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杠爷》观后的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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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山杠爷观后感 被告三杠爷的观后感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 被告三杠爷的观后感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被告三杠爷的观后感
《被告山杠爷》是一部让人深思的法庭剧。

这部电影通过真实的法庭案件展现了中国
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贪腐问题,以及法律与正义的艰难抉择。

整部电影围绕着被告山杠爷的官司展开,该角色有着种种贪污受贿的罪行。

这部电影
给观众展示了一个普通官员如何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残害无辜的人的故事。

正因为这个案件牵扯到了许多无辜的人,观众对于正义的追求在观影过程中一直十分
强烈。

电影中的法庭戏份处理得非常精彩,尤其是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对峙。

他们在法
庭上争论事实和法律条文,展现了法律界人士对于正义的追求。

观众通过法庭辩论可
以深刻体会到维护正义需要的勇气和智慧。

另外,电影中还展现了中国法律体系存在的一些弊端。

其中一个问题是法律上存在的
漏洞和不足,这给了被告山杠爷的辩护律师可趁之机。

此外,电影中也反映出一些高
层干部通过权力插手司法程序的情况,这种现象在现实中也存在,对正义的打击非常
严重。

观看《被告山杠爷》让我对于中国社会的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它不仅是一部好看
的法庭剧,更是提醒我们要保持对于正义的坚持,不被利益所腐蚀。

这部电影通过展
示贪腐案件的复杂与艰难,引发了我对于社会问题的思考,对于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有
了更深刻的理解。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

《被告⼭杠爷》观后感 《被告⼭杠爷》根据李⼀清⼩说《⼭杠爷》改编,讲述了堆堆坪的当家⼈⼭杠爷⼀⼼⼀意为群众着想,却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在村⾥搞“家长制”、“⼀⾔堂”,最终因触犯国法⽽受到法律制裁的故事。

下⾯是店铺我为您准备的《被告⼭杠爷》观后感,欢迎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被告⼭杠爷》观后感篇1 看了《被告⼭杠爷》这部引⼈深思的电影,受益良多。

⼭杠爷是⼀位典型的⽼实巴交的农民,却有着⼀颗对⼯作、对国家⽆⽐热诚的⼼。

⽤认为⾃⼰是对的深得⼈⼼的⽅法来管理着堆堆平,他得到了堆堆平⼈的尊敬和爱戴,是说话算话问⼼⽆愧的⼤好⼈。

但是他却不知道⾃⼰问⼼⽆愧⽤于专门治理刁汉泼妇的⼿法却触犯了法律,引发了德治与法制的深思。

三杠爷的所作所为在该⽚中于堆堆平是于情于理,于堆堆平之外确实是犯法。

由于地处偏僻,很少⼈读过书,懂法的更少。

似乎脱离了社会主义的管辖,当时的堆堆平的管理制度和家长式的管理制度有点相似,即家长说的算。

以致三杠爷的做法与法律相抵触,这就促成了后来的公安同志为⼭杠爷求情并流泪的场⾯。

在堆堆平中⼭杠爷是德⾼望重的⽼⼈,使该⽚中谁写匿名信成为了⼀个悬念,也为⼭杠爷和孙⼦虎娃在⼭上挖地时的对话做铺垫。

孙⼦虎娃是由于好学才写的匿名信,究其原因在于他不知道到底是⽼师还是⾃⼰爷爷说法对,于是想弄个所以然。

1995年拍的电影,是以⼀个落后却年年先进基本没有触犯法律的⼩⼭村为背景题材,以⼀个完全没有学过法律以理、以德服⼈的⽼⼈形象,诠释了在他治理下的⼩⼭村治安状况和邻⾥关系,并说他触犯法律的过程。

在准备去接受审判的时候还不忘记叮嘱⼉⼦⼉媳,不要忘记还⼉媳动⼿术是⽋下村民的钱并让孩⼦好好学习;让下⼀届村⽀书提出让村⼦⾛出落后困境的意见和看法;最后他去了⼩学堂,叮嘱⽼师要好好教孩⼦并给年久失修的学堂做⼀次“装修”。

