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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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爆破物品仓库管理规定第一条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

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

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

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第三条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四条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

第五条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____米。

2、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____米。

3、堆垛间距离不小于____米。

4、炸药堆高不超过____米。

5、雷管堆高不超过____米。

6、雷管每堆不超过300箱。

7、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

8、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第六条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存爆破物品的质量、数量,账物是否相符;各门锁是否正常,窗户坚固牢靠;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有效;库(室)温、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____%),爆破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

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时,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

第七条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物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应拒收货进库。

第八条严格领发手续。

无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或涂改领药单,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均不得发放,严格按先进库先发,后进库后发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发雷管必须到库外开箱,发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库内。

第十条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及时清扫处理散落在库地面的炸药粉末;及时清除库房四周杂草及特种废弃物;库区周围设置防火带。

爆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爆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爆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爆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一切从事爆破作业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爆破作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织,严守安全标准和作业程序。

第四条爆破作业必须严守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得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技术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爆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配备合格的爆破作业人员,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八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配备合适的爆破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确保作业的安全。

第二章爆破作业前准备第九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提前做好爆破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勘察现场、制定爆破方案、制定作业计划等。

第十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对爆破现场进行详细勘察,了解周围环境及建筑物的情况,确定爆破点和适当的爆破方式。

第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爆破方案,并报相关批准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明确作业的时间、地点、人员、设备等,并按照计划进行组织。

第三章爆破作业操作第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爆破方案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更改或违规操作。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爆破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警觉,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情况,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爆破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爆破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执行超过批准的爆破参数。

第四章爆破作业安全措施第十八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和物财安全。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井下所有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二)爆破器材、引爆雷管炸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三)必须认真落实一炮三检制度,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对爆破地点及附近____米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在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____%,并无局部瓦斯积聚(体积超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____%以上)时进行爆破作业;(四)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按规定报批,由带班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五)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____种不同品种的炸药;(六)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

发爆器由通风区负责统一管理、发放。

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器链接和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七)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突水预兆情况下进行爆破作业;(八)必须使用水炮泥和炮泥封堵炮眼,严禁裸露爆破或明炮、糊炮,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要求;(九)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十)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十一)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十二)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分次打眼、分次装药、分次运煤的安全措施,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十三)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爆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5篇)

爆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5篇)

爆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____年____月____日施行的《民用____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gb6722-____《爆____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为强化安全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

规范施工现场____器材的使用,实行____一查对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主题词。

九不准、七严禁、六杜绝、五坚持、四禁止、罚款、鼓励。

一、现场施工涉爆作业人员凡属本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准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统称涉爆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九不准”:1、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2、不佩系安全带不准从事悬岩作业。

3、不准穿拖鞋、高跟硬底鞋进入施工现场。

4、不准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5、不准将烟火带人炮区。

6、不准将非施工人员带入警戒区内。

7、不准赤臂、赤脚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8、不准有私愤情绪者进入____现场作业。

9、不准坐在____器材箱包上休息。

凡涉爆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违反以上行为之一者,安检人员发现一次警告,二次罚款____元,三次清除出施工队伍,造成损失者后果自负并追究其责任。

二、____作业人员:凡在施工现场管理的____作业负责人、____工程技术人员、____班(组)长、____员、保管员和安全员统称____作业人员,必须按《爆____规程》规定的职责要求自己,并服从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七严禁”。

1、严禁____作业人员持无效证件或无上岗证从事____作业。

2、严禁____作业人员,穿戴化纤服装进入施工现场。

3、严禁将____器材乱扔、乱放在炮区内,装药____员必须配备背____的专用保存箱(包)。

4、严禁涉爆人员私自将____器材带出施工区,否则属盗窃行为。

5、严禁____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严禁在夜间、雷雨天、大雾天以及未消除不安全隐患时实施____作业。

6、严禁____员在未清除散杂电流以及跟近打孔作业人员____m内装药。

井下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度(5篇)

