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与行政法基本理念的革命性转变
《行政许可法》与政府行政观念变革

《行政许可法》与政府行政观念变革【摘要】《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标志着政府行政观念的转变和更新。
本文从行政许可法的意义、政府行政观念变革的背景、内容及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为政府行政观念变革提供了法治保障和指导,是政府行政观念转变的有力工具。
政府行政观念变革背景下,政府服务理念逐渐转变为以民众需求为中心,注重促进社会发展和公平正义。
行政许可法对政府行政观念变革有着深刻的促进作用,有助于建立依法行政、公正高效的管理机制。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行政法治建设,加强政府执法能力和透明度,推动行政管理向依法行政、服务型政府转变,促进中国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政府行政观念变革,出台,意义,背景,内容,影响,促进作用,紧密联系,未来发展方向,建议。
1. 引言1.1 《行政许可法》与政府行政观念变革《行政许可法》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政府行政观念变革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行政观念也在不断变革。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为政府行政观念的更新和转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政府行政观念的变革,是一种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
只有不断更新观念,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需求,为推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行政许可法》与政府行政观念变革密不可分。
行政许可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重要方式,明确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可以有效约束政府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障行政公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政观念的变革就是要转变政府行政作风,强化服务理念,推进依法行政,促使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更加规范、透明、高效。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不仅规范了行政许可程序,也为政府行政观念的变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助推政府行政观念的更新和转变。
2. 正文2.1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和意义《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行政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于1982年通过,并在之后多次修订完善。
学习行政法心得体会

学习行政法心得体会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但依法行政本身却不等同于法治。
学习行政法心得体会该要怎么写?接下来就跟着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关于学习行政法的心得体会吧。
学习行政法心得体会篇1“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
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
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
被称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
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
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
被称之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
而此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罚,但处罚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则。
而如果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
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三、《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
公共基础知识测试题及答案解析

公共基础知识测试题及答案解析公共基础知识测试题及答案解析1.因原油价格上涨,A国出现通货膨胀,该通货膨胀属于()。
A.预期和惯性的通货膨胀B.成本推进型通货膨胀C.结构型通货膨胀D.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宏观经济。
A项错误,预期型通货膨胀是指在经济生活中,人们预计将要发生通货膨胀,由于这种预期而采取各种补偿性行动引发的物价上升运动,从而在各种交易、合同投资中将未来的通货膨胀预先计算进去。
惯性通货膨胀是在一定条件下(如垄断)通货膨胀取得一种自动推进势头或倾向,商品和劳务价值循环追逐,交替上升,形成了非正式的指数化。
简而言之,就是具有“惯性因素”的通货膨胀。
与题干不符。
B项正确,成本推动通货膨胀又称成本通货膨胀或供给通货膨胀,是指在没有超额需求的情况下由于供给方面成本的提高所引起的一般价格水平持续和显著的上涨。
原油价格上涨属于供给方面成本提高,进而引发通货膨胀,属于成本推动通货膨胀。
C项错误,结构型通货膨胀指物价上涨是在总需求并不过多的情况下,而对某些部门的产品需求过多造成部分产品的价格上涨现象,如钢铁、猪肉、楼市、食用油等。
如果结构性通胀没能有效抑制就会变成成本推动型通胀,进而造成全面通胀。
与题干不符。
D项错误,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是由于总需求过度增长,超过了总供给,使商品和劳务供应不足而引起物价上涨。
西方经济学家用它从需求方面解释物价持续上涨的通货膨胀。
与题干不符。
故正确答案为B。
2.学习“四史”是研判世情、国情、党情,科学把握党和国家所处历史方位的前提与基础。
“四史”指的是()。
A.党史、中国革命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B.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C.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史、新中国史、社会主义发展史D.中国近代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习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作为思想武装的重中之重,同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贯通起来,同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结合起来,同新时代我们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丰富实践联系起来,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苦功夫,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在深化认识中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中国行政法发展三阶段