那场景、那话语着实让⼈对他多了⼏分崇敬、⼏分敬仰,也体现出⼏分凄凉、⼏分惋惜。

是啊!⼀位让⼈敬重的村⽀书,让⼈不相信违法的村⽀书却犯法了。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被告山杠爷〉观后感》最近看了《被告山杠爷》这部电影,感触颇深呐!电影里的山杠爷,那可是个在堆堆坪说一不二的人物。

他一心为了村子好,用自己的方式管理着这个小山村。

可到头来,却因为自己的“管理方式”犯了法。

堆堆坪这个地方,偏远、封闭,村民们的日子过得简单朴实。

山杠爷就像是这个村子的大家长,谁家里闹矛盾了,谁犯了错,他都要管一管。

比如说,有个媳妇总虐待婆婆,山杠爷知道后,那是毫不留情地教训了她一顿,让她知道孝顺老人的道理。

还有个酒鬼成天喝酒闹事,山杠爷直接把他关了起来,让他醒醒酒,好好反省。

在山杠爷的治理下,堆堆坪倒也算是井井有条。

大家都听他的,觉得他能给村子带来安宁和秩序。

可问题恰恰就出在这儿。

山杠爷处理事情的方法,在咱们外人看来,有些简单粗暴了。

他觉得对的,那就得执行,根本不管是不是符合法律程序。

他关人、打人,出发点也许是好的,是为了让犯错的人改正,让村子变得更好。

但他却没意识到,这已经触犯了法律。

就拿那个媳妇虐待婆婆的事儿来说吧。

山杠爷把媳妇叫到众人面前,狠狠地批评了一顿。

那媳妇当时就吓得不敢吭声了,估计心里也知道自己错了。

可山杠爷还觉得不够,让她当着大家的面保证以后好好对待婆婆。

这场景,在农村可能挺常见的。

山杠爷觉得自己是在伸张正义,让大家知道孝顺老人是天经地义的。

可从法律的角度看,他没有权力这样当众羞辱和逼迫别人。

还有那个酒鬼,被山杠爷关起来的时候,那是哭天喊地的。

山杠爷却觉得这是为了他好,不让他出去惹事。

但这一关,可就违法啦!山杠爷没想那么多,他只想着不能让这酒鬼破坏了村子的安宁。

看到这儿的时候,我就在想,山杠爷其实挺可怜的。

他一心一意为了村子,到头来却落得个被告的下场。

他不明白,自己做的明明都是好事,怎么就不对了呢?这让我想起了咱们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

有时候,我们觉得自己是在做好事,是为了别人好,可却没有考虑到方式方法是不是合适,是不是合法。

就像家长教育孩子,有的家长觉得打骂能让孩子听话,能让孩子学好。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600字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600字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600字《被告山杠爷》观后感《被告山杠爷》是一部真实事件改编的法庭剧,通过展现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纠纷和人性的复杂性,引发了观众对于人性、正义和法律的思考。

观看完这部剧,我深深地被剧中的情节所触动,感受到了其中所蕴含的深刻道德和法律问题。

剧中的故事源于一起车祸案件,充满了悬疑和复杂性。

山杠爷作为被告,在整个案件中一直是引人注目的角色。

他是一个身份复杂、行踪诡异的人物,因此也使得整个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在整个剧情的推进中,观众不断地思考:山杠爷到底是凶手还是无辜的受害者?他的真正动机是什么?这些问题让人无法预测结局,也激发了观众对剧情的兴趣和思考。

除了悬疑的故事,剧中展现的法庭审判也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审判过程中,各方律师的辩论和证人的依次上台,展现了法庭上的紧张气氛。

观众可以清晰地看到双方的辩护和指责,不断思考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这种法庭剧的表现形式,使得观众在观看的同时被迫参与其中,思考自己的判断和观点。

