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2017)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24号

任务名称:企业会计准则24号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是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7月发布的一套强制性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中国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会计准则24号的相关内容。
二、企业会计准则24号概述企业会计准则24号(以下简称“准则24号”)名为《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处理》,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项重要准则,主要规定了企业在处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定义与识别3.1 关联方的定义准则24号中,关联方是指企业在直接或间接控制、被控制或共同受控制下的交易对方,以及与企业存在控制关系、重大影响关系或共同控制关系的人或组织。
3.2 关联交易的定义准则24号中,关联交易是指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计划交易或非交易性资金、股权等流动。
3.3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识别企业应通过审查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关系等方式来识别可能存在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准则24号规定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4.1 关联方的披露企业应披露与之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财务报告的人或组织的具体情况和关联关系。
4.2 关联交易的披露对于涉及到的关联交易,企业应披露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详细信息,并说明相关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4.3 关联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披露企业应按照准则24号的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披露,包括关联交易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利润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影响。
五、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24号规定了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5.1 关联交易的会计核算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原则,以交易当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记录和确认关联交易的相关会计科目,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例如,企业购买的债券属于金融资产,而发行债券则形成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的分类: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如企业持有的普通债券,准备持有至到期,其业务模式是收取合同规定的本金和利息,此类债券就可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且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例如,企业购买的债券,既打算持有收取利息,又可能在合适时机出售,且其合同现金流量符合上述特征,则可分类为此类金融资产。
此外,权益工具投资中,企业可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除上述两类以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比如,企业为短期获利而购入的股票等。
金融负债的分类:金融负债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部分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金融工具的确认: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例如,企业签订了一份购买债券的合同,在合同生效时,就应确认相应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 1号——租赁》规范(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旧)

企业会计准则(旧)财政部发布[1992]0号颁布时间:1992-12-3发文单位: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
第三条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八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财会【2017】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颁布时间:2006-7-27发文单位: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会计科目适用范围说明一、资产类1 1001现金2 1002银行存款3 100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专用4 1011存放同业银行专用5 1015其他货币资金6 1021结算备付金证券专用7 1031存出保证金金融共用8 1051拆出资金金融共用9 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10 111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金融共用11 1121应收票据12 1122应收账款13 1123预付账款14 1131应收股利15 1132应收利息16 1211应收保户储金保险专用17 1221应收代位追偿款保险专用18 1222应收分保账款保险专用19 1223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20 122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保险专用4 备金21 1231其他应收款22 1241坏账准备23 1251贴现资产银行专用24 1301贷款银行和保险共用25 1302贷款损失准备银行和保险共用26 1311代理兑付证券银行和证券共用27 1321代理业务资产28 1401材料采购29 1402在途物资30 1403原材料31 1404材料成本差异32 1406库存商品33 1407发出商品34 141商品进销差价35 1411委托加工物资36 1412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37 1421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业专用38 1431周转材料建造承包商专用39 1441贵金属银行专用40 1442抵债资产金融共用41 1451损余物资保险专用42 1461存货跌价准备43 150待摊费用144 1511独立账户资产保险专用45 1521持有至到期投资46 1522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47 152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48 1524长期股权投资49 1525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50 1526投资性房地产51 1531长期应收款52 1541未实现融资收益53 1551存出资本保证金保险专用54 1601固定资产55 1602累计折旧56 160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7 1604在建工程58 1605工程物资59 1606固定资产清理60 1611融资租赁资产租赁专用61 1612未担保余值租赁专用62 1621生产性生物资产农业专用63 1622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农业专用64 1623公益性生物资产农业专用65 1631油气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66 1632累计折耗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67 1701无形资产68 1702累计摊销69 1703无形资产减值准备70 1711商誉1长期待摊费用72 1811递延所得税资产73 1901待处理财产损溢二、负债类74 2001短期借款75 2002存入保证金金融共用76 200拆入资金金融共用377 2004向中央银行借款银行专用78 2011同业存放银行专用79 2012吸收存款银行专用80 2021贴现负债银行专用1交易性金融负债82 2111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金融共用83 2201应付票据84 2202应付账款85 2205预收账款86 2211应付职工薪酬87 2221应交税费88 2231应付股利89 2232应付利息90 2241其他应付款91 2251应付保户红利保险专用92 2261应付分保账款93 2311代理买卖证券款证券专用94 2312代理承销证券款证券和银行共用95 2313代理兑付证券款证券和银行共用96 2314代理业务负债97 2401预提费用98 2411预计负债99 250递延收益100 2601长期借款101 2602长期债券102 270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103 2702保险责任准备金金保险专用104 2711保户储金金保险专用105 2721独立账户负债金保险专用106 2801长期应付款107 2802未确认融资费用108 2811专项应付款109 2901递延所得税负债三、共同类110 300清算资金往来银行专用111 3002外汇买卖金融共用112 3101衍生工具113 3201套期工具114 3202被套期项目四、所有者权益类115 4001实收资本116 4002资本公积117 4101盈余公积118 4102一般风险准备金融共用119 4103本年利润120 4104利润分配121 420库存股五、成本类122 5001生产成本123 5101制造费用124 5201劳务成本125 5301研发支出126 5401工程施工建造承包商专用127 5402工程结算128 5403机械作业六、损益类129 6001主营业务收入130 6011利息收入金融共用131 6021手续费收入金融共用132 6031保费收入保险专用133 6032分保费收入保险专用134 6041租赁收入租赁专用135 6051其他业务收入136 6061汇兑损益金融专用137 6101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38 6111投资收益139 6201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140 6202摊回赔付支出保险专用141 6203摊回分保费用保险专用142 6301营业外收入143 640主营业务成本1144 6402其他业务支出145 6405营业税金及附加146 6411利息支出金融共用147 6421手续费支出金融共用148 6501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149 6502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专用150 6511赔付支出保险专用151 6521保户红利支出保险专用152 6531退保金保险专用153 6541分出保费保险专用154 6542分保费用保险专用155 6601销售费用156 6602管理费用157 6603财务费用158 6604勘探费用159 6701资产减值损失160 6711营业外支出161 6801所得税162 69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新准则下滥用会计估计问题探析

