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5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20090713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发文标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发文文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时间:2007-11-25实施时间:2007-11-25失效时间:法规类型: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发文内容: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近来,我会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发现,在多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案例,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案例中,均存在如何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为合理、审慎地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确立基本的把握原则和判断标准,我们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多次向我会咨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例如,在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例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因国有资产重组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等情况下,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
经研究,我会认为:一、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香港证券及期货考试重点

香港证券及期货考试重点总结第1章香港金融业监管概范问题1:试列出在香港金融市场上买卖的5种金融产品。
答案1:产品包括以下债务证券、股本证券以及衍生工具:(1)期货及期权;(2)外汇产品;(3)互惠基金;(4)单位及投资信托;(5)存款证及其他银行产品;(6)货币市场产品;(7)黄金市场产品;(8)可转让公司权益〔例如:股份〕;(9)债权证;(10)认股权证;(11)可换股证券等。
问题2:甚么事件促使当局委任成立由戴维森担任主席的证券业检讨委员会?答案2:1987年发生的全球股灾。
问题3:证监会须对财政司司长履行甚么责任?答案3:证监会须向财政司司长提供:〔1〕财政司司长要求提供的数据;〔2〕其年报及财务报表;〔3〕就委任审查员提供的意见〔如适用〕。
问题4:金管局及证监会如何分担银行就证券交易活动进展注册的责任?答案4:金管局接收及审批申请,并就是否给予申请人注册提供建议。
金管局将引用证监会的所有常用准则〔资本要求除外,在该种情况下引用本身的准则即可〕,并在必要时咨询证监会。
问题5:证监会的哪个部门负责调查金融市场的失当行为?答案5:法规执行部。
问题6:甚么是国际证监会组织?答案6: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全球性组织,证监会为其成员之一。
问题7:在甚么情况下,证监会可向第三者披露机密资料?答案7:证监会可披露机密资料,惟有关披露须符合公众利益或投资公众的利益,并可帮助承受资料者履行其职能。
承受数据者只限于某些群体,包括:某些政府官员及部门、法定及监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当局及金融监管机关。
问题8:甚么是认可控制人?答案8:认可控制人指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认可为交易所控制人的公司。
认可控制人可控制认可交易所或认可结算所,并须确保该等受控制实体以有秩序、公平及有效率的方式履行其职能及责任,以及遵守所有适用规则及规例。
问题9:试述证监会、香港交易所及联交所的根本关系。
答案9:证监会负责监视及监察香港交易所及联交所的活动。
香港证券从业卷一模拟题07

29/51. 保险业监督的主要职责及权力包括:I. 授权及监管保险人。
II. 直接授权或监督保险代理人。
III. 在网页上登记所有的保单及相关数据。
IV. 可将部份职能转授予其它自律性监管机构来执行。
A.只有I、II。
B.只有I、IV。
C.只有II、III、IV。
D.I、II、III、IV。
2.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目标是:I. 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
II. 保证投资者不会因市场波动而受损失。
III. 提高公众对证券及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
IV. 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
A. 只有I、II、III。
B. 只有I、II、IV。
C. 只有I、III、IV。
D. I、II、III、IV。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企业融资部负责:I. 为公司上市事宜提供建议。
II. 审核上市公司的资本预算。
III. 执行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证券法例。
IV. 监察联交所与上市事务有关的活动。
A. 只有I、II。
B. 只有II、III。
C. 只有III、IV。
D. 只有I、III、IV。
4. 香港金融市场的中介人包括:I. 金融策划顾问II. 保险经纪III. 证券经纪IV. 专业会计师A. 只有I、II、III。
B. 只有I、II、IV。
C. 只有I、III、IV。
D. I、II、III、IV。
5. 根据《公司条例》,公司的特点包括:I. 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II. 公司须对其董事所作的行为及承诺负责。
