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权制度的历史特点及其启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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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权制度建设

中国水权制度建设

关于水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水法没有对水权制度进行规 定,但是对水权作出三个层次的明 确规定: 所有权; 管理权; 使用权。
关于水权的法律规定
所有权 为了强化国家的水资源的宏观 管理,加强省际之间的水量分配、 跨流域调水、跨省水污染防治和合 理配置水资源,水法规定,“水资 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关于水权的法律规定
管理权
考虑到水资源是动态的、多功能的自然资 源 ,地表水、地下水相互转化,城乡水资源不 可分割。水法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规定管 理权,“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 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 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 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 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山西太原晋祠碑文记载了难老泉分 水的历史事件; 甘肃张掖记载了年羹尧在黑河分水 的一段历史; 解放后,漳河、南四湖等处都曾多 次出现为争水而械斗的事件; “八七”分水为明确黄河初始水权 奠定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以年均超过8%的速度持续快速增长 给中国的水资源和水环境以巨大的压力: 水资源短缺、供需矛盾突出;水污染严重, 水生态系统恶化,水环境质量下降。 因为水权不明晰而导致责任不清、矛盾增 多,甚至影响安定团结的现象不断发生。
与水权相关的几个概念
水资源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 会发展的合理需求和水资源开发利 用现状制订的开发、利用、节约、 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水资源综合规划是水权配置的基础 和实现的保障。 水量分配方案,是指以流域为单元, 把可利用的水资源量分配到各行政 区域的计划。按水量分配方案分到 的就是行政区域的初始水权,

论中国古代及近代水权的发展及其作用

论中国古代及近代水权的发展及其作用

论中国古代及近代水权的发展及其作用梁 利 (水资源与水电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 430072)论文摘要: 水权的形成与发展。

水权的相关思想与内容,在古代随着历史、社会经济、农业的发展,不断充实丰富,也逐渐法律化。

到了近代,顺应时代的需要,水权概念得以明确,并在水资源管理中发挥作用。

本论文主要论述水权在各个朝代发展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为当今复杂社会环境中水权实施提供有益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水权、水资源、发展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

但众所周知,水是生命之源,人们生活、生产中时刻都需要水,特别是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水资源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因此,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已是刻不容缓。

这样,用来调节运用水资源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人与人之间以及社会集团之间矛盾的水法就日逐受到重视,而在水法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水权就更应受到重视。

水权,一般是指部门或个人对于地表水、地下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但是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甚至在相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或相同的社会制度下,也会因为种种原因,使水权的内容产生差异。

因此,对水权的涵义和内容就有多种理解和不同的表述。

我国古代水权概念是不明确的,只是体现在“诸法合一”的部分水资源管理法则、法规条款之中。

首先明确提出水权概念的是我国近代第一部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水利法典民国《水利法》。

水权作为《水利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阐述。

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水权以全新的意义,出现在水资源管理法规中。

水权一般包括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两部分。

而民法中规定,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根据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来看,水权所包含的内容有以下变化。

古代水资源的所有权掌握在以皇帝为代表的统治阶级手里,他们通过把水资源随同土地租给被统治阶级使用而获得收益。

这样,被统治阶级手里就有一定的使用权,但所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全掌握在统治阶级手里。

关于水权的几点认识

关于水权的几点认识

关于水权的几点认识一、水权制度的起源及其特点水资源产权,或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产品与服务经营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的总称,是调节个人、地区与部门之间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一套规范。

水资源所有权是水资源分配和水资源利用的基础,由于水资源的流动性和稀缺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水资源国家所有的水资源所有权制度。

因此水权可以认为是一种长期独占水资源使用权的权力,同时也可以认为是一项财产权。

水权制度的起源是与水资源紧缺密不可分的,在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早期阶段,水资源利用是采用即取即用的方式,随着人口增长和开发活动,水资源成为一种短缺的自然资源,水权就作为解决特定地区社会系统冲突的制度而产生了。

在大部分可开发的水资源已被分配占用的情况下,人们关注通过销售和转让来重新配置那些已经被分配的资源,多数水权转让是从较低收益的经济活动向较高收益的经济活动转让,如从农业用水向城镇供水和工业用水转让。

