 的 利 益 。 市 场配 置需 要清 晰 的 权 利 界 定 ,只
有效兼顾 生态 用水和经济性用水 ,能在保 持生态环境 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 ,
对用水者有效的约束。只有水权初始分配
真 正 做 到 公 平 ,行之 有效 的管 理 才 能 成 为
可能。 ( )在 水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方 面要 做 到 三
明晰
率 ,加大了水资源管理 的难度并造成了环 境的 巨大损害。
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若干构想

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若干构想【摘要】在现代社会中,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但是我国目前的水权制度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急需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提出了一些构想,包括建立健全水权制度框架、完善水权交易市场、加强水权保护、强化水权监管和推动水权管理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完善的水权制度框架,可以更好地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完善水权交易市场能够促进水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强水权保护可以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强化水权监管能够确保水资源的合法使用;推动水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水资源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这些构想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水权制度,推动水资源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发展。
【关键词】引言、建立健全水权制度框架、完善水权交易市场、加强水权保护、强化水权监管、推动水权管理信息化建设、总结与展望。
1. 引言1.1 引言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
在我国,水资源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其中水权制度的不完善是其中之一。
建立健全的水权制度框架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水权交易市场,加强水权保护,强化水权监管,推动水权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步骤。
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展开探讨,提出相关构想和建议,以期推动我国水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与探讨,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水权制度问题的重视,促进相关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为我国水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2. 正文2.1 建立健全水权制度框架建立健全水权制度框架是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和促进水资源管理的重要途径。
我们需要确立水权的法律地位,明确水权的主体、内容、范围和流转方式。
建立起完善的水权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水权登记簿,保证水权的确权和流转的合法性。
我们应该建立起水权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水利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水权的管理和监督。
还需建立起水权管理的审核机制,对水权的获取、变更、流转等行为进行审核和审批,保证水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水权制度与定价问题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5100字》

水权制度与定价问题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目录水权制度与定价问题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 (1)1国外情况 (1)(1)水权制度与水权转让 (1)(2)水权转换的市场配置 (2)(3)水价弹性与定价方法的研究 (2)2国内情况 (3)(1)水价定价模型研究 (3)(2)水市场与水权转换研究 (4)参考文献 (6)1国外情况在长时间的社会进程和用水的生活实践中,国际各国都有了各自明文规定或者未规定的水资源权利的相关原则。
就算是同在一个国家内,也由于其地域不同、地理环境、自然天气、经济水平的差别,使得它们各自水资源权利的管理方式方法也不一样,所以基本上无法进行统一模式的水资源权利的制度管理。
(1)水权制度与水权转让虽然世界各地关于水权存在一些差别,但大家对水权都非常重视,都对水权的归属进行了明确。
为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世行倡导在水资源缺乏地区建立正式或非正式的水权交易市场。
①在美国,取得地表水权的方式是通过法律认可,而地下水权附属于土地,即土地的所有者拥有土地范围内的地下水水权,地下水的抽取量按照拥有土地的比例确定,并且不能对别人用水产生影响等。
而针对并非私人的领土的地下水,它的水资源权利和地表水的水资源权利是一样的。
美国最主要是依据河岸法则,占用法则等等进行相关水资源权利的供给分配。
为了促使农业使用水的转换,规范农业用水转换行为,科罗拉多州根据司法程序对农业用水转换进行监管,加利福尼亚州议会则设立了州水资源控制理事会,负责本州内水资源领域的水交易仲裁和管理工作。
一些州还建立了水银行,将节约的水量(水的使用权)提供给市场进行统一交换,为水交易提供条件[15]。
②在日本,《河川法》规定,对于农业水权拥有者不能改变取水用途,若需改变,则要放弃原有的水权,并再重新申请新用途的水权。
当发生农业用水转换时,农业用水水权首先必须交回到河流管理者手中。
新的申请人必须向河流管理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得到水权。
近年来,日本出现了由城市部门提供部分灌溉设施改造费用,提高灌溉用水效率,节约下来的水则由提供投资的城市部门使用,这是激励农民进行设备更新的一种方法,这种间接的改变用途的水权转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节水农业的发展,保护了农民利益[10]。
如何加强水权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思考论文

关于如何加强水权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的思考摘要:本文论述了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水权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提出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等具体措施,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水权管理;节水社会;可持续发展abstract:this article discusses how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water rights under the new circumstances, a reasonable alloc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the development of relevant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specific measures, for your reference.keywords: management of water rights; water-saving societ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中图分类号:tv21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前言全球对水与发展和水与环境的强烈关注反射出水资源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至天重要的作用;对水的管理的关注反映出社会的一种担心:不恰当的水的管理可能是诱发各种水问题的主要原因。
因此,加强对水的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种全球性共识和正在世界范围推广的实践。
2 水权管理2.1 水权的提出水权包括水的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和转让权,其核心是所有权。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长期实行以计划手段配置水资源,水资源产权主体混乱,致使水资源配置效益低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的供需矛盾13益突出,水资源短缺13趋严重。