同时,律师们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也引起了观众的重视。

他们用事实和证据辩驳,为了维护正义而奋力一搏,为案件的判决提供了正当的依据。

剧中还通过山杠爷的背景和人物性格塑造来表达对社会现象的思考。

山杠爷是一个来自农村的老人,他经历了人生的苦难和变迁。

他以坚忍和乐观的态度面对生活,但也因为自己的命运与周围的人产生了隔阂。

剧情通过他的生活经历,反映了社会问题,引发了人们对于社会公平和平等的思考。

这种对社会现象的直面,不仅加深了观众对剧情的共鸣,同时也展示了剧作对于社会问题的关注和呼唤。

在整个剧情的推进过程中,观众可以看到,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和动机。

他们都是有血有肉的人,既有善良的一面,也有人性的弱点。

这让人不禁思考: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又是否能够做到公正和正义?是否会因为个人的利益而选择妥协?这些道德和法律问题让人重新审视自己的内心和行为。

总的来说,《被告山杠爷》不仅是一部引人入胜的悬疑剧,更是一部可以引发观众深思的作品。

法治社会的理性选择——电影《被告山杠爷》的法理学思考

法治社会的理性选择——电影《被告山杠爷》的法理学思考
2 0年 6月 01
安 阳工 学 院 学报
Ju  ̄ o y n n tueo e h oo y om f An a gI stt f c n lg i T
J n2 1 u .0 0
第 9卷 第 3 ( 期 总第 4 5期 )
V 1 o (e .o 5 o9N . G n . ) . 3 N 4
影 片将 场景 选 择在 中多时 候被 当作 维 护统 治秩
序 的工具 . 律 没有 用来保 护 人 民 自由 的实现 , 法 反 而 限制 了人 民对 自由 , 对权 利的追求 。随着 社会经 济 的发展 和 人 民 自主 意识 的 觉醒 。阶级统 治 出现 危机 . 了缓 和 日益严 重 的社会 矛 盾 . 为 统治 者不 得 不扩 大 自由的范 围 , 立法 中 . 在 也将 自由 的规定 普 遍化 。 泛化 。立 法者不 再单单 以列举 的方式规定 广 什 么是 自由 , 而采取 排 除的 方式 , 规定 法律 所 明 只 令 禁止 的部 分 ,而法 律 没有 禁止 的领域 ,均 为 自
前提 的 。比如在 古代法 中, 统治 阶级 只规定 了人 民
最低 限度 的 自由 。而这 些 所谓 的 自由往 往 被披 上 华丽 的外衣 。 名为权利 , 实则剥 削 。人 民的行动 、 言
论、 价值 追求 等各个方 面都被 予以严 格限制 。在这 样 的社会条 件 下 .国家 统治 的强 制 力大 于 了公共


自 由 与 强 制 的 平 衡 是 现 代 法 治 社 会 的 基
本 特 征
在 早期 的 国家 中 ,由于存 在 着 不可 调和 的 阶 级 矛盾 与社 会矛 盾 , 统治 阶级 为 了实现 自身利 益 , 只能 通 过颁 布 强 行规 则 来 保 护本 阶级 的 利益 , 而 这 些强行 的规 则 ,是 以牺 牲 了大 多数人 的 自由为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依法治国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依法治国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依法治国《被告山杠爷》是一部聚焦法律与正义的纪录片,该片以真实案件为蓝本,讲述了一位被告杠爷与他的律师团队在法庭上为了辩护权利而奋斗的故事。

观看这部纪录片,我深刻认识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也对法治在中国社会的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以下是我对电影的观后感。

首先,纪录片中展现了中国司法改革的发展与进步。

被告山杠爷作为一个普通村民,因为一桩民事纠纷走上了法庭。

整个案件过程中,律师团队通过与被告的密切配合,充分收集证据,并在法庭上运用法律常识与技巧进行辩护,最终为被告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

这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现实情况。

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体系。

而这部纪录片生动地展现了这些努力的成果,让我深感自豪。

其次,纪录片也让我认识到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律师团队不仅展现了专业的专业素养和高超的辩护技巧,更重要的是他们用法律知识和理性思维为被告争取了公正的待遇。

