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思考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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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魅力——《法理学》教学教法思考

法理学的魅力——《法理学》教学教法思考

讲 , 绝对 没有权利 去挪别人 的车。且 不说 它是合法 的停 在停 我们 车线 内 , 就算 是违法停在那里 , 只有执法机关 才有权去挪动他 也 人 的车 , 因为那是别人 的私人 财产 , 我们是没有权 利挪动 的。这 就是法律 意识 和法律思 维模式 。不 同的人 由于受 不同专业 的影 响, 思维方式也有所不 同 , 在依法治 国的今天 , 我们 必须 有规则意
的精 神与理念 为核 心的。启蒙与传承法 的精神与理念的 目的 , 就 是帮助人们摆脱 蒙昧与偏见 , 在前见 的基础上 , 法进行理智 的 对 思考 , 塑造理想 的法律 职业人格 。相对 于知识的传授 、 的精神 法 与理 念的启蒙 与传承具有与 日俱增 重要的意义 和价值 。正是从 这种 意义上 , 国法学家 哈特认为 , 英 法理学所关心 的不是法律 的 知识 , 而是法律的思考(nweg) k o lde或思想( og t I t uh) h 。【 伯 尔曼在 《 宗教与法律》 一书 中说 :法律必须被信仰 , “ 否则它 将形 同虚设 。法律 信仰是基于社会 主体对社会生 活公 平正义 的 ” 理想 和秩序需要 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的产物 , 是长期 的人类法 律实践经验 的积 累和理性思维活动 的结晶 , 人类把握社会法律 是 现象 的特殊方式 , 是社 会法 文化 系统 中各种 主观 因素 的有机整合 和高度提炼 。 ‘ 法律必 须被信 仰” 之所 以在 当今社 会 引发 了许 多感悟 , 是因为在我们 的传 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 的信仰 。在 中国 人 的心 目中, 法律是制裁的工具 , 在我 国历史上 , 从来都是重刑轻 民, 导致法律 主要以管理 的内容为主 , 老百姓 的权利规定 少之又 少 。在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的作用下 , 权力至上 、 权力本 位 、 权大 于法 的思想根深蒂 固, 我们欠缺 信仰法律 的传统 和精神 。而 中国 的法制 现代化 , 依法治 国的形成 与法治 国家 的建设 , 均有 赖于法 律信仰 的形成 。没有法律信仰 , 中国法治 的发展就面临着精神动 力 的匮乏 。法律信 仰是法 治的精 神前提 。( 3 1 在此部 分 的授课 过 程中, 笔者采用了如下一个 事例—— 《 谁将在门 口出现》 : 上个 世纪 6 年代 , 国俄 克拉荷 马州地方 高等法 院受 理了 O 美 桩颇为棘手 的刑事案件 。有人被控犯有杀人罪 , 法院经过漫长 的调 查 , 掌握 了很多重要证据 , 以证明他杀人 的事 实成立 。但 足 是, 他的辩护律师辩解说 : 被害人的尸体一直没有找到 , 法院无法 认定所谓 的被害人 已经死亡 。法庭对被告是否有罪 展开了辩论 。 那天在法庭上被告 的辩护律师大胆做了一个假设 , 即一分钟 后死 者将会大 门 口出现 , 当一 分钟过去大家 紧张的看着门 口 , 但 却什 么也没有发生 。但 被告辩护律师抓住 这一点说 : 既然你们 “ 都无法确定 当事人 已经死亡 , 又根据什 么给我 的当事人定罪 ! 那 ” 当时法官 和陪审 团的成员们极其尴尬 , 无话 可说 。 ・ 就在这时更富戏剧性的一幕又出现 了, 主控方首席律师凯勒 是个 富有办案经验 的人 , 他站 起来 反驳说 :没错 , “ 刚才大家都在 看 门 口, 这说明大家对被害人是否死 亡还 心存 疑虑 , 这不足为奇 , 因为任何推断都有 可能发生意外 , 他们 中没有一个人是 当事人 , 因而并不知道被 害人是否死亡 。可是 , 有一 个人知道 , 那就是您 的委 托人 , 本案 中被指控 杀人的当事人 。我 注意到 了, 他并没有 朝 门 口看 。这说 明他根本不相信被害人会从那扇 门里走 出来。 ” 就是这 最后关键 的一 句 , 最终促 使嫌 疑人被定 罪 。这 个案 例 , 来被 收入美 国联邦法 院的案例 汇编 , 为法学 界的经典 。 后 成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模版(二篇)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模版(二篇)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模版时光荏苒,我参与中央电大开放教育的法学专科《法理学》课程已接近一学期。