井下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度(5篇)

井下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度1.井下爆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____%,不准放炮。

3.通风科负责为井下专职爆破工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专职爆破工入井前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必须领上一炮三检图表,到达作业地点后由爆破工根据有关要求填写具体内容,并应有当班工长、瓦斯检查员的签名,下班后专职爆破工交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将图表一起交至仪器收发室工作人员。

5.通风科必须设专人认真审核一炮三检图表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各种问题,并签字(盖章)保存。

对屡纠不改的问题或不按要求填写图表的队组和专职爆破工,要进行罚款处理。

6.不管当班放炮与否,都必须携带和填写一炮三检图表。

若当班未进行放炮作业,图表中注明本班未放炮字样。

7.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必须严格执行。

执行程序为:放炮前,专职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当班工长,由工长清点人员无误后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支护情况完好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或安全员)。

瓦斯检查员(或安全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放炮警号(吹上哨、大喊三声放炮)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8、安全员负责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工作,瓦斯检查员负责对一炮三检图表的填写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9.警戒牌、命令牌、放炮牌由矿统一制作,通风部门发放和管理。

使用三牌人员要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否则,要及时补办。

10.放炮前,作业队组必须断开回风流中一切电源,瓦斯检查员确定无误后,方可发出放炮命令。

11、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____%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

井下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井下爆破作业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要求。

爆破工作及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工作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爆破作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爆破作业单位、施工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

第三条爆破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爆破作业安全标准。

第二章爆破作业许可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依法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间、地点、方法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前,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爆破作业安全评估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章爆破作业人员第六条爆破作业人员应持有爆破作业操作证,并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爆破作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爆破作业人员应熟悉爆破作业安全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爆破作业安全措施第九条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并配备警戒人员,负责警戒和疏导工作。

第十条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无关人员远离危险区域。

第十一条爆破作业现场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并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佩戴。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扑救。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现场应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如救护车、急救药品等,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进行救援。

第五章爆破作业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爆破作业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如实记录爆破作业过程,包括爆破时间、地点、方法、人员等信息,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4篇)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4篇)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破施工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爆破施工单位和爆破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爆破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程序和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条爆破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周边环境和建筑物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第二章爆破设计及方案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设计单位进行爆破设计,并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第七条爆破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保证施工安全。

第八条爆破设计方案应包括爆破装置、引爆序列、炸药数量及类型等内容。

第九条爆破设计单位应提供详细的爆破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以供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爆破设计方案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更改或改动设计方案。

第三章工人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组织爆破施工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防范措施、紧急避险方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确保工人具备满足爆破作业要求的资质和技能。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立明确的安全防护区域,保护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包括防护网、防护罩、警示标志等。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爆破装置、引爆装置等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五章爆破施工过程管理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爆破设计方案和施工要求,进行爆破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引爆序列和时间要求进行爆破装置的设置和连接。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三篇)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三篇)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爆破作业工作,确保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爆破作业是指使用爆炸物对建筑物、岩石、土石方等进行破碎、拆除、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爆破作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确保作业过程和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爆破作业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术能力,确保作业安全和效果。

第六条爆破作业应进行评估和规划,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确保安全和高效。

第七条爆破作业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作业过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八条爆破作业应有专人负责,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体系,确保作业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爆破作业准备第九条爆破作业前,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现场勘查、装药设计、安全评估等环节。

第十条爆破作业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爆破器材和装药方式,确保爆破效果和安全。

第十一条爆破作业前,应组织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应的手续和审批事宜。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前,应对现场进行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安全管控,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章爆破作业实施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实施前,应根据作业方案进行现场布置,确保装药和引爆设备的安全。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实施时,操作人员应按照作业方案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更改作业方案和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实施时,应根据爆破威力和周围环境,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过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十七条爆破作业实施时,应保持通讯畅通,建立起指挥调度体系,确保作业过程的协调和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爆破作业实施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和处理,确保周边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四章爆破作业管理第十九条爆破作业管理应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作业的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管理应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作业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爆破作业管理应进行记录和档案管理,确保作业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和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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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一、安全目标分为中长期安全目标规划和年度安全目标计划。

