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特征标号

欧洲专利特征标号在欧洲,专利的申请和保护体系相当完善,而欧洲专利号则是这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欧洲专利号,简称EP号,是由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分配给欧洲专利的独一无二的编号。
它犹如专利的“身份证”,具有国际认可的权威性,广泛应用于专利权保护及专利权人权益维护等方面。
欧洲专利号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前缀、国家代码、数字序列和校验位。
这四个部分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欧洲专利标识。
前缀是以“EP”(European Patent)为标识,它清晰地表明了这个编号所属的范畴——欧洲专利。
它告诉人们,这个编号所指的专利是经过欧洲专利局审核并认可的,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紧接着是国家代码,它紧随前缀,代表该专利最初申请的国家。
例如,德国的国家代码为DE,法国的国家代码为FR。
国家代码有助于区分不同国家的专利,进一步明确了专利的地域属性。
数字序列部分由多位数字组成,它是专利的唯一标识,如同专利的“指纹”。
每个数字序列都是独一无二的,可以精确地定位到具体的专利。
这使得欧洲专利号在专利权保护和专利权人权益维护中具有极高的实用价值。
最后是校验位,它用于验证欧洲专利号的正确性。
校验位的引入,如同给专利号加上了一道“安全锁”,确保了专利号的准确无误。
这有助于防止专利号被篡改,维护专利权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欧洲专利号是一个独特的标识,它代表了欧洲专利的存在,并得到了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认可。
它在专利权保护和专利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拥有一个清晰的、准确的欧洲专利号,无疑是为自己的专利上了一道坚实的保障。
在专利申请和维护的过程中,欧洲专利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专利权人走向成功的重要基石。
《欧洲专利公约》中文版

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欧洲专利公约)(1973年10月5日公布,1978年12月21日修订)前言本版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按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本公约组成部份的实施细则和集中化议定书,以及收费规定。
根据欧洲专利组织行政委员会依本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段所作的决定迄今为止进行的修改,在本段中已予考虑。
上述修改涉及下列各条款:欧洲专利公约部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3页)。
实施细则部份:第二条第六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新第二款之二、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款;新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新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条,德文本第一款(c)项;第九十二条,第一款(f)项和(h)项;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新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条第四款;第一百零四条;新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新第一百○四条第三款;第一百○六条,第一款(a)项,新第二款之二;第四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8号12页及下页)新第一百○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法文本);第二十六条第二款(c)项(英文本及法文本);第三十二条第二款(a)项;第三十五条第六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5、第6页)收费规定部份:第五条第一款(d)项;第六条第二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5/78号,第299页)为了供内部和公众使用,欧洲专利局曾出版用英、德、法三种语言写的三个文件版本。
上述三种版本都可以凭信。
欧洲专利局一九七九年五月目录绪言第一编一般的和组织机构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授予专利的欧洲法律第二条欧洲专利第三条地域的效力第四条欧洲专利组织第二章欧洲专利组织第五条法律地位第六条所在地第七条欧洲专利局的支局第八条特权和豁免权第九条责任第三章欧洲专利局第十条领导第十一条高级职员的任命第十二条公职的义务第十三条本组织与欧洲专利局职员之间的争议第十四条欧洲专利局的语言第十五条履行程序的各部门第十六条受理处第十七条检索部第十八条审查部第十九条异议部第二十条法律部第二十一条申诉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扩大申诉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第二十四条回避和异议第二十五条技术意见第四章行政委员会第二十六条委员组成第二十七条主席第二十八条执委会第二十九条会议第三十条观察员的出席第三十一条行政委员会使用的语言第三十二条人员、房屋和设备第三十三条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委员会的权限第三十五条表决规则第三十六条选票比例第五章财务规定第三十七条花费的负担第三十八条本组织自己的收入第三十九条缔约国关于欧洲专利年费应缴的款项第四十条收费和交款等级--特别会费第四十一条预付款第四十二条预算第四十三条开支的授权第四十四条未能预见的支出的拨款第四十五条会计年度第四十六条预算的准备和通过第四十七条临时预算第四十八条预算的执行第四十九条帐目的审计第五十条财务条例第五十一条收费规则第二编专利实体法第一