对于所学,我尚无法确证,但确实产生了一些见解...整个学习期间,通过中央电大开放教育的在线课堂以及东台电大教师的亲自指导,我对法律有了全新的理解,尽管这可能只是触及了表面。

我时常有这样的感触,理论就如同蒙娜丽莎的微笑,直视时难以捉摸,转瞬之间又似乎蕴含深意。

起初对法律的理解,亦是如此,晦涩难懂却又引人入胜。

法理学初时给我带来的感觉是单调乏味,但内心深处又对其抱有难以割舍的兴趣。

法理学,本质上也是一种理论,它蕴含着美,无需赘言,且能激发人们对未来的期许。

因此,我能理解为何有些学者毕生致力于理论研究,且乐此不疲。

当尝试将其与现实相联系时,这份热情又会因现实的冷酷而冷却,引发我对个人悲观情绪还是社会现实问题的深思。

这种复杂的情感交织,促使我更深入地探索法理学的奥秘。

经过一学期对《法理学》的研读和整合,我已对法学的起源和演进、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本质、西方其他法学理论、法律的分类、法系、法治的内涵等有了初步的认识。

我也对法学和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法律的创制过程、法律的实施机制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对法治与法制的关系、权利理论、法律文化、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法律规范、法律适用等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这一过程使我首先从宏观层面建立了对法律的整体理解,进而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有了简洁明了的认识。

这是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法理学》课程对我进行法律和法理学启蒙的有力方式。

以上仅为我在学习过程中提炼并整合的初步观点,其中可能存在的偏颇之处,我亦深感自知。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模版(二)其作为整体架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始终将社会成员置于既定的框架之内,既赋予个体自由生存且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又通过限制个人行为来维系国家的稳定与和谐。

为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鉴于法律乃人为之产物,难免存在局限性,故法律本身亦非尽善尽美。

《法理学》学习心得

《法理学》学习心得

《法理学》学习心得《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学科课程。

在过去的一学期里,我参加了这门课程的学习,通过掌握了课程内容和参与讨论,我对法律的本质和它的作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以下是我对《法理学》学习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学习《法理学》,我对法律的本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课程中,我们学习了法律的定义、特征和功能。

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范行为的规则,它还是社会公正和秩序的维护者。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有序。

通过对法律的本质的理解,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它对社会的作用。

其次,通过学习《法理学》,我掌握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和价值观。

法律的基本原理包括国家主权、合法性、平等性、公正性和效力等。

这些原则是法律有效性的基础,也是保障法律公正和公正的关键。

法律的价值观包括公正、公平、人权、自由和平等等。

这些价值观是指导法律实践的准则,也是法律制定的目标。

通过学习法律的基本原理和价值观,我深刻理解了法律应当怎样制定和执行,以实现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再次,通过学习《法理学》,我熟悉了法律的方法论。

法律的方法论包括解释法规、裁决案件、撰写法律文书等。

在课程中,我们学习了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和逻辑,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定目的解释和修辞解释等。

这些方法是法律实践的重要工具,可以帮助我们更准确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通过学习法律的方法论,我了解到法律的解释并非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变化的。

最后,通过学习《法理学》,我提高了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在课程中,我们进行了许多案例分析和讨论,通过分析案例和辩论不同的观点,我们培养了批判性思维和逻辑思维。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分析问题,提出合理的观点和证明自己的观点。