III. 除非被解散,否则公司可永久存在。
IV. 公司可采取法律行动起诉其它人。
A. 只有I、II、III。
B. 只有I、II、IV。
C. 只有I、III、IV。
D. I、II、III、IV。
6. 以下哪些有关于公司组织大纲的描述是正确的﹖I. 除非公司宗旨为慈善目的,并不会向其股东派发股息,否则必须列明公司宗旨。
II. 公司的股份价值必须以港币计值。
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

章:571 《證券及期貨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詳題 E.R. 2 of 2012 02/08/2012本條例旨在綜合和修訂關於金融產品、證券期貨市場及證券期貨業的法律、關於規管與金融產品、證券期貨市場及證券期貨業有關連的活動及其他事宜的法律、關於保障投資者的法律,以及關於附帶或相關事宜的法律,並就有關連的目的訂定條文。
[2003年4月1日] 2003年第12號法律公告 (略去制定語式條文—2012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本為2002年第5號)部:I 導言 E.R. 2 of 2012 02/08/2012(*格式變更─2012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註:* 第I部的格式已按現行法例樣式更新。
條: 1 簡稱 E.R. 2 of 2012 02/08/2012(1) 本條例可引稱為《證券及期貨條例》。
(2) (已失時效而略去—2012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條: 2 釋義 E.R. 2 of 2012 02/08/2012(1) 附表1所載釋義條文,按其內容適用於本條例。
(2) 本條例各部及各條文所載釋義條文的適用範圍,按該等釋義條文的內容而定。
(3) 證監會可藉憲報公告修訂附表1第2、3、4及5部。
部:II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E.R. 2 of 2012 02/08/2012(*格式變更─2012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註:* 第II部的格式已按現行法例樣式更新。
部:分部:II1證監會L.N. 12 of 2003 01/04/2003條: 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E.R. 2 of 2012 02/08/2012(1) 儘管《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根據第406條被廢除,該條例第3條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名稱設立的團體,仍以原來的名稱持續作為法人團體存在,並可以該名稱起訴及被起訴。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5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6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21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4.《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起草说明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正文首段“我会制定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修改为“我会修订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正文第一条中“列入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共计17项”修改为“列入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共计18项”。
正文第二条中“我会将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修改为“我会将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一步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认真实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删除“我会开展现场检查,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明显涉嫌违法、依法立案查处以及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安排专项检查外,均须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571O章 证券及期货(备存纪录)规则二

第571O章证券及期货(备存纪录)规则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71O章证券及期货(备存纪录)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571O章第5条就证券交易的特定纪录备存规定第2分部─关乎中介人的特定规则(1)就第3(2)(b)条而言,获发牌或获注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须就构成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备存(如适用的话)纪录,而该等纪录须足以分别显示由该中介人所订立的所有包销交易及分包销交易的详情,包括显示它订立该等交易的日期的详请。
(2)在本条中,“证券交易”(dealing in securiti es) 具有本条例附表5第2部给予该词的涵义。
