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若干构想
水资源水权改革实施方案

水资源水权改革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凸显,水权改革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制定并实施水资源水权改革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管理体系。
这包括完善水资源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统一的水资源调度和分配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同时,还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的水权交易市场。
通过建立水权交易平台,鼓励各方参与水权交易,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在水权交易过程中,应加强监管,防止水权恶意炒作和滥用,保障水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另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水权的法律保护。
建立健全的水权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水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加强对水权的执法监督,保障水权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的水权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水权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水资源安全。
此外,还需要加强水权改革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水权改革的政策宣传和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水权改革的认识和参与度,增强全社会对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最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加强对水权改革实施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水权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
总之,水资源水权改革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完善的交易市场、法律保护、宣传教育和监督评估,才能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广大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水资源水权改革工作,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我国水资源保护顶层设计若干思考

我国水资源保护顶层设计若干思考我国水资源保护顶层设计是指在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实施上,制定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措施来保护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
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因此保护水资源对于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国水资源保护顶层设计的若干思考。
首先,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
制定和完善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权责分工和管理机制,规范水资源的获取、使用和保护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其次,加强水资源保护的技术研发和创新。
重点加大水资源技术研发投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节约水资源的能力,研发先进的水资源管理技术和设备,提升水资源保护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
第三,建立健全的水资源保护监测和评估体系。
加强水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监测网络,及时掌握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保护。
第四,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的协调性。
在水资源利用过程中,要注重保护与利用的协调性,不能只重视水资源的利用而忽视了对水资源的保护,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调整水资源利用结构,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的需要,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第五,加大水资源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增强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水资源使用习惯,提高水资源保护的社会共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水资源的合力。
第六,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国际合作。
水资源是没有国界的,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共同保护水资源。
我国与周边国家可以建立起水资源保护的合作机制,开展水资源保护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共同应对水资源保护的挑战。
综上所述,我国水资源保护顶层设计需要从法律制度、技术研发、监测评估、协调性、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六个方面开展工作,全面提升水资源保护的水平,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同时,水资源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
关于我国水权管理组织结构的构想

关于我国水权管理组织结构的构想
杨国华;刘斌
【期刊名称】《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年(卷),期】2002()9
【摘要】为了使中国的水权管理更合理、高效 ,在介绍国外水权管理体制的基础上 ,对我国现存主要的三种一元化水权管理组织结构建议进行了探讨 ,认为以我国现存水行政主管机构体系为基本主线建立水权管理机构更合理 ,并对各级水权管理机构的主要职权划分提出了构想。
【总页数】2页(P27-28)
【关键词】中国;水权管理;水资源;一元化管理
【作者】杨国华;刘斌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商学院;水利部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TV213.4
【相关文献】
1.我国现代水权制度建立的体制障碍分析与改革构想 [J], 李曦;熊向阳;雷海章
2.水权与水权交易的制度分析--南加州科罗拉多河的水资源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J], 梁波;姜翔程
3.美、澳水权制度对我国水权管理的启示 [J], 王春华
4.我国"后奥运时代"体育管理组织结构的优化构想 [J], 赵晶;闫育东
5.发达国家和地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从管理模式、组织结构、管理费用、监管机制方面看 [J], 张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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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水的相关权属构想我国水资源的管理体制

18 年世 界环境 与发展 委员会 ( E ) 出 的一份 98 WC D 提 报告 中指出 :水资源正在 取代石油而成 为在全世界 引起 “ 危机的主要 问题 ” 目前世 界各 国 的用 水量 都在 急剧 L。 1 J 上升 , 一些 地 区出现严 重 的水 资源危 机。水域 的污 染和 水资源的缺乏 已成 为我 国经 济与社会 发展 的制 约因素。 在保证水资源正 常开 发利 用的同时 , 保护好水 环境 , 强 加
是一种特殊 的用益物权。原 因在于水权 的享有人 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对财产 可 以独立进 行支 配 , 所有 权 以外 且 的权利人不仅 可 以向第 三人 主张 权利 , 而且 还 可 以对 抗
对水资源的管理 , 就显得很重要了。 在 自然界中 , 水资源具有整体性、 流动性 、 公开性 。由 于水资源的 自然“ 公共” 共有” 和“ 属性 以及对人类生合理 的水资源管
理体制 , 在具体行为上合理、 适度地把握和处理好权利 、 义 务 和利益的基本关系, 有效管理和利用好水资源。
权通常简称水权。水资源是一个相关的权力体系, 以水
资源的所有权与他物 权 ; ( 品水 ) 水 产 的所 有权 与他 物权 为核心 内容L 。这里主要想谈 以下几类 : 7 J
A 由 c : I i p p r a mut— it rtd ma a e n y tm i v rb s s a e h le I i o ia o t — t n t s ae , l h i n e ae n g me tsse w t f e a i s t ax o ̄ n c mb n t n w h I g hi n h ] i i e
关于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意见