这些能力对我未来的学习和职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通过学习《法理学》,我对法律的本质、原理和方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这门课程不仅提高了我的专业知识水平,还培养了我的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2024年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2篇)

2024年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2篇)

2024年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在2024年的法理学学习中,我获得了很多启发和思考。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法理学是必不可少的一门课程。

通过深入学习法理学,我深刻理解到法律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和意义,并且对法律运用的原则和方法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首先,法理学教会我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目的。

在课堂上,我们探讨了法律的本质是社会规范的体现,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保障人的权益和利益。

法律是社会共同意识的产物,是为了解决社会冲突和维系社会稳定而存在的。

通过这一认识,我对法律的意义和价值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更加珍视法律的作用和地位。

其次,在法理学的学习中,我对法律运用的原则和方法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通过学习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我们可以准确把握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意义,从而更好地运用法律。

其中,同一性原则和差异性原则对于理解法律的一般规律和不同领域的特殊要求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的适用必须保持统一性,即相同的法律适用于相同的情境;同时,法律的适用也要考虑到特殊情况和不同的领域,从而实现差异性的特殊适用。

通过对这些原则的学习和掌握,我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为将来的法律实践奠定基础。

此外,法理学还教会我思考法律伦理和道德的问题。

法律是一门客观的学问,但是它也离不开伦理和道德的约束。

通过学习法理学,我们了解到法律的制定和适用都需要考虑伦理和道德的因素。

法律的道德性要求体现在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上,法律必须符合大众的道德认同和价值观。

同时,法律也可以对道德进行引导和规范,在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中,我们应该在维护公正和追求道义之间寻找平衡。

这让我深思,作为法律从业者,我应该如何坚守法律的伦理和道德要求,并在法律实践中不断追求公正和道义。

最后,法理学还教会我思考法律与社会变革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革,法律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发展。

法律的变革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障,而法律的滞后和僵化则可能阻碍社会的发展。

通过学习法理学,我了解到法律变革的重要性和方法。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

2024年听《法理学》心得体会《法理学》是一本经典的法学著作,它是近代法理学的重要代表作,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阅读这本书给我带来了很多思考,下面是我对《法理学》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法理学》的核心思想是法律的本质是一个价值系统。

作者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堆条文的组合,更是一种具有价值取向的规则体系。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正、公平、公共利益等价值,在实践中引导人们的行为,维系社会秩序和稳定。

这一观点对我来说是一个新的启示,它让我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这本书强调了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法律需要通过理性的推理和论证来确立,其合理性既包括法律的内在逻辑合理性,也包括法律与社会价值观念之间的一致性。

而法律的正当性则取决于它是否符合公众的认同和接受程度。

这一观点使我意识到,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必须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外在的正当性,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和遵守。

第三,《法理学》还讨论了法律的效力和权威性问题。

作者认为,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它的合法性和社会认可度,而法律的权威性则来自于它的制定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公正和权威性。

这一观点让我意识到法律的效力和权威性是相互关联的,缺一不可。

只有当人们普遍接受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法律才能发挥其约束和引导作用。

此外,《法理学》还涉及到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这是一个古老而又复杂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作者认为,法律和道德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并不完全等同。

法律是由国家或社会制定和实施的规则,而道德则是个人或社群内部的行为准则。

尽管法律和道德有时会相互重叠,但它们的目的和方式有所不同。

这一观点让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和联系,为今后的法律实践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最后,《法理学》还涉及到了法律解释和适用的问题。

作者认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的内在价值和精神去进行,不能仅仅依靠文字的理解和推理。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需要考虑到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内在规律,以及各种法律原则和价值观的相互关系。

法理学学习心得感想

法理学学习心得感想

法理学学习心得感想在我大学法学专业的学习过程中,法理学是我最喜欢的一门课程。

通过学习法理学,我对法律的本质、原则和价值观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这篇文章中,我想总结一下我对法理学的学习心得和感想。

首先,法理学让我意识到法律的本质不仅仅是规则的集合,更是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和引导。

