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制度探析
浅析俄罗斯政治制度的特点——施宇200915035

浅析俄罗斯政治制度的特点施宇(国际经济与贸易系,200915035)摘要: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由社会主义转型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上也逐渐形成了不同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具有鲜明特点的俄罗斯政治制度。
本文把“强总统、弱议会、小政府”作为俄罗斯政治制度一个特点加以说明,政党制度和联邦制度作为另外两个特点加以说明。
关键词:俄罗斯政治制度;总统;政党;权利;联邦制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政治方向由社会主义急转为资本主义,确立了总统共和制的民主联邦国家,形成了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内阁对议会负责的三权分立和赋予地方自治的联邦制度。
但由于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个人专制政治和当前维护国家稳定和促进国家发展的需要,俄罗斯政治制度运行带上了以总统为权力中心的强烈的个人威权色彩,一般而言,俄罗斯政治制度的特点是“强总统、弱议会、小政府”,近年来俄罗斯政党制度逐渐演变,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的也在变化,因此还需加上“政权党”和“单一制联邦”才能更完整描述俄罗斯政治制度特征。
一、“强总统、弱议会、小政府”的权力格局1、强大的总统在地位上,俄罗斯总统是政治权力的核心。
根据俄罗斯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他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证人”;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完整;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协调行使职能;确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方向。
在权力上,俄罗斯总统类似于法国总统,集内政、外交、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权力于一身,除了和法国总统享有相同的权力,如对对议会和政府的解散权力、对政府、司法、军事机构的人事任免、重大会议的主持权、大政方针的决策权、赦免权等之外,俄罗斯总统还享有更大的权力:第一,根据宪法,俄罗斯总统可以“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公决”,而宪法中没有显示其他机构也有公决权,也就是说提请公决是俄罗斯总统独享的权力。
第二,顺利的任命政府总理的权力。
在俄罗斯,总统可以在国家杜马三次否决总统的提名的候选人资格后,仍然任命总理并解散杜马。
俄罗斯政治制度

一、地方自治制度的概念(一)地方自治和民族自治的区别目前,在俄罗斯联邦有两种自治,一种是民族自治,一种是地方自治。
两种自治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别。
其表现是:1。
民族自治以民族或民族集团的聚居地为基础,地方自治则以居民居住的一定行政区域单位为基础;2。
民族自治的组织形式是作为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专区,地方自治的组织形式则是作为俄罗斯联邦主体内行政区域单位的区或市(镇、村)的自治;3。
民族或民族集团通过共和国、自治州、自治专区的国家权力机关自主地解决地方事务;4。
民族自治是民族国家组织或者类国家组织的一种形式,地方自治是居民自治的一种形式。
(二)地方自治的概念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宪政制度原则之一,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各联邦主体的一定行政区域单位(区、市、市辖区、镇、村居民点)内居住的居民,直接地或通过其选举产生的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地解决地方性事务,并受到国家司法保护的居民自治形式。
地方自治的概念包括三个基本点:1。
地方自治是以居居住的一定行政区域单位(区、市、市辖区、镇、村)为基础;2。
居民直接地或者通过其选举产生的地方自治机关行使地方自治权;3。
地方自治是居民自治、社会生活民主化的一种形式,受国家司法保护。
(三)地方自治制度的概念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制度是指俄罗斯联邦及其联邦主体用法律形式确认的,关于在联邦主体天客隆行政区域单位内居住的居民自主地解决地方性事务的各种制度和组织形式的总和。
它包括地方公决制度、地方自治的选任机关和其他机关、居民社会自治的区域性机关(生活小区、住宅综合体、待道、楼群、楼的苏维埃或委员会)、地方自治联合会(小城市联合会、俄罗斯城市联合会、中小城市联合会)等。
其中,地方自治选任机关和其他机关(简称地方自治机关)是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制度的基本环节。
二、地方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制度是苏联解体前“戈尔巴乔夫改革”的产物。
它在戈尔巴乔夫实行苏联社会生活民主化的过程中产生,并在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后得到进一步发展。
俄罗斯选举中的地方与权力分配

俄罗斯选举中的地方与权力分配俄罗斯是一个庞大的国家,由多个地方自治体组成。
在俄罗斯的政治体系中,地方自治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参与到选举和权力分配的过程中。
本文将探讨俄罗斯选举中地方自治体的地位以及其与权力分配之间的关系。