XXX水务局关于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第460号令等水法精神的规定,切实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确立的水资源管理“三条”控制红线,以确保水资源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好支撑,为全面加强水资源管理,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提出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如下:一、水资源管理体制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强国安邦的大事。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领导的各级人民政府为管理主权,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对本地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实施取水许可、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并严格执行水法律法规对水资源管理的各项制度,依法管理水资源是水法律法规赋予给水资源主管部门的一项重大职责。
二、水资源管理机制(一)、管理机制。
水资源管理人员按照《水法》、国务院第460号令和XX省人民政府第XX号令和XXX人民政府第XXX 号、XXX号文的各项规定,严格依法对全市的地表水、地下水实施“五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对饮水水源和水域水质的保护,严格执行用水量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对取用水户必须实行安装计量设施,大力推广节水设施(设备),对取用水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水资源论证和节水“三同时”制度。
(二)、队伍建设机制。
水资源管理工作量大面广,涉及千家万户和全社会。
首先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建设一支能管理、懂管理,具有工作激情而较稳定的水资源管理队伍;还应配备强化水资源管理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依法行使具有权威、畅通、高效、便捷、先进的管理。
(三)、激励机制。
水务部门管理的工作繁多较杂,有易有难,水资源管理难度大,不能完全依法控制劣势,管理人员相当艰辛,无固定的交通工具,处于私车公用,无电话费、无误餐费,为履行对水资源的管理职责,经常自贴。
为确保水资源管理队伍人员稳定,充分调动他们认真管理、足额征费的积极性,应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按征收水资源费总额的5%用于水资源管理人员的补贴。
水权管理实施方案

水权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水权管理是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权纠纷频发等问题日益突出,亟需建立科学合理的水权管理实施方案,以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制定水权管理实施方案的必要性。
1. 阐明水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水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加剧了水资源的紧缺状况。
同时,水资源的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制定水权管理实施方案变得尤为重要。
2. 强调水权管理对于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水权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不仅仅是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
水资源短缺和水权纠纷往往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建立健全的水权管理制度对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水权管理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
水权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坚持公平合理原则,保障每个人的用水权益,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水资源。
2. 生态优先原则。
水权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原则,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法治原则。
水权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依法保护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四、水权管理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
1. 建立健全的水权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的水权登记制度,明确各地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使用情况,为制定合理的水资源分配计划提供依据。
2. 加强水资源监测和评估。
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水资源的动态变化,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水权管理实施方案提供数据支持。
3. 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
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4. 推进水权交易市场建设。
推进水权交易市场建设,鼓励水资源的市场化交易,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五、水权管理实施方案的预期效果。
水权制度改革

水权制度改革水权制度改革是指对现行水权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以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但由于地理分布不均和过度开发利用等原因,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水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首先,水权制度改革应当明确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传统的水权制度通常将水资源归为国家所有,使用权由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掌握。
这种模式存在着权益不明晰、管理混乱的问题,导致水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因此,改革应推动水资源的私有化,将水资源的所有权交还给自然资源的实际拥有者,确保其能够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合理利用,并加强对水资源的监管,防止盗窃、非法转让等行为的发生。
其次,水权制度改革应当建立健全的水资源市场体系。
建立水资源市场可以实现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和交易,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
通过市场机制,按需供给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价格,激励用户节约用水,促进科技创新,推动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同时,水资源市场也可以解决现行水权制度中存在的权力过分集中、利益分配不公等问题,为各方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确保水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
再次,水权制度改革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水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权制度改革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需求。
在水资源的配置过程中,要科学评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并根据生态系统与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合理分配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健康稳定。
为此,应建立健全的水资源保护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确保水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平衡。
最后,水权制度改革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的共同参与。
水是公共资源,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水权制度改革必须公众参与,广泛征求意见,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决策。
政府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管,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维护公正、透明的水资源管理秩序。
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用水效率,遵守水资源管理制度。
公众要提高环保意识,自觉节约用水,共同参与水权制度改革,推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