在这种情况下水市场就应运而生了。

80年代初期,美国西部的水市场还仅仅称为“准市场”,是不同用户之间水权转让谈判的自发性小型聚会,而现在“水资源营销”、“水资源销售”已经是水管理杂志上常用的术语,在门户网站的搜索器上键入“水市场”,可以找到无数个正在进行网上交易的水市场,甚至可以“买者”或“卖者”的身份登录。

水市场的意义在于通过重新分配现有水资源来满足城市化与工业化对水资源的需求;抑制或避免新建供水工程;通过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增加可利用的资源量;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以市场方式实现水权在不同行业部门间的转让。

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探讨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水法》也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对于水资源所有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然而现代产权制度的发展导致法人产权主体的出现,所有者和经营者可以分离,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都可以分离和转让,在我国,由于水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各种利益主体的经济关系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了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低效利用。

水权管理制度背景范文

水权管理制度背景范文

水权管理制度背景范文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维持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

然而,随着全球气候变化、人口增长以及经济发展的加速,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水权管理制度成为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

一、水权管理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水权管理制度是古代农耕社会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而产生的一种制度。

古代农耕社会以灌溉农田为主要方式,为了合理分配水资源,人们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水权管理制度。

例如,中国古代的水利工程和水利法规,早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商代时期就已经出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水资源利用的需求不断增加,水权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中国,自清朝以来,就开始制定一系列的水利法规来管理水资源。

随着现代水利工程的兴起和农业的工业化,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水权管理制度开始逐渐形成并得到广泛推广。

二、水权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水权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以公平、合理、高效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旨在保护水资源环境,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 公平:水权管理制度应根据水资源的供需情况和社会经济需求进行公平的分配。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用水对象之间应享有平等的用水权利,而不应因地域、行业或其他因素造成不公平现象。

2. 合理:水权管理制度应根据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合理确定各方的用水权益。

合理用水是指在保障生态需水和人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合理配置水资源,使各方的用水需求得到满足。

3. 高效:水权管理制度应促进水资源利用的高效率,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和损失。

通过水权交易等市场机制,激励各方对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4. 可持续发展:水权管理制度应以保护水资源环境为前提,防止水污染和水体退化,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水资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水权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措施水权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水资源的分配和调度机制、水权交易机制、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等。

中国水权制度的历史特点及其启示

中国水权制度的历史特点及其启示

中国水权制度的历史特点及其启示一、引言水是人类生活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对于一个农业大国、人口众多的国家如中国更是至关重要。

水权制度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中国历史上扮演了重要角色。

本文将探讨中国水权制度的历史特点,并从中汲取经验,为现代水资源管理提供启示。

二、中国古代水权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水权制度形成于农业社会,其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 强调地方自治古代中国水权制度中,地方自治的原则贯穿始终。

这是因为中国大地广袤,地理环境和水资源分布千差万别,因此各地自行制定水权管理规则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地方自治的原则使得水权制度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2. 重视农田灌溉古代中国水权制度的核心是农田灌溉。

农业对水资源的需求巨大,因此水权制度主要用于分配和保护农田灌溉所需的水资源。

这种农田灌溉的导向性使得水权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农业生产。

3. 家族共有水权在中国古代水权制度中,水权往往以家族为单位进行分配。

这是因为农业社会中,土地往往由家族共同拥有和经营,因此水权也相应地归属于家族。

家族共有水权的特点体现了古代中国社会的家族观念和尊重家族利益的价值观。

三、中国现代水权制度的演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水权制度也发生了演变。

下面将重点讨论近现代中国水权制度的特点:1. 国家主导随着现代国家体系的形成,中国水权制度逐渐由地方自治转向国家主导。

这是因为水资源管理需要统一协调,确保公平合理的分配。

因此,国家主导的水权制度使得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水资源,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2. 多元化的利益相关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中国现代社会中涌现出许多新的水权利益相关方,如工业企业、城市居民等。

