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意见
2015事业单位各类岗位薪级工资套改政策和计算方法

2015事业单位各类岗位薪级工资套改政策和计算方法导语: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薪级工资标准由相应的“薪级”确定,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而“薪级”需要由“不同级别的岗位上的具体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两个信息确定。
各类岗位薪级工资套改政策和计算方法一、基本政策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套改1.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具体附件1、附件2、附件3,采用坐标法,横坐标是套改年限,竖坐标是岗位和任职年限,横竖坐标的焦点就是薪级等级,举例某教授,套改年限30年,任职年限10年,按表套结果就是38级,有了薪级再对应专业技术人员的薪级工资标准就得出此人的薪级工资是多少了。
)注意:找不到,向右靠(如果按某人的具体情况套不到标准,就在相同任职年限的统一行向右找,看到的第一个薪级等级就是他的薪级等级,例如某教授套改年限21年,任职年限11年,套下来这个地方是空白,怎么办,向右找右边第一个33级就是他的薪级等级,这种情况是极少数的,碰见了就按这个办法套)2.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规章政策问答2015

附件1: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政策问答一、事业单位岗位与岗位设置1.事业单位所设岗位有哪些特征?答:(1)岗位是以事为中心确定的。
组织机构中的岗位是由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等因素确定,而不是由工作人员来确定。
(2)岗位数量是有限的。
岗位数量受组织机构规模、职能、任务繁杂程度、经济、科技发展状况,以及经费预算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岗位数量是有限的。
(3)岗位具有相对稳定性。
岗位一般不随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同一岗位在不同时间里可以由不同的人来任职。
(4)岗位是可以调整的。
组织机构规模、职能、经费预算变化以及社会发展等都可以引起岗位的调整。
(5)事业单位岗位的确定,包括总量控制、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必须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和职权分配来确定。
2.哪些事业单位要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答: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3.哪些单位参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答: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哪些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答: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
二、事业单位岗位类别和等级5.事业单位岗位分哪几类?答: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6.什么是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包括多少个等级的岗位?答: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
7.现行的管理职务如何对应管理岗位的不同等级岗位?答: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青人社发[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8号第一条为促进全市人才引进,激发人才队伍活力,畅通人才成长渠道,满足事业单位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岗位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在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情况下,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第四条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人岗合一。
设置总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个。
第五条特设岗位的等级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岗位需要和拟聘用人员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技能技术等级等确定。
第六条事业单位在下列情形下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一)事业单位通过人才引进程序引进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⒈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等。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20•【文号】国卫疾控发〔2015〕88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实施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是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推行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与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做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特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适用范围(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公务员法》实施管理。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有在编人员都应当纳入岗位管理(国家政策性安排、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和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二、岗位设置要求(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职责要求和辖区工作需要,参照《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职责(2015版)》(见附件)设置工作岗位。
各岗位应当具有明确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并执行相应类别的岗位等级规定。
(五)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其设置应当满足增强机构运转效能、提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水平的要求,数量和结构比例按照批复数额确定,其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当具备医学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有五年以上的医疗卫生从业经历。
(六)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2015年(新)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薪级工资标准新旧对照表