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
首先,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这包括完善水资
源的核准制度、用水许可制度,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市场等。
通过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水资源,合理分配水资源利用权,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需要加强水资源监管和保护。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水
资源监测网络,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加大对水资源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取水、乱排污等行为,保护好每一滴水资源。
同时,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需要完善水资源的价格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水资
源定价机制,合理确定水资源的价格,引导用户节约用水,推动用水行为的合理化。
此外,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对农业、工业、生活用水的管理。
对于
农业用水,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农田水利管理制度,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对于工业用水,可以加强工业用水的准入管理,推动工业企业实施节水技术,减少工业用水的浪费;对于生活用水,可以加强对居民生活用水的管理,推广居民节水理念,提高居民用水的节约意识。
总的来说,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
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监管和保护,完善水资源的价格机制,加强对农业、工业、生活用水的管理,才能够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推动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和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为用水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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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人类生活、生产的必需品,水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因此,应当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充分保障。无论实体上的制度还是程序上的制度,都必须科学可行并得到切实的遵守,这样社会才会秩序井然,水资源才能得到最优配置。然而,我国现行水权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缺失,因此,完善我国水权制度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现行水权制度。
一、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有效配置水资源的作用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已成为世界第一用水大国,水资源短缺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克服用水危机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水法》规定的节约用水制度对缓解我国水资源匮乏的局面无疑是有益的,但是它毕竟是一种导向性的软约束,对水资源的培植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 ,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趋利性”是其本质,缺乏强有力的软约束制度很难要求他们为社会去牺牲个人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利用“经济人”的趋利本性,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是合理高效配置水资源的有效途径。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此持否定态度;但现实中却在悄悄进行,所以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势在必行。
(一)科学界定我国《水法》中水资源的概念 《水法》对水资源概念没有作科学的定义,只是对水资源的存在范围作了规定。《水法》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此规定不是对水资源概念的作科学定义,它没有反映水资源的本质特征—存于自然载体无人类劳动介入的纯天然性。仅以水资源存在的大致范围来界定水资源的概念显然是不科学的和不周延的,因为存于地表的除了自然资源水外,还有产品水(包括人造水)。尽管产品水来源于自然资源水,在物理性质上与之毫无区别,但由于它包含人类劳动,已不再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而是劳动产品。如果以现行《水法》关于水资源的概念去界定现存于地表的各种水体的权属必然出现错误和矛盾。如“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你家游泳池的水属于地表水,所以你家游泳池的属于国家所有。显然,这个逻辑结论是错误的。因为,你家游泳池的水是你花钱买来的产品水,怎么变成了国家所有呢?结论错误的原因在于该命题的大前提是错误的,即“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因此,笔者认为,《水法》对于水资源的定义应修改为:“本法所称水资源,即自然资源水,是指存在于自然载体处于自然状态可供利用的淡水。包括地表自然资源水和地下自然资源水”
(二)明确地表明各种载体中水的权属 明晰的产权是交易的基础。要实行水权交易制度,首先必须明晰存于自然界各种水载体中的水产权。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这是法律对水资源权属界定的依据。根据本条规定,地下水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是毫无争议的,因为地下水所存在的场所简单统一,完全处于自然状态,没有介入人类劳动;而地表水属于国家所有争议极大,因为地表水所存在的场所非常广泛和复杂,介入人类劳动的情况和程度也不一样。江河、湖泊天工所成,其水来自于自然,属于国家所有,大家均无意见,但对水塘水库等人工载体之水属于国家所有则众说纷纭。笔者认为,该条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水法》将水塘、水库等人工载体中的水界定为国家所有,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悖,也与水权理论不符
笔者认为,水塘水库等人工修筑的水载体犹如一个取水装置,其所载之水已介入了人类劳动。不再是自然资源水,具有产品水的属性。其理由有二:一是人工水塘水库本身包含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应视为取水工程,已进入取水工程的水属于工程水即产品水;二是人们拦截雨水或泉水进入水塘水库中的水界定为自然资源水,其权属归国家所有,水塘水库的投资修建者对水体只享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那么投资修建者就不能够将水塘水库中的水进行处分。这与实际情况是不相符的,在实际中因抗旱的需要,往往工程的投资修建者或管理者都要卖水或因养殖人捕鱼的需要而抽干水,这些行为都是一种实质的处分行为。所以,这种界定与民法原理相悖,而且不利于调动社会力量投资水利事业的积极性,使自然资源水白白地流入大海。笔者认为,对水塘水库等人工载体中的水应界定为产品水,其所有权归工程投资修建者所有。但是,法律应对其所有权作以下限制。
(1)投资修建者应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因为,水塘水库等人工载体中的水来源于国家的水资源,不管是天上降水还是地下泉水都属于国家水资源范畴。