第571O章第6条就杠杆式外汇交易的特定纪录备存规定就第3(2)(b)条而言,获发牌进行杠杆式外汇交易的持牌法团须就构成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备存(如适用的话)纪录,而该等纪录须足以显示─(a)就每一与它进行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的交易的认可对手方而言,足以确立该认可对手方属认可对手方的详情;及(b)就每一营业日而言─(i)在该日完结时其本身帐户及其每一客户及认可对手方的帐户的每一未平仓持仓的市值;(ii)就每份由它执行的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而言─(A)由它向该客户所报的买入价和卖出价;(B)该合约的执行价;及(C)执行该合约时由一间声誉良好的财经资讯服务机构向公众或订户公布及散发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及(iii)由它就一种货币相对于另一货币的好仓或淡仓所收取或支付的利率差额。
第571O章第7条就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或其他财务通融及订立保证金交易的特定纪录备存规定(1)本条适用于以下中介人─(a)获发牌进行证券保证金融资的持牌法团;(b)向本身的客户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以外的财务通融的中介人;及(c)订立保证金交易的中介人。
(2)就第3(2)(b)条而言,本条适用的中介人须就第(1)款提述的其活动备存(如适用的话)纪录,而该等纪录须足以显示─(a)其保证金政策及借贷政策;(b)根据某项安排存放于另一人的所有证券及客户抵押品,而该项安排向它授予该等证券或客户抵押品的押权益;(c)(b)段提述的证券或客户抵押品存放于何人及代何人存放,并分别显示以下证券或客户抵押品的数量及市值─(i)作稳妥保管而存放的证券;及(ii)作为就它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或其他财务通融(视属何情况而定)或它订立保证金交易而作出的保证而存放的证券及客户抵押品,或为利便它提供该等融资或通融(视属何情况而定)或它订立该等交易而存放的证券及客户抵押品;及(d)获它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或其他财务通融(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客户的详情,或与它或由它代表订立保证金交易的客户的详情,包括就每一该等客户显示以下资料的详情─(i)存放于它的每一种类的证券抵押品的市值及保证金价值;(ii)该等证券抵押品的总市值;(iii)该等证券抵押品的保证金总值;及(iv)作出追缴保证金的详情。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附英文)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附英文)目录条次第Ⅰ部导言1.简称2.释义第Ⅱ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4.监察委员会的职能5.监察委员会的组织6.监察委员会可成立委员会7.监察委员会的职员8.监察委员会的一般权力9.监察委员会职能的转授及再转授10.咨询委员会11.给监察委员会的指示12.监察委员会年报13.监察委员会提供资料14.财政年度及收支预算15.帐目16.核数师及审计17.资金的投资第Ⅲ部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委员会18.上诉委员会的组织19.上诉(注册、没收及通知书)20.由审裁小组聆讯上诉21.上诉程序22.提交案件述要第Ⅳ部额外的注册要求23.根据《证券条例》第51条或《商品交易条例》第30条提出申请:补充条文24.《证券条例》或《商品交易条例》所指申请人向监察委员会提供资料25.注册证明书继续有效26.第23(2)及(3)条适用于根据《证券条例》第56条或《商品交易条例》第36条所进行的查讯27.注册人须通知监察委员会记录等的存放地点28.财政资源规则29.在某些个案中修改财政资源规则第Ⅴ部规管注册人的业务等等30.监管31.与交易有关的资料32.就不履行第30或31条的要求事向高等法院提交证明书33.调查34.报表35.出示电脑处理的资料36.裁判司令状37.毁坏文件及其他38.干预的权力39.业务的限制40.处理资产的限制41.保存资产42.与根据第39、40、41或43条所发通知书有关的条文43.根据第39、40或41条撤回、取代或更改通知书44.就根据本部所发通知书提出上诉45.清盘令46.接管令第Ⅵ部有关交易所及结算所的特别条文47.职能的移交及收回48.资料:交易所及结算所49.停市或重开的通知50.额外权力——有关交易所及结算所的限制通知书51.额外权力——有关交易所及结算所的暂停职能令第Ⅶ部经费52.征费53.拨款54.各项费用第Ⅷ部杂项55.制止违例事项的强制令55A.宽免或修改规定56.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等57.董事等的法律责任58.证据59.保密等60.通知书的送达61.犯法的罚则62.监察委员会就若干犯法行为提出检控63.临时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有限公司的解散及财产移转64.过渡性条文附表第9条不适用的监察委员会职能本条例设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修订有关证券交易及期货合约买卖的法例;并对有关连的事项及附带事项作出规定。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9(1)條的規定,於附表刊登《持倉限額及大額未平倉合約的申報規定指引》,以供備知。
該指引自2007年12月21日起實施。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委員及執行董事雷祺光2007年12月21日附表持倉限額及大額未平倉合約的申報規定指引1.引言1.1.《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該條例”)第35(1)條賦予證監會訂立規則的權力,以便(i)訂明任何人可持有或控制的期貨合約1或期權合約2的數目上限;及(ii)規定持有或控制某須申報的持倉量的人向認可交易所或證監會提交通知3。
1.2.證監會根據該條例第35(1)條訂立《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該規則”),以便訂明適用於在認可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的有關上限和須申報的持倉量。
1第35(1)(a)條2第35(1)(b)條3第35(1)(c)條1.3.本會希望透過發出本指引,協助市場參與者更深入地了解該規則的預期實際運作情況,並解釋該規則在法規遵守方面的規定。