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五十二条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第五十三条不能取得专利的发明第五十四条新颖性第五十五条无损害的公开第五十六条创造性第五十七条产业上的应用第二章有权申请取得欧洲专利的人──发明人的记载第五十八条有权提出欧洲专利申请第五十九条多数申请人第六十条取得欧洲专利的权利第六十一条无权取得欧洲专利的人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第六十二条发明人的记载权第三章欧洲专利及欧洲专利申请的效力第六十三条欧洲专利权的期限第六十四条欧洲专利授予的权利第六十五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译文第六十六条欧洲专利申请和本国的申请相等第六十七条公布后的欧洲专利申请授予的权利第六十八条撤销欧洲专利的效力第六十九条保护的范围第七十条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说明书的正式文本第四章欧洲专利申请作为产权的客体第七十一条权利的转移和构成第七十三条契约性许可第七十四条适用的法律第三编欧洲专利申请第一章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和条件第七十五条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第七十六条欧洲专利分案申请第七十七条欧洲专利申请的转递第七十八条对欧洲专利申请的要求第七十九条对缔约国的指定第八十条申请日第八十一条发明人的指明第八十二条发明的单一性第八十三条发明的公开第八十四条权利要求书第八十五条文摘第八十六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年费第二章优先权第八十七条优先权第八十八条要求优先权第八十九条优先权的效力第四编审批程序第九十条申请时的审查第九十一条形式审查第九十二条作出欧洲专利的检索报告第九十三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公布第九十四条请求审查第九十五条可以提出审查请求的期限的延长第九十六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第九十七条驳回申请或授予专利第九十八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公布第五编异议程序第九十九条异议第一百条异议的理由第一百零一条对异议的审查第一百零二条欧洲专利的撤销或维持第一百零三条欧洲专利新说明书的公布第一百零四条费用第一百零五条推定侵权人的参予第六编申诉程序第一百零六条可以申诉的决定第一百零七条有权提出申诉和参加程序的人申诉第一百零八条申诉的期限和形式第一百零九条中间修改第一百一十条对申诉的审查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申诉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扩大委员会的决定或意见第七编共同性条款第一章程序方面的共同性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决定的依据第一百一十四条欧洲专利局自行审查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者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六条口头听审程序第一百一十七条取证第一百一十八条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的统一性第一百一十九条通知第一百二十条期限第一百二十一条欧洲专利申请的继续审理第一百二十二条宽限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国家专利申请的情报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性原则的参照第一百二十六条财政义务的终止第二章向公众或官方机构提供情报第一百二十七条欧洲专利登记簿第一百二十八条案卷的查阅第一百二十九条定期出版物第一百三十条情报交流第一百三十一条行政的与法律的合作第一百三十二条交换出版物第三章代理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代理的一般原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专业代理人第八编对国家法的影响第一章转换为国家专利申请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家程序申请请求第一百三十六条请求的提交及转送第一百三十七条转换的形式要求第二章撤销和在先权第一百三十八条撤销原因第一百三十九条先日权或同日权第三章对国家法的其它影响第一百四十条国家的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第一百四十一条欧洲专利年费第九编特别协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单一专利第一百四十三条欧洲专利局的专门机构第一百四十四条驻在专利机构的代表第一百四十五条行政委员会的特别委员会第一百四十六条执行特别任务用的支付第一百四十七条单一专利年费的支付第一百四十八条欧洲专利申请作为产权的客体第一百四十九条共同指定第十编依照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第一百五十条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第一百五十一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受理局第一百五十二条国际申请的提交和转送第一百五十三条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局第一百五十四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第一百五十五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第一百五十六条欧洲专利局作为选定局第一百五十七条国际检索报告第一百五十八条国际申请的公布及欧洲专利局提交第十一编过渡性条款第一百五十九条过渡时期的行政委员会第一百六十条过渡时期职员的任命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个会计年度第一百六十二条逐步扩大欧洲专利局的工作范围第一百六十三条过渡时期的专业代理人第十二编最终条款第一百六十四条实施细则与议定书第一百六十五条签字--批准书第一百六十六条加入第一百六十七条保留第一百六十八条适用的地域第一百六十九条