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教师法
教师法解读 PPT

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5项)
❖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 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 的现象;
❖ 包括三方面内容: A、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B、制止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C、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6项)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C、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2018年上半年综合原题
❖幼儿萌萌午休时不睡觉还发出吵闹的 声音,何老师把她关在厕所里,以免影 响其他幼儿休息、何老师的做法( )
A.不正确,侵犯幼儿的人身权和人格尊严 B.不正确,侵犯了幼儿的思想自由和受教育权 C.正确,有利于保障其他幼儿午间休息的权利 D.正确,有利于引导萌萌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2、教育教学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2项)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 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 作任务;
3、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3项)
❖
❖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 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 的社会活动;
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劳动权和劳动 者有休息权的具体化。
5、民主管理权(该法第7条第5项)
❖ 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 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 民主管理”的权利;该法的这一规定是将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落到了实处。
❖ 6、进修培训权(该法第7条第6项)
2、科学研究权(该法第7条第2项)
❖ 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 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 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是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力量,教师法旨在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保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法依照宪法规定,结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本法)旨在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保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教师的职责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国家对教师事业实行全面管理,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引进、使用、考核、评价和待遇保障。
第四条:教师应当具备教学能力、道德修养和学科知识等基本条件。
教师要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变化。
第五条:教师应当遵守教学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身尊严,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注重教师的培养和发展,为教师提供继续学习、进修和自我提高的机会,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和学术活动。
第七条:国家制定和实施教师培养发展规划,鼓励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教师培养工作。
第八条:教师的培养应当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知识技能培养相结合,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教师。
第九条: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师范类专业,提供奖励和资助政策,并引导他们到基层和艰苦地区任教。
第十条:国家鼓励教师职业发展中的跨学科研究和教学实践活动,支持教师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第三章教师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需求和学校教育发展规划,确定教师编制和教学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招生规模和办学特点合理安排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和评价教师的工作业绩。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条件和继续教育机会,支持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和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禁止以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年龄等为由歧视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有进行科学研究、开展学术活动的权利。
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领域进行科学研究,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为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同时,教师也可以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3、权。
教师有的权利,可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但是,教师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人格尊严权。
教师有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利,不受歧视和侮辱。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教师的人格尊严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责任。
《教师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主要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宪法和法律。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活动。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师应当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要求组织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教师应当关心学生身心健康,防止学生受到伤害。
4、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歧视学生。
5、维护学校秩序。
教师应当积极维护学校的秩序,不得破坏学校的正常运转。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被学校正式聘用的程序。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和保障。
《教师法》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和任用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教师的资格教师的资格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具备的学历、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条件。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资格条件,包括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教育教学能力和道德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二)教师的任用教师的任用是指学校按照一定程序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聘用的过程。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任用程序,包括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等环节。
教师法培训资料

教师法培训资料第一章介绍本资料旨在为教师提供教师法培训方面的相关知识。
教师法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规定,旨在维护教师的权益,规范教师的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教师法概述教师法是教育领域的一门重要法律学科,主要包括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的职业发展等内容。
在教育实践中,教师应该了解并严格遵守教师法,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3.1 教师的权利教师享有教学的自主权、对学生进行评价的权利、参与学校决策的权利等。
教师有权要求学校提供合适的教学资源和条件,保障其正常开展教学工作。
3.2 教师的义务教师应当履行教学任务,严守课堂纪律,提高教学质量。
教师还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歧视任何学生,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师行为的准则,涵盖了教师在师德、课堂教学、与家长交流等方面的要求。
教师应该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以身作则,做学生的榜样。
第五章教师的职业发展5.1 教师的继续教育教师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继续教育,提升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继续教育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研修、进修等形式进行。
5.2 教师的职业晋升教师的职业晋升是基于其教育教学成绩和教育教学能力的评价。
教师应该不断学习、提升自己,争取在职业发展中有更好的机会。
第六章教师法的实施与监督教师法的实施需要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和教师本身的共同努力。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教师法规章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教师法的宣传和培训,教师应该主动遵守教师法并相互监督。
结语教师法是指导教师行为的法律规定,教师要时刻牢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教师法培训,教师可以更好地了解教师法的内容,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为学生服务。
只有具备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的教师,才能够有效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章名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章名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章名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第十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教师法(法规)199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1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2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5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6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7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8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摘要)(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五章考核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待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中国教师法-全文及重点解读