中国行政法发展三阶段同在众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行政法在当代中国被看作是有别于民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然而,权力不分、行政权居于主导地位的中国政治、法制传统不利于这种带有控权特征的部门法在中国产生和发展。
在古代中国,县令既是行政官又是法官,承担着税收、治安、邮政、教育、公共工程、灾民救济和司法等多项职能。
如今,在历史与现实的双重作用下,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在过去的30年间,作为部门法,中国行政法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分别服务于法律规则国家、法律国家和法治国家三个不同历史时期。
一、法律规则国家时期的“以法行政”(1978-1989)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律应当是其行为的工具还是活动的准绳?对于这个问题,中国学者今天会异口同声地回答:行政机关虽然负责实施法律,但其行为应当受法律的约束,应当与法律规定相一致。
然而,30年前,面对同一提问,人们很难做出同样的回答。
1978年,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以邓小平为首的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刻意识到政治官员、行政官员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
十年浩劫给人们留下的巨大创伤使这次讨论在痛定思痛、以史为鉴的认识下深入进行。
最终,“法治”战胜了“人治”。
中国从此坚定不移地走上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之路。
这一时期,我国制定了大量的行政组织法律、法规,如1979年7月1日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10月10日的《国务院组织法》等。
在行政活动领域,1986年9月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用显著。
从党的政策到国家法律,行政活动依据的政治色彩被逐步淡化。
但是这一时期的行政法律规范,由于主要规定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而鲜有提及行政机关的职责,而往往被看作是实现行政管理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管理社会事务、管理行政相对人。
与文革期间的法律虚无主义相比,“以法行政”无疑代表着一种进步。
因为,运用法律治理社会暗含着对行政恣意的否定和抵制。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
有关行政法学的真正研究应该说始于八十年代初期。
1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是建国以来第一本全国性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
该书的出版可以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步入正轨。
其后1989年第二本较为系统的全国性统编行政法学教材出版。
2该书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较之第一本统编教材有所变化和更新。
这期间,有关行政法的著述和论文的数量不断增加。
有关行政法的专门论著和教材、论文相继出版和发表。
行政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门年轻学科正在崛起与蓬勃发展。
现在中国形成了以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为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志之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法研究队伍,而且这支队伍还在不断扩展、壮大。
以下,笔者仅就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简要介绍与述评。
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
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
1、经济背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
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
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
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理应当是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
这样就要求彻底改变政府过去的“管理者或统制者”角色。
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开始强调自己独立的利益,强调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企业也更加关注保障自身的利益与职工的权益。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重视和实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一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
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
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二是全民接受依法治国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治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是60年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依法治国的精神理念得到传播和弘扬。
依法治国在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改变着中国人的观念,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
从198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5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并已连续实施了4个五年的普法规划。
目前,“五五”普法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
普及法律知识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
对普通公民,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不仅是要让每个公民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让广大公民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公务人员,要求他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更加自觉地依法办事;对于全社会,则要求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中国始终强调普及法律知识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等活动,使法治建设融入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公民的生产生活之中,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实现学法和用法的结合。
当今中国,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组织了20多次有关法治的集体学习,对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一、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实施任何行为都离不开必然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刻的延续性,这确实是行为的程序。