生效第一百七十条首次会费第一百七十一条公约有效期第一百七十二条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缔约国之间的争议第一百七十四条退出第一百七十五条已获得权利的保留第一百七十六条已终止为公约成员国的财政权利和义务第一百七十七条公约的语言第一百七十八条转送与通知绪言缔约各国,希望加强欧洲各国之间关于发明保护的合作;希望用单一的专程授予程序并且制定管理这样授予的专利的某些标准规则,在这些国家获得这样的保护;希望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缔结一项建立欧洲专利组织的公约,成为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最后在1967年7月14日修改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第十九条所称的特别议定和6月19日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称的区域性专利条约;议定如下:第一编一般的组织机构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授予专利的欧洲法律本公约制定了各缔约国共同遵守的授予发明专利的法律制度。
欧洲专利 优先权基础

欧洲专利优先权基础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欧洲专利优先权是指在申请欧洲专利时,可以根据之前提交的国际或国家专利申请获得优先处理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可以帮助申请人在保护其发明的过程中节省时间和精力,以及降低成本。
欧洲专利局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欧洲专利时提供有关之前专利申请的信息,包括申请号、申请日以及申请国家或组织的名称。
通过提供这些信息,申请人可以表明其对所涉技术的权利,并以更有利的条件进行专利审查。
欧洲专利优先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发明人的创新成果,鼓励创新活动,促进技术进步。
通过利用优先权制度,发明人可以更快地获得专利保护,从而保护其独特的技术成果,并在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
欧洲专利优先权的适用条件包括:1. 之前提交的专利申请必须与欧洲专利申请保护的发明内容相同;2. 之前提交的专利申请必须与欧洲专利申请在同一国家或地区,或者是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权利;3. 之前提交的专利申请必须在欧洲专利申请提交前12个月内提交。
如果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可以通过在欧洲专利申请中请求优先权,以获得更快速的审查和授权过程。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在欧洲专利局提供有关之前专利申请的相关信息,以便局部根据优先权进行审查和授权。
除了欧洲专利局外,其他国家或地区也提供类似的优先权机制,如美国、日本和中国等。
这些优先权机制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强大的保护和更便捷的申请方式,同时也促进国际专利合作和技术创新。
欧洲专利优先权是一种重要的专利制度,为发明人提供了更便捷和有效的保护方式,同时也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
对于有意申请欧洲专利的发明人来说,要充分利用优先权机制,以获得更好的专利保护和更快速的审查过程。
【字数不足,还有剩余字数,请问还需要添加什么内容吗?】第二篇示例:欧洲专利优先权是指在欧洲专利局申请专利时,可以依据早前申请的同一专利申请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明资料,并以此为基础,享受一定的优先权。
欧洲专利制度

欧洲专利制度欧洲专利制度,是欧洲各国为了保护发明创造,并鼓励革新技术和发明,而统一制定的法规和流程。
它是欧洲专利局(EPO)为了推动欧洲发明创新,所采取的一种专利保护体制。
欧洲专利制度分为三大部分:一是欧洲专利申请流程;二是欧洲专利登记流程;三是欧洲专利实施流程。
欧洲专利申请流程:欧洲专利申请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收集和准备,申请的实体内容的设计,以及申请的缴费处理。
欧洲各国的专利申请流程中,欧洲专利管理机构会对专利申请的内容作出审查,并根据专利申请的法律法规,做出是否可行的判断。
如申请被批准,则可以正式进入登记阶段。
欧洲专利登记流程:欧洲专利登记流程主要包括申请者准备专利报告、审查专利文件,欧洲专利管理机构会对专利文件中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是否可以登记专利进行审核,并给出审核结果。
欧洲专利实施流程:欧洲专利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专利的发布和通知,专利的实施和维护,以及专利的终止等步骤。
在此过程中,欧洲专利管理机构会不断地监督和管理所有关于欧洲专利的问题,以确保专利权利者能够有效地实施和维护专利,并正确处理专利相关纠纷。
欧洲专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在提升欧洲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通过保护发明创造者的专利权利,激励和鼓励革新技术及发明,从而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了贡献。
同时,这种专利保护制度也降低了知识产权争议的可能性,保护了发明创造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有效地创造了一个安全稳定、公平合理的专利竞争环境。
通过对欧洲专利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欧洲专利制度为欧洲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的保护,有利于推动欧洲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发明创新,还能够降低专利权纠纷的发生,从而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利益。
因此,未来发明创造的发展空间或将有助于欧洲的更大经济发展,更多的新颖先进的技术及发明将被开发出来,从而推进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
