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若干构想(1)
简述中国水权变革的内容(一)

简述中国水权变革的内容(一)
简述中国水权变革的内容
1. 背景
•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加大了对水资源的需求。
•水权管理现状不合理,存在着老百姓和企业无法享受公平水权的问题。
2. 政府推动
•制定并实施《水法》,明确了水权的划分与使用。
•成立了水权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水权的分配与管理。
3. 水权划分
•将水域划分为不同的水权区域。
•水权按照公平、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予以分配。
4. 水权交易
•引入水权交易市场,允许水权主体进行交易。
•水权交易的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鼓励高效使用水资源。
5. 水权监管
•加强对水权使用情况的监管和检查。
•对违规使用水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6. 社会参与
•鼓励公众参与水权管理与决策。
•提供信息透明和公开公正的渠道,接受公众监督。
7. 效果与挑战
•水权变革提高了水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程度。
•但仍面临水权交易规则不完善、监管措施不到位等挑战。
8. 展望
•进一步完善水权管理制度,提高监管力度。
•培养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推动可持续发展。
以上就是中国水权变革的简要内容。
通过政府的推动,水权划分、交易和监管等方面得到了改进,但仍需持续努力来解决挑战并促进可
持续发展。
完善水权制度立法思考

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立法思考[摘要]水是人类生存之本,也是最有价值的自然资源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将更为尖锐,现行水权制度中水资源产权不明晰,限制水权流动,投资主体不清,水权转让缺乏可操作性,相关法律规定滞后,使得我国的水权制度发育显得特别慢,并引发了许多水事纠纷。
从水被作为公共物品到水成为有价值的经济物品,人们对水资源的认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水权制度的变迁就是这种变化的反映。
分析水权制度的变迁及在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情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水权制度,建立我国的水资源市场。
[关键词]水权水权制度立法引言水权是指对水资源使用的权利,即在特定的地点和时间内,经济主体根据需要而使用水资源的权利。
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有效的水资源供给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
然而,近代以来, 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扩大,在世界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现了水资源短缺现象,水资源遭受严重污染、水资源配置体制越发不合时宜,以及经济迅猛发展导致对水资源的需求加剧,使得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危及国家的经济与生态安全。
为了合理地利用稀缺的水资源,有效地解决水事纠纷,各国都加强了对水权理论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了不同的水权法律制度。
我国从整体上讲属于水资源短缺国家,这在北方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尤为严重,面对水资源日益短缺的严峻形势,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从初始的计划经济型向市场经济型转变,而转变的关键则在于水权制度的创新。
而我们也已经看到,中国现行的水权管理体制以2002年新《水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证实施办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框架,水资源所有权为国家专有,取水权则为国家政府部门委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水权管理体制的规定还很欠缺,必须予以完善。
因此,中国的水权制度发育显得特别慢,成为中国现行自然资源法中体现计划经济思路,特别是政府供给自然资源思路最为充分的制度安排。
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建议

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建议一、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1. 我国水利工程产权制度不完善,存在问题明显。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的所有制形式多样,涉及国有、集体、个人等多种产权关系。
在管理和运行过程中,由于不同产权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不清晰,导致水利工程的管理效率低下,资源利用率低,以及维护和保护难度大等问题。
2. 当前我国水利工程发展面临新形势和新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密集度增加,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压力加大,水利工程的供水、排水、防洪等功能将面临更大挑战。
因此,有必要通过改革水利工程产权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保障水利工程的有效运行。
3. 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
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通过改革产权制度,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状况。
二、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目标及要点1. 目标:建立健全的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明确产权主体权利、义务,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保障水利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行,维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2. 要点:(1)明确产权主体。
根据水利工程的不同性质和功能,明确国有、集体、个人等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统一的产权管理机制。
(2)划分产权界限。
对水利工程的不同部分进行明确划分,建立产权界限,明确各产权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3)优化资源配置。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改革产权制度,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运行成本,确保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4)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通过改革产权制度,建立健全的水利工程监管机制,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利益。
三、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和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水利工程的产权主体、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的产权管理制度。
2. 引入市场机制。
构建我国水权法律制度体系的初步设想

构建我国水权法律制度体系的初步设想
陈琴
【期刊名称】《中国水利》
【年(卷),期】2003(000)014
【摘要】水是人类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并完善行之有效的水权法律制度体系,对于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十分重要.从有关水权的法律制度设计方面提出一些构建我国水权法律制度体系的初步设想.
【总页数】3页(P8-10)
【作者】陈琴
【作者单位】水利部政策法规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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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保护制度

