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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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期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仍执行三年一聘期(此轮聘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聘期内如有空岗,各单位可按聘用政策动态聘用。

二、关于岗位设置基数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原则上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个别超编人员较多的单位,经批准,可以实有人数为基数进行核定。

三、关于岗位类别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今后将严格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政策做好各类岗位设臵工作,不再执行原市里制定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生变化外,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以及具体岗位职数一般不做调整。

领导管理岗位的设臵,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2:4:4,县、区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

过1:3:6,乡、镇、社区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0.5:3:6.5。

工勤技能岗位设臵,须是已开设的技术工种。工勤技能岗位的二级、三级岗位,按照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5%、25%设臵;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臵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四、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设置问题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臵应低于主系列岗位,在不超过主体系列的前提下,可参与内部分级竞聘;对同一等级人数低于3人(不含3人)的,不设臵较高级别岗位,原则上按最低等级进行聘用。

五、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任职资格问题

(一)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及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省级领军人才梯队、获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龙江学者特聘教授。

2、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技术负责人、国家基金委员会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长特别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项目主持人、以及文学、艺术、体育等各行业国家级大奖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获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五年的人员。

3、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一定的成就和突破,为我市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创造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业内公认的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或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的人员。

4、通过绿色通道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在下一级岗位任职经历,单位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的人员。

2、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五年的人员。

3、单位业务骨干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的人员。

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且近三年内在下一级岗位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十年的人员。

(五)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岗位的任职须分别在九级、十级岗位上受聘三年以上;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受聘三年以上。

六、关于专业技术岗位直接聘用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岗位竞聘,经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可不占核定的岗位数额。

1、获得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模范称号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模范称号的;

2、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排名前3位);

3、享受国务院、省政府或市政府特殊津贴的(含省特级教师);

4、省领军人才梯队、市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的;

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

6、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上述荣获称号的获得时间,原则上应在近三年之内,并且所获荣誉应与竞聘岗位一致或相近。

七、关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参加技术工人岗位聘用,须具备下列条件:

1、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技能考核证书的,须同时取得原人事部门发放的《岗位证书》、原劳动部门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单位发放的《聘任证书》的;

2、2009年1月1日后取得原劳动部门或人社部门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的;

3、对同时具备《岗位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待。但要求技术等级证书的工种要与所从事的工种相符,不符的暂不予聘用,须参加改职考试。

4、申报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申报三级、四级工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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