40 1321 65 2600 40 1388
5795 3195
副科 八级 640 1320
680
290
390
15 295 16 317
22
282 41 1109
22
302 42 1154
45 1450 45 3522
科员 九级 590 1220
630
250
380
17 341 18 365
24
325 43 1199
35 1024 60 2200
4782 4938
2652 2738
正处 五级 1045 1900
855
430
425
9 181 10 197
16
174 35 869
16
190 36 904
35 1080 61 2280 35 1144 62 2360
5094 5250
2814 2890
副处 六级 850 1660
24
348 44 1244
45 1594 45 1666
办事 员
十级
550
1150
600
220
380
19 391 20 417
26
374 45 1289
26
400 46 1334
45 1738 45 1810
21 443
26
431 47 1384
50 1886
22 471
28
490 48 1434
50 1962
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
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23 499
28
494 49 1484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2015新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2015新版」第一章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事业单位聘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附件3: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
(2015年)
一、岗位类别设置
1、主要承担社会事物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卫生8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对乡、镇、社区属事业单位,除教育、卫生、农业等行业外,原则上不设七级岗位;对县(区)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三级岗位,从严控制四级岗位;对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二级岗位,从严控制三级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国家整体控制标准1:3:6,省规定:市直属事业单位为2:4:4,县区为1:3:6,乡、镇、社区为0.5:3:6.5。
(二)专业技术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二、三、四级比例为1:3:6,五、六、七级比例为2:4:4,八、九、十级比例为3:4:3,十一、十
二级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一级岗位由省级确定,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015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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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期问题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仍执行三年一聘期(此轮聘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聘期内如有空岗,各单位可按聘用政策动态聘用。
二、关于岗位设置基数问题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原则上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
个别超编人员较多的单位,经批准,可以实有人数为基数进行核定。
三、关于岗位类别设置问题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今后将严格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政策做好各类岗位设臵工作,不再执行原市里制定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生变化外,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以及具体岗位职数一般不做调整。
领导管理岗位的设臵,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其中,市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2:4:4,县、区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1:3:6,乡、镇、社区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0.5:3:6.5。
工勤技能岗位设臵,须是已开设的技术工种。
工勤技能岗位的二级、三级岗位,按照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5%、25%设臵;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臵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四、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设置问题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臵应低于主系列岗位,在不超过主体系列的前提下,可参与内部分级竞聘;对同一等级人数低于3人(不含3人)的,不设臵较高级别岗位,原则上按最低等级进行聘用。
五、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任职资格问题(一)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及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省级领军人才梯队、获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龙江学者特聘教授。
2、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技术负责人、国家基金委员会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长特别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项目主持人、以及文学、艺术、体育等各行业国家级大奖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获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五年的人员。
3、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一定的成就和突破,为我市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创造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业内公认的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或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的人员。
4、通过绿色通道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在下一级岗位任职经历,单位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的人员。
2、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五年的人员。
3、单位业务骨干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的人员。
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且近三年内在下一级岗位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十年的人员。
(五)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岗位的任职须分别在九级、十级岗位上受聘三年以上;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受聘三年以上。
六、关于专业技术岗位直接聘用管理问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岗位竞聘,经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可不占核定的岗位数额。
1、获得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模范称号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模范称号的;2、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排名前3位);3、享受国务院、省政府或市政府特殊津贴的(含省特级教师);4、省领军人才梯队、市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的;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6、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上述荣获称号的获得时间,原则上应在近三年之内,并且所获荣誉应与竞聘岗位一致或相近。
七、关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问题(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参加技术工人岗位聘用,须具备下列条件:1、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技能考核证书的,须同时取得原人事部门发放的《岗位证书》、原劳动部门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单位发放的《聘任证书》的;2、2009年1月1日后取得原劳动部门或人社部门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的;3、对同时具备《岗位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待。
但要求技术等级证书的工种要与所从事的工种相符,不符的暂不予聘用,须参加改职考试。
4、申报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申报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考核;申报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二)参照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龄直聘条件的政策,调整我市工勤技能岗位工龄直聘条件。
将我市工勤技能岗位工龄直聘的条件男满35年、女满25年并取得技师资格证书的,可按技师兑现技术等级(职务)工资,调整为工龄满28年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3年并取得技师资格证书的,可按技师兑现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工作年限满20年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并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的,可按高级工兑现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其它直聘条件。
对在上一轮聘期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地市级以上工人技术竞赛中取得名次的,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地市级以上成果证书的(要求与本工种相一致),可不占核定的工勤岗位限额。
(四)关于转岗聘用问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岗聘用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原则上不再新增“工代技”、“工代干”人员,并按管理权限事先经市级人社部门同意。
在有空岗的情况下,允许被聘管理岗位的工人身份人员转聘到工勤岗位,原则上仍先从初级工聘用,按规定逐级聘用;对将达到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三年的人员,允许这部分人直聘到相应等级岗位,但最高不超过高级工级别。
到办理退休时,可享受相应最高工资待遇。
对因工作需要必须转岗的,须由个人申请、主管部门出具转岗书面报告,经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后再予办理。
八、关于两类岗位同时聘用问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同时聘用。
管理岗位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同时聘用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占管理岗位核定职数。
九、关于引进人才人员聘用问题我市引进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仍按特设岗位管理,聘用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引进的中级职称以下或新毕业的大学生,5年内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聘用可不受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5年后按普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十、关于政工系列职称聘用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政工系列职称的人员全部纳入管理岗位。
对原已兑现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人员,现聘管理岗位工资低于原聘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可保留原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工资待遇。
十一、关于市批参公人员转事业岗位聘用问题对市批参公单位人员,从2014年起,执行机关行政工资转事业工资暂设5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将现有人员分开管理,自主选择工资待遇形式,以现有全员编制为基数按照相关政策比例核定三类岗位职数,将自愿申请执行事业工资人员纳入受聘范围。
十二、关于中小学校岗位核定问题今后每年按照行业岗位设臵和结构比例指导意见,核定各类、各级岗位数并核算出各学校各级教师岗位空岗数,作为当年教师职称评审申报数额。
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仍按上轮确定的标准执行。
十三、关于落聘人员待遇问题原已聘用未能重新聘用原岗位的人员,应聘用到下一级岗位,可不占下一级岗位设臵数额,此轮聘期保留原岗位工资待遇。
今后,在岗位数额出现空缺时,可按照省人社厅提出的“退二晋一”的办法聘用,逐步过渡到按规定岗位数额聘用。
十四、关于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一)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岗位设臵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单位岗位设臵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
(二)各有关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臵方案,制定出具体的岗位设臵实施意见。
岗位设臵意见须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
实施意见内容包括:岗位类别、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岗位说明书,上岗程序和方法等。
(三)各有关单位在岗位设臵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岗位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对岗位聘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上报、及时解决。
对在岗位聘用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激化矛盾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待遇。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五、本意见由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