当法律要求某种行为必需符合必然的程序时,程序确实是对实体活动的约束,程序与实体一样重要,程序的不妥必然致使实体结果的不公正,程序的违法同会致使行为的最终违法。
行政行为同其他行为一样,有必然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刻的延续性,即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法律意义,主腹地表现于它与行政机关的实体行政活动的关系上。
行政程序的要紧作用,第一是保证明体法的实施,实现实体正义。
法律要求将行政程序作为行政实体职权合法的必要条件,将程序因素纳入实体权利的实现进程。
同时,行政程序还具有宪法上的重要意义,承载实在现个人权利,落实宪法理念的重要作用。
在行政活动涉及到个人大体权利时,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乃至参与到整个行政决策中,国家机关有义务去保证这一程序权利的实现。
任何违背公正程序的行政活动,都有可能组成对公民大体权利的侵犯。
依照杰里·马修的观点,程序理性是公认的依如实质标准作成决定的最靠得住方式。
因为人性是容易犯错的,可能因为成见或专门利益等不可捉摸的心理因素而阻碍判定,因此,为了追求客观、理性、公正的决定,必需有程序法的规制,用以制造集体意识和尊重人性尊严,令人们能够预见政府行为,减少裁量行为的错误,从而精准地实现实体法。
行政程序法是以实现公共行政职能为目的,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法律标准和原那么的总和,要紧调整行政主体实实施政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包括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刻等要素,同时也调整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行为程序,它是将阻碍相对人实体权益及行政效率的重大行政程序法律化的结果。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份,有利于标准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避免其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增进行政法治,有利于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保护其人格尊严,为其实现合法权益提供程序保障,有利于增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使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合法权益得以同时合理实现。
行政法基本理念的政府人性视角分析

( ) 权 论 的 传 统 理 论 基 础 一 控
“ 济 人 ” 府 能 很 好 的 弥 补 幽 黯 意 识 的 不 足 , 能 为 在 当 今 经 政 也 中 国实 现 行 政 权 力 的 行 政 法 控 制 提 供 适 合 中 国 国情 的 理 论 基 础 。 无 论 从 “ 济人 ” 论 , 是 从 政 府 权 力 运 作 的现 实 考 察 , 政 法 的 经 理 还 行 基本理念都应该是控制行政权 。
二 、 理 论 与 “ 德 人 “ 府 管 道 政
有 学 者认 为 , 权 论 的 理论 基 础 有 两 个 , 人 民主 权 学 说 和 分 控 即
权 学 说 。“ 政 法 对 行 政 权 的 拘 束 是 处 于 国 民 主 权 与 权 力 分 立 的 行 原 则 之下 , 因此 , 本 来 就 不 是 以 行 政 权 的 自 由 为 前 提 的 . 在 受 它 即
了实 现 道 德 价值 而 是 为 了追 求 自 身 利 益 。而 政 府 作 为 人 的 集 合 体 , 可 避 免 地 又 同时 是 多 种 个 人 利 益 的 集 合 体 , 一 个 集 体 人 格 不 是 化 的 “ 济人 ” 经 。政 府 作 为 “ 济 人 ” 追 求 自身 利 益 最 大 化 时 , 经 而 是 最 强 势 的利 益 共 同体 , 个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最 危 险 的 侵 害 者 。政 是 府 政 策 和 国家 权 力 可 能被 统 治 者 用 来 追 求 租 金 的 最 大 化 。 政 府 在 追 求 自身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过 程 中 , 治 权 力 的 动 作 逻 辑 政 被 市 场 逻 辑 所 取 代 , 共 权 力 变 成 了政 府 、 府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公 政 牟 取 私 利 的 工 具 。首 先 , 国 的 政 府 垄 断 现 与 民 争 利 的 现 象 , 我 我 国政 府 权 力 介 入 市 场 , 既表 现 在 政个 不 分 , 表现 在 权 力 经 商 。其 也 次 , 府及其官员 通 过公 权力 的行 使来 谋 求小 团体 或个 人私 利 。 政 最 后 , 国政 府 掌 握 着 对 社 会 资 源 , 其 是 对 稀 缺 资 源 的 配 置 权 我 尤 力 , 而 对 政 府 权 力 的 约 束 制 度 却 极 不 健 全 , 就 为权 力 寻 租 提 供 然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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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与我国行政法基本理念的革命性转变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则。
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虽有多种,但其最基本、最重要的调整对象是发生于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外部行政关系,这是人们熟知的行政法学常识。
但若问到行政法的基本问题是什么或者行政法的基本理念是什么,恐怕就不是人们能轻松回答的了。
所谓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即行政法的本质,我国学者更多地称之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即使是熟读深研行政法的学者对于这个行政法学的基本问题所做的回答也颇不一致,并因此分裂为几大相互诘难的对立学说流派,诸如控权论学派、管理论学派与平衡论学派。
依控权论学派的学说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可以概括为:行政法之要义是规范和控制政府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通过依法行政,促进法治国家的实现。
质言之,行政法治的第一要义是保障人民的自由,而要保障人民的自由,首先就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建立“有限政府”。
其次,是让政府依法去行使这种有限的权力。
依此推论,行政法的全部使命,即在于解决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要有一个什么样的政府(行政机关)?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政府(行政机关)该被赋予什么样的权力?第二,政府行政权力应当如何行使(诸如行政权力行使的原则、实质要件与程序要件等)?第三,对政府不法行使权力的行为,应否及如何给予补救?此即笔者概括的行政法的三大基本问题。
控权论的行政法学说,是自有行政法以来欧美各发达国家(尤其是英美等国)行政法学界的主流理论。
笔者亦向来认同控权论之言之有理。
可是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却是行政法平衡论学派。
依平衡论的观点,行政法之关键是在平衡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兼顾公私利益,最终达成民主与效率协调统一之法秩序。
这种理论对我国行政法的立法实践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读者不难在我国90年代制定的几部重要的行政法法律法规中发现它的影子。