水权保护制度(实用版2篇)目录(篇1)1.水权保护制度的概念与意义2.我国水权保护制度的现状与问题3.国际水权保护制度的经验借鉴4.我国水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正文(篇1)水权保护制度是一种对水资源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的法律制度,旨在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
在全球范围内,水资源日益紧缺,水权保护制度在解决水资源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水权保护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国际水权保护制度的经验借鉴以及我国水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我国水权保护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我国水权保护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建立起以水资源管理为核心,涵盖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水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水资源管理体制不完善,部门职责不清,导致水资源管理效率低下。
2.水资源配置不均衡,部分地区水资源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水资源却得不到有效利用。
3.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
4.水资源保护措施不力,水污染问题突出。
二、国际水权保护制度的经验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在水权保护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1.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提高水资源管理效率。
2.制定科学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实现水资源合理分配,满足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用水需求。
3.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广节水技术,减少水资源浪费。
4.加强水资源保护,制定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
三、我国水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水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提高水资源管理效率。
2.制定科学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实现水资源合理分配,满足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用水需求。
3.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广节水技术,减少水资源浪费。
4.加强水资源保护,制定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
我国水权改革进展与对策建议

及维 护动植物物种 等生态环境健康延 续的用水量及水 质等。同时 ,建立水权交易制度为政府回购水权用 于生 态创造 了条件。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回 购的取水权 ,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 。
(三 )政 府 治理 :提 升 水 治理 能 力 需要放 开末 端 水权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分 解 、江 河水 量 分 配和 行 业 用 水 配 置 是水资源宏观和 中观配置 ,不能 由市场配 置。而取水许 可环节是水资源的微观配置 ,市场机制可 以发挥作用 , 但要 区分水资源用途。让市场在经营性用水的微观配置 上起决 定性作用 ,政府 发挥对市场 的监管作用 ,可以大 大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有利于防止权力寻租和 产生腐败。另外 ,在建立水权交易制度情况下 ,如果经营 性用水末端水权仍 由政府配置 ,将存在政府无偿审批 和 通过交易取得水权 的双轨制 ,这一方面造成不公平 ,另
第一个节水型社会试点 ,在 临泽县梨园河灌区和民乐县 洪水河灌区试行 了农户水票交易制度 ,但这一做法逐 步 淡出。2003年开始 ,宁夏 、内蒙古两个 自治 区,分别开展 了黄河水权转换试点工作 。2014年开始 ,内蒙古开展跨 盟市水权转让。2015年 ,水利部在全国选择了内蒙古等 7 个地区开展水权确权和交易试点工作 。2016年 ,中国水 权交易所正式挂牌营业 。审视全 国水权改革实践探索 , 呈现出如下态势 :时间上 ,从 2000年至今 ,水权改革实践 探索一直是进行时 ,尤其是 2014年以来 ,水权改革 的广 度和深度 在不断加大 ;空间上 ,主要分布在水资 源严重 短缺地区 ,包括 宁夏 、内蒙古 、甘肃 、新疆 、河北 、陕西 、山 东等地 ,同时水资源丰 富地区也有案例 ,如浙江 、广东 、 江西等地 ;类型上 ,水权 交易 主要 是以农业用水 向工业 和城市用水转让 ,农户之 间的水权交易不多 ,也不持久 。 我国水权改革实践进展见表 1。
水权制度完善研究论文

水权制度完善研究论文随着人类世界人口数量的增长,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方式的改变,水资源的价值越来越高,其优先使用的问题也变得尤为关键。
在这种情况下,水权制度的完善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通过研究现有的水权制度以及国内外相关研究,探讨如何优化中国的水权制度。
一、水权制度的定义和意义水权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水资源的利用权益而制定的一套规则和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使用。
在这个制度中,各利用单位一方面需要尊重水资源的存在和所有者的权益,不得侵犯水资源的使用权益。
另一方面也需要确保自身的利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水权制度是保证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水环境、确保供水质量和公平分配水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国内外水权制度的研究现状1. 国内研究:我国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形成,随着时间的推移,其逐渐趋于完善。
目前,我国水权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包括“三旧”改造、水资源法、水法实施条例、水资源利用周转金暂行办法、跨流域调水工程管理办法等。
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研究水权制度的学者和研究机构,例如,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水土保持科学研究院、中国水文水资源科学研究院等。
这些机构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我国水权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进行的,例如,水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权益分配不合理、水权转让存在定价不公和信息不透明等问题。
2. 国外研究:国外水权制度的研究与我国类似,主要是通过对各国的实践和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一些有效的水权管理方案和建议,例如,美国的流域管理办法、匈牙利的水权交易市场等。
三、我国水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措施1. 不足之处:我国现行的水权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存在部门之间协调不足的情况,容易导致利益冲突或资源浪费。
水权转让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市场机制不完善,价格不透明,不利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利用。
同时,水权保护和利用机制不够灵活,不利于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变化。
完善水权市场化管理制度

