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矿井财务核算管理办法
煤矿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基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煤矿基建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基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矿井建设、选煤厂建设、辅助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煤矿基建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财务活动;(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三)效益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煤矿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基建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煤矿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二)编制和审核煤矿基建项目财务预算;(三)监督煤矿基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四)进行财务核算和分析,提供决策依据;(五)配合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煤矿基建项目应设立专门的财务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煤矿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二)建立健全资金拨付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三)资金拨付应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四)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八条煤矿基建项目资金应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九条煤矿基建项目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编制预算应充分考虑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资金规模;(二)预算编制应细化到具体项目、具体费用;(三)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四)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预算执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第五章财务核算与分析第十条煤矿基建项目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二)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项目财务状况;(三)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和分析;(四)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提高使用效益为主要目的,通过新建、扩建、改造等形式实现的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三)勤俭节约、提高效益;(四)风险控制、保障安全。
二、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管理活动。
第五条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编制基本建设财务计划,组织资金筹集和支付;(二)实施财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三)编制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反映财务状况;(四)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调整等工作。
三、管理要求第六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资金筹集: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筹集基本建设资金,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约定,确保资金支付合法合规。
(三)成本控制:加强基本建设成本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四)财务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竣工决算:项目建成后,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四、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有序。
(完整版)矿山基建财务核算办法

基本建设财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矿业公司新建矿井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本公司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及上级公司会计核算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使本公司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本办法对会计核算的技术方法和各项经济业务核算的性质、内容,范围以及帐务处理进行具体阐述,作为本公司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第三条本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是以财政部财会〔2000〕25号印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为依据,结合本公司实际而设置的(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二级科目的设置,除《企业会计制度》统一规定外,是结合本公司特点和业务需要设置的。
第五条本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时,为满足会计电算化的需要,应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或相反。
第六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见附件一)。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本规则和程序第七条会计核算基本规则和程序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办理。
第四章资金筹集第八条本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上级公司拨入资金及银行贷款。
第九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待摊投资。
第十条建设资金借款利息计入待摊投资,待资产交付使用时分摊计入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的负债包括应付账款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交款、长期借款等。
第五章流动资产财务制度第十二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应收、预付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
第十三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其他应收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往来款项,做到资金周转及时,特殊原因发生的坏账损失报经批准后计入“待摊投资”。
第十四条存货包括材料、物资采购、工程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工器具、材料成本差异(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时)等。
基建矿井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矿井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井所有基建矿井项目,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及投入使用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基建矿井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财务活动;(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成本;(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基建矿井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基建矿井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财务部门职责:(一)负责编制基建矿井财务预算、执行和监督;(二)负责基建矿井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偿还;(三)负责基建矿井项目成本核算、分析及控制;(四)负责基建矿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计;(五)负责基建矿井项目财务报告编制和上报;(六)负责其他与基建矿井财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基建矿井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资金筹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自筹、银行贷款、财政拨款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二)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合理、合规使用;(三)资金支付:实行严格的资金支付审批制度,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及时;(四)资金监督: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资金浪费和挪用。
第七条基建矿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总投资;(二)年度投资计划;(三)资金使用方向;(四)资金使用进度。