这使得水权制度需要考虑更多方面的利益平衡,更为复杂。

在现代水权制度中,要求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决策,保障各方的权益。

3. 建立权责分明的法律框架为适应现代社会复杂的水资源管理要求,中国建立了一套权责分明的法律框架,以规范水权的管理和保护。

浅析我国的水权制度

浅析我国的水权制度

浅析我国的水权制度作者:赵旭红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11期摘要:水是人类生存之本,也是最有价值的自然资源之一。

我国从整体上来讲属于水资源短缺国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将更加尖锐。

本文将对我国的水权及水权制度进行分析,发现我国水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缓解和改善水资源问题。

水权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及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需要完善水权、水市场制度,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满足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

关键词:山西省;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一、引言为了有效地利用稀缺的水资源,和解决水事纠纷,各国都加强了对水权理论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了不同的水权法律制度。

造成水权问题突出的主要原因在于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的高速度发展,因而水权调整的目标就不仅仅是社会问题本身,建立水权制度的更重要的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促进水资源在全社会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从而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处。

二、水权制度概述水权制度就是通过明晰水权,建立对水资源所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形成一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资源权属管理制度,这种制度就是水权制度。

水权制度体系由水资源所有制度、水资源使用制度和水权转让制度组成。

水资源所有制度主要实现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

地方水权制度建设,主要是使用制度和转让制度建设。

一般情况下,水权获取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并向国家交纳水资源费。

水权制度是划分、界定、配置、实施、保护和调节水权,确认和处理各个水权主体的责、权、利关系的规则,是从法制、体系、机制等方面对水权进行规范和保障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三、我国水权制度的现状我国当前的水权制度沿袭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管理体制,即所有权上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管理上为政府行政计划统一调控。

从理论上讲,中国水权制度属一种公共水权制度,是整个经济体制的一部分,它随经济体制的制度变迁而變革。

谈中国历史上的水权制度-模板

谈中国历史上的水权制度-模板

谈中国历史上的水权制度摘要:水是人类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自然资源,它的如何分配使用及归属权,就是通俗意义上的水权。

水权的发展是随着历史的前进逐步建立发展而来的。

当然,由于各种原因的制约,水权没能在古代得到明确,只是体现在“诸法合一”的一部分管理法规和法律条款之中。

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的社会制度下,水权思想及其内容呈现不同的状况。

关键词:水权思想,用水制度,水利,优先权思想一奴隶制度下的水权思想及内容原始公社中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没有国家和法律。

世代相传下来的习惯就成为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的行为规则。

习惯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如果出现违背习惯的行为就要受到公众的谴责和惩罚,在使用水时也是如此。

夏王朝时期产生了《禹刑》,里面包含了水事的内容。

统治者通过治水而逐步达到权利集中的目的,出现“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

由于是按水系来划分行政区域,所以大禹“平治水土,定千人百图”,水与政权紧密连在一起。

二封建制度下的水权思想及内容这一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建立、发展的时期,至此正式的水权制度已有所体现,但总体看来是较为零碎的、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中国第一个封建大一统的国家—秦朝,他强调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秦,明法度、定律令、推行重农政策,因此秦法律中对农田水利、水旱灾害都有充分的反映。

例如,在农田水利方面,已出土的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中的“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及壅堤水”。

这反映了当时人们已认识到自然环境的保护与人们生存之间的重大关系。

西汉时期的重要成就就是制定了我国最早的农田灌溉用水制度。

据《汉书?倪宽传》记载,汉武帝元鼎年间,倪宽在六辅渠的管理运用方面首次制定了灌溉用水制度,“定水令,以广溉田”。

这标志着水利成文法规的正式产生,水权的有关内容也从习惯准则正式成为约束人们用水的法规。

北魏时,刁雍在前人的基础上,在河套地区制定了新的灌水制度,“一旬之间则水一遍,水凡四溉,谷得成实”。

我国水权制度的变迁(范文大全)

我国水权制度的变迁(范文大全)

我国水权制度的变迁(范文大全)第一篇:我国水权制度的变迁我国水权制度的变迁(1)一、制度变过理论和产权经济学简介经济学主要研究具有稀缺性的资源如何达到最佳配置的问题。

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假设交易活动不存在“阻力”,交易费用(Trans-actioncost)为零的情况下,研究资源配置在完全的市场制度下如何实现最优均衡。