新准则下滥用会计估计问题探析摘要:会计估计是把双刃剑,合理、恰当的估计会使会计核算结果更加贴近经济现实;相反,滥用会计估计会人为扭曲企业的业绩。
本文将针对我国广泛存在滥用会计估计操纵利润的现象,结合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探讨滥用会计估计的主要手段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会计估计;利润操纵;对策建议所谓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做的判断。
需要进行会计估计的项目通常有: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与净残值,无形资产的受益期限,或有损失,等等。
这些项目需要会计人员运用大量的专业判断,并且通过成本、费用最终影响公司的利润,也就为企业利用这些项目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
一、新准则对滥用会计估计的限制新的会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新准则对上市公司以前大肆滥用会计估计调节利润的手法进行了限制,即明确规定“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下面就分析一下新准则执行前上市公司惯用的伎俩,进一步理解新准则的用意。
1.巨额计提,亏出盈利空间。
由于我国退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就要执行暂停上市。
因此,一些亏损、处于退市边缘的上市公司,在平时对于应该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提或者少提,减轻业绩的下滑程度,“需要”时就一次提个够,进行“大洗澡”。
通常是在第一年出现亏损后,第二年大额计提,使第二年公司利润巨亏,第三年又以各种理由将资产减值准备大额转回,从而使财务报表在第三年扭亏为盈,使用“亏损-巨亏-盈利”的扭亏模式,以避免退市。
这一方法常被ST公司当作最后的救命稻草来使用。
2.收益平滑,调节利润。
这也是很多上市公司惯用的手法之一。
在盈利超预期时,多计提减值准备;当盈利下滑或者出现亏损时,再将减值准备冲回,用以平滑各年间的利润。
上市公司一般倾向于呈报逐年增长的利润,以向市场传递公司具有不断提升的长期盈利能力的信息,有利于树立公司业绩稳定、正常发展的良好形象,以获得市场的认可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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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
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第四条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第五条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一)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三)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第八条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的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九条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一)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二)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三)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
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第十条被套期风险是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被套期风险是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不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一条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损失,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的,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企业集团内部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即按外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利润或损失的,该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二条对于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相关的风险,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的,企业可以就该风险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三条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中,可以将某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的资产或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全部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部分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指定部分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总额。
第十五条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被套期风险应当是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
第十六条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
第三章套期确认和计量第十七条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
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
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第十八条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效:(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二)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企业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时间表,标明每期的利率净风险,据此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为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的要求,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二)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第二十三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二)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三)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第二十四条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二)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
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第二十五条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二十七条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
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第二十八条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一)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