中国教师法-全文及重点解读一、引言中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和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中国教师法进行全文解读,并重点关注其中的重要内容和条款。
二、中国教师法全文解读以下是中国教师法的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对中国教师法的背景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说明。
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包括教师法的适用范围、宗旨和目标,以及国家对教师事业的支持和优待。
第二章教师条件第二章对教师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规定。
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教育背景和职业素养,且需要通过相应的考核和评定。
第三章教师职业发展第三章重点关注教师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制。
其中包括教师的培训和进修要求,以及教师晋升和职称评定的程序和标准。
第四章教师待遇第四章规定了教师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
教师应当享受公平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同时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
第五章教师权力义务第五章明确了教师的权力和义务。
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教育资源和配套条件;同时,教师也有义务履行教育教学任务,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六章管理第六章对教育教学管理进行了规范。
教师和学校应当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安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规定了教师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理。
教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对于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重点解读除了全文解读,下面是中国教师法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和条款的简要解读:1. 教师的基本条件包括学历、教育背景和职业素养,这有助于保证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质量。
2. 教师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激励教师积极进取和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3. 教师应当享受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这是对教师辛勤付出的一种肯定和回报。
4. 教师具有一定的权力,可以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教育资源和配套条件;同时,教师也有义务履行教育教学任务,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5. 教师和学校应当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教师资格条例》(部分)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 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 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 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 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意义: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吸收优秀人才从教,为教育 系统以外人员从教开辟一条渠道;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有利于学校在具备教 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教师,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教师奋进;有利于教师队伍建 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划化、法制化。
二、《教师法》的性质和特点
性质:《教师法》是一部集教师 的行业管理和教师权益保护为一 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 特点:开创性,导向性, 系统性,针对性。
三、教师的地位和教师工作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教师的地位:
在我国,教师作为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作为干部序列来定位。但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 条例》,已经明确规定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教师 法》明确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一法律地位及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 家公务员。 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 司人员、教辅助人员以及后勤总务服务人员等,就不能 认为是教师,而把它们为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 术职务人员。
教师聘任制的内容: (1)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教 师职务岗位,并规定明确的职责; (2) 在定编基础上确定各级教师职务 的合理结构比例; (3) 由学校校长在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 格的教师中择优聘任; (4)学校和教师双方遵循地位平等的原则, 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5)教师职务有一定的任期,教师在任期内, 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管1102班
一、《教师法》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和意义
制定过程:《教师法》是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规范教师工作的 专门法律。1986年3月六届人大和政协第四 次会议上,415为代表和委员分别提出了尽快 制定〈教师法〉的议案、提案和建议。 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 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五、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 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 工作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 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 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 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二)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 师表(第八条第一项) 守法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 教育教工作任务(第八条第二项) 教书义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 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 活动(第八条第三项) 育人义务。
九、教师待遇与教师奖励制度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 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78年教育系统平均货币工资为559元,1992年增 加到2739元。住房面积从1982年3.8平方米提高到 1994年的7.38平方米 。 其他对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边远地区从事教育工 作补贴,住房,医疗、退休待遇、 民办教师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六、教师职务制度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 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七、教师聘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教师职务评聘有如下条件和要求:有明确的职责和 任职条件;有高、中、初级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或数额; 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 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相应的职 务工资。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必须加强履行职责考核。 我国中小学、幼儿教师是建国以来第一次进行职务聘任 工作,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中、小、幼教师的关怀,从根 本上提高了中、小、幼教 师的社会地位,改善了工资待遇, 调动了广大中、小、幼教师的积极性。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八条第四项) 爱生义务。把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 重学生人作为教师的一项基本义务,十分必要。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 侵犯学生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 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第八条第五项) 护生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八条第六项) 提高义务。
八、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教师培养:是指专门的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 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的学历教育。 教师培训:是指在职教师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 素质和业务水平而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 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 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The End!
2.学校和其他管理机构的教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3款: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 行教师管理工作。 包括 : (1)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2)订立聘任合同 (3)制定教师培训计划 (4)考核 (5)表彰 (6)处分
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七条第一项) 这是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七条第二项) 这是学术活动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 成绩(第七条第三项) 这是指导评定学生权。
(二)教师工作的行政管理体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政府的责任
总的来说: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 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宏观方面: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 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 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十、法律责任
(一)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 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 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 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 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 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 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重要意义:第一、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 人。第二、对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起到积极的推动 作用。第三、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 第四、有利于使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 化的轨道。第五、有利于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 尊师重教的法律意识。第六、标志着我国教育法 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教师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 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 给予行政 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 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的工资制度,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单位, 实行正常升级。凡考核合格的,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 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对少数考核优秀并做出 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超级晋升。
第十五条规定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 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七条第四项) 这是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 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 主管理(第七条第五项) 这是参与教育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七条第六项) 这是进修培训权。
(三)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其合法 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 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