一、地方自治体的地位在俄罗斯联邦政府体系中,地方自治体是基层政权的代表,负责管理和处理地方事务,以满足地方居民的需求。
地方自治体包括边疆共和国、边疆区、州、城市和自治区等,其设置和行使权力受到宪法和相关法律的保障。
俄罗斯的地方自治体具有相对独立的立法、行政和财政职权。
地方自治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和法律,并与上级政府进行合作和协商。
地方自治体拥有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力,如土地规划、城市建设、社会福利、教育和文化事务等。
此外,地方自治体还可以制定地方税收政策,并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二、地方自治体与选举地方自治体的代表通常通过选举产生。
俄罗斯的地方选举制度分为两个层次: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在直接选举中,地方居民直接选举地区议会成员和地方行政机构的领导人。
而在间接选举中,地方居民通过选举代表来选举高级地区议会和行政机构的成员。
地方选举在俄罗斯政治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选举产生的地方自治体代表能够真实反映地方居民的意愿和诉求,进而推动地方治理和发展。
地方自治体代表在地方议会中发言,并参与决策和政策制定。
地方选举的公正与透明,直接关系到地方自治体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三、地方自治体与权力分配俄罗斯的政治体系注重权力的分配和制衡,地方自治体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地方自治体与中央政府之间保持一种联邦系统的关系,通过协商和合作来完成权力的分配。
地方自治体在行使权力时,自主决定地方发展的方向和重点。
地方自治体有权制定地方法规、预算和计划,管理本地区的土地、自然资源和经济事务。
地方自治体还有权与中央政府协商,争取政策支持和财政资金。
同时,地方自治体也承担着依法管理和监督地方事务的责任。
俄罗斯地方选举制度研究

俄罗斯地方选举制度研究在现代民主政治中,选举是实现人民意愿的重要途径之一。
俄罗斯地方选举制度作为该国政治体系的一部分,对于地方治理和民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俄罗斯地方选举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特点、问题及改革方向。
一、俄罗斯地方选举制度的特点俄罗斯地方选举制度在保障选民权利、选择候选人和产生代表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俄罗斯的地方选举采取了多级选举制度,包括地方代表大会选举、地方行政机关选举和市长选举等。
这种多级选举制度保证了政治权力的分散和地方自治的实现。
其次,俄罗斯的地方选举制度注重政治多元化和代表性。
不同政党和社会团体可以参与选举,俄罗斯的地方选举不仅注重党派竞争,也注重代表各界利益的候选人角逐。
这种代表性的选举制度有利于反映社会多元化和俄罗斯地方居民利益的平衡。
最后,俄罗斯的地方选举强调就地方问题进行选举,地方议题往往是选举活动的核心议题。
选举候选人通常需要就地方问题制定政策和提出解决方案,以争取选民支持。
这种地方性选举制度有助于解决地方问题、推动地方发展和提升地方居民的福祉。
二、俄罗斯地方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俄罗斯地方选举制度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选举过程中存在的选举不公平、腐败和操纵等问题仍然难以避免。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其次,俄罗斯地方选举制度在政治多元化上面临一定的挑战。
虽然选举中允许多个政党和候选人参与,但实际上对反对派的限制和压制存在,导致选举结果偏向执政党。
另外,俄罗斯地方选举制度的地方性特点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地方选举往往局限于地方议题,忽视了国家层面的重要问题。
这种局部性导致了地方选举结果的局限性和治理层面的不协调。
三、俄罗斯地方选举制度的改革方向为了改善俄罗斯地方选举制度的不足之处,可以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首先,应加强选举的监督和透明度,减少选举操作中的不公平和腐败。
建立独立的选举监督机构,加强选举过程的监管和公正性的保障。
俄罗斯选举中的地方与中央掌控力度

俄罗斯选举中的地方与中央掌控力度在俄罗斯政治体系中,地方与中央掌控力度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尽管俄罗斯是一个联邦国家,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但实际上,中央政府对选举过程和结果的掌控力度较大。
本文将探讨俄罗斯选举中地方与中央掌控力度的关系。
首先,俄罗斯选举制度中存在着多项限制,这些限制使得地方政府的实际掌控力受到了一定的约束。
例如,俄罗斯选举法规定了候选人和政党的注册程序,以及选民登记规定等。
这些规定通常由中央政府主导,地方政府很难在这些规定之上有所作为。
另外,俄罗斯选举法还规定了选举活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对政治广告、竞选资金等进行了严格限制。
这些规定使得地方政府在选举过程中的操作空间相对较小,难以发挥大的影响力。
其次,地方政府在俄罗斯选举中的地位相对较弱。
虽然地方政府在理论上享有自治权,但实际上,中央政府在地方政府中的影响力较大。
一方面,中央政府可以通过任命和解职机制来对地方政府进行干预。
地方政府的高级官员通常是由中央政府任命,而且中央政府还可以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进行控制。
另一方面,中央政府通过委派全国性政党的代表来监督地方选举,确保选举结果符合中央政府的意愿。
这种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掌控力度,使得地方政府在选举中的自主权相对较低。