在这样一种现当代法制史背景下,《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上一次基本理念方面的革命性转变。
对这种转变,笔者以为,可以简明扼要地概括为:行政法立法指导思想实现了从平衡论向控权论的过渡。
这种转变在《行政许可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
首先可以从反映立法宗旨的条文之文字表述上得到印证。
试比较《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处罚法》的第一条条文。
《行政处罚法》的第一条如下:“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而《行政许可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两部法律用词相差无几,所不同
的是,“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词句之顺序在两部法律中恰好颠倒了过来。
《行政许可法》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放在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之前面。
再从法律条文分布上看,人们,特别是官员们会发现,整部法律百分之八十几的条文都是对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时应当如何如何的义务与责任性质的规定。
规定相对人义务与责任的条文显得甚少。
行政主体的义务,往往即相对人的权利。
这就使得整部《行政许可法》成了相对人的权利书、人民的权利书。
这种基本理念的转变,更可以由《行政许可法》所明确宣示的法律原则体现出来。
《行政许可法》以第一章近十个条文的篇幅宣示行政许可法定主义、三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许可行为负责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为调整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显然是把保护公民、法人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要的位置,并显著高于“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另一立法目的。
该法第二章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是当初立法难度最大的一部分。
它是行政许可法定主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这部法律至关重要的内容。
在中国,政府事权太宽,任意滥设行政许可、许可环节过多、时限过长,使整个国家的经济变成了“审批经济”、“诸侯经济”,严重限制了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自由,阻碍公民个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它不但窒息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生机和活力,且成了行政机关和官员“权力寻租”的手段,滋生腐败的温床。
究其根源,是行政权力没有约束、无限膨胀的结果。
因此,《行政许可法》第一任务即是限制政府干预人们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范围:法律只允许对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即使是上述事项,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调节、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规范的自律性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也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以促使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化。
不但行政许可的设立事项领域要法定,行政许可设置权限也必须通过法律来分配。
否则,通过设置许可为本部门争权、为本地方谋利,通过许可搞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破坏国家法制统一和市场统一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固疾就难以根除。
这次《行政许可法》立法,对行政许可立法权的规制,远严于《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
如慎重而坚决地取消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对于地方政府的许可设定权亦从设定主体和设定时限两方面加以严格的限制即是著例。
非立法之根本理念有重大转换,殆无可能。
尤其值得提出的是,许可法第13条的规定。
虽然只有一个条文,但对我国行政立法、甚至各方面立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
它体现了个人自律自治优先、市场调节优先等等崭新理念,笔者将其概括为一条新的行政法原则,即行政谦抑原则。
它正是控权主义行政法强调行政法重在控制行政主体权力,保护相对人免于权力滥
用之害,以达到维护自由民主人权的法秩序之目的的基本理念的实现。
《行政许可法》第三章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第四章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规定,则是对行政法基本问题的第二个方面,即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行政(许可)权力的问题的回答。
在解决了赋予政府什么样的权力的问题之后,要规制政府,使之善用手中的权力,关键在于规范行政机关在实施和执行法律与政策时的每一步骤、每一环节的行为,因此,这些章节的内容主要是有关许可的程序制度。
贯穿于这些程序制度之中的基本精神,仍是上述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其中,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结果公开制度,招标、拍卖、统一考试等公平竞争程序制度以及听证制度,是公平、公正、公开等三公原则的体现。
许多简便、快捷和方便申请人的许可方式和制度,包括第五章有关行政许可费用方面的规定,是高效便民原则的要求。
该法第八条、第六十九条等规定,则为诚信和信赖保护原则的落实。
此外,第七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该法核心的章节之一。
本章的规定以及第一章第七、第八条等等相关条款,是对行政法控权论的第三个基本问题的回答,即对不法行政行为(在这里即不法的行政许可行为)应不应该给予补救及如何给予补救的问题,体现了现代行政法之责任政府的理念与精神。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行政法立法理念的重大变革,是中国国家与人民与时俱进、勇于革新精神的反映。
而且《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自1996年始,历时七年,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四次,其时间之长,讨论次数之多,参与面之广,在我国行政法立法中殊为少见。
因此,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它是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长期求索、慎思明辨的选择结果,它所代表的一种崭新的行政法基本理念将在我国牢固地确立下来。
我们也更有理由期待,《行政许可法》在我国将不仅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传播和确立服务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新型理念,而且将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起到巨大的示范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