第四章成本管理第八条基建矿井项目成本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成本核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成本核算制度,对基建矿井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二)成本分析:定期对成本进行分析,找出成本控制的重点和难点;(三)成本控制:采取措施降低成本,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第五章竣工财务决算第九条基建矿井项目竣工后,财务部门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基建会计核算办法

基建会计核算办法基建会计核算办法一、适用范围和核算要求1、本核算办法适用于各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
如办公用房、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文教卫设施、水利项目等。
2、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不论资金来源,都应按本核算办法规定单独建帐核算。
3、有多个建设项目的单位,不论其单项工程投资额是否达到50万元,均在基建帐户核算,并要求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有建设项目并单独建帐核算的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基建专用帐户。
5、基建资金会计核算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
二、总帐会计科目设置1、资金来源类设置“拨入专款”、“项目投资借款”、“应付款项”三个总帐科目。
2、资金占用类设置“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支出”、“待摊投资”、“库存器材”、“银行存款”、“现金”、“应收款项”七个总帐会计科目。
三、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1、拨入专款本科目核算项目资金拨款。
2、项目投资借款本科目核算为完成基建计划批准借入的项目投资借款。
3、应付款项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
4、交付使用资产本科目核算建设项目已经完成,并已交付使用的资产。
5、在建工程支出本科目核算涉及基建项目的所有财务支出,包括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等。
下设七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土地征用支出:核算基建项目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出让)费等。
拆迁安置费:核算基建项目的拆迁安置费、迁移费等。
其他前期经费:核算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费、各项税金、各种规费等费用。
建筑工程支出:核算基建项目的建筑工程投资支出。
设备及安装支出:核算构成工程投资的各种设备、设施的购置及安装费用。
其他费用:其他构成在建工程支出的各项费用,如借款利息等。
预付工程款:核算单位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
6、库存器材本科目核算为进行基本建设所储备的各种器材的实际成本。
7、银行存款本科目核算单位存在开户银行的基建资金。
8、现金本科目核算单位库存的用以支付零星开支的现金。
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专账核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建财务管理,规范基建项目财务核算,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基建项目的财务核算工作。
第三条基建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基建项目财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基建项目财务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资金收支情况。
(三)及时性原则:基建项目财务核算必须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四)完整性原则:基建项目财务核算必须对项目资金收支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
第二章专账设置第四条基建项目财务核算应设立专账,包括:(一)基建项目总账:反映基建项目全部资金收支情况。
(二)基建项目明细账:反映基建项目各项资金收支明细。
(三)基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表:反映基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四)基建项目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表:反映基建项目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专账核算内容第五条基建项目财务核算内容主要包括:(一)基建项目资金筹集:包括自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拨款等。
(二)基建项目资金支出:包括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三)基建项目资金收入:包括工程收入、设备销售收入、其他收入等。
(四)基建项目资金结余:反映基建项目资金收支结余情况。
第四章专账核算程序第六条基建项目财务核算程序如下:(一)建立健全基建项目财务核算制度,明确核算职责。
(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基建项目预算。
(三)按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资金筹集和使用。
(四)及时、准确地记录基建项目资金收支情况。
(五)定期对基建项目资金收支进行核对,确保核算准确。
(六)编制基建项目财务报表,反映项目资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对基建项目财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核算工作规范、准确。
第八条公司对基建项目财务核算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一)财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建账财务制度

基建账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基建项目账财务管理,提高基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财务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二、基建项目账务管理1. 基建项目账户开设(1)项目经费应专门开设独立账户,资金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项目或个人账户混为一谈。
(2)基建项目账户应在规定的金融机构开户,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的开户规定进行操作。
2. 项目资金使用(1)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项目预算安排,不得私自挪用、转移或占用。
(2)项目的采购、招标等活动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3)资金支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凭据齐全、合同明细清晰。
3. 项目账务记录(1)项目账务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项目的收支情况,确保账务资料真实可靠。
(2)财务会计记录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执行,确保账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基建项目财务管理1. 项目预算编制(1)基建项目预算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施工周期、材料价格等综合因素合理编制,审批严格。
(2)项目预算应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经济,避免因资金不足导致项目中断或延期。
2. 项目资金监管(1)项目资金监管应当实行专人专岗、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2)项目资金监管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3. 项目经济效益评估(1)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及时调整项目进度和预算。
(2)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经济效益评估,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四、基建项目会计核算1. 项目会计准则(1)项目会计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进行核算,确保会计核算准确。
(2)项目会计核算应与项目工程核算相结合,做到项目经济效益尽量与实际相符合。
2. 项目资产管理(1)项目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定期进行盘点和折旧核算。
(2)项目资产报废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处置规定进行,确保项目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处置。
3. 项目成本核算(1)项目成本核算应当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确保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基建矿井财务制度

基建矿井财务制度矿井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财务预算、成本管理、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
在整个项目运作过程中,财务管理部门应该与项目管理团队密切配合,有效地进行信息共享和沟通,确保项目的财务状况得到及时准确的监控和控制。
首先,矿井基建项目的财务预算是项目全过程的核心,在项目初期,项目管理团队要对项目的需求和规模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确定项目的预算,包括项目的总投资额、各个子项的预算和成本控制目标等。
财务预算是项目实施的基础,只有预算清晰明了,才能有效地控制项目的费用开支,避免项目超支和资金浪费。
其次,矿井基建项目的成本管理是项目的重要环节,财务管理部门要对项目的每一个成本进行详细核算和管理,确保项目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项目过度耗费资金。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进度,随时对项目的成本进行调整和控制。