然而,在一些地方选举中,地方政府有时候也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特别是在一些重要地方选举中,地方政府会努力争取更多的自主权和掌控力度。
例如,在市长选举中,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掌握选民数据库、控制选举委员会等方式来影响选举结果。
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与中央政府的协商和斡旋来争取更多的资源和权益。
这种地方政府在选举中的争取权益的努力,有时候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选举结果。
总的来说,俄罗斯选举中的地方与中央掌控力度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尽管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但实际上,中央政府对选举过程和结果有较大的掌控力度。
这种中央政府的掌控力度限制了地方政府在选举中的自主权和影响力。
论俄罗斯政体的形成及其特点

庞大鹏1991年至1993年宪法确立之前,俄罗斯政体的特点是,既有苏维埃制度的遗留特征,又有纯粹三权分立民主制度特征的影子,是一种新旧体制混合政体。
1在苏联解体后,立法权限的第二个阶段进入一个新的层次。
2这个新层次的特点是,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在重建国家宪政制度问题上产生了互相冲突。
这样的政治现实,使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重新选择政体,可以说打破了理想色彩的权力分立,回归政治现实主义,最终确立了符合俄罗斯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的宪政制度。
这个阶段是新的政治体制在立宪层次上确立的阶段。
一立法机构权限划分新阶段: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权限划分的激化立法权限划分的第二个阶段,从叶利钦当选俄罗斯首任总统至1993年宪法诞生。
苏联解体后,立法权限没有完全解决好的弊端日益在政体的选择中表现出来。
俄罗斯在宪政制度博弈期内,围绕国家权力结构形式进行了新的妥协与争斗,最终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权限划分激化,激化的矛盾无法调和,导致十月流血事件。
1. 立法机构权限划分的新阶段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我们已经提到,俄罗斯的政治转轨从立法机构的权限界定角度看,经历了两个阶段,其中立法机构与总统的权力划分属于第二个阶段。
1991年6月12日叶利钦当选俄罗斯首届总统是第二个阶段的开始。
这个阶段如果从政治体制职能的层面考虑,3又可以划分为两个不同特点的分阶段。
这两个分阶段的时间区分点是苏联解体的1991年12月。
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立法权限划分进入新的层面。
因为在苏联解体前,政治转轨同苏联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变化紧密相连。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政治体制开始发挥其首要职能作用,即寻求国家规则的重新制定。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立法权限划分进入新阶段。
这个新阶段的特点是,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在宪法规定范围内运作,并由此产生了互相冲突。
正如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高级研究员麦克福尔(Michael McFaul)所言,叶利钦没有采取几个关键步骤:他没有坚持要求批准一个新宪法,他没有呼吁进行议会或地方政府官员的选举,他未能创建自己的政党,并且他留下了苏联的很多政治机构,主要是俄罗斯人民代表大会。
俄罗斯的体制和权力运作

俄罗斯的体制和权力运作俄罗斯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其政治体制和权力运作一直备受广大学者和观察家的关注。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俄罗斯的体制和权力运作进行详细探讨,以期对该国的政治机构和权力结构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政治体制概述俄罗斯的政治体制是一个半总统制,总统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同时,俄罗斯还实行了一个联邦制的地方自治体系。
总统具有极高的权力,并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拥有重要影响力。
此外,俄罗斯的国家杜马是立法机构的核心,负责通过和修改法律,并监督政府的活动。
二、总统与权力机构俄罗斯总统是该国的最高行政权力代表,他拥有对国家重要政策的决策权。
总统除了管辖国家安全、国防和外交政策,还直接或间接地掌握着行政机构的权力。
总统的任期为六年,可以连续连任一次,但不得超过两个连任期。
总统的权力运作包括指定和罢免政府首脑,管理国家预算,签署法律文件等。
此外,总统还享有解散国家杜马的权力,虽然这一权力在宪法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但总统仍具有较大的政治手段来控制国家政局。
三、联邦政府和地方自治俄罗斯实行联邦制,由联邦政府和地方自治体组成。
联邦政府是俄罗斯联邦主权和权力的代表,负责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该政府由总理领导,其成员由总统任命。
地方自治体在俄罗斯政治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们具有一定的自治权,能够制定和实施与地方利益相关的政策。
地方领导人由地方居民选举产生,担负着管理本地区事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责任。
