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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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3篇)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3篇)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施工现场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由市公安消防局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责任未查清不放过、肇事者和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对火灾事故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2、发生火灾事故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要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3、火灾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部门应依据市公安消防局调查、收集的证据,写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施工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对班组和个人进行处理。

4、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时召开相关会议通报火灾情况,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强化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篇:60.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长城特钢炼钢总厂规章制度qg/ctlg0088—____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对火灾事故进行科学、全面、公正的调查和处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该制度旨在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火灾事故调查机构的设立:确定专门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力。

2. 调查程序和方法: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和方法,包括现场勘察、证据收集、目击证人询问等,并确保调查过程公正、透明。

3. 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调查机构编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详细描述火灾的经过、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

4. 调查结果的处理: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定责任主体,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政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5. 整改和预防措施的执行:对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和预防措施进行落实和执行,确保类似火灾事故不再发生。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3)是为了追究火灾事故责任、保障公众安全而建立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涵盖了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旨在通过科学、公正、有效的方式解决火灾事故,并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2012修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2012修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2—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十六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坚持事故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相结合。

第三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承担,由消防机构协助完成。

第四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和灭火,并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公安机关牵头,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参与,并由专门人员负责技术勘察工作。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并保护火灾事故目击者和相关人员。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发生的原因、起火点、火场状况、防火设施和应急措施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采取多种调查手段,如实记录、现场勘查、电子资料提取等,并依法收集证据。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听取火灾事故现场目击者和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妥善保管收集的物证、证据和相关文件资料,并按规定进行鉴定和分析。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调查程序和责任,不得泄露调查机密。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进行追究和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加强对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减灾能力。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规定一、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包括火灾事故的刑事调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则规定了火灾事故的预防措施、应急处理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这些法律依据为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立案程序1. 火灾事故的报案与立案一旦发生火灾事故,首先需要及时报案。

报案的程序主要包括现场发现火灾后立即拨打火警电话或者拨打119电话呼叫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或者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一旦接到报案,公安机关即会对火灾事故进行立案调查。

2. 火灾事故的案件移交在火灾事故的调查中,一般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并展开初步调查,确定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火灾范围、人员伤亡情况等基本情况。

在初步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交至消防执法部门进行火灾事故的技术鉴定和原因调查。

在鉴定和调查结束后,消防执法部门将出具鉴定意见和调查报告,供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案件的立案和侦查工作。

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1. 火灾事故的调查程序在火灾事故的调查中,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执法部门将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现场勘查:公安机关和消防执法部门将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确定火灾范围、火灾原因、可能的责任人等基本情况。

(2) 询问调查:公安机关将对火灾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了解火灾过程、火灾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等详细情况。

(3) 技术鉴定:消防执法部门将对火灾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确定火灾原因、火灾范围、火灾扑救情况等技术性问题。

(4) 监控审讯:公安机关将对火灾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进行审查,了解火灾现场情况,辅助调查。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3篇)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3篇)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凡发生火灾事故,现场所有人员要及时扑救,不得逃脱,并立即报火警119。

2、发生火灾事故(包括火灾引起的爆炸事故)后,公司相关领导部门及时奔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并对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和分析,写出火灾事故勘察、调查报告,处理意见。

并报总部安全监察部。

3、火灾事故现场人员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真实情况,更不准谎报、瞒报。

4、火灾事故的处理原则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肇事者和责任人,按《中国燃气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火灾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火灾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为了及时发现火灾事故,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蔓延。

这一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火灾事故报告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火灾事故都应立即报告当地消防部门。

消防部门接到报告后,将立即派遣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处理,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与支援。

2. 火灾事故调查制度:当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的起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调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采集现场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并与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讯问。

3. 火灾事故处理制度:在调查结束后,相关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事故发生单位或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对事故原因可能涉及的违规行为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工作,加强火灾预防和防控工作。

4. 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结果公开制度:相关部门将及时公布火灾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事故的相关信息,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推动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的透明化和公正性。

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规定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提高火灾事故的侦破和处理工作效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加强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维护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

第四条各级各类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机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

第五条各级各类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标准化、专业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鼓励并支持各级各类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领域的科研和技术创新,提高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七条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侦查,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二)科学技术,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设备,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三)公开透明,对有关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情况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保密安全,对于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守,确保信息安全;(五)中立公正,对纠纷或争议调查与处理应当均不偏袒、中立公正。

第八条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时,应当重视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现场勘查、现场痕迹分析、证物鉴定和技术鉴定等方法,尽可能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程序应当遵循从理论到实践、从实践到理论的科学研究方法,保证调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节工作程序与方法第十条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一)接到火灾事故调查任务后,要依法组成调查组,确定调查组组长和成员,并明确调查工作任务;(二)对火灾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勘查,分析现场痕迹和火灾现象,采集现场证据,并对现场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影像资料、图纸资料制作;(三)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对火灾现场周边的环境、设施、建筑、人员、物品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收集可能涉及火灾原因的线索和资料;(四)进行证物鉴定和技术鉴定,对收集到的现场证据和资料进行鉴定分析,找出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五)确定责任主体和事故责任,并对火灾事故认定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权威鉴定,确保调查结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六)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对调查的结果和过程进行详细说明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34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34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34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加强火灾事故的预防和治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是指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以防止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由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并委托专业的消防技术人员和相关专家进行调查。

第六条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调查能力。

第八条消防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九条消防部门应当建立火灾事故调查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治理工作。

第十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和监督,确保调查结论的客观和准确。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展开调查工作,及时查明火灾事故的情况和原因。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调查程序,包括现场勘察、询问证人、调取监控录像、检查相关资料等。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保护现场的证据和信息,防止现场的破坏和篡改。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不得受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和影响。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信息进行保密,严禁泄露调查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着重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四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结果和建议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向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报告火灾事故的情况和处理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促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指对重大、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理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铁路、港航、民航、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军事设施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安全火灾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厘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并评估责任单位(场所)落实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火灾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互相配合,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第五条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

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对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提级调查处理。

对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事故,下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开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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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消防主管部门组织内部火灾事故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火灾事故等级标准
第五条火灾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火灾四个等级标准。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第三章管辖
第六条公司火灾事故,根据火灾等级按分工权限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火灾事故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内部调查由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一般火灾事故(不含死亡事故)的内部调查由公司消防主管部门负责,事故报告在事故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事故调查、处理资料装卷存档备查。

第九条公司消防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第十一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公司消防主管部门委派两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章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司消防主管部
门组织开展内部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开展事故分析鉴定,提出事故分析鉴定结论。

专家组成员单位包括:消防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必要时,可以聘请电器、设备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进行询问。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
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七条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

证人、当事
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

第十八条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第六章火灾损失统计
第十九条受损单位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如实
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厂房、设备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应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和
受损单位提供的火灾损失证明材料,出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消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受损单位的申报、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的
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第七章火灾事故认定
第二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
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第二十三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二十四条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二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火场所概况;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五)防范措施。

第八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进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杜绝同类事故重
复发生。

第二十八条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当事人,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
认定火灾事故责任。

第二十九条火灾事故责任分四类:一是直接责任;二是间接责任;三是直接领导责任;四是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和公司内部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作为考核当事人及领导人员问责的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规定中的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级,“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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