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显然和现实有较大差别,不能解释长期经济增长和制度变革。

20世纪70年代以来异军突起的新制度经济学,是对主流经济学最重要的挑战和补充。

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认为制度是社会中个人的行为规则,用于增进社会秩序,是经济增长的根本性要素。

由于现实社会中制度是一种稀缺资源,因此制度的变迁和创新问题就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内容。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理论认为,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的过程,是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完成的。

制度变迁的原因是旧有制度转向新制度变得有利可图,因此对新制度产生需求,相应地产生新制度供给。

从一种制度转向另一种制度,需要付出成本,如果这种变迁的成本小于新制度带来的个人净收益,则制度变迁才会发生。

制度变迁相对可以划分为强制性变迁和诱敌性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指一群人在响应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制度不均衡产生的原因可能包括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技术条件变化、制度需求改变或其他制度安排改变。

制度变迁因常需要集体行动而产生所谓“搭便车”(Freerider)问题,使自发过程提供的新制度供给不足,从而使政府法令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成为必要。

[1]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制度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制度安排。

对产权理论深入研究孕育而生的产权经济学,已经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支柱理论之一。

产权制度实际上是为了解决人类社会中对稀缺资源争夺的冲突所确立的竞争规则,这些规则可以是法律、规制、习惯或等级地位。

完整的产权是一组权利,包括:①使用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财产,包括有权在物质形态上改变乃至毁坏财产;②收益权,即直接从财产本身或经由协约关系从别人那里(在财产转让的条件下)获取收益;③转让权,通过出租或出售把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让渡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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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权制度的历史特点及其启示(1)在中国历史上,水资源大体归国家所有.并没有完整的水权制度。

因为完整的水权制度不仅应该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还应包括水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

但是,一些闪光的历史文献,却吸引我们对中国水权制度的历史特点进行研究,并获得了有益的启示。

一、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者在我国历史上,水资源所有权一直归国家所有。

历代中央集权国家,创设了较为系统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施提供了渠道,起到了保障作用。

相传,早在舜的时候,就令伯禹作司空,专门负责水利。

《周礼》对先秦的水利官川衡和泽虞的设置及其职能,有比较详细的记载。

《管子·度地篇》详细记载了当时水官的具体职责,施工组织形式和分工等等.、从我国历史的开篇,对水资源实行国家统一管理的思想就非常明确。

在这一时期,春秋末期楚国修建的“芍陂”水利工程,规模非常大;吴国开凿的邗沟,是我国最早的人工运河。

秦、汉是我国中央集权国家形成和巩固的时期,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当时强化中央集权的一个方面。

秦汉中央国家机构均设有都水长丞,“掌诸池沼,后政为使者”。

汉武帝曾经非常重视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在继承秦制的基础上,中央政府专门配备了水衡都尉,掌管上林苑。

到了东汉的时候,都水长丞被改为河堤谒者,并设、“司空,公一人,掌水土事。

”从两晋十六国到南北朝,都基本上沿用了这种官制的设置,只是名称略有变动。

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秦汉集权性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表现了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

当时著名的秦渠、汉渠、灵渠、白渠的修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特别是灵渠,沟通了长江和珠江水系,对航运及灌溉均发生着很大的作用。

隋唐以后,我国中央集权国家进一步发展、壮大。

隋统一全国,考察了前代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沿革,创新隋制。

隋初在中央国家机构中设水部侍郎,属土部领导。

隋炀帝执政后,改水部侍郎为水部郎,属工部领导。

唐从隋制,自此至清,基本上沿用隋制,较少变动。

可见,在我国历史上,通过中央国家机构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实现了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有利于形成水资源开发利用上的全局观念,有利于对水资源实行全国统一、有序的管理,有利于充分调动人力和物力,修建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我国历史上水权制度的主要特点,便是水资源管理大体停留在表达国家所有权这个层面,而且,水资源国家所有之路,一直延伸到了今天。

新《水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实行单一国家所有制,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确立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原则。

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者,也是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明确规定水资源为公共所有,把水资源产权界定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加强政府的管理和控制。