四、立法机构国家杜马国家杜马是俄罗斯立法机构的核心,其由联邦选举选出国家杜马议员。
国家杜马的议员任期为五年,负责通过和修改法律,并对政府的活动进行监督。
国家杜马承担着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职责,对国家的政策方向和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司法体系和宪法保障俄罗斯的司法体系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经济法院等组成,负责解释法律、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司法独立。
宪法法院是最高法院,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并对违宪行为进行裁决。
当代俄罗斯的地方自治制度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初探——以鄂木斯克州的德鲁任斯基农村居民点为例

地方 自治和地 区所辖 市、 镇、 村居 民点的地方 自治。本 文以鄂木斯 克州德 鲁任斯基农村 居民点 为例 , 对俄 罗斯联 邦地 方 自治制度在地 区所辖 市、 镇、 村居 民点这一基层层 次的具体 实施 方式、 分权方式和存在 的问题 进行探讨 。俄 罗斯农村 居 民点的地 方 自治的基本原则是 : 公 民 自主地解决地方性事务 , 地方 自治机关组织上独立, 地方 自治的组织形式 多样 , 财政 物资条件与地方 自治权 限相适应 。地方 自治机 关之 间的关 系, 不再是领 导和被领 导的 关 系。他 们在 原则上是 平等 的。 俄 罗斯农村居 民点的地方 自治的经验对我 国农村基层 民主 建设有重要借鉴作用。 关键词 : 俄 罗斯的地方 自治制度 ; 鄂木斯克州德 鲁任斯基农村居 民点 ; 地 方 自治原 则; 地方 自治分权 ; 地 方 自治实施方式 中图分类号 : D 5 2 3 .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1 — 7 3 3 X ( 2 0 1 3 ) 0 2— 0 0 4 6— 0 8
NA Ch u a n— l i n
( C e n t e r f o r R u s s i a n S t u d i e s , S h a n g h a i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S t u d i e s U n i v e r s i t y , S h a n g h a i 2 0 0 0 8 3 , C h i n a )
i n R u s s i a n ur r a l i f l '  ̄ : a, p r o b e d n o t o n l y t h e me t h o d o f d e c e n t r li a z a t i o n b u t ls a o o t h e r p r o b l e ms .T h e b a s i c p r i n c i p l e o f l o c a l a u t o n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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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1期总第128期林区教学Teach i n g of Forestry R eg i o nN o .112007G eneral N o .128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制度探析邓立强(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哈尔滨150080)摘 要: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宪政制度原则之一,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各联邦主体的一定行政区域单位(区、市、市辖区、镇、村居民点)内居住的居民,直接地或通过其选举产生的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地解决地方性事务,并受到国家司法保护的居民自治形式。
探讨了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制度发生的重大变化、历史发展、基本原则等。
关键词:地方自治;民族自治;基本原则中图分类号:D93/97-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6714(2007)11-0023-02收稿日期:2007-09-20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立项课题 俄罗斯联邦宪法研究 阶段性成果(05B0164)作者简介:邓立强(1965-),男,山东日照人,副教授,民商法学硕士,从事俄罗斯法律制度研究。
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
1993年10月26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发布了关于地方自治改革的命令,该命令批准了 俄罗斯联邦在分阶段宪法改革时期的地方自治组织原则条例 。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的新宪法,把地方自治原则提到联邦宪法原则的高度。
1995年8月28日颁布、1995年9月18日生效的 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一般组织原则法 ,使新宪法的地方自治原则得以具体化。
1996年12月以前,俄罗斯联邦大多数主体颁布了自己的地方自治问题法。
1996年至1997年11月期间,在大多数联邦主体内,举行了地方自治机关的选举。
同苏联解体前的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制度相比,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地方自制制度的概念1 地方自治和民族自治的区别目前,在俄罗斯联邦有两种自治,一种是民族自治,一种是地方自治。