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知识对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通过学习和理解法律,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为社会的正义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要更加重视法律教育,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此外,纪录片还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电影中,被告山杠爷及其律师团队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无疑是现实社会中普遍存在的。

缺乏证据、司法不公、权利受损等问题仍然存在,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司法改革、推动法治建设。

同时,也需要不断加强法律队伍的建设,提高法官和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后,纪录片《被告山杠爷》永远值得我们反思和思考的是,法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权利保障,无论是富裕还是贫困、地位高低。

这部纪录片通过真实的案例向我们传递了这样的信息,让我们意识到法治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并鼓励每一个人积极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我们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不蔑视他人的权利。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被告山杠爷》这部影片,以其朴实而深刻的叙事,展现了一个小山村中的法治与传统人情之间的碰撞,引人深思。

影片中的山杠爷,是堆堆坪村的党支部书记,他在村里有着极高的威望。

他一心为了村子的发展和稳定,以自己的方式管理着村子。

他的出发点或许是好的,但其手段却引发了诸多争议。

山杠爷简单直接的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村子的秩序。

比如,他强制要求游手好闲的人去劳动,惩罚那些不孝顺父母的村民。

在他的治理下,村子里似乎少了很多纷争,人们也能够安居乐业。

然而,这种“家长式”的管理,却忽视了村民的个人权利。

他私自关押、惩罚村民,这些行为显然超越了法律的界限。

从山杠爷的身上,我们看到了传统人情社会中权威人物的形象。

在那个相对封闭的小山村里,人们习惯了听从权威,习惯了用传统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和他人。

山杠爷的权威,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这种传统的延续。

他认为自己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村子好,都是符合道德和情理的。

但他没有意识到,时代在变化,社会在进步,单纯依靠传统的道德和个人的权威来管理已经不再适用。

影片中的堆堆坪村,仿佛是一个与世隔绝的小世界。

这里的人们生活简单,思想也相对保守。

他们对山杠爷的敬畏和服从,反映了他们对传统秩序的依赖。

然而,当法律的光芒照进这个小山村时,这种传统的秩序开始受到了冲击。

法律,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

它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石,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其上。

山杠爷虽然为村子做了不少好事,但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却不能被忽视。

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同时,这部影片也让我思考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道德的力量来引导。

但道德不能替代法律,法律应该是底线,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影片中那些被山杠爷惩罚的村民,他们的行为从道德层面来看或许是错误的,但山杠爷以违法的方式来纠正他们的错误,这本身就是一个更大的错误。

这也提醒我们,在追求正义和公平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的途径。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被告山杠爷〉观后感》前几天看了《被告山杠爷》这部电影,感触颇多呀!电影里的山杠爷,是个让人又爱又无奈的角色。

他在那个小小的山村,就像是大家长一样,操心着村里的大事小情。

山杠爷那种一心为了村子好的劲头,真的让人佩服。

在影片中,有个情节让我印象特别深刻。

村里有个媳妇,总是虐待自己的婆婆,那叫一个狠心呐!山杠爷知道了这事儿,可气坏了,他觉得这种不孝的行为绝对不能容忍。

于是,他用了自己的方式来“管教”这个媳妇。

他把这媳妇绑在村里的柱子上,让大家都来看看,这虐待老人是多么不对的事儿。

那场面,山杠爷一脸严肃,指着那媳妇就开始训话:“你说说你,咋能这么对待老人?老人辛辛苦苦把你男人拉扯大,容易吗?你倒好,不孝顺不说,还变着法儿地欺负!”那媳妇开始还嘴硬,说自己的委屈。

山杠爷可不听她那些,大声吼道:“委屈?你有啥委屈?老人吃不好穿不好,还得受你的气,这就是你的道理?”周围的村民也都指指点点,议论纷纷。

有的说这媳妇不像话,有的说山杠爷管得对。

山杠爷这一管,还真起了作用。

那媳妇后来再也不敢虐待婆婆了,老老实实尽起了孝道。

从这个事儿就能看出来,山杠爷在村里那是有威望的,他觉得对的事儿,就敢去做,不怕得罪人。

可是呢,法律可不这么看。

山杠爷的那些“土办法”,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在法律面前,却站不住脚。

这就让人纠结了,山杠爷明明是为了村子好,咋就犯了法呢?我就想到我们生活中,也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