从法律的发展历史来看,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和冲突。

而这些纠纷和冲突往往是由于人们的利益冲突和权力关系不平衡所导致的。

法律的目的就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法理学强调了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

在法律的制定和适用过程中,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是至关重要的原则。

公正意味着法律要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贫富、地位或其他身份,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合理性则意味着法律的规定应该符合常识和道德观念,并且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是可行和可接受的。

只有在公正和合理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规范和引导作用。

另外,法理学还教会了我如何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

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实际案例、法律规定的解释或法律制度的修改等等。

法理学通过训练我们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帮助我们理清问题的关键点,提出合理的解释和观点。

通过学习法理学,我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原则和规则,进行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

此外,法理学还教会了我一份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学生,我们不仅仅是为了学习法律知识,更是为了成为未来的法律从业者。

法理学告诉我们,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应该有一份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职业道德。

我们要遵守法律规定,坚守底线,维护正义和公正。

同时,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素养和修养,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最后,法理学还让我对法律和司法体系的改革有了一些思考。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和司法体系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看到了一些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上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2024年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2篇)

2024年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2篇)

2024年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学到了什么。

我不敢肯定,只是多少有一些想法……整个学期,通过中央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课堂上老师的讲解,东台电大老师面对面的辅导,我对法有了一种全新的认识,或许这种认识是肤浅的。

总有一种感觉,理论的东西,就像蒙娜丽莎,你看着她的时候她不笑,一转身她就笑了。

美术老师说那是因为达芬奇把她的笑画在了阴影里。

起初对法的理解,也一样。

法理,刚接触的时候,觉得枯燥乏味,但内心又有一种丢不开的偏好感觉。

法理,也是理论。

理论就是理论,就是美,没话说,就是给人很多希望。

于是也能体会____有的学者一辈子搞理论,还痴迷其中,怡然自得呢。

不过有时候联系一下现实,那些飘起来的思绪就被泼凉了,心也沉了下去了。

我在想,这是我的悲观,还是现实的灰暗;是理论映衬的效果,还是理论和现实的碰撞才让我们产生了一种社会责任感。

剪不断,理还乱……于是,我想想还是从法理学入手,慢慢领会。

通过这一学期对《法理学》的涉猎和整合,我在这里知道了:法学的起源和发展、法的概念和本质、西方其他法学思想、法的类型、法系、法治的概念,……。

初步了解了法学和法理学、法的一般原理、____法的基本理论、法的创制、法的实现;加深了解了法治与法制、权利论、法律文化、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法律规范、法律适用,……。

对此,我首先从整体上有了一个宏观的对法的认知,进而简明扼要地理解了一些法的基本概念。

这是电大开放教育《法理学》授课中一种很好的对法和法理的启蒙教育。

以上仅是我在学习《法理学》中吸收并总结到的综合之后的观点,但难免也少不了很多偏颇。

有不妥之处,恳请老师和同学们雅正。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篇2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到底是怎么出现的呢。

当今社会的主流观点是:法律是人类在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

法律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相对来说就是自由与限制,绝大多人都是向往安定的生活,但是每个人都各有其个性、欲望,只有对那些超出某个限度的约束起来,社会整体才能得以正常运转。

法理学学习心得感想

法理学学习心得感想

法理学学习心得感想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的本质、原则和理论基础的学科,它是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价值,同时也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心得和感想,对法理学进行一番总结和思考。

首先,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我明白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本质和特点。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公正。

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来源于人们对其合理性和公正性的认可。

而法理学的研究正是要探究法律规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一致性。

在这个过程中,法学家借鉴了伦理学、哲学、逻辑学等领域的理论和方法,以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能力。

其次,法理学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法律原则的理解和运用。

法理学通过对法律具体规定、惯例和判例的分析,研究出了一些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如平等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等。

这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释和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同时,通过对法律制度和法规体系的分析和比较,法理学还可以发现和提取出一些根本性的法律原则,如法治原则、权利保障原则等。