完善水权市场化管理制度一、水资源市场化管理的基本概念水资源市场化管理是指政府依据市场规律对水资源进行供给和需求调节的一种管理模式。
其核心是通过建立水权交易市场,让水资源的供求双方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实现资源配置。
市场化管理制度将水资源的价值及稀缺性充分体现在交易价格中,使得资源配置更加合理、高效。
二、国内外水权市场化管理制度的现状1. 国内水权市场化管理的现状在我国,水权市场化管理制度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试点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如北京、甘肃等地就建立了地方性的水权交易市场。
在政策上,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政策,如《水权(水资源使用权)出让办法》、《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等,为水权市场化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国外水权市场化管理的现状在国外,水权市场化管理制度已经相对成熟。
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尝试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并通过完善的制度和政策促进了水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管理。
在欧洲,一些国家也实施了类似的水权市场化管理制度,使得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1. 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水权市场化管理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完善。
缺乏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机构,导致水权交易的制度不够规范和透明。
2. 缺乏监管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需要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管,但目前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3. 市场需求不足由于传统的用水观念和管理模式,很多地方对水资源市场化管理的理念尚未到位,市场需求不足成为制约水权交易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
4.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足由于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导致了水资源的短缺和质量下降,环境承载能力不足,这也制约了水权市场化管理制度的发展。
四、完善建议1.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水权交易管理法规和政策,明确水权的使用、流转和交易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交易规则,促进水权市场化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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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若干构想⑴水是人类生活、生产的必需品,水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因此,应当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充分保障。
无论实体上的制度还是程序上的制度,都必须科学可行并得到切实的遵守,这样社会才会秩序井然,水资源才能得到最优配置。
然而,我国现行水权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缺失,因此,完善我国水权制度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现行水权制度。
一、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有效配置水资源的作用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已成为世界第一用水大国,水资源短缺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因此,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克服用水危机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水法》规定的节约用水制度对缓解我国水资源匮乏的局面无疑是有益的,但是它毕竟是一种导向性的软约束,对水资源的培植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趋利性”是其本质,缺乏强有力的软约束制度很难要求他们为社会去牺牲个人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利用“经济人”的趋利本性,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是合理高效配置水资源的有效途径。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此持否定态度;但现实中却在悄悄进行,所以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势在必行。
科学界定我国《水法》中水资源的概念《水法》对水资源概念没有作科学的定义,只是对水资源的存在范围作了规定。
《水法》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此规定不是对水资源概念的作科学定义,它没有反映水资源的本质特征一存于自然载体无人类劳动介入的纯天然性。
仅以水资源存在的大致范围来界定水资源的概念显然是不科学的和不周延的,因为存于地表的除了自然资源水外,还有产品水。
尽管产品水于自然资源水,在物理性质上与之毫无区别,但由于它包含人类劳动,已不再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而是劳动产品。
如果以现行《水法》关于水资源的概念去界定现存于地表的各种水体的权属必然出现错误和矛盾。
如“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你家游泳池的水属于地表水,所以你家游泳池的属于国家所有。
显然,这个逻辑结论是错误的。
因为,你家游泳池的水是你花钱买来的产品水,怎么变成了国家所有呢结论错误的原因在于该命题的大前提是错误的,即“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因此,笔者认为,《水法》对于水资源的定义应修改为:“本法所称水资源,即自然资源水,是指存在于自然载体处于自然状态可供利用的淡水。
包括地表自然资源水和地下自然资源水”明确地表明各种载体中水的权属明晰的产权是交易的基础。
要实行水权交易制度,首先必须明晰存于自然界各种水载体中的水产权。
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这是法律对水资源权属界定的依据。
根据本条规定,地下水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是毫无争议的,因为地下水所存在的场所简单统一,完全处于自然状态,没有介入人类劳动;而地表水属于国家所有争议极大,因为地表水所存在的场所非常广泛和复杂,介入人类劳动的情况和程度也不一样。
江河、湖泊天工所成,其水来自于自然,属于国家所有,大家均无意见,但对水塘水库等人工载体之水属于国家所有则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该条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水法》将水塘、水库等人工载体中的水界定为国家所有,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悖,也与水权理论不符笔者认为,水塘水库等人工修筑的水载体犹如一个取水装置,其所载之水已介入了人类劳动。
不再是自然资源水,具有产品水的属性。
其理由有二:一是人工水塘水库本身包含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应视为取水工程,已进入取水工程的水属于工程水即产品水;二是人们拦截雨水或泉水进入水塘水库中的水界定为自然资源水,其权属归国家所有,水塘水库的投资修建者对水体只享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那么投资修建者就不能够将水塘水库中的水进行处分。
这与实际情况是不相符的,在实际中因抗旱的需要,往往工程的投资修建者或管理者都要卖水或因养殖人捕鱼的需要而抽干水,这些行为都是一种实质的处分行为。
所以,这种界定与民法原理相悖,而且不利于调动社会力量投资水利事业的积极性,使自然资源水白白地流入大海。
笔者认为,对水塘水库等人工载体中的水应界定为产品水,其所有权归工程投资修建者所有。
但是,法律应对其所有权作以下限制。