有时候,我们觉得自己做的是对的,是为了别人好,可结果却不一定是好的。

就像我小时候,我妈不让我吃太多糖,说是对牙齿不好。

我当时可生气了,觉得她就是小气,舍不得给我买。

后来长大了,牙齿真出了问题,才明白妈妈的苦心。

再回到电影里,山杠爷的做法虽然在法律上不对,但他的心是好的呀。

他只是用他认为对的方式在守护着村子。

他不懂得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只知道要让村子有个规矩,不能乱了套。

电影中有个画面,山杠爷独自站在山坡上,望着村子,那眼神里有无奈,有不舍,也有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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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山杠爷》观后的法理学思考一、背景:被告山杠爷是堆堆村的村长,为百姓出谋划策,解纷息讼,通过乡规民约惩治不遵守道德规范的刁民,因此他在这个村里倍受街坊四邻的尊敬和信任,很多人为他鞍前马后,特别是何会计。

此事从惩罚措施说起,堆堆村有两种严厉的惩罚措施,对违反道德之人,轻者给村里自费放一场电影,重者五花大绑游村,以儆效尤。

堆堆村里某人媳妇翠花对自己年事已高的婆婆颇为不仅不孝顺,而且出言不逊,甚至拳打脚踢,致使自己的婆婆无法忍受翠花的凌辱,在万般无赖之下告到山杠爷处,山杠爷就把她给游村了,性情耿直的翠花不堪忍受欺辱,于是在山杠爷的家门上吊自尽了,最后山杠爷就被刑拘了。

特别提醒的是文学作品不能等同于现实,文学作品毕竟是导演或者作家构思的产物,与我们的现实相差很远,不过它里面所蕴含的价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挖掘,特别是对一个学法律的人来说更有这个必要。

其实只要上过大学进入法学院同学都应该知道中外法制史这门课程,有些人偶尔会埋怨到,这东西是古人的事,与我们太遥远了,没有必要花费课时和精力去学习它,一种东西的价值不能以时间的长短为标准进行考量。

使得我们更深层次了解我们现行的实在法经历那些阶段以及每个阶段的特征(习惯-习惯法-实在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移植的,是继承的,还是本土所产生的,可以更深的了解一个国家发展的历程①。

通过我国历史可以了解到我们国家的刑法史是一注释:部血泪史,经历了罪行擅断和滥杀无辜的年代,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仅凭一纸红头文件就圆满的解决,杀人就如同割韭菜。

列入这段分析的目的主要说明特定背景下社会现象。

我是农村出生的,对于偏远农村处理矛盾的机制和规则最熟悉不过了,邻里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诉诸的不是法律,而是寻找在村里比较有威望的长者进行和解,和解的基础是熟人社会的裙带关系和长者的威信。

就像山杠爷这样的长者,村里的大小纠纷须得山杠爷事必躬亲,坐在祠堂里就可以解决纠纷,譬如好吃懒做,嗜酒成风的王禄,不仅被山杠爷审讯,而且限制了王禄的人生自由,按照现在的刑法规定,山杠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但在村里人的眼中,山杠爷的行为是正义之举,为大家所能接受的。

这也是父权家长制的精神所在,也体现法律与民间的乡规民约的价值冲突。

我们面临的是法律与乡规民约的冲突及如何实现实在法和民间法的有效结合问题。

众所周知,法律调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调整人的外在行为。

影片中翠花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依照刑法或者民法呢?如果依照刑法,翠花谩骂了婆婆几句,轻微的殴打了婆婆几下,给她强加一个故意伤害或者是侮辱罪,是缺乏构罪的要件,再说了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

