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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火灾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火灾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一、前言火灾事故是指因火灾原因导致的不可预见的损失,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

火灾事故的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对火灾事故进行及时、准确的报告与调查处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火灾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为日常工作中的防火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借鉴。

二、火灾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1、火灾事故的报告制度火灾事故的报告是指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或个人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火灾事故的发生地点、时间、原因、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等相关情况。

同时,还应尽量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以及可能的事发原因分析。

2、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相关主管部门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事故的起因、事发地点的环境情况、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等。

调查的过程应尽可能实事求是、准确客观,以求得真相。

三、火灾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火灾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避免其造成严重的火灾事故,从而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2、保护财产安全通过火灾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可以及时对财产损失进行控制和处理,减轻损失程度,保护财产安全。

3、预防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通过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可以分析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预防类似的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四、火灾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火灾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的重要性被广泛认可,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1、报告不及时由于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疏忽大意等原因,火灾事故的报告往往不能及时上报,导致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2、调查不深入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有些单位或个人往往只是草率地进行调查,导致无法找出事故的真正原因。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消防机构和相关单位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综合分析、科学评判、严格执法、公正公平、保护隐私和数据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应用。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第五条火灾发生后,消防机构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全面了解火情,并对火灾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

第六条对于涉及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消防机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并向上级消防机构报告。

第七条消防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指派专业人员赶赴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复杂、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事故处理过程中,同公安、安监等部门进行协作,依法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调查信息。

第三章火灾事故的调查要点第十一条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一)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地点、时间、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二)火灾事故中人员伤亡情况、失踪情况;(三)火灾事故的物质损失情况;(四)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救援工作情况;(五)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六)火灾事故的社会影响、环境影响;(七)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查明其责任。

第四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做出调查结论或者报告,根据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对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消防机构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涉及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凡发生火灾事故,现场所有人员要及时扑救,不得逃脱,并立即报火警119。

2、发生火灾事故(包括火灾引起的爆炸事故)后,公司相关领导部门及时奔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并对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和分析,写出火灾事故勘察、调查报告,处理意见。

并报总部安全监察部。

3、火灾事故现场人员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真实情况,更不准谎报、瞒报。

4、火灾事故的处理原则应坚持“四不放
过”原则,对肇事者和责任人,按《中国燃气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火灾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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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促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指对重大、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理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铁路、港航、民航、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军事设施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安全火灾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厘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并评估责任单位(场所)落实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火灾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互相配合,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第五条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对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提级调查处理。

对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事故,下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开展调查处理。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十六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坚持事故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相结合。

第三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承担,由消防机构协助完成。

第四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和灭火,并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公安机关牵头,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参与,并由专门人员负责技术勘察工作。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并保护火灾事故目击者和相关人员。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发生的原因、起火点、火场状况、防火设施和应急措施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采取多种调查手段,如实记录、现场勘查、电子资料提取等,并依法收集证据。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听取火灾事故现场目击者和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妥善保管收集的物证、证据和相关文件资料,并按规定进行鉴定和分析。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调查程序和责任,不得泄露调查机密。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进行追究和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加强对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减灾能力。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火灾事故调查有何规定和流程

火灾事故调查有何规定和流程

火灾事故调查有何规定和流程火灾是一种突发事故,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教训,为今后的防范和处理提供经验教训。

因此,建立和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和流程是非常重要的。

一、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1.火灾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火灾事故后,当地政府要组织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要采取技术措施,加强防范。

”2.火灾事故调查的责任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

地方政府是调查的主体,公安机关是协助地方政府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则是提供技术支持和资料。

3.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和方法火灾事故调查的具体程序和方法,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普遍采取调查组织,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分析原因,撰写案件结论等程序和方法。

4.火灾事故调查的结果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当地政府要向社会公布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

二、火灾事故调查的流程1.成立调查组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明确组长及成员,明确调查的范围和任务,并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2.勘查现场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查火灾事故发生地点,了解现场情况,记录现场环境、人员伤亡情况、火灾过程等情况。

