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员工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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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建筑工程公司员工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养适应公司多元化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促进公司持证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各类证书的管理,满足公司市场拓展、资质维护、生产经营和个人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的证书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证书主要是指与公司资质、生产经营及持证人才岗位适任紧密相关的各类证书。

第二章相关释义

第四条:员工证书:本办法所称证书包含员工岗位资格

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资

格证书,学历证书,其他证书。

第五条:员工岗位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员工岗位资格

证书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

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上岗证书、培训证书等。

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是指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后取得的技能等级证

书,包括初级工(国家五级)、中级工(国家四级)、高级

工(国家三级)、技师(国家二级)、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资格证书。

第七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指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分为助理(员)、中级、高级(副高、正高),专业主要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

第八条: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执业资格证书,是通过全国(省)统一考试而取得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师(初级/中级/高级)等。

第九条:学历证书:本办法所称学历证书是学制系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完成了学制系统内一定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此类证书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证书等。

第十条:其他证书:主要包括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并被公司采用的员工发表的高质量学术论文、著作或译著、发明、专利、“四新“应用或推广,规范标准工法等编写,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完成者证书和获奖证书等。

第三章证书的取得

第十一条:证书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一)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的证书;

(二)由公司统一组织,通过考试取得的证书;

(三)由持证人个人通过考试取得的证书;

(四)由持证人个人通过申报、评审取得的证书;

(五)随引进持证人才转入的证书。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和行业要求,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的证书,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资质管理、生产经营需要的某类证书,由公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名、考前培训及考试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鼓励员工“一专多能”,积极考核、考取、评定各类证书。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综合管理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所管证书原件的管理。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统一组织的岗位资格证书取证及证书年审办理工作;负责公司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取证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程系列申报指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对执业资格证书取证的指导、审核和执业资格证书取证后注册、注销、变更、延期的审核及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员工个人应服从公司因资质管理、生产经营需要而统一组织的相关证书的取证及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安排;配合证书管理部门对其证书的注册、备案、注销、变更、

延期等工作,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

其它公司非强制取得的证书由本人自己注册或年审。

员工在职期间,必须保证其所持有的证书统一在公司注册、备案。不得将其部分或全部证书在公司外单位注册、备案,由此而引起的不良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各部室、分公司、项目部根据本办法规定借用证书原件、开具员工领取资质证书原件的证明。

第十八条:员工根据本办法规定,领取本人的员工证书原件。

第五章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证书登记

由公司申报或组织考取的证书,证书由公司统一领取,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证书管理台帐,纳入公司管理证书体系。

由个人考取的证书,持证人个人及时持证书原件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经审核确认属公司管理证书范围的由主管部门留存、管理。

新进持证人才,在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需及时办理持有证书的转入手续。

第二十条:原件管理

综合部负责管理的证书原件包括:

1. 员工岗位资格证书。员工个人取得的其它公司非强制性要求的岗位资格证书,综合管理部保留证书扫描件,原件

交还员工本人;

2、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员工个人取得的其它公司非强制性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综合管理部保留证书扫描件,原件交还员工本人;

4、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员工个人取得的其它公司非强制性要求的执业资格证书,综合管理部保留证书扫描件,原件交还员工本人;

5、学历证书。获取学历证书后,应携证书原件和学籍材料到综合部备案,综合部留取证书原件和学籍材料归档。如员工不能提供参加学习的学籍材料,公司将不予承认学历。

6、其他证书。员工与公司业务相关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译著、发明、专利、“四新“应用或推广,规范标准工法等编写,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完成者证书和获奖证书等交综合管理部备案,综合管理部保留证书扫描件,原件交还员工本人保管,如被公司采用,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证书原件借用

需要借用证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需填写“员工证书原件借用申请表”,经申请单位(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分管申请单位(部门)的公司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附件二)

综合部须建立《证书原件借用台帐》,督促借用人如期

归还所借证书。

借用证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申请借用原因”中所表明的用途使用,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另做他用,同时应妥善保管证书并按期归还。如所借用证书丢失,应由责任人赔偿用于取证的全部费用及丢失证书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退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证书领取规定

正常退休的员工领取本人证书,应填写“领取资质证书原件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部门)证明-所在单位(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综合部的公司分管领导签字-领取本人证书。在“领取资质证书原件申请表”上注明“正常退休”。

员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领取本人证书,应填写“领取资质证书原件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部门)证明-综合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所在单位(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综合部的公司分管领导签字-领取本人证书。综合部审核其有关证书是否满足服务期限,财务部审核是否扣除不满服务期限的相关费用。在“领取资质证书原件申请表”上注明“该员工已与XXX建筑工程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员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按本办法规定领取本人证书的,证书原件由综合部保存壹年,但在此期间对于注册类、年审类证书不负责注册和年审;超过壹年后本人仍未领取证书,视为本人自动放弃,综合部不再负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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