婆媳之间的矛盾自古以来就有,而且这种矛盾纷繁复杂,没有足够的证据,也没有证人可以作证,因为他们的矛盾发生在一个很小的空间①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05.范围内,一般情况下证据不足,于是陷入“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的困境。

如果依据我们的侵权法,从表面上看,翠花的行为已具备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其婆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从更深层面来看,仅仅因为婆媳之间的一点小的纠纷,就诉诸于法院,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会受理的,不过所取得成效不是很显著,再者,这种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翠花的婆婆也回会面临取证难的问题。

为什么说实在法与乡规民约会发生冲突呢?主要原因在于:(一)实法的僵化性所致。

我们的法律虽然具普适性,调整在主权领域内任何行为,但是由于地域条件的限制,偏远的农村被法律遗忘在角落里,法律在有些矛盾或者纠纷面前也是无能为力的,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的行为全部纳入其调整范围内。

婆媳之间的矛盾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刑法调整过于苛刻,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而且会破坏这种默契的生活环境。

但是我们可以用民法来调整这种矛盾,维持这种社会秩序,翠花身为儿媳妇有义务赡养她的婆婆,有义务尊重她的婆婆,违背公诉良俗的情况下,其婆婆用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可以判决翠花每月给婆婆几百块钱的生活费,以资生活,试想一下,在一个锅里吃饭的婆婆该如何收取儿媳支付的生活费,儿媳会因为法院的判决会对婆婆百依百顺,儿媳会孝顺她吗?我想不会的。

如果任何矛盾亦或是纠纷全部诉诸于法律,收效应该是甚微的。

(二)不是所有的矛盾或者纠纷都能够诉诸于法律的,因为任何法律制度不可能圆满解决一切纠纷,都必然会有缺憾之处。

在某些自治环境中,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会破坏了民间或者乡村对自治秩序的预期。

按照堆堆村的乡规民约,儿媳对婆婆不孝顺,王禄嗜酒成风,好吃懒做,只有通过民间合约来解决这种私法空间范围内的不道德行为,一般,我们不能动用权力,依据实在法的有关规定不可能因为他们两个违背了道德,违背乡村的风俗习惯,就把它们两个人抓起,行政留几天,以资尊老爱幼,勤俭节约,通过法律途径是否能够圆满的处理这种不道德行为呢?罗马法谚“法律不介入家庭”,说明在私人空间范围内,权利义务的界限显得很模糊,在法律和社会认可范围内,法律就无法干涉。

一方面是取证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家庭是一个共同体,法律一旦介入,这种共同体将会发生断裂。

山杠爷通过给村里村里放电影的方式来惩罚翠花及其他人作为违反道德的代价,这种惩罚方式能为堆堆村的广大老百姓所接受,一定程度上百姓们在合理范围内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换取乡村自治的所达成的共识,所以山杠爷的权威能为百姓们所接受,他们视为杠爷的行为合情合理合法,更符合上面的政策。

在偏远的山区,如果等待法律强行让翠花尽赡养老人义务,恐怕翠花的婆婆早已不在人世了,幸亏有“村霸”山杠爷给年事以高的婆婆讨回公道,恰恰因为杠爷的权威使得乡规民约和乡村秩序得以维护;王禄家里穷的揭不开锅盖,雨天屋顶漏水,还要以酒作乐,如果等待法律去阻止或者干预不良嗜好,王禄的妻儿早已露宿街头,说不定王禄的太太的也悬梁自尽了。

证明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的不完善,因为受害人接受法律保护可能要求受害人付出更大的成本。

①有了山杠爷的惩罚措施,王禄的不良嗜好有所收①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9敛,小卖部也不敢给王禄买酒,即使王禄有再多的人民币,也不可能买到酒,因为店主害怕害怕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井然有序的乡村秩序恰恰主要依靠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内心的自觉的遵守。

“人为修饰的感觉”便是社会传统给出的看法①”,无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至少被自治社会的民众所接受。