为解决这一突出矛盾,世界各国普遍通过立法,规定水资源为国家所有,并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实行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和转让等,以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
水权保护制度

水权保护制度(实用版2篇)目录(篇1)1.水权保护制度的概念与意义2.我国水权保护制度的现状与问题3.国际水权保护制度的经验借鉴4.我国水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正文(篇1)水权保护制度是一种对水资源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的法律制度,旨在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
在全球范围内,水资源日益紧缺,水权保护制度在解决水资源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水权保护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国际水权保护制度的经验借鉴以及我国水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我国水权保护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我国水权保护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建立起以水资源管理为核心,涵盖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水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水资源管理体制不完善,部门职责不清,导致水资源管理效率低下。
2.水资源配置不均衡,部分地区水资源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水资源却得不到有效利用。
3.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
4.水资源保护措施不力,水污染问题突出。
二、国际水权保护制度的经验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在水权保护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1.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提高水资源管理效率。
2.制定科学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实现水资源合理分配,满足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用水需求。
3.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广节水技术,减少水资源浪费。
4.加强水资源保护,制定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
三、我国水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水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提高水资源管理效率。
2.制定科学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实现水资源合理分配,满足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用水需求。
3.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广节水技术,减少水资源浪费。
4.加强水资源保护,制定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
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论文一、当前我国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产权不清晰:我国水利工程通常由政府出资兴建,因此,水利工程的所有权往往属于政府。
但在水利工程利用、管理、运营等环节,存在多个主体参与,产权边界模糊,导致责任不明确,容易产生管理混乱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2. 利益分配不合理:由于水利工程的产权不清晰,导致水利工程的利益分配存在问题。
一些水利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了谋取个人或单位私利,常常将水利工程的利益据为己有,损害了水利工程的公共利益。
3. 市场化程度不高:当前我国水利工程多数仍处于政府主导下运营管理的状态,市场化程度不高。
水利工程缺乏市场竞争的机制,难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率低下。
4.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水利工程产权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一些水利工程存在管理漏洞,易受腐败行为侵蚀,损害了水利工程的长期利益。
5. 项目资本流动性差:当前水利工程项目资本流动性较差,投资回报周期长,不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制约了水利工程的发展。
二、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1. 提升水利工程管理效率:改革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明确产权边界,营造清晰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2. 促进水利工程可持续发展:健全的产权制度有利于激发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加强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本控制,促进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3. 实现水利工程资源优化配置:改革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引入市场机制,有利于实现水利工程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4. 推动水利工程全面提质增效:健全的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有利于激发各方主体的创新活力,推动水利工程的全面提质增效,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5.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改革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拓宽水利工程的融资渠道,促进水利工程的快速发展。
关于水权水资源的论文

水权水资源的论文关于水权水资源的论文1以水权为中心,建立节水交换激励机制水资源配置,实质上就是水资源中“水权”的重新分配过程。
水权是水资源管理的中心,研究建立水权的理论和可操作性的交换机制,通过市场的交换,实现水资源的有效分配,是农业水资源管理的重要趋势和方向。
水资源在没有合理补偿的条件下,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农民的水权。
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水权问题更加突出,必须认真研究水权取得、水权的交易、水权的实现与水权调控等系列重大问题,必须采取“以益补农”的战略,即水资源受益者采取经济补偿的政策,补偿农业水资源水权转移额外投入或经济损失,如根据水资源经济价值的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提高工业用水或生活用水价格,所积累的资金用来投资节水农业或对水资源转移者给予补偿。
对于水资源流域管理,采用以水权为中心的管理,建立流域水权交换机制。
其具体办法是根据自然经济现状、发展方向以及流域的生态环境状况,通过科学的分析对流域水资源量进行合理分配,国家通过控制流域,来调控水资源分配,该流域不同,区域水量的调配可通过水权交换的方式协商进行。
建立节水灌溉经济激励机制,主要是补偿和奖励。
一是国家或政府根据节水的实际情况,给予供水单位适当的补偿奖励,通过补偿奖励可调动其节水的积极性。
二是可实施惩罚与奖励机制。
国家和政府制定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节水指标,对于完成节水指标的用户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没有完成的用户,给予适当的惩罚,实施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策略。
鼓励科技创新,加强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优化配置水资源的成功经验,引进吸纳先进节水技术和管理技术,为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要加大各种新型节水技术和设施的应用力度,加强节水技术指导和示范培训,普及节水知识,提高节水技术水平。