目前,我们完善水权制度、发展水权市场,其前提仍然是确立水资源国家所有,让公有权力对水权进行初始分jIz,然后才退出水资源分配活动。

也就是说,水权的分配,总是要先进行水权的初始分配,然后才进入初始分配之后的再分配。

并且,人们总是强烈希望拥有公共水权,由于这部分水权无法在市场上竞争,公共部门在初始水权的分配中,或者购买这部分水权,或者直接保留下来。

因此,以水资源国家所有为基础的初始配置还是必须的。

但是,仅仅确立国家水资源所有权是不够的。

特别是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单一的国家水行政管理模式,使人们为争夺水源而酿成的水纠纷愈演愈烈。

明清时期,河西许多县志中特设《水案》一章,记载县域间、上下游间争水的纠纷。

乾隆《镇番县志》曰:“河西讼案之大者,莫过于水利一起,正讼连年不解,或截坝填河,或聚众毒打”,甚至往往致伤人命,其激烈的程度即令官府严判也无法根本遏止。

完整的现代水权制度,需要将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初始水权分配的基础上,让使用权进入水市场交易,从而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开发利用,以满足社会对水的需要。

完整的水权制度,还需要明确水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

其中,关于水权是否应包括使用权和支配权的问题,现在已经少有争议。

问题是,能否允许水权的“占有”或水权的闲置呢?笔者认为,在水权的初始配置完成之后,为了真正激活二级市场的水权流转,“不用则丧失水权原则”应该被废除。

如果水权不使用的时候就由政府收回,实际上是对市场机制缺乏信任的表现。

事实上,这种不信任是没有必要的。

因为水资源只是被固定在“占有”这一层面,有违人们争取水权的初衷,通过支付获得所需资源才是其真正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水紧张、水短缺的背景下,市场机制本身不会允许有闲置的水权,不论是水权流转市场的哪一方,人们都强烈希望从水权的“占有”中得到收益,水权制度的实质就是要让市场配置水资源,市场总会有解决自身问题的办法。

在美国,“不用则丧失水权原则”曾用来禁止水权闲置,现在已经摈弃不用了。

国内学者在希望水权人凭借财产权进入市场的时候,也坚持水权的“占有”是必须的。

二、水权有一定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我国水法大体始于西周,《伐崇令》中明令禁止填水井,违令者斩。

意在凭借国家力量,保护居民饮用水资源。

秦在丞相李斯的主持下,“明法度、定律令”,对水资源保护利用的法规,集中在之中。

西汉有《水令》行世,其条文内容现已不详,但它在历史上首次制定了灌溉用水制度,规定对水资源合理分配使用。

此后,据《汉书·召信臣传》载,召信臣在南阳“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纷争”。

汉代在水的所有、分配、使用、管理与水事纠纷裁决方面,有了较为全面的记载。

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制建没的鼎盛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水法规,在《唐律疏议》、《唐六典》中,有调整各种水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定。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水部式》,它由唐代中央政府正式颁布。

是我国古代比较系统的水行政管理的专门法典,也是现存见于文字记载的、最早的一部水事专门法典。

唐代的法律有律、令、格、式几种类型,《水部式》是单项法律、法规的一种。

《水部式》敦煌残卷共29个自然段2600多字,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农田水利管理、水碾设置及用水量的规定,水事纠纷的协调和奖惩,运河、船闸、桥梁的管理和维护等。

在中国历史上,就某项特定的资源进行立法并不多见,《水部式》的出现,表明我国历史上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达到了一定水平。

到了宋代,水事法规进一步发展,宋代基本法典《宋刑统》中,规定了水利管理的相关内容。

在王安石变法前熙宁二年颁行的《农田水利约束》,也是一个全国性的法规。

元朝基本法典《大元通制》,有不少关于堤渠桥道等方面的水事法律。

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清代基本法典《大清律例》,在总结历代水法基础上,着重对盗决河防、失时不修堤防、侵占街道、修理桥梁道路等进行了立法,都与水权及水利用相关。

纵观历代水法,水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居多,体现出法律维护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强化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强化官府权利,忽视保护民事权利。