在堆堆村,山杠爷的威信就是他们这个传统社会给出的看法,村民认为山杠爷的所作所为是合情合理的,并且这种这种威信已经深入人心,很多百姓不知道我们刑民法,只知道山杠爷制定的各种规则,某种程度上可以与实在法相结合,真正实现法律和乡规民约的默契结合。

在偏远的山区有过这样一个案例,在一个僻远的山区,有两个人(一个是成年人,一个是未成年人)在牧羊,闲的无聊,于是成年人就提议,我的左腿和你的右腿绑在一起玩“跳山羊”游戏,结果不幸是的这个未成年人坠崖而亡。

按照刑法理论来讲,这个成年人违反了先行义务,已经构成故意杀人。

他在玩这种游戏的过程中,应该保障这个未成年人的人身及生命安全,但是他却未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必须为这种行为负法律责任。

在现代人的眼中肯定寻求公权力得以解决,事实上他们双方解决这件事动用的不是实在法,而是通过本村长老调解制使得矛盾圆满解决,当事人双方都能心悦诚服的接受这个调解的结果。

当时一旦动用了公权力,或许事情不可能及时高效率的解决,反而会影响到这种乡村自治的良好秩序,甚至会破坏这种熟人的社会关系。

一定程度上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和法律运作受到这种意识形态的影响。

考虑到其在中国社会实际起①[美] 曼弗雷德•库恩.黄添盛译康德传.[M]上海人民出版.1998:10到的维护社会中秩序的功能,我可以称赞那些潜在,指导这一纠纷的的规则为一种民间法,在社会中的衍生,为社会所接受的规则。

①正如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文化自觉论”,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的过程,所具特色和它发展的趋向②。

二、实在法与民间法相结合(一)相结合主要的路径是以国家制定法为主导地位,以民间法为辅的协调机制。

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冲突反应在具体问题上则是民间法与国家制定法的矛盾适用状态。

民间法在我国民间社会,特别在农村里,这种观点虽然没有获得立法者的认可,主要是因为因为我们的立法者制定法律更多的是以城市为主要立足点,难免在法律制度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会出现差异。

恰恰正是因为这种差异,为民间法和实在法的相结合提供了契机,在偏远的农村,像翠花这样的媳妇枚不胜举,如果翠花的婆婆以及有这样处境的婆婆,不可能每天跑到法庭或者是法院诉求赡养费,要求儿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

事实上,法律文字与法律精神还是有差距的。

(二)从法理学原理来看,这也是因为法律的僵化性和滞后性所致,即使法律解释水平在高,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是不可能完全克服。

乡村社会最典型的自治制度或者是自治方式---分家制度,这是一种很原始的农村潜规则,它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多兄弟家庭中的劳动问题,即可以用一句谚语来概括“一个和尚担着吃,两个和尚抬着吃,①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47.②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9:82-83.三个和尚没得吃”,分家制度从根本上克服了兄弟之间的相互依赖。

随着社会的发展自治制度适用对象逐渐转移到儿媳与公婆之间,在具体的实践中,分家制度能够有效的解决婆媳之间的矛盾。

如果当事人一心想通过法律实现自己的诉求,恐怕无法达到自己的预期目标。

我认为这才是真正的法律实务,无论法学理论是多么的先进,比不上行之有效的实践或者实务,因为有些东西是习惯何环境所决定的。

山杠爷的威信主要体现在“一蛮三分理”,如果没有他山杠爷以及他的制度,堆堆村不能出现如此井然有序的乡村秩序。

在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的强调以国家制定法去同化民间法,而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相互妥协与合作。

这种民间法律习惯、法律规则中包含有重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成分,为我们进行法律实务提供了重要途径。

所以我们更加应该注重法律和道德之间趋同,实现制定法与民间法的良好结合。

协调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使他们能够共同有效地推动社会的发展。

对其加以理论及实践的总结,从而探寻一条有利于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新路径。

只有这样,才会避免在法治与乡规民俗的冲突中偏离法治的最终追求①。

参考文献:①〔美〕曼弗雷德•库恩《康德传》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②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③朱苏力《法治及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④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出版社,2002版⑤费孝通《乡土中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版①①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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