要引进推广耐旱高效的'新品种、新技术。
把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放在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突出位置。
根椐水资源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建立有利于节水事业和节水产业发展的政策、制度、法规体系。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水权交易制度研究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水权交易制度研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水资源的紧缺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水资源分配不均、水环境恶化等问题,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在这一背景下,研究水权交易制度成为一种重要的途径,以实现水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水权交易制度是指通过市场化手段,将水资源的使用权从原有的所有者转让给需要的使用者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的核心是通过买卖交易来引导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水权交易制度的研究有助于解决水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问题,激发水资源的供求活力,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首先,水权交易制度能够调整水资源的供求关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传统的水资源配置方式往往以行政手段为主,容易出现政策性过剩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而水权交易制度的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供求双方的自主选择和协商,使水资源能够流动起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水权交易制度能够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水权交易,水资源的使用者将面临较高的成本,从而激发其对水资源的节约使用和高效利用。
同时,水权交易还能够增加水资源的价值,提高水资源的管理效能,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再次,水权交易制度有助于改善水环境质量。
传统的水资源配置方式往往忽视了对水环境的保护,导致水环境恶化。
而水权交易制度的引入,可以通过限制水资源的使用量和提高水资源的价格,促使水资源使用者更加重视水环境保护,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然而,水权交易制度的推行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水资源权属和使用权的界定问题,需要明确法律法规,规范水权交易的程序和条件。
其次是水权交易市场的建设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市场机制,提高水权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最后是水资源管理部门的能力和监管问题,需要加强对水权交易的监管和培训。
综上所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水权交易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通过引入水权交易制度,可以实现水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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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权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水是人类生活、生产的必需品,水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因此,应当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充分保障。
无论实体上的制度还是程序上的制度,都必须科学可行并得到切实的遵守,这样社会才会秩序井然,水资源才能得到最优配置。
然而,我国现行水权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缺失,因此,完善我国水权制度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现行水权制度。
一、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有效配置水资源的作用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已成为世界第一用水大国,水资源短缺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因此,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克服用水危机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水法》规定的节约用水制度对缓解我国水资源匮乏的局面无疑是有益的,但是它毕竟是一种导向性的软约束,对水资源的培植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趋利性”是其本质,缺乏强有力的软约束制度很难要求他们为社会去牺牲个人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利用“经济人”的趋利本性,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是合理高效配置水资源的有效途径。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此持否定态度;但现实中却在悄悄进行,所以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势在必行。
(一)科学界定我国《水法》中水资源的概念《水法》对水资源概念没有作科学的定义,只是对水资源的存在范围作了规定。
《水法》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此规定不是对水资源概念的作科学定义,它没有反映水资源的本质特征—存于自然载体无人类劳动介入的纯天然性。
仅以水资源存在的大致范围来界定水资源的概念显然是不科学的和不周延的,因为存于地表的除了自然资源水外,还有产品水(包括人造水)。
尽管产品水来源于自然资源水,在物理性质上与之毫无区别,但由于它包含人类劳动,已不再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而是劳动产品。
如果以现行《水法》关于水资源的概念去界定现存于地表的各种水体的权属必然出现错误和矛盾。
如“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你家游泳池的水属于地表水,所以你家游泳池的属于国家所有。
显然,这个逻辑结论是错误的。
因为,你家游泳池的水是你花钱买来的产品水,怎么变成了国家所有呢?结论错误的原因在于该命题的大前提是错误的,即”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因此,笔者认为,《水法》对于水资源的定义应修改为:“本法所称水资源,即自然资源水,是指存在于自然载体处于自然状态可供利用的淡水。
包括地表自然资源水和地下自然资源水”(二)明确地表明各种载体中水的权属明晰的产权是交易的基础。
要实行水权交易制度,首先必须明晰存于自然界各种水载体中的水产权。
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这是法律对水资源权属界定的依据。
根据本条规定,地下水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是毫无争议的,因为地下水所存在的场所简单统一,完全处于自然状态,没有介入人类劳动;而地表水属于国家所有争议极大,因为地表水所存在的场所非常广泛和复杂,介入人类劳动的情况和程度也不一样。
江河、湖泊天工所成,其水来自于自然,属于国家所有,大家均无意见,但对水塘水库等人工载体之水属于国家所有则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该条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水法》将水塘、水库等人工载体中的水界定为国家所有,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悖,也与水权理论不符笔者认为,水塘水库等人工修筑的水载体犹如一个取水装置,其所载之水已介入了人类劳动。
不再是自然资源水,具有产品水的属性。
其理由有二:一是人工水塘水库本身包含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应视为取水工程,已进入取水工程的水属于工程水即产品水;二是人们拦截雨水或泉水进入水塘水库中的水界定为自然资源水,其权属归国家所有,水塘水库的投资修建者对水体只享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那么投资修建者就不能够将水塘水库中的水进行处分。