另外,矿井基建项目的资金管理是项目的命脉,财务管理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资金需求和预算,制定良好的资金管理计划,确保项目的资金安全有效地使用。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随时监控项目的资金流动情况,及时调整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方式,确保项目的资金供应充足和及时。
再者,矿井基建项目的风险管理是项目的关键,财务管理部门要对项目的各种风险进行认真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避免项目发生因为财务问题而延误或失败的情况。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监控项目的各种风险,制定应对措施,确保项目的安全高效进行。
最后,矿井基建项目的会计核算是项目的必要环节,财务管理部门要对项目的各项费用和收入进行详细记录和核算,确保项目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对项目的会计数据进行审计和核对,确保项目的财务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总的来说,矿井基建项目的财务制度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体系,才能保障项目的安全高效进行,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
在今后的矿井基建项目中,要加强对财务制度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率,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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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矿井财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基建矿井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特制定本办法。
基建收尾是指基建工程未全部结束,首采面具备生产条件,还不具备正式转入生产经营前的阶段。
对该类矿井的考核分为基建阶段和生产经营阶段分别进行考核。
一、基建阶段矿井的核算和考核
(一)基建阶段矿井的核算
基建矿井核算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做好在建工程投资、工程煤收入的核算及涉税申报及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选择,准确进行核算。
对于新建矿井,除了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外,其他支出全部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
1、新建矿井的工程支出构成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所建工程都应按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
(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支出。
根据与建造承包方签订的合同、工程进度等定期与建造承包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结算的工程价款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自营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施工机械费等计量。
(4)待摊支出。
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
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包括为进行工程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薪酬、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要正确区分企业开办费和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准确核算工
程成本和当期损益。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前发生的开办费,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后,开办费直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5)待摊支出的分摊。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将待摊支出分摊计入各项固定资产的价值。
○1计算待摊支出分配率
待摊支出分配率=累计发生的待摊支出÷(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100%
XX工程应分配的待摊支出=(XX工程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待摊支出分配率
○2计算确定已完工的固定资产成本
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建筑工程支出+应分摊的待摊支出需要安装设备的成本=设备成本+为设备安装发生的基础、支座等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应分摊的待摊支出
2、工程煤的核算
(1)工程煤会计核算
矿井建设中的工程煤(指井巷工程施工期间生产的煤炭和联合试运行期间所生产的煤炭)收入,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其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相应的成本和收入通过“在建工程--待摊支出”进行归集。
(2)工程煤涉税政策
○1增值税。
出售工程煤取得的收入应交纳增值税;如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可相应抵扣与之相关的进项税金(包括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设备)。
在建矿井应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尽早抵扣新购设备进项税,降低税负。
○2资源税。
按销售数量及自用移送量缴纳资源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不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税收规定,是防止企业以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来逃避税收。
但试运行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是将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对应取得收入的相应成本。
因此,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扣除对外销售产品结转的“库存商品”成本之后的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有工程煤收入的单位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申报表中如实填列工程煤收入和应当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建矿井转入生产经营核算的时点选择
外购固定资产或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便可进行增资。
(1)关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了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先设计或者设想的可以使用状态。
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置或者建造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合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会影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4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
(2)新建矿井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选择
新建矿井经集团公司组织验收后,首采工作面开始试生产(不包括联合试运转),即可以认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矿井建设基本结束,应以此为时点,组织矿井竣工决算,终止待摊支出归集和借款利息资本化。
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再分摊待摊支出,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分摊与之相关的支出。
新建矿井进入首采工作面开始正式生产煤炭后,应全面归集产品生产成本,如实核算产品销售收入,转入生产经营核算。
矿井转入生产经营核算后,如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待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基建矿井的考核及奖惩
1、考核范围
将由集团公司拨款建设单位全部纳入考核。
2、考核内容
(1)考核工程形象进度。
根据每年下达的新建矿井建设计划,考核主要工程形象进度是否达到新建矿井建设计划要求。
(2)考核工程资金支出预算。
根据每年下达的新建矿井建设计划,对照工程概算,按照每项工程形象进度确定投资支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不超概算,降低投资成本。
对于确实需要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的,按规定报批后增加指标。
对于因客观因素形成的超支(如定额调整等),考核时给予调整。
3、奖惩
按集团公司对基建矿井下达的计划及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二、生产经营阶段的核算和考核
(一)生产经营阶段的会计核算
1、新建矿井在采、掘、机、运、通各系统贯通以后,进入首采工作面开始正式生产煤炭(不包括联合试运转),即可以认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矿井建设基本结束。
进入首采工作面开始正式生产煤
炭,应全面归集产品生产成本,如实核算产品销售收入,转入生产经营核算。
2、核算范围的界定
由基本建设处组织设计管理处、质监站、规划部等部门针对每个矿井的具体情况,根据基建收尾矿井的投资概算进行划定,财务部门根据划定的范围,对发生的成本费用分别进行基建或生产经营核算。
(二)生产经营阶段的考核及奖惩
转为生产经营矿井后,集团公司下达产销量、综合成本及盈亏等预算指标,按目前对其他生产矿井的生产经营政策进行统一考核,并根据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三、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