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销售及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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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销售及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总分厂间卷烟销售的统一管理,满足省内卷烟网上交易要求,规范总厂与零陵卷烟分厂(以下简称分厂)卷烟购销程序及会计核算行为,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卷烟工业企业联营加工卷烟会计核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财会[2004]4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卷烟调拨程序

第一条零陵分厂卷烟销售业务纳入总厂统一管理,所生产的计划销往省内的卷烟,采取联营加工回购的方式,全部开票销往总厂,由总厂统一安排网上交易。

第二条由零陵分厂印制《常德卷烟厂卷烟调拨单》,专为零陵分厂与各烟草公司办理卷烟调拨及发货使用,调拨单一式六联,第一联分厂存根联、第二联分厂开票联、第三联总厂开票联、第四联发货联、第五联出厂联、第六联随货同行联。第四联和第六联由分厂分别办理卷烟发货和专卖准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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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零陵分厂按原有程序办理卷烟产成品的缴库及统计报表工作,每天上午十点前以传真或电子文档方式,向总厂卷烟销售处计划储运部报送前一日《常德卷烟厂零陵分厂产成品收、发、存日报表》,以利总厂销售储运部全面掌握分厂产销存情况。

第四条总厂销售储运部根据零陵分厂产成品库存情况,结合销售计划和所签合同情况,主动与零陵分厂衔接卷烟销售事宜;零陵分厂依据与总厂商定的卷烟销售计划,组织卷烟销售开票、发货、运输等工作。其“开票”,系指日常按照每批次的销售发货情况,开具《常德卷烟厂卷烟调拨单》,并按该调拨单规定的内容、作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其“发货”、“运输”等工作按原有操作程序不变。

第五条零陵分厂开出《常德卷烟厂卷烟调拨单》后,应于次日上午九点以前将第三联(已确认发货)传递给总厂销售处储运部,总厂在收到《常德卷烟厂卷烟调拨单》的当日,采取一单对一单的方式,对外开具销售增值税发票。

第六条由零陵分厂印刷《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卷烟发货验讫单》,验讫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分厂存根联、第二联为验货回执联,第三联为运费结算联。分厂送货后,应要求司乘人员取得各烟草公司的验讫单,并将第二联月度汇集后随增值税发票一起传递给总厂财务管理处,以此作为总厂对各烟草—2—

公司收款的依据;零陵分厂负责所送卷烟的运费结算。

第七条每月28日(每月提前两天,不含节假日),零陵分厂财务部、成品库,分别根据《常德卷烟厂卷烟调拨单》第二联(开票联)与成品库第四联(发货联)汇总核对,总厂财务处、销售储运部分别根据实际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和《常德卷烟厂卷烟调拨单》第三联汇总核对,分厂内部、总厂内部核对后,再进行分厂与总厂的核对,当完全核实无误后,由分厂向总厂根据各品种、数量的汇总数开具最后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为使总分厂间有足够的时间对帐,以确保每月总分厂间数据相符,零陵分厂每月28日(每月提前两天,不含节假日)后,不再开具《常德卷烟厂卷烟调拨单》,原则上要求不再发货。零陵分厂每旬向总厂开具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派专人将发票联与抵扣联送达至总厂财务管理处,且做好发票的交接手续,发票传递的截止日为每月29日(每月提前1天,不含节假日)。

二、会计核算要求

第九条为了与《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分厂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保持一致,总厂对零陵分厂的卷烟货款结算通过“其他应收款—零陵分厂—卷烟货款”会计科目核算(集团财务系统运行时通过“内部往来”核算),零陵分厂对总厂的结算通过“其他应付款—总厂—卷烟货款”会计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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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分厂调往总厂的卷烟价格与总厂销往各烟草公司的卷烟价格必须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零陵分厂除了改变只与总厂发生销售往来业务外,其他仍按原有正常的生产经营程序进行帐务处理,包括产销量核算、收入核算、纳税申报、税费计提缴库等保持原方式不变。因卷烟价格一致,增值税的销项与进项一致,因分厂缴纳了消费税,总厂不再重复计缴消费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十二条分厂的会计处理。

1.零陵分厂开具《常德卷烟厂卷烟调拨单》时,财务部与成品库只作详细备查登记,不作会计帐务处理。

2.向总厂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确认收入,同时凭总厂收款收据确认往来。借:其他应付款—总厂—卷烟货款,货:产品销售收入及税费。

3.收到总厂转入卷烟货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总厂—卷烟货款。

第十三条总厂的会计处理

1.总厂收到零陵分厂《常德卷烟厂卷烟调拨单》第三联时,由销售储运部对各烟草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财务处办理收款手续及帐务处理。借:应收帐款—XXX烟草公司,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贷:其他业务收入—(品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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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厂收到零陵分厂销售增值税发票时应及时向分厂开具收款收据。会计处理为借:其他业务支出—(品牌、数量),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进项,贷:其他应收款—零陵分厂—卷烟货款。

3.总厂收到各烟草公司支付的卷烟货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帐款—XXX烟草公司。

4.总厂向零陵分厂支付卷烟货款时,借:其他应收款—零陵分厂—卷烟货款,贷:银行存款。

5.总厂月末结转时,借:其他业务收入—(品牌、数量),贷:本年利润;同时,借:本年利润,贷:其他业务支出—(品牌、数量)。

三、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总分厂间销售部门应加强日常工作衔接,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卷烟品种、数量、收入及往来款项的核对,确保数据相符。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零陵分厂与省内各烟草公司的销售货款由零陵分厂负责收回,总厂卷烟销售处协助。

第十六条实行本办法后,各相关烟草公司不再向零陵分厂索取发票,而从总厂财务处销售核算组取得发票,相应地销售货款的结算由总厂负责回笼和核算。

第十七条为了清晰总分厂与省内各烟草公司的往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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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总分厂间应加强对新老应收货款明细的沟通与衔接,分厂应抓紧清理、催收原应收销货款。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后,零陵分厂扔按原有程序编制和上报各类会计报表(省内销售的“卷烟流向表”由总厂财务管理处报送)。

第十九条本办法仅适用于零陵分厂省内卷烟调拨。

第二十条本办法修订权属厂部,财务管理处、卷烟销售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此件可上网)

常德卷烟厂办公室2005年6月27日印发打字:潘萍校对:朱玲(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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