欧洲10个国家的专利类型

欧洲10个国家的专利类型
欧洲国家的专利类型都有哪些?欧洲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其大部分国家的专利制度都非常完善。
那在众多欧洲国家中,他们的专利类型都一样吗?下面,我们以德国、英国、法国、俄罗斯等10个欧洲国家为例,和大家简单介绍下欧洲这些国家的专利类型。
欧洲国家的专利类型
欧洲10个国家的专利类型
欧洲除了每个国家的专利之外,还有直接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申请的欧洲发明专利(欧洲专利),以及向欧盟商标专利局提出申请的欧盟外观专利。
欧洲/欧盟专利类型
欧洲/欧盟专利类型
欧洲专利欧洲专利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绝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
截至目前,EPO已有34个成员国和4个延伸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
随着挪威和克罗地亚于2008年1月1日的加入,EPO的授权专利在38个欧洲国家(包括34个缔约国及4个延伸国)生效。
欧盟外观欧盟外观设计专利是直接向欧盟商标专利局提出申请,同时在28个国家有效。
欧盟28个成员国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克罗地亚。
以上是对欧洲专利类型的介绍,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知墨墨了解!。
知乎 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及欧洲专利申请介绍

知乎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及欧洲专利申请介绍
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是指在欧洲各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
欧洲专利申请则是指通过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申请的专利,也称为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申请是一种集中申请方式,通过一次申请即可在多个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这种方式相对于逐个在每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方法更加高效和经济。
申请欧洲专利需要遵守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
根据该公约,申请人可以通过在EPO 提交一份申请来启动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申请语言上使用英语、德语或法语。
如果申请人选择非官方语言进行申请,还需要提交翻译文件。
在申请获得欧洲专利后,专利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其分配给不同的欧洲国家进行保护。
这需要在欧洲专利授权后,在指定期限内向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翻译文件、支付费用等手续。
欧洲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在此期间,专利持有人可以享受在欧洲国家范围内的专利权益。
总结来说,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及欧洲专利申请是一种集中申请方式,通过一次申请即可在多个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申请欧洲专利需要遵守欧洲专利公约,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申请语言上使用英语、德语或法语。
申请获得欧洲专利后,可以选择将其分配给不同的欧洲国家进行保护。
欧洲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
欧洲专利包括哪些国家?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专利称为欧洲专利,它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
目前,欧洲专利可在38个欧洲国家(包括34个缔约国及4个延伸国)生效。
一、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任何自然人和法人或与法人相当的组织均可申请欧洲专利,不管其住所和国籍。
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按下列方式提出:a)向慕尼黑欧洲专利局或其海牙分局提出;b)如缔约国的法律允许,向该国的工业产权局或该国的其他主管机构提出。
二、欧洲专利申请所需文件欧洲专利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a)授予欧洲专利的请求书;b)发明说明书;c)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权项;d)说明书或权项中所述的附图;e)文摘。
如果要求优先权,应在申请文件中注明优先权日期和在先申请递交国家。
优先权号及优先权文件应该在自非常早的优先权起16个月内提供欧洲专利局。
三、欧洲专利包括哪些国家?(欧洲专利申请缔约国的指定)(1)在授予欧洲专利的请求书中,应指定要求获得发明保护的一个或几个缔约国。
(2)对缔约国的指定应缴纳指定费,指定费应在提出欧洲专利申请后的十二个月内,或要求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起的十二个月内缴纳。
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第七十八条第2款规定的期间到期在后,在该期间到期以前仍可缴纳。
(3)直至授予欧洲专利以前,对缔约国的指定可以随时撤回。
对所有缔约国的指定的撤回,视为欧洲专利申请的撤回。
指定费不予退还。
(4)欧洲专利可在38个欧洲国家(包括34个缔约国及4个延伸国)生效,这包括: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马其顿,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和英国,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塞尔维亚。