3.收集证据调查组应当收集与火灾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包括现场遗留的物证、火灾事故发生前的相关准备工作、火灾事故过程中的监控录像、人员证言等。

4.分析原因调查组依据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找出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5.撰写结论根据分析的结果,调查组应当撰写案件结论,明确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6.公布结果当地政府依法将火灾事故调查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同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究。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时准确地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提高火灾防范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公正、科学、及时地进行。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对制定、审批和执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工作计划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适用于因火灾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等损害事件的调查。

第二章调查机构及人员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可以由公安机关、安全监管部门、消防部门、司法机关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专业的火灾事故调查机构进行。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调查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调查规程,不得泄露调查机密。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二)收集火灾现场的相关证据和资料,包括现场图片、视频、火灾原因初步调查报告等。

(三)询问相关的目击者和当事人,了解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四)进行现场勘查和技术检测,找出火灾的起源和可能的燃烧原因。

(五)编写火灾事故详细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六)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并进行答辩。

(七)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关的处理决定,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四章调查结果的处理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公布调查结果,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十条对于火灾事故调查结果认为存在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对于火灾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火灾事故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需要立即整改的,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并监督整改工作。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4篇)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4篇)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掌握和总结火灾事故的原因和教训,提高火灾防治工作的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责任,保证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本单位全体人员都有义务参与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协助处理火灾事故。

第五条本单位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与公安、监管、安全等相关部门相配合。

第六条本制度由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章火灾事故报告第七条当本单位发生火灾事故时,报告工作应立即启动。

第八条火灾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二)火灾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起火点;(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四)火灾事故的初步原因分析;(五)火灾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火灾事故发生后,直接扑灭火灾的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值班人员报告,并报告所处位置、火灾范围和火势情况。

第十条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组织行动,必要时应将火灾事故情况通知公安、监管、安全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撤离现场,确保自身安全,并协助其他人员撤离现场。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由专门组织或委托专业部门进行。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要全面、深入地收集火灾事故有关证据和资料,并进行实地勘查。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重点查明以下内容:(一)火灾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二)火灾事故的火源、火势和火灾扩散的过程;(三)火灾事故的火灾过程和灭火情况;(四)火灾事故的潜在危害和教训。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制作调查报告,并在报告中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第四章火灾事故处理第十七条火灾事故处理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调查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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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特钢炼钢总厂规章制度
QG/CTLG0088—2016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2016 -07 -04 发布 2016 - 07 -04实施
长城特钢炼钢总厂发布
目次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火灾事故等级标准 (1)
第三章管辖............. (1)
第四章简易程序.................... . (1)
第五章一般程序.................... . (2)
第六章火灾损失统计................ . (3)
第七章火灾事故认定................ . (3)
第八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 (3)
第九章附则... . (4)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攀长特公司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暂行)》的要求,结合炼钢总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炼钢总厂组织内部火灾事故调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火灾事故等级标准
第五条火灾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火灾四个等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三)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四)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第三章管辖
第六条发生火灾事故,根据火灾等级按分工权限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火灾事故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内
部调查由攀钢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一般火灾事故(不含死亡事故)的内部调查由公司消防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协助公司主管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第十一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火灾事故
简易调查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章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组织开展内部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开展事故分析鉴定,提出事故分析鉴定结论。

专家组成员单位包括:消防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必要时,可以聘请电器、设备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进行询问。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七条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

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

第十八条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第六章火灾损失统计
第十九条受损单位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厂房、设备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应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和受损单位提供的火灾损失证明材料,出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根据受损单位的申报、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第七章火灾事故认定
第二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第二十三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二十四条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二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火场所概况;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五)防范措施。

第八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严肃处理不放过,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进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二十八条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当事人,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认定火灾事故责任。

第二十九条火灾事故责任分四类:一是直接责任;二是间接责任;三是直接领导责任;四是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作为考核当事人及领导问责的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制度中的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含本数、级,“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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