这与实际情况是不相符的,在实际中因抗旱的需要,往往工程的投资修建者或管理者都要卖水或因养殖人捕鱼的需要而抽干水,这些行为都是一种实质的处分行为。
所以,这种界定与民法原理相悖,而且不利于调动社会力量投资水利事业的积极性,使自然资源水白白地流入大海。
笔者认为,对水塘水库等人工载体中的水应界定为产品水,其所有权归工程投资修建者所有。
但是,法律应对其所有权作以下限制。
(1)投资修建者应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
因为,水塘水库等人工载体中的水来源于国家的水资源,不管是天上降水还是地下泉水都属于国家水资源范畴。
(2)居民为了生活生产所需少量用水,有权以人力、畜力的方式在水塘水库中免费取水。
这是为了保障公民生活用水权优先的需要而设计的制度。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水塘水库等人工载体中的水进行征用,但必须给予适当的补偿。
这样的制度安排也符合《宪法》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
2.法律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权属进行了界定,没有对其他经济主体修建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权属作出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水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投资水利建设的市场主体将越来越多,假如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修建的水塘水库,他们对水塘水库中的水没有使用权或所有权呢?显然,这种立法理念比较“短视”,其观念和思维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只看到了计划经济条件下修筑水塘水库的单一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没有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水塘水库投资主体将多元化。
笔者认为,起码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来设计和界定水资源的使用权。
《水法》应增加一款:“其他投资者修建的水塘水库的水归其所有。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水法》第三条修改为:“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其他投资者修建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其所有。
”(三)完善水权体系的有关法律规定1.完善《宪法》对水权的确认和保障笔者认为,应当在《宪法》明确规定以下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这一规定旨在表明国家水资源所有权的唯一主体。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获得水资源的使用权,但同时负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这一规定旨在赋予公民和单位对水资源的使用权。
(3)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水资源和进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旨在引入竞争急智,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2.完善《民法》、《水法》等法律对水权的确认和保障建议在未来的《民法典》和修订《水法》时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确立水权的财产权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水权体系。
(2)明确赋予单位、公民个人的水资源使用权;同时,允许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特许取水权的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合法转让,以实现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3)完善水权责任制度,确立对高危作业侵犯水权的严格责任制度,其法定免责事由除受害者故意引起的外;因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的情形引起的侵权行为,加害人如果采取了相应合理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也应纳入免责范围。
(4)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水塘和修建的水库中的水以所有权,赋予其他投资者对其兴建的载水工程中的水以所有权。
(5)规定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载水工具中的水可以实施处分行为,但要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以体现水资源的国家所有。
二、完善水价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水价形成机制水价包括水资源费、环境水价和工程水价。
水资源是指水资源所有人为了彰显自己所有权,保护和管理水资源,使其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而向水资源使用者征收的费用。
水资源具有的经济价值是水价产生的基础。
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这就决定了水作为一种商品进入市场的必要性和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客观存在的价值规律。
(一)现行水价制度不合理的主要表现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水被认为是“社会福利”,是无偿供给的,因而形成了水无价、廉价的思维定势,无视水资源的商品属性和市场规律,制定的水价不能体现水作为商品所应具有的价值,从而导致水资源的极大浪费。
我国现行水价制度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水价依据不科学水资源在我国的分布存在着空间和时间上的差别,加之水资源的稀缺性。
因此,应当根据不同地域和不同季节实行不同的水价,以此来体现水资源作为商品的属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
”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还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单纯依靠用水量多少作为以下厘定水价的标准,不能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程度。
水作为一种商品,自然应当尊重价值规律,其价格同商品的稀缺性程度紧密相关,水资源的价值随供求关系而上下波动。
在我国,这种供求关系影响不仅表现为用水量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还表现为季节和地域影响。
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相对贫乏,相应的水价应当较高;南方水资源丰沛,水价可适当降低,经济发达地区的水价在同一程度上应当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水价。
但我国仅根据需要水量的多少来制定水价的做法并未真正反映水市场的供求状况和稀缺程度,与价值规律的要求相悖。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所称的不同季节和地域对价格的影响不能单纯的割裂两者关系的角度考虑,否则在我国经济尚欠发达且水资源又十分匮乏的西北地区。
高昂的水价将使人们难以承受;同样也并不意味着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水资源就可以任意获取而无需支付任何代价。
(2)对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的水价未能作出明确区分。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仅区分了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
”而对于工业用水的价格,没有依据水源状况、污染程度、供水时间以及提高水量和改善水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等差别,分别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对于城市用水收费未能从供水企业的成本考虑出发制定水价。
对于农业用水的状况就更为混乱:一方面,对直接抽取地下水灌溉农田而不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国家还没有采取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措施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在我国的总体耗水中,农业所占的比重相当大,而农业用水价格的制定没有从水资源状况和供求关系方面考虑供水成本,客观上纵容了水资源浪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