两种自治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别。
其表现是:(1)民族自治以民族或民族集团的聚居地为地方,地方自治则以居民居住的一定行政区域单位为基础;(2)民族自治的组织形式是作为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专区,地方自治的组织形式则是作为俄罗斯联邦主体内行政区域单位的区或市(镇、村)的自治;(3)民族或民族集团通过共和国、自治州、自治专区的国家权力机关自主地行使国家权力,居民主要通过区或市(镇、村)的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地解决地方事务;(4)民族自治是民族国家组织或者类国家组织的一种形式,地方自治是居民自治的一种形式。
2 地方自治的概念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宪政制度原则之一,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各联邦主体的一定行政区域单位(区、市、市辖区、镇、村居民点)内居住的居民,直接地或通过其选举产生的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地解决地方性事务,并受到国家司法保护的居民自治形式。
地方自治的概念包括三个基本点:(1)地方自治是以居民居住的一定行政区域单位(区、市、直辖区、镇、村)为基础;(2)居民直接地通过其选举产生的地方自治机关行使地方自治权;(3)地方自治是居民自治、社会生活民主化的一种形式,受国家司法保护。
3 地方自治制度的概念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制度是指俄罗斯联邦及其联邦主体用法律形式确认的,关于在联邦主体一定行政区域单位内居住的居民自主地解决地方性事务的各种制度和组织形式的总和。
它包括地方公决制度、地方自治的选任机关和其他机关、居民社会自治的区域性机关(生活小区、住宅综合体、街道、楼群、楼的苏维埃或委员会)、地方自治联合会(小城市联合会、俄罗斯城市联合会、中小城市联合会)等。
其中,地方自治选任机关和其他机关(简称地方自治机关)是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制度的基本环节。
二、地方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制度是苏联解体前!戈尔巴乔夫改革∀的产物。
它在戈尔巴乔夫实行苏联社会生活民主化的过程中产生,并在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后得到进一步发展。
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可以分为下述两个阶段。
1 地方自治制度的建立阶段1990年4月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第一部 苏联地方自治和地方经济一般原则法 。
该法的主要内容是:(1)苏联的地方自治是人民社会主义自治的组成部分。
其使命是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直接地或通过他们选举产生的机关自主地解决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
(2)地方自治制度的内容包括: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区域性社会自治机关(生活小区、街道、街区、楼群、楼房委员会等),地方公决、地方公民大会、村会等直接民主形式。
在地方自治制度中,作为代表权力机关的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是基本环节,它在本辖区内协调整个地方自治体系的活动。
(3)地方自治均在各行政区域单位内实行地方自治,并授权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对需要实行地方自治的其他行政区域单位自行作出规定。
1990年10月2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又通过 苏联地方自治和地方经济一般原则法的修改法 。
该法规定,在实行地方自治条件下,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及其执行和发布命令机关在自己权限范围内通过的决议,相应的下级人民代表苏维埃及其执行和发布命令机关必须执行。
1990年12月26日,第四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鉴于完善国家管理机关修改补充苏联宪法(基本法)法 将地方自治原则提到苏联宪法原则的高度。
1991年上半年,各加盟共和国根据上述苏联宪法原则对本共和国宪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并制定颁布了本共和国的地方自治法。
#23#例如,1991年5月24日通过的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基本法)的修改补充法确认了地方自治原则。
它规定,在区、市、市辖区、镇、村苏维埃等行政区域单位内居住的居民,可以通过代表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和相应的管理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区域性社会自治机关以及地方公决、公民大会等直接民主形式,实行地方自治。
实行地方自治的上述人民代表苏维埃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组成中共和国立法授权范围内通过的决议,位于其辖区内的企业、机构、组织以及公职人员和公民必须执行。
与上述人民代表苏维埃同级的地方行政机关根据并为了执行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组成中共和国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政府的文件以及地方各地人民代表苏维埃在其权限内通过的决议,行使执行和发布命令职能。