1.4.本指引並沒有法律效力,旨在釐清證監會就業界提出的問題所持守的政策意向和立場。
證監會將於日後因應市場的發展修訂本指引,從而釐清其有關立場及配合相關的法例修改。
2.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的訂明上限訂明上限2.1.該規則第4(1)條限制任何人可以持有或控制的期貨合約或股票期權合約的數目上限。
該規則的附表1和附表2分別指明期貨合約4和股票期權合約的訂明上限。
2.2.除指數期貨及指數期權合約外,該規則附表1指明任何人在任何一個合約月或系列可持有或控制的期貨合約的數目上限。
換言之,附表1的訂明上限適用於個別的合約月或期權系列。
例如,任何股票期貨合約的訂明上限是在任何一個合約月5,000份合約。
如某人持有3,000份在9月到期的期貨合約的長倉,以及2,000份在10月到期的期貨合約的長倉,則該人所持有的合約數目便未達到該期貨合約的訂明上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豁免過寬外,其他所有回應者都對建議修訂有保留。雖然,廣泛而言, 如果有關人士並非以業務形式進行交易,或要約文件已根據《證券及期 貨條例》第 105 條獲認可,則該項修訂對其不會有任何影響,然而,市 場提出的其他相關事宜仍值得考慮。鑑於該等事宜及其對市場的影響, 證監會認為在落實此方面的任何修訂前,有需要另行深入探討相關事宜 的複雜細節並進行諮詢。證監會在致力提高對投資者的保障的同時,亦 盡量避免建議修訂會產生任何原意以外的影響。
證監會的回應 11. 《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房地產投資計劃管理”的建議定義與《房地產
投資信託基金守則》(“該守則”)內的定義貫徹一致,而該守則訂明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是以信託方式組成而主要投資於房地產項目的集 體投資計劃。有關基金旨在向持有人提供來自房地產的租金收入的回 報”。此外,該守則內“房地產項目”的定義亦受《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 1 章)所界定的“不動產”所涵蓋。該定義必須與法定詞彙,包括 《證券及期貨條例》內“集體投資計劃”的定義一致。本會認為在此方 面無須作進一步修訂。
6. 本文件分析就建議修訂所收集到的意見,並解釋證監會所得出的結論。 本文件應與諮詢文件一併閱讀。
1“房地產投資計劃管理”就任何人而言,指該人為另一人提供營辦集體投資計劃的服務,而在 該計劃下管理的財產主要由不動產組成;及該計劃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獲認 可的。
2 “集體投資計劃”一詞的定義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
16. 值得注意的是,《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5 第 2 部現時給予的專業投資 者豁免是專為以主事人而非代理人身分從事交易的人士而設的。在此方 面給予進一步豁免,將需要對監管制度作更深入的探討,其中包括界定 為專業投資者的門檻,以保障投資者。
修訂(c) - 基金經理的附帶意見
意見 17. 五名回應者就此事宜發表類似的意見。他們歡迎該項建議,但亦提議擴
淘花/文1库专用
(c) 在“資產管理”的定義中 —
(i)
廢除““資產管理”(asset
management)”而代以““證券或期貨合
約管理”(securities or futures contracts
management)”;
(ii)
在(h)段中,在英文文本中,廢除分號而
代以句號;
(d) 在“證券交易”的定義中 —
12. 至於管理未經認可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經理,在建議修訂下,他們 將無須領牌。此外,根據有關的建議修訂,由於法例將以不具追溯力的 方式應用,因此現時的第 9 類牌照無須重發。證監會認為“證券或期貨 合約投資組合”一詞不會豁除包含證券及期貨合約的投資組合。
修訂(b) - 貨幣經紀的豁免
意見 13. 本會就此事宜接獲四份意見書。一名回應者建議應將豁免範圍擴大至純
其他建議
22. 很多回應者亦藉此機會,要求澄清《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5 第 2 部的 若干應用方式,及/或建議其他修訂。證監會正繼續檢討該等額外事
淘花/文4库专用
宜。適當的話,我們會在日後的諮詢中考慮該等事宜,或在證監會網站 上以問答環節的形式作出澄清。
諮詢總結
23. 因此,證監會將按照建議落實修訂(a)、(b)及(c),而修訂(d)則會被押後。 24. 附錄 1 載有經修訂的公告草擬本。
修訂(d) - 修正向非專業投資者處置證券的規定
意見 20. 大部分意見都是關於從《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5 第 2 部內“證券交
易”的定義中刪除“處置”一詞的建議。八名回應者從不同角度評論該 項刪除建議,包括:
(a)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IV 部,尤其是第 103 條對公眾要約文件的監 管;
(b) 第(v)(B)分節下的豁免並不導致第(v)(A)分節下的豁免變得冗餘,因 為第(v)(A)分節的範圍較廣,涵蓋構成“證券交易”的活動,而並非 如第(v)(B)分節般僅涵蓋“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證券”;
(e) 在“證券保證金融資”的定義中,在第(vii)段中, 在英文文本中,廢除句號而代以分號;
(f) 加入 —
““房地產投資計劃管理”(real estate investment scheme management)就任何人而言,指 該人為另一人提供營辦集體投資計劃 的服務,而 —
淘花/文2库专用
(C) 純粹為提供(B)節描述的服務 而提供上述意見或發出上述 分析或報告的;”;
(b) 在“就證券提供意見”的定義中,加入 —
“(iva)
任何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
(A) 就第 9 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 或獲註冊的;
(B) 為另一人提供管理在集體投 資計劃下的證券投資組合的 服務的;及
(C) 純粹為提供(B)節描述的服務 而提供上述意見或發出上述 分析或報告的;”;
(由財政司司長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571 章)第 142 條訂立)
1.