这些原则对于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再次,学习法理学可以提高自己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律是一门具有世界性和普适性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和方法与其他学科有着很大的不同。

学习法律需要具备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和分析能力,即法律思维。

法理学作为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学习法理学可以锻炼我们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我们对规则适用和结果预测的能力,培养我们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此外,学习法理学还可以拓宽我们的学术视野,增加我们的学科修养。

法理学作为法学理论体系中的一部分,是法学家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

学习法理学可以让我们了解到法学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前沿,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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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这里没有陪审团式的审判,更见不到上诉法院精彩纷呈的法官意见,但严谨的法律推理、公开的理性论辩、开放的对话,以及对正义的不断探求,却是必不可少的。

保有这些品性和能力,我们虽不能轻易达致正义,但接近正义的希望总不至湮灭于黑暗之中。

法理学思考的魅力□ 梁治平把《洞穴奇案》当作一本了解美国法理学思想和美国法律文化的佳作也未尝不可。

但它更是一本思想性的书,具有原创性的法理学思考。

离奇可怕的故事五名山洞探险者在一次探险活动中,因为遭遇山崩被困洞中。

营救行动随即开始,并且持续了数周时间,在此期间,被困者和营救者均面临生死考验。

新的山崩持续不断,不但严重阻碍了营救行动,更造成十名营救者死亡,但这些都没有阻止营救的努力。

终于,在探险者被困的第三十二天,营救行动获得成功。

然而,人们在洞中只发现四名虚弱的幸存者,他们那位不幸的同伴,威特莫尔先生,没有能坚持到最后一刻。

更不幸的是,威特莫尔先生并非死于意外、疾病或者饥饿,他是被以抽签方式选中和杀死,成为自己同伴的救命食粮。

随之而来的,是一场令人无法忘怀的审判:四名幸存者被控犯有谋杀罪。

在长达三个月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之后,四名被告一审谋杀罪名成立,被判处绞刑。

这个离奇、悲惨、可怕的故事,发生在纽卡斯联邦共和国,时间是4300年。

不错,这只是一个虚构的故事。

《洞穴奇案》,【美】彼得·萨伯著,陈福勇、张世泰译,三联书店2009年6月版。

它很像是阿加莎·克里斯蒂笔下的某个场景,也可以铺衍成《罗生门》的另一个版本。

不过,这个故事的杜撰者,朗·富勒(Lon L. Fuller),既不以文学家名世,也无意于小说创作。

作为一名杰出的法学家,一名出色的教师,他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精心杜撰了这个故事,是要透过对这一案件的审理,展现法律、人类社会生活乃至人性的某种困境,以及人们——不仅是涉足本案的法官、律师和陪审团成员,也包括所有理性、富有同情心、同时对正义事业抱有热忱的普通公民——试图摆脱这一困境的种种努力。

于是,在小说家谢幕的地方,法官们登场了。

案件痛苦难决本案一审判决虽然确定明白,但是毫无疑问,这是一桩令人痛苦难决的疑难案件。

首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团请求只就本案事实作出判定,而把被告是否有罪的问题留给法庭根据他们所判定的事实作出决定。

这一不同寻常的姿态表明,陪审团在决定被告有罪与否的问题上面临巨大压力。

事实上,当本案四名被告最后被定罪并被判绞刑之后,已经解散了的陪审团成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陈情,请求将被告的刑罚减至六个月监禁。

至于审理本案的法官,他只是根据纽卡斯国法律适用确定的刑罚,本无自由裁量余地,此时也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同样的请求。

此刻,案件被提交到上诉法院五名法官案前。

我们的故事这才开始。

第一位法官认为,在处理这一棘手案件时,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明智而且公正,他甚至认为那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惟一解决办法。

《纽卡斯联邦法典》第十二条A款的规定清楚明白:“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本案当然不能例外。

然而,被告人的悲惨境遇确实令人同情,简单适用谋杀法律未免太过严苛。

因此,这位法官建议自己的同事也效仿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在维持原判的同时,也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请愿,如此,则正义得以实现,法律的尊严也得到维护。