投资修建者应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
因为,水塘水库等人工载体中的水于国家的水资源,不管是天上降水还是地下泉水都属于国家水资源范畴。
居民为了生活生产所需少量用水,有权以人力、畜力的方式在水塘水库中免费取水。
这是为了保障公民生活用水权优先的需要而设计的制度。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水塘水库等人工载体中的水进行征用,但必须给予适当的补偿。
这样的制度安排也符合《宪法》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
2.法律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权属进行了界定,没有对其他经济主体修建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权属作出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水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投资水利建设的市场主体将越来越多,假如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修建的水塘水库,他们对水塘水库中的水没有使用权或所有权呢显然,这种立法理念比较“短视”,其观念和思维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只看到了计划经济条件下修筑水塘水库的单一主体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没有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水塘水库投资主体将多元化。
笔者认为,起码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来设计和界定水资源的使用权。
《水法》应增加一款:“其他投资者修建的水塘水库的水归其所有。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水法》第三条修改为:“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其他投资者修建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其所有。
”完善水权体系的有关法律规定1.完善《宪法》对水权的确认和保障笔者认为,应当在《宪法》明确规定以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这一规定旨在表明国家水资源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获得水资源的使用权,但同时负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这一规定旨在赋予公民和单位对水资源的使用权。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水资源和进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旨在引入竞争急智,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2.完善《民法》、《水法》等法律对水权的确认和保障建议在未来的《民法典》和修订《水法》时明确以下内容。
明确确立水权的财产权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水权体系。
明确赋予单位、公民个人的水资源使用权;同时,允许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特许取水权的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合法转让,以实现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完善水权责任制度,确立对高危作业侵犯水权的严格责任制度,其法定免责事由除受害者故意引起的外;因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的情形引起的侵权行为,加害人如果采取了相应合理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也应纳入免责范围。
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水塘和修建的水库中的水以所有权,赋予其他投资者对其兴建的载水工程中的水以所有权。
规定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载水工具中的水可以实施处分行为,但要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以体现水资源的国家所有。
二、完善水价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水价形成机制水价包括水资源费、环境水价和工程水价。
水资源是指水资源所有人为了彰显自己所有权,保护和管理水资源,使其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而向水资源使用者征收的费用。
水资源具有的经济价值是水价产生的基础。
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这就决定了水作为一种商品进入市场的必要性和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客观存在的价值规律。
现行水价制度不合理的主要表现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水被认为是“社会福利”,是无偿供给的,因而形成了水无价、廉价的思维定势,无视水资源的商品属性和市场规律,制定的水价不能体现水作为商品所应具有的价值,从而导致水资源的极大浪费。
我国现行水价制度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水价依据不科学水资源在我国的分布存在着空间和时间上的差别,加之水资源的稀缺性。
因此,应当根据不同地域和不同季节实行不同的水价,以此来体现水资源作为商品的属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实行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
”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还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单纯依靠用水量多少作为以下厘定水价的标准,不能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程度。
水作为一种商品,自然应当尊重价值规律,其价格同商品的稀缺性程度紧密相关,水资源的价值随供求关系而上下波动。
在我国,这种供求关系影响不仅表现为用水量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还表现为季节和地域影响。
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相对贫乏,相应的水价应当较高;南方水资源丰沛,水价可适当降低,经济发达地区的水价在同一程度上应当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水价。
但我国仅根据需要水量的多少来制定水价的做法并未真正反映水市场的供求状况和稀缺程度,与价值规律的要求相悖。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所称的不同季节和地域对价格的影响不能单纯的割裂两者关系的角度考虑,否则在我国经济尚欠发达且水资源又十分匮乏的西北地区。
高昂的水价将使人们难以承受;同样也并不意味着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水资源就可以任意获取而无需支付任何代价。
对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的水价未能作出明确区分。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仅区分了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
”而对于工业用水的价格,没有依据水源状况、污染程度、供水时间以及提高水量和改善水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等差别,分别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对于城市用水收费未能从供水企业的成本考虑出发制定水价。
对于农业用水的状况就更为混乱:一方面,对直接抽取地下水灌溉农田而不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国家还没有采取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措施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在我国的总体耗水中,农业所占的比重相当大,而农业用水价格的制定没有从水资源状况和供求关系方面考虑供水成本,客观上纵容了水资源浪费行为。
2.水价偏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过程中确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