地方行政长官在其权限内作出决定,发布命令。
地区行政机关对同级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上级执行和发布命令机关负责。
地方行政长官向同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报告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每年一次。
人民代表苏维埃有权以通过对同级地方行政长官和地方行政机关其他公职人员的不信任案为手段,追究他们的责任。
1991年7月6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颁布的地方自治法进一步明确了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的原则和内容。
综上所述,苏联解体前建立的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制度具备以下特点:(1)区、市、市辖区、镇、村苏维埃等行政区域单位的人民代表苏维埃和相应的管理机关,既是当地的地方自治机关,又是当地的代表权力机关和地方执行机关。
(2)上述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可以从其代表中选举组成各种常设委员会,以准备或提前审议相应人民代表苏维埃管辖的问题,协助贯彻执行苏维埃决议,监督国家机关、企业、机构、组织的活动。
(3)地方行政机关向同级人民代表苏维埃和上级地方行政机关负责。
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可以以通过不信任案为手段,追究同级地方行政长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责任。
(4)区的自治机关和区辖市、镇、村苏维埃的地方自治机关之间的关系,设有市辖区的市的地方自治机关和市辖区地方自治机关之间的关系,均为领导和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
2 地方自治制度进一步发展阶段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
1993年10月26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发布了关于地方自治改革的命令,该命令批准了 俄罗斯联邦在分阶段宪法改革时期的地方自治组织原则条例。
1993年10月29日,叶利钦又发布总统令,批准了 地方自治机关选举的基本条例。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的新宪法,把地方自治原则提到联邦宪法原则的高度。
1995年8月28日颁布的、1995年9月18日生效的 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一般组织原则法,使新宪法的地方自治原则得以具体化。
1996年12月以前,俄罗斯联邦大多数主体颁布了自己的地方自治问题法。
1996年至1997年11月期间,在大多数联邦主体内,举行了地方自治机关的选举。
同苏联解体前的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制度相比,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其主要表现是:(1)在苏联解体前,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制度由根据苏联法律文件制定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加以规定,而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制度由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和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制定的各联邦主体的法律文件加以规定。
(2)代表大会(或者杜马、呼拉尔、代表苏维埃等)和行政掌管仅仅是地方自治机关,不再是国家权力机关。
但是,地方自治机关可以拥有法律赋予的某些国家权限,并获得为行使这些权限所必需的财政资金和物资。
这部分权限的行使受国家的监督。
(3)地方自治机关的名称、组织和活动原则多种多样。
地方自治的代表机关通常根据非常设原则工作,其会议由地方自治长官召集。
地方行政长官(市长、市行政长官等)是该地的地方自治长官。
(4)地方自治的自治权有所扩大。
例如,地方自治区域的变更,须得到在相应区域内居住的居民同意;地方自治机关的机构设置,由在该区域居住的居民自主地决定;地方自治机关开始获得维护社会秩序权等。
(5)区的地方自治机关和区辖市、镇、村居民点的地方自治机关之间的关系,设有市辖区的市的地方自治机关和市辖区地方自治机关之间的关系,不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他们在原则上是平等的。
三、地方自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一般组织原则法和各联邦主体地方自治问题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1 居民自主地解决地方性事务在各联邦主体一定行政区域单位内居住的居民,有权直接地或者通过地方自治的选任机关和其他机关自主地解决一切地方性事务。
2 地方自治机关组织上独立在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机关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地方自治机关的机构设置,由居民自主地决定。
3 地方自治的组成形式多样居民实行地方自治,既可以通过直接民主形式,又可以通过间接民主形式。
直接民主形式包括:居民就地方自治最重要的问题举行地方公决;直接选举地方自治代表机关和地方自治长官;举行大会(如村会)或代表会议,选举区域性社会自治机关,通过其章程和批准其工作计划;讨论地方自治机关的决议草案;个人或集体走访地方自治机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