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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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50个产业园区情况介绍

云南省50个产业园区情况介绍

云南省50个产业园区情况介绍1、云南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简介云南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

开发区于1992年经省政府批准成立,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规划管理面积157平方公里,已开发面积达6.2平方公里,按“一区三园”空间布局。

20年来,开发区依托曲靖的资源、区位和产业优势,发展形成了有色金属、光伏电子、汽车及装备制造、轻工和生物五大优势产业,已成为曲靖重要的工业聚集区、城市建设的主战场和经济增长的火车头。

水、电、路、燃气、通讯和生活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截止2011年,入区企业总数913户,其中工业企业112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2户,另有个体工商户3216户;完成工业总产值290.34亿元,增长45.02%;工业增加值87.02亿元,增长38.5%;固定资产投资80.12亿元,增长31.75%;主营业务收入283.95亿元,增长45.2%;财政一般预算收入7.25亿元,增长1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22亿元,增长22.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647元,增长16.1%。

主要经济指标实现了30%的增速。

开发区已进入了经济社会加速、提质、增效的跨越发展新阶段,“十二五”期间,以打造“百亿产业、千亿园区、和谐新城”为目标,将全力做大做强主导优势产业,努力推动开发区跨越发展的步伐越走越快、越走越好。

2、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简介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主城东部,成立于1992年,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增设出口加工区,是云南省唯一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为一体的产业园区。

规划面积156.6平方公里。

是未来5年昆明城市重点开发的新区域,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和环境优势。

入区企业近10000余家,园区内已聚集了昆船集团、云内动力、北方夜视集团、康恩贝、康师傅、统一等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或品牌,初步形成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饮料业、机械设备制造产业、烟草制品及配套产业、电子信息产业、医药制造业六个具有特色的产业集群雏形。

云南省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

云南省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

云南省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郑 宇,全诗凡(云南财经大学 城市与环境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摘 要]当前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评价较多,各省重点行政辖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也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云南省是我国西南部的重要构成部分,该地区地形以山地为主,各类型土地利用状况及未来开发利用形式一直是国家及云南省国土部门关注的重点。

通过数据搜集和调查云南省20个地(县)级市的土地数据,经过相关指标的测算,从人口与建设用地、经济与建设用地两个层面对各地(县)级市土地利用类型进行了趋势判定。

[关键词]建设用地;人口发展;经济发展;弹性系数;利用趋势[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6 37 0301 引 言城市是城镇化和工业化集聚发展的实体形态,而建设用地是其在城市发展的重要载体。

对于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的总体效果而言,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状况是其效率水平和功能发挥的非常重要的一个反映方面,决定了其持续发展的能力。

准确而详细地了解建设用地利用状况客观评用地水平,是促进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基本前提,具有重要意义。

在2014年,云南省地级市常住人口2931 23万人,较2010年增长2 68%;地区生产总值为88773812 32万元(2010年可比价),较2010年增长61 74%;建设用地为604648 65公顷,较2010年增长7 91%。

云南省县级市常住总人口636 7004万人,较2010年增长2 72%;地区生产总值为22385854 00万元(2010年可比价),较2010年增长58 75%;建设用地为158242 22公顷,较2010年增长8 72%。

由此可见,人口、经济、建设用地均有不同幅度的提高。

本文从人口与建设用地、经济与建设用地两个层面,分析云南省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土地利用类型的趋势。

2 城市建设用地评价方法和数据说明2 1 评价方法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方法参考《全国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的方法,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人口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分析,通常用总人口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PEI)表示;二是经济发展与建设用地匹配度分析,用地区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增长弹性系数(EEI)表示。

云南省城市规划2050一览表

云南省城市规划2050一览表

云南省城市规划2050一览表2020年,是云南省“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云南省城市总体规划(2020-2035年)》实施之年。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23号)、国务院《“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国办发〔2021〕4号),以及云南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政府研究室印发了云南省城市总规(2020-2035年)(以下简称:“总规”)。

《“总规”》是在坚持新发展理念基础上的云南省规划制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为实现“十四五”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建成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做出更大贡献。

•01.总体定位以建设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现代产业新高地为目标,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现代农业相互融合的现代产业支撑体系,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打造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

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

国际综合交通枢纽、旅游目的地。

宜居宜业宜游的高原特色田园城市转型升级示范区。

国际门户枢纽的重要支撑。

国内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滇中城市群重要的战略支点国家。

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重要的服务保障基地与国际先进水平对接的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国际旅游胜地,国际健康生活目的地。

科技创新中心。

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人文生态高地。

•02.发展目标发展目标:到2035年,全省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门户和全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重要窗口,建成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现代产业新高地。

全省经济总量在2020年的基础上翻一番(2万亿),人均GDP达到8000美元(2020年),实现经济强省、美丽省份宏伟目标、高质量跨越式。

其中:城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9%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5%以上;城镇新增就业150万人以上;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6.5万元以上;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20年翻一番。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云政发〔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0〕3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城市更新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中提升城市美的重要抓手,对破解城市发展瓶颈、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加快提升产城融合水平、推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统筹推进城市更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问题为导向,统筹推进城市更新,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传承历史文化,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产城融合。