二、安全目标规划和计划由矿长组织编制。

三、安全目标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结合矿井发展规划、生产发展水平和生产工艺装备进行编制,必须配套相应的安全技术装备和措施。

四、安全目标规划和计划应纳入企业管理中的计划管理范畴,进行任务下达、检查、验收、考核、修定。

五、年度安全目标计划应分解到月,进行细化,落到实处。

六、年度安全目标计划检查周期为每月,即每月安全检查时,要检查安全目标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修正。

七、年度安全目标计划考核期为年终。

企业年度总结时一并进行安全目标计划的考核。

结合本矿《安全奖罚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奖罚。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为了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

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安全目标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企业安全机构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的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充实;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企业安全投入的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运用;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矿长必须对下属各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贯彻落实。

四、技术负责人对全矿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必须及时编制各种工1 程的《作业规程(措施)》,做到“一工程一规程(措施)”。

五、副矿长对分管的部门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落实矿长下达的各项指令,对现场安全工作负责。

六、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的部门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七、各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责。

八、生产工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九、由矿综合办根据本制度制定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一、本矿安全生产监督由矿安委会和工会进行行政监督,同时建立有群众安全监督体系。

二、本矿安全检查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检查为每月的2日,由矿长组织。

不定期检查为上级检查和矿委组织的临时专项检查。

三、定期安全检查组由在矿的矿委会成员、技术员、轮休的安全员、瓦检员、电工等组成。

四、定期安全检查分井下和地面现场两部分。

现场检查结束后,要组织安全检查例会,汇总隐患、制定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五、下次安全检查为上次安全检查的整改验收日。

没有完成整改的,要查明原因,没有特殊情况的,要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六、上级检查下达的《决定书》和本矿检查的《通知书》所列隐患都集中登录入《隐患综合登记》,进行整改消号、上报管理。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一、每月1日为全矿安全学习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

由矿长、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全矿职工安全教育。

由矿长、副矿长组织矿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学习。

2二、本矿安全培训分为全员安全培训和专项安全教育。

新工作入矿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三、新工人入矿培训程序:①凭身份证和《体检合格证明》在综合办登记。

②安全科进行安全培训。

③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科下达《入井通知书》。

④按《入井通知书》,生产科进行新老工人搭配分班,矿灯房进行矿灯编号、人员定位卡编号。

⑤新工人入井实习期3个月。

四、新工人在进行矿级培训的同时,应请县安监局进行培训、考核。

五、由矿长、安全矿长组织进行阶段性安全教育。

如:安全月活动、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其它专项安全教育。

安全保卫制度1、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在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下设保卫负责人1名、保卫人员若干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门卫、值班看守、巡查等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2、本单位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性地对本部门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教育,要求每位员工必须熟悉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新招收和调入本单位的员工,要进行法制、厂规和安全生产教育,必须先学习后上岗。

3、值班看守人员要牢记自己的职责,严守岗位,善于发现可疑情况,严禁在值班巡逻时睡觉、脱岗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4、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操作规程,严守岗位职责。

5、以防盗为中心,以防火为重点做好“四防”工作,各部门所管辖的生产工作场所,必须落实治安保卫具体措施,要将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要把责任落到具体岗位人员,要在重点部位安装必要的技防器材。

6、要切实加强生产工作岗位(特别是民爆物品岗位)的安全防范工3 作,及时消除治安灾害隐患。

要严格控制火源,对消防重点部位和禁火区域要严禁吸烟。

7、加强值班巡逻,巡逻时要重点检查:有可无可疑情况和人员;办公场所内的报警、消防、电源等设施是否完好;治安保卫重点要害部位的门窗是否完好;消防重点部位的设施以及厂区内的消防器材配置是否完好;动火作业现场是否按规定动火等等。