受到我国历史传统的影响,新《水法》中对政府管理机制的改革仍显欠缺,政府在对水资源进行经营时,应该更好地引入市场机制。

依据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

长期做出了水权主体单一化的安排,在这样的安排下,我国一直难以形成水市场。

现代水法应注重保护多种水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进入水市场,这是水权交易的前提条件。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进水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让市场自身来调节水资源的流向,优化水资源的配置。

对水权基本制度进行了规定。

从汉代“为民作均水约束”开始,均水制度在许多法规中都有体现。

同时,水法中依据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规定划定供水总量和用水户水权份额,我们还能够找到对这些份额优先权顺序的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水权制度主要有四种:自由占用制度、均水制度、许可证制度、水量统一调度制度,基本上是与历史上的水权制度相承接的。

但是,由于历史上的水权制度基本上不存在水权交易问题,水法的完善要注意创设水权的排他性和让与性。

新《水法》对水权制度的设计应该更加完善。

三、有明确的水权基本制度1.均水制度在《汉书·召信臣传》中,就有均水制度的记载。

汉元帝时,南阳太守召信臣对这一时期水利有特殊贡献。

在他领导下,几年之内,建设引水渠数十处,灌溉面积约合今二百多万亩,成绩十分可观。

召信臣不仅注意新建工程,而且也重视灌溉管理。

为了合理地调配用水,他制定了“均水约束”,也就是今天的灌溉用水制度。

唐代《水部式》记载了各级渠道的溉田次第、造堰、斗门节水的分量、斗门的开闭时期、渠道和斗门的修缮以及相应各级官员的职责等法令。

其中规定“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取用。

水遍即令闭塞。

务使均普,不得偏并”仍然体现出“均水约束”的思想。

当时规定“诸灌溉,大渠有水下地高者,不得当渠造堰,听于上流势高之处.为斗门引取,其斗门皆须州、县官司检行安置,不得私造。

”斗门的有无及其尺寸大小,直接关乎分用的河水数量,因而须经州、县一级官府亲予审批方可安置,以使各个地块均匀收益,不可偏废。

灌区管理由官府派官主持,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对灌区农田的水量分配,并把官吏的实际成绩作为考核晋升的主要依据。

均水制度的理想是合理分配水资源,避免水事纠纷的出现或扩大化。

它的基本特点是,以行政命令为基础,政府把供水份额分配到各个地区,由用水户自由使用,这在丰水地区并无不妥。

但是,在水资源不足的地方,取水份额不足却极易引起人们对行政命令的怨恨,年羹尧不得不凭借军事压力消除甘肃内部水事纠纷。

而且,依照这种制度产生的分配用水方法,无论计算和分配都很不准确,因用户远近不同,渠道高低不等,不同时间流量的大小不一,用户所得灌水量很不均匀,有的地方实际分配到的水量很少,甚至几乎分配不到。

所以,有些地区盗水现象非常严重,以至于“人皆犯法,动触刑宪”。

历史告诉我们,随着水短缺、水危机现象的加剧,即使政府不计较水行政管理负载的过高成本,恐怕也无法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上的矛盾。

水资源的配置必须选择由市场来进行,竞争性水权市场的培育和完善,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斯定理的提出,也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范围大大扩展,包括水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都有可能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

2.水权分配模式与水权优先顺序在我国历史上,往往根据农田面积或农业人口划定用水地区或用水户水权份额。

唐朝李泌主持开凿并由白居易修复的杭州六井,除供应田地的灌溉用水外,还可确保城内生活用水。

白居易在任期间经常到灌区进行实地观察,他在《钱塘湖石记》中制定了相关的管水措施:“先须别选公勤军吏二人,一人立于田次,一人立于湖次,与本所由佃户据顷亩、定时日、量尺寸,节限而放之。

”水权分配是依据农户“顷亩”及“尺寸”,也就是按面积决定的。

在《长安志图》中,泾渠灌溉用水以水渠所能灌田的多少为总数,分配到每年维修渠道的丁夫户田。

按水例规定,“渠下可浇五县之田九千余顷,以今屯利人夫一千八百名计之绝多补少,每夫一名为四五顷”这是根据人口计算各县所应分配的水量之后,由管理官吏按数开闸放水,以六十日为一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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