其中,成员国34国;延伸国4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
欧洲专利流程

欧洲专利流程欧洲专利流程欧洲专利是一种在欧洲范围内生效的专利,由欧洲专利局颁发。
以下是欧洲专利的申请流程。
一、准备工作1.确定发明内容在申请欧洲专利之前,需要确定所要申请的发明内容。
这个过程需要对市场需求、技术水平和竞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确保发明内容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
2.选择申请方式欧洲专利可以通过直接申请、国际申请或优先权申请等方式进行。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申请方式。
3.确定代理机构如果自己不熟悉专利法律程序,建议选择有经验的代理机构来处理相关事务。
二、递交申请1.填写表格首先需要填写并提交欧洲专利局提供的表格。
表格中包含了各种信息,如发明人信息、发明名称、摘要等。
2.缴纳费用递交申请时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包括搜索费用和审查费用等。
具体金额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3.提交文件除了表格和费用之外,还需要提交发明的详细描述、权利要求书和图纸等文件。
这些文件需要符合欧洲专利局的规定,否则可能会被拒绝。
三、搜索和初步审查1.搜索欧洲专利局会对申请的发明进行搜索,以确定该发明是否已经被他人申请或授权。
如果搜索结果显示该发明已经被他人申请或授权,那么该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2.初步审查欧洲专利局还会对申请的发明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该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律规定。
如果初步审查结果显示该发明不符合规定,那么该申请也可能会被拒绝。
四、公开和实质审查1.公开如果搜索和初步审查都通过了,那么欧洲专利局就会将该专利公开。
这意味着其他人可以看到该专利的详细信息,并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自己的申请。
2.实质审查在公开之后,欧洲专利局还会对该专利进行实质审查。
这个过程包括对权利要求书、图纸和描述等方面的审核。
如果审核通过,那么欧洲专利局就会颁布一份正式的欧洲专利证书。
五、维持和保护1.维持欧洲专利的有效性欧洲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
在这段时间内,需要定期缴纳费用来保持其有效性。
2.保护欧洲专利的权益如果发现有他人侵犯了自己的欧洲专利权益,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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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洲专利B3文献
专利文献部 何 欣
摘要:本文以新出现的欧洲专利B3文献为研究对象,以其产生背景为线索,以《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规定条款为依据,阐述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程序的相关规定,并对B3文献的产生进行详细介绍。
关键词:B3文献限制程序撤回程序
2008年7月23日,欧洲专利局出版了首份因限制性修改程序产生的B3文献EP0591199B3。
这标志着欧洲专利局引入新的专利文献种类并在文献出版中实际应用。
B3文献的诞生源于《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以下简称《EPC2000》)。
《EPC2000》异议和限制程序(即第四部分)中的新增条款是B3文献产生的法律依据。
新增的法律条款就是下文即将介绍的限制或撤回程序。
一、关于限制或撤回程序的相关规定
限制或撤回程序诞生于2008年,但早在1994年召开的欧洲申诉扩大委员会上,各成员国就对是否允许欧洲专利权人通过采取限定专利权的方式,达到异议自身专利的目的进行讨论。
因缩小专利保护范围而产生的限制专利权的情况,源于新发现的现有技术或可能提起的诉讼。
这种专利保护的要求最终体现在《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中。
《EPC2000》规定专利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通过向欧洲专利局提出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程序(Limitation or Revocation Procedures)的请求,以实现对原始权利要求的基本限制或完全撤回。
限制或撤回程序的法律基础是《EPC2000》的新增条款第105a、105b和105c条。
伴随着2007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的《EPC2000》,新条款适用于该日前授权或该日后授权的所有欧洲专利。
《EPC2000》第105a款是限制或撤回请求条款。
条款规定因专利权人的请求,欧洲专利可以被撤回或权利要求做出限制性修改。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人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限制或撤回请求。
待专利权人缴纳限制或撤回程序的费用后,欧洲专利局方可认定该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当欧洲专利处于异议程序未决期时,专利权人不能提出请求。
该条款明确了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请求仅可由专利权人提出,并且在欧洲专利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请求。
但是,在异议程序未决期内不能提出请求。
《EPC2000》第105b款是欧洲专利的限制或撤回条款。
条款规定无论限制或撤回请求是否满足实施细则的要求,欧洲专利局都应对专利权人提出的请求进行审查。
若欧洲专利局认为欧洲专利的限制或撤回请求满足相应要求,将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出限制或撤回决定,否则驳回该请求。
