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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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

(2012 年9 月至2013 年12 月31 日试行)

一、项目概述

1、办理单位:成都市卫生局(中医局)

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3、办理时限: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5、联系电话:、、

6、投诉电话:、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3、《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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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卫生部关于同意四川省在成都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批复》

三、申请条件

符合《成都市2012 全域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方案》和《成都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2012 版)》规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第一执业地点在成都市辖区内19 个区(市)县(含高新区)全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有效注册的医疗机构、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有效注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可在我市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部、省、市、县、乡、村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不含驻蓉军、警医疗机构)申请2-3 个执业地点, 但不可以向高于第一执业地点等级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注册。

其中,中级职称医师申请多点执业须经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副高及正高职称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无须经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但多点执业注册后10 日内须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备案。

四、办理流程

1、开展医疗合作的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多点执业的,在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或多家)权利义务后填写《成都市第二类(医疗合作)医师多点执业机构备案表》,同时将合作协议一并报双方(或多家)机构所在属地区(市)县卫生局和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医师方可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执业;

2、申请第三类多点执业的执业医师填写《成都市第三类医师多点执业新

增执业地点申请表》等材料向拟新增执业地点所在属地区(市)县卫生行政部

门和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拟新增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在《申请

表》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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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再向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提交申请材料,第一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由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打印变更记录并加盖印章,申请人将申请材料返回拟新增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由拟新增执业地点注册卫生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医师执业证书》变更记录加盖印章。

五、申请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 ,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第三类医师多点执业增加注册执业地点

1、《成都市第三类医师多点执业新增执业地点申请表》(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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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6、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7、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8、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近期体检合格证明。

(二)在多点执业有效期内申请取消注册执业地点

1 、《成都市第三类医师多点执业取消执业地点申请表》(附表4);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注:应先向增加的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所在属地卫生局和注册卫生行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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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提交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

(三)变更执业注册

1、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需多点执业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2、变更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应先申请取消原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再申请新增注册执业地点。

(四)第二类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医疗机构申请)

1、《成都市第二类(医疗合作)医师多点执业机构备案表》(附表1);

2、各医疗机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签订的合作协议。

(五)取消第二类医师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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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第二类(医疗合作)医师多点执业机构取消申请表》(附表2)

2、各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注:应分别向医疗机构所在属地卫生局和登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递交申请

六、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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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成都市第二类(医疗合作)医师多点执业机构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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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第二类(医疗合作)医师多点执业机构备案表(背页)

申请机构所在地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申请机构所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被申请机构所在地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被申请机构所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注:1. 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 申请医疗机构指派出执业医师的机构。

3.本表一式2 份,分别存申请机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和被申请机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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