将城市更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高起点确定城市发展定位,高标准谋划城市更新。

以城市为基础,承载产业空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以产业为保障,驱动城市更新,提升城市机能活力。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强化政府对城市更新的规划管控、政策引导和要素保障,持续优化改善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参与城市更新,实现利益共享共赢。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

推动成片连片更新,提升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水平,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营造干净、宜居、特色、智慧的城市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对城市发展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坚持保护优先、历史传承。

根据不同地域文化特色,挖掘和展示历史文化要素和内涵,传承城市历史,维护城市脉络肌理,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

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2-2030年)

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2-2030年)
做优中小城市。以中小城市作为城镇发展的重点,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形成具有一定辐射和带动能力的区域增长极,分担大城市的压力并带动小城镇发展。
做特小城镇。继续发展旅游小镇,结合各地资源特点、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一批区位、产业和风貌等独具特色的省级重点镇。
2.城镇集群发展战略
立足区域协调发展,发展区域产业集群,纵向延伸产业链,横向增强配套能力,推动优质生产要素向优势区域聚集,推进城镇集群化发展进程,引导区域城镇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实现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环境共保、经济共荣、社会共进,提升区域合作水平和整体竞争力。
第3条
沿边开放城镇带包含8个州(市)25个县(市),是云南省与缅甸、老挝、越南三国毗邻、以沿边口岸和沿边城镇为重要支点、以小城镇为主体的边境城镇带。
沿边开放城镇带是与东南亚南亚物资交换、文化交流的重要通道和带动沿边地区发展的政策扶持经济带。
以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为空间发展重点,完善跨境交通、口岸和边境通道等基础设施,重点促进境外资源、产业等生产要素向口岸城镇和沿边重要节点城镇集中。实施新一轮“兴边富民”工程,重点建设瑞丽沿边开发开放试验区,积极建设中缅瑞丽-木姐、中越河口-老街、中老磨憨-磨丁跨境经济合作区和麻栗坡(天保)、耿马(孟定)、腾冲(猴桥)、孟连(勐阿)、泸水(片马)、盈江(那邦)等边境经济合作区。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争取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重点发展加工制造业。规范并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区的发展,积极发展保税物流和跨境旅游。推进与周边国家的贸易便利化合作,建设云南电子口岸,推进通关便利化,改善对外贸易软环境,提高口岸通行能力。建设口岸联检设施、查验货场等基础设施,提高检验检疫能力和监管水平。
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22030年1目录第一章总则11第二章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12第三章城乡空间布局与发展15第一节城乡发展总体布局15第二节各级中心城市镇发展21第三节村庄发展与新农村建设要求32第四节特殊类型地区发展要求37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利用38第一节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38第二节水资源保护与利用40第三节生态环境保护与利用41第四节其他资源保护与利用44第五章城乡发展支撑体系49第一节区域产业布局49第二节区域综合交通体系51第三节区域性市政基础设施57第四节城乡公共服务体系62第五节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65第六章山地城镇规划建设的基本要求70第一节山地城镇用地选择空间布局与特色要求70第二节山地城镇的支撑保障体系规划建设要求73第七章空间管制76第一节管制分区分级与事权划分76第二节区域空间管制要求80第八章次区域规划指引84第九章近期行动计划90第十章规划实施措施101第一节山地城镇规划建设的实施管理措施101第二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的实施管理措施103第三节其他实施管理措施105附则111附表112图纸目录1286目录条文备览第一章总则11第条编制目的111第条编制依据211第条规划范围311第条规划重点411第条规划期限511第条强制性内容611第二章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12第条指导思想712第条发展原则812第条发展目标912第条发展战略1013第三章城乡空间布局与发展15第一节城乡发展总体布局15第条城镇空间结构1115第条滇中城市集聚区1215第条沿边开放城镇带1316第条城镇群1416第条沿对内对外经济走廊的城镇带1518第条城镇规模等级结构1619第条城乡居民点体系1721第二节各级中心城市镇发展21第条区域性国际门户城市1821第条区域中心城市1922第条州市域中心城市2026第条县域中心城市2129第条省级重点镇2230第条发展镇2331第三节村庄发展与新农村建设要求32第条建设原则2432第条发展重点2532第条中心村2633第条基层村2734第条村庄规划要求2834第条农村居民点搬迁及移民安置要求2935第条山地和坝区村庄分类建设要求3035第四节特殊类型地区发展要求37第条老少边穷地区发展要求3137第条革命老区发展要求3237第条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要求3337第条沿边地区发展要求3437第条扶贫开发重点扶持地区发展要求3537第条农垦系统发展要求3637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利用3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列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随征用土地方案批准之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15日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二十条 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
(四)征用打谷场、晒场应当补偿建场成本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新开发菜地。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平方米缴纳30元;昆明市各县(含东川区)、曲靖市、玉溪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镇每平方米缴纳22.5元;其他县每平方米缴纳15元。
(三)征用渔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
(五)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垦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特别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三)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未利用土地开发,组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四)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动态监测,实施土地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发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五)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六)负责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受理使用土地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七)实施土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3•【字号】•【施行日期】1992.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城市规划区的组成部分,也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的区域:即城市市区、近郊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工矿区、卫星镇和城市的水源地、机场、交通枢纽、电力和通讯设施走廊地段和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本省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分布。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为原则。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八条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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