欧洲专利局做出的限制或撤回决定对于所有缔约国授权的专利都将适用。
限制或撤回决定自欧洲专利公报出版之日起生效。
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的请求自始具有有效力,即受限或撤回专利自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有效,而非自限制或撤回决定公布日起有效。
限制性修改程序赋予专利权人通过授权后简单、
便捷且费用较低的程序来缩小专
利保护范围。
例如:由于新发现审查程序中未找到的现有技术或发现由于保护范围过大影响专利权所在国现有专利权利时,须通过该程序对已授权专利进行限制。
专利权人通过自身请求的方式利用限制程序来缩小保护范围,以避免他人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异议。
授权后的限制程序通过限制专利权人的保护范围使公众受益,是公共利益的一种体现。
限制或撤回程序的诞生提升了法律的稳定性,同时为促进竞争者自由获取现有技术提供可能性。
二、B3文献的产生
《EPC2000》强制执行的第一年,共有83份限制性修改程序的申请,其中,72件是在9个月异议期满后提出申请的,11件是在9个月异议期间提出申请的。
首份限制申请由惠普公司(Hewlett Packard)于2007年12月13日通过传真方式发出,惠普公司提出限制性修改的欧洲专利为EP1333070B1。
图1是惠普公司按照EPC2000第105a款和细则第92条规定,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的限制
性修改请求。
图1 欧洲专利EP1333070B1限制程序请求书
《EPC2000》第105c款是欧洲专利修正说明书出版条款。
条款规定若欧洲专利属于105b款第2段的说明,欧洲专利局应当在欧洲专利公报出版限制或撤回决定后,尽快出版欧洲专利修正说明书。
新增的授权后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程序允许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后,对其专利提出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的请求。
如果专利权人请求做限制性修改,欧洲专利局将公布修改后的专利说明书。
为使这种新增的专利说明书区别于异议程序中修改的说明书(B2文献),欧洲专利局采用新的文献种类标识代码B3表示此类文献。
B3文献是指经过实质性审查授予专利权的,后经限制性修改程序修改后再次公告出版的欧洲专利说明书。
欧洲专利局在收到限制程序的请求书之后,对欧洲专利进行限制性修改程序审查,判定该专利的限制请求内容是否成立。
审查决定将在专利公报中出版,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在法律状态中。
按照《EPC2000》第105c款的规定,
欧洲专利局出版专利公报(Bulletin 2008/30)公布限制决定,并以全文说明书形式出版欧洲专利修正说明书(EP0591199B3)。
通过欧洲专利EP0591199B3说明书扉页的著录项目[45]可以获知“欧洲专利局在2008年第30期的专利公报中,公告了该文献的限制性修改决定”,参见图2。
图2 欧洲专利EP0591199B3说明书扉页
图3和图4分别是欧洲专利EP0591199B1和EP0591199B3的权利要求书。
图3 欧洲专利EP0591199B1权利要求书图4 欧洲专利EP0591199B3权利要求书
对比图3和图4可以看出,欧洲专利EP0591199B1经限制性修改程序,重新公布为EP0591199B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增加了限定性描述“the second shaft section including an outer sleeve (82) which extends over a proximal segment (84) of the guidewire tube to define an annular inflation lumen (104, 104B, 104C, 104D, 104E, 104F, 104G , 104H) between the guidewire tube and the outer sleeve that is in fluid communication with the
inflation lumen (62, 62B, 62C, 62D) of the metallic tube ”,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缩小。
三、在Epoline 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欧洲专利局Epoline 网站,提供欧洲专利的限制性修改或撤回程序的相关信息。
仍以上文提到的,因限制性修改程序产生的首份欧洲B3专利文献EP0591199B3为例,Epoline 网站记载的最新法律状态是“专利做出限制性修改”,详见图5。
图5 欧洲专利EP0591199B3的法律状态
Epoline 网站还提供了EP0591199B3限制程序阶段的简要法律状态信息和详细法
律状态信息。
图6是EP0591199B3限制程序阶段的简要法律状态信息。
图6 欧洲专利EP0591199B3限制程序的简要法律状态
从图6中可以看到,2007年12月20日欧洲专利局接到限制程序请求书,2008年5月28日专利权人缴纳因限制程序产生
的专利说明书印刷费用。
图7是EP0591199B3限制程序阶段的详细法律状态信息。
图7 欧洲专利EP0591199B3限制程序的详细法律状态
通过图7可以完整、清楚地了解限制程序的完整过程。
欧洲专利局最终是于2008年7月2日,对EP0591199B1作出限制决定(Decision to limit the patent)。
四、B3文献的意义
新出版的B3文献不仅是公众了解特定专利的技术信息的参考依据,也是公众了解其权利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
B3文献的出版是欧洲专利制度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成果,同时也体现了文献制度的标准化。
参考文献:
[1] EPO Official Journal 2007, Special edition 4/2007.
[2]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2000. ]
作者简介:
何欣,2006年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在专利文献部文献服务处工作,负责专利文献服务及非专利文献资源需求保障工作。
(专利文献部 钱红缨 审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