(2)居民为了生活生产所需少量用水,有权以人力、畜力的方式在水塘水库中免费取水。这是为了保障公民生活用水权优先的需要而设计的制度。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水塘水库等人工载体中的水进行征用,但必须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样的制度安排也符合《宪法》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
2.法律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权属进行了界定,没有对其他经济主体修建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权属作出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水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投资水利建设的市场主体将越来越多,假如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修建的水塘水库,他们对水塘水库中的水没有使用权或所有权呢?显然,这种立法理念比较“短视”,其观念和思维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只看到了计划经济条件下修筑水塘水库的单一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没有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水塘水库投资主体将多元化。笔者认为,起码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来设计和界定水资源的使用权。《水法》应增加一款:“其他投资者修建的水塘水库的水归其所有。”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水法》第三条修改为:“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其他投资者修建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其所有。”
(三)完善水权体系的有关法律规定 1.完善《宪法》对水权的确认和保障 笔者认为,应当在《宪法》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这一规定旨在表明国家水资源所有权的唯一主体。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获得水资源的使用权,但同时负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这一规定旨在赋予公民和单位对水资源的使用权。
(3)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水资源和进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旨在引入竞争急智,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2.完善《民法》、《水法》等法律对水权的确认和保障 建议在未来的《民法典》和修订《水法》时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确立水权的财产权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水权体系。 (2)明确赋予单位、公民个人的水资源使用权;同时,允许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特许取水权的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合法转让,以实现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3)完善水权责任制度,确立对高危作业侵犯水权的严格责任制度,其法定免责事由除受害者故意引起的外;因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的情形引起的侵权行为,加害人如果采取了相应合理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也应纳入免责范围。
(4)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水塘和修建的水库中的水以所有权,赋予其他投资者对其兴建的载水工程中的水以所有权。
(5)规定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载水工具中的水可以实施处分行为,但要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以体现水资源的国家所有。
二、完善水价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水价形成机制 水价包括水资源费、环境水价和工程水价。水资源是指水资源所有人为了彰显自己所有权,保护和管理水资源,使其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而向水资源使用者征收的费用。水资源具有的经济价值是水价产生的基础。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这就决定了水作为一种商品进入市场的必要性和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客观存在的价值规律。
(一)现行水价制度不合理的主要表现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水被认为是“社会福利”,是无偿供给的,因而形成了水无价、廉价的思维定势,无视水资源的商品属性和市场规律,制定的水价不能体现水作为商品所应具有的价值,从而导致水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现行水价制度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水价依据不科学 水资源在我国的分布存在着空间和时间上的差别,加之水资源的稀缺性。因此,应当根据不同地域和不同季节实行不同的水价,以此来体现水资源作为商品的属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 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还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单纯依靠用水量多少作为以下厘定水价的标准,不能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程度。水作为一种商品,自然应当尊重价值规律,其价格同商品的稀缺性程度紧密相关,水资源的价值随供求关系而上下波动。在我国,这种供求关系影响不仅表现为用水量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还表现为季节和地域影响。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相对贫乏,相应的水价应当较高;南方水资源丰沛,水价可适当降低,经济发达地区的水价在同一程度上应当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水价。但我国仅根据需要水量的多少来制定水价的做法并未真正反映水市场的供求状况和稀缺程度,与价值规律的要求相悖。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所称的不同季节和地域对价格的影响不能单纯的割裂两者关系的角度考虑,否则在我国经济尚欠发达且水资源又十分匮乏的西北地区。高昂的水价将使人们难以承受;同样也并不意味着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水资源就可以任意获取而无需支付任何代价。
(2)对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的水价未能作出明确区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仅区分了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而对于工业用水的价格,没有依据水源状况、污染程度、供水时间以及提高水量和改善水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等差别,分别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对于城市用水收费未能从供水企业的成本考虑出发制定水价。对于农业用水的状况就更为混乱:一方面,对直接抽取地下水灌溉农田而不缴纳水资源费的行为,国家还没有采取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措施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在我国的总体耗水中,农业所占的比重相当大,而农业用水价格的制定没有从水资源状况和供求关系方面考虑供水成本,客观上纵容了水资源浪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