受規管活動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附表 5 第 2 部現予修訂 —
(a) 在“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的定義中,加入 —
“(iva)
任何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
(A) 就第 9 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 或獲註冊的;
(B) 為另一人提供管理在集體投 資計劃下的期貨合約投資組 合的服務的;及
(a) 在 該 計 劃 下 管 理 的 財 產主要由不動產組 成;及
(b) 該 計 劃 是 根 據 本 條 例 第 104 條獲認可的;
(c) 如引入該項修訂,在場外交易中向專業投資者以外的投資者處置證 券(如透過授產、遺產或信託安排)的人士將需領牌,而其他人士亦會 不必要地受此項修訂影響(如受託人、出售離岸空殼公司的公司秘書 服務公司、持有客戶證券的有聯繫實體等);及
(d) 其組織章程細則沒有將股東數目限制於 50 名以下的公司所發行的私 人股份,將會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V 部的管轄範圍。
(b) 修訂“證券交易”(即第 1 類受規管活動)的定義,以便豁除由《銀 行業條例》(第 155 章)第 2(1)條所指的核准貨幣經紀代表認可財務 機構進行的相關交易活動;
(c) 修訂“就證券提供意見”(即第 4 類受規管活動)及“就期貨合約提 供意見”(即第 5 類受規管活動)的定義,以便豁除任何人在根據集 體投資計劃2 管理證券及期貨合約投資組合時所進行的相關顧問活 動,而該人進行該等顧問活動的唯一目的是從事其已獲發牌或註冊 進行的第 9 類受規管活動;及
關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5 的建議修訂的諮詢總結
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 2005 年 2 月 23 日發表諮詢文 件(“諮詢文件”),邀請公眾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附表 5 第 2 部的建議修訂(“建議修訂”)發表意見。
實施
25. 該等修訂將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42 條透過在憲報上刊登公告
而生效。受限於立法的審批程序, 生效日期爲 2005 年 12 月 9 日。
26. 回應者名單載於附錄 2。證監會謹此感謝所有就建議修訂提交意見書的 回應者的寶貴意見及建議。2005 年證券及期貨條例(修訂附表 5)公告》
計劃,並純粹為提供其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而提供意見或發出分析/報 告的基金經理。他們除了要遵守《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外,也須遵守《基金經理操守準則》。該等基金經理本身已十分熟悉其 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的特點及風險因素。因此,在提供有關該等產品的 意見時,他們已具備充分的認識從而確定該等產品是否適合客戶。另一 方面,如他們就並非由他們管理的其他產品提供意見,我們期望基金經 理在向客戶提供產品意見前須進行相當程度的盡職審查。
淘花/文1库专用
7. 除了表明不願公開發表的意見書外,所有意見書及諮詢文件均刊載於證 監會網站,網址為 http://www.sfc.hk。
意見摘要及證監會的回應
8. 回應者普遍接納大部分建議修訂,其意見主要涉及有關基金經理附帶提 供顧問意見以及修正向非專業投資者處置證券的條文的建議修訂。
9. 以下概述已接獲的意見及證監會的有關回應。
2. 建議修訂是因應有關行業的發展,以及收集市場參與者及業界組織對 《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新發牌制度的意見而作出的。
3. 《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5 第 2 部載列了在新發牌制度下各類受規管活 動的定義,並主要影響到該條例第 V 部的發牌及註冊事宜。
4. 建議修訂概述如下:-
(a) 修訂“資產管理”(即第 9 類受規管活動)的定義,以便額外包括房 地產投資計劃管理 1;
粹與或為專業投資者進行交易的其他人士,而另一名回應者則建議將豁
淘花/文2库专用
免範圍擴大至促成認可機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所界定的專業 投資者之間的交易的貨幣經紀。
14. 另一方面,兩名回應者表示,除非證監會信納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 局”)的規則及規定與證監會的看齊,否則若以介紹代理人身分行事的傳 統經紀需要領牌,他們質疑應否容許此項豁免。此外,《證券及期貨條 例》內已就核准貨幣經紀與專業投資者進行的交易給予豁免,因此無須 再作進一步豁免。事實上,進一步豁免會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並可 能造成監管真空,以致出現未能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列標準的交 易手法及證券活動。
證監會的回應 15. 證監會無意進一步擴大豁免,因為修訂旨在允許核准貨幣經紀繼續進行
現時與認可機構之間的交易活動,而該等活動在舊制度下並不受禁止。 證監會認為,從保障投資者的角度而言,該項豁免是適當的,因為參與 有關交易的各方均屬認可機構。證監會在發表諮詢文件前,已與金管局 一同研究過對貨幣經紀的監管是否足夠。
闊豁免範圍,以包括有關一般證券及期貨合約投資組合(即管理帳戶)的 資產管理服務,因為該等服務所要求的勝任能力與管理集體投資計劃的 相若。一名回應者進一步提出,該項豁免應該是“附帶”的,而非“純 粹為提供”第 9 類服務而設,因為後者的意義過於狹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