通过最高行政首脑介入的方式缓解法律的严苛,从而在个案当中保全正义,这在很多地方都是一种制度化的做法。

但在另一位法官看来,法律不能实现正义,而要借助于行政干预,这无疑是法律的失职甚至失败。

这位法官认为,就本案而言,遵循法律不会让人得出被告人犯有谋杀罪的结论。

相反,如果按照法律的目的而不是字面规定断案,纽卡斯国的法律应当宣布他们无罪。

比如,在纽卡斯国,自我防卫(可以理解为我们熟知的“正当防卫”)就是前引有关谋杀法律的一个例外,而这一例外之所以无悖于法律,正是因为它合乎法律条文的目的(而非其字面含义)。

这位法官还大胆提出了另一个证明被告无罪的论证:案发时,本案被告实际是处于“自然状态”,而非“文明社会的状态”。

这意味着他们不再受纽卡斯国法律的管辖,而直接受所谓自然法支配。

这两项论证——自然法和法律目的论证——立即受到第三位法官的反驳。

在他看来,以自然法为依据甚为荒谬,而寻求法律目的的做法也很不可靠。

他更援引一个因饥饿而偷窃面包者被判有罪的判例,指出饥饿不能够成为杀人的理由。

但是最终,这位法官痛苦地承认,如果赞成有罪判决,又会显得十分荒谬。

在法律与道德、理性与感性之间徘徊不定,使他最后宣布退出本案的审理程序。

最后两位法官的意见更是针锋相对。

基恩法官表示,法官的职责就是忠实地适用法律,在这样做时,他必须根据法律条文的普通含义来解释法律,而把个人意愿、情感和正义观念置诸一旁。

依据这样的原则,本案并无疑难之处。

四被告确实“故意剥夺了威特莫尔的生命”,因此犯有谋杀罪。

寻找法律目的的做法不可取,自我防卫之说也难成立,向最高行政长官陈情或者讨论被告人行为的是非善恶,更非法庭应当涉足的问题。

汉迪法官也认为本案并无疑难可言,但他的结论却是:被告纯属无辜,被控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必须撤销。

他提出的理由是,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

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实践的问题,关乎民意和常识,而与抽象概念和理论无关。

五名法官,两名赞成一审判决,两名反对,一名宣布退出审理。

两种意见相持不下的结果是,一审判决维持不变。

四名涉案被告将于4300年4月2日上午6时被执行绞刑。

富勒教授的讲述到此为止,但这故事尚未完结。

50年后再现激烈论辩时隔50年,有一个独居西部荒野的老人被当地警方逮捕,并被控以谋杀罪。

原来,当初探险者中的幸存者不是四个,而是五个。

杀害威特莫尔先生并以之充饥,此人也有一份,只不过他在被营救者发现之前就已逃离现场,而其他幸存者对他的存在又绝口不提,以至于无人知晓这一秘密,竟让他逍遥法外半个世纪。

现在,人们旧案重提,鉴于纽卡斯国关于谋杀的法律规定与50年前并无二致,关于这个案件也没有新的事实,这名被告一审也被定以同样罪名。

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至西部地区巡回上诉法院,该法院以五十年前的旧案为先例,驳回了上诉。

最后,案件提交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本可以拒绝审理此案,因为它在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都与50年前审结的案件完全相同,而当年的那个案件已经过充分审理,所有程序也已穷尽。

但是,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把前案当作一个有约束力的先例,是对先例性质和效力的误解,因为当年上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并未形成有效的判决,因此也无法构成有约束力的先例。

为了纠正这一误解,同时也是为了对围绕这一案件浮现出来的那些悬而未决的重大问题作进一步地探究,最高法院决定受理此案。

在富勒教授之后续写这一故事的是彼得·萨伯(Peter Suber)。

萨氏晚生,在富勒生年未能亲炙教诲,但他却深得这位已故法学家的真传。

他借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之口,道出当代各主要法学流派对该案所涉问题的思考。

比较50年前,当代法理学是否更加丰富、成熟和发达?这个问题很难回答。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本案带给人们的困扰并未稍减,围绕本案处理产生的意见分歧和激烈论辩,也丝毫不减当年。