8、对巡逻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督促整改。

发现异常情况,要先进行现场处置,在处置的同时要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及各类事故时,在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的同时,还要报告当地派出所或相关职能部门,并保护好现场,详细记录异常和处置情况。

9、对节日期间歇业的,必须加强值班看守力量,要认真落实不间断看守,确保安全。

10、由于值班巡逻不到位,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各类事故的,根据性质轻重按厂规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爆破作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1、井下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持有爆破证的爆破员承担。

2、爆破作业人员严格执行领发清退制度,由本班组固定的爆破员领取,领取数量不能超过当班使用数量,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由持卡人领取,当班领取退回的爆炸物品要详细做好登记并签字。

3、爆破员必须在爆破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后才能将爆炸物品领到现场进行装填,不得提前领出随处存放。

4、炸药在运输过程中要与雷管分开运输,做到轻拿轻放。

5、运到工作地点的爆炸物品暂时不用或剩余,严禁乱扔乱放,一律放在炸药箱内,下班时送回炸药库。

6、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严格按“三人“连4 锁放炮”程序进行。

7、爆破后待最后一个炮响15分钟后,方可撤离警戒。

民爆物品购买、运输、装卸管理制度一、民爆物品的购销应实行爆炸物品购买证和销售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购销程序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双方应互相验证资质和手续,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有安全条款。

严禁私自购销民爆物品和用民爆物品以物易物。

二、民爆物品购销合同副本应按规定报送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三、民爆物品运输,应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

民爆物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四、运载、装卸民爆物品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运载车、船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范的安全要求。

车辆应挂危险标志,禁止超高超载。

用汽车运输时应用专用运输车辆,汽车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挂防静电接地链条;(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稳妥。

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货舱内。

装载爆炸器材的车厢、货舱内,禁止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三)装卸应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进行。

装卸民爆物品的车站、码头,应经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审批;(四)装卸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

装卸人员应事先经过安全教育。

装卸时按规定搬运,轻拿轻放。

装卸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五)公路运输时,应按规定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保持避免引起5 殉爆的距离。

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六)运输民爆物品在途中停歇时,应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民爆物品附近吸烟、用火、使用无线通信工具。

五、井下生产用民爆物品应分类装运,装入专用箱内,加锁,专车运送。

六、运载爆炸物品的车、船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押运人员。

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管理制度一、民爆物品的储存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民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严禁将民爆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二、民爆物品库的设置、结构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

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当地乡、镇政府备案。

四、存放民爆物品的固定库、临时库,与周围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铁路、公路桥梁、堤坝等公共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派足够的、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看管。

五、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民爆物品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在每年雨季前进行6检测一次;(二)库区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三)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水桶、铁锹、铁钩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四)临时储存民爆器材的库房应设置围栏。

六、民爆物品的存放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的发放民爆物品应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三)库内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和动物破坏;(四)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五)民爆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

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应分库储存;(六)报废民爆物品应分类单独存放。

民爆物品保管、出入库管理制度1、收存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入:(1)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没有其它规定的手续不入库;(2)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3)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4)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入库。

2、发放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发:7(1)没有本单位发货单据不发;(2)运输爆炸物品的工具不当和没有押运人员的不发;(3)品种、数量与单据不符不发;(4)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发。

3、产品出入库之前,安全管理人员、库管员,认真检查专用运输车辆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是否带防火罩、静电接地是否完好等),保证安全可靠后方可进入库区。

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出入库区车辆的记录。

4、产品出库时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出库。

5、出入库时必须有专业的安全人员在现场监督,装卸人员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按装卸规程的规定进行装卸作业。

6、库管员必须定期清点库存量、入库数、出库数,应详细准确,做到帐物相符。

收、发爆炸物品要有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7、库管员负责监督核对雷管、炸药出入库编码登记工作。

8、出入库的爆破器材实物、数量、规格和货单不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即矿长汇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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