有些问题并无新意,但具根本性,始终挥之不去。

比如法官角色的定位,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伯纳姆在他的意见书中明白宣示,本案在道德上的“是”和法律上的“非”可以说简单明白,一目了然。

但问题恰恰在于,对司法机关来说,法律与道德全然无关,法官的职责就是并且仅仅是忠实地适用法律,不受个人道德判断的影响。

他还指出,辩护律师和一些出色的法律人反对有罪判决的各种意见,虽然带有法律色彩,其实均无法律依据。

它们都源于个人的同情和道德观,而这些情感和见解无论怎样值得尊重,终究与法律无关,在法律面前没有权威性。

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究竟是不可避免的司法手段,还是一种可能导致法治崩坏的危险路径?法官们对此问题的看法正相反对。

另外一些讨论涉及旧案细节,但在这里方才充分展开。

比如在最初的案件里,威特莫尔最先提出用抽签方式选出一人,牺牲其生命来保全他人,但他后来又改变初衷,撤回提议,并且拒绝参与抽签。

那么,作为本案的被害人,他的同意与否对于我们认定加害人行为的性质,具有什么样的意义?而从加害人的方面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又具有什么样的重要性?按照纽卡斯国的法律,在刑事案件中,犯罪意图的有无,对于判定罪与非罪至关重要。

因为法律所要惩罚的,正是所谓犯罪意图。

然而认定犯罪意图应当根据或者参照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吗?如果是这样,一个强奸犯是不是可以其确信相关妇女并未拒之而免于定罪?进一步说,坚持犯罪意图之说有助于达成惩治和消除犯罪的目的吗?有关犯罪意图的讨论还涉及对法律的理解。

法律所说的“故意”究竟是什么意思?在一些法官看来,被告人杀死威特莫尔的行为没有丝毫过失、疏忽或者无知成分,而是完完全全的“故意”,但在另一些法官看来,被告的行为固然是有意的,但根本不是法律上所说的故意,其不具有犯罪意图便是理据之一。

自我防卫和紧急避难(略同于我们法律上的“紧急避险”)是大法官们仔细讨论的另外两个概念。

在讨论紧急避难概念时,塔利法官在免责事由和正当理由之间作了一种细致的区分。

此前有人主张,紧急避难概念排除了犯罪意图,因此本案被告无罪。

但是这位法官指出,这种论述错把原本是一种正当理由的紧急避难变成了一个免责事由。

此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免责事由指向的行为是有害的或是法律所禁止的;而正当理由所涉及的行为,如果不是一种善,至少也是两害相权中的轻者。

就本案而言,被告的杀人行为之所以不应被视为犯罪,不是因为它缺乏“故意”或者所谓“犯罪意图”,而是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是正当的,为公共政策所支持。

说本案中的杀人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并非不需要论证。

自我防卫是正当的,因为它所针对的是某种非法侵犯,但在本案中没有侵犯者,而且加害人与受害人处于同等地位,他们的权利无分轩轾。

是什么使得剥夺威特莫尔先生的生命以保全他人的行为是正当的呢?答案简单得近乎残酷: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

据说这种推理并非如人们以为的那样冷酷无情。

假定牺牲一个人是为了拯救一百万人,我们会感到迟疑吗?如果我们能接受一百万比一的比例,为什么不能在较小比例的情况下接受同样的原则呢?然而,在一个权利论者眼中,这种功利主义的论证根本站不住脚。

特朗派特法官坚称,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

在他看来,本案与紧急避难或者自我防卫均无关系,这是一个有关平等的案件。

如果没有人主动牺牲,谁也没有权利去杀害不愿牺牲的人。

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

因此可以说,本案被告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有罪的。

塔利法官的谬误在于,他把生命看成只具有有限的价值,因此认为牺牲一个人去挽救五条生命是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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