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
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7日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63号)及《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
要建立健全市、县、乡镇、村“四位一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组织体系,各级流转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市级交易平台,承担市本级、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和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融资信息汇集等综合服务;指导、协调、规范各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负责跨区域和流转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或流转交易土地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在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和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设立分中心。
昌黎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和抚宁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承担本区域范围内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融资信息汇集等综合服务,接受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业务、技术指导,做好相关数据信息的整理上报工作,并协助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跨区域和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或交易土地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保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2020)

保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20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9日保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的公开市场。
流转交易中心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条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供销合作社负责流转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营;财政、发改、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保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引导农村产权在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依托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六条市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汇总和整理,负责为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白沟新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以及全市跨区域、交易额100万元或面积500亩以上(含100万元、500亩)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做好省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及县级流转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为规范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林业局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知识产权局2020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流转交易内容、方式及程序第四章流转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配套服务第六章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突破耕地、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损害农民利益,符合国土空间相关规划等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参与,负责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黑农厅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20〕1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现将《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机构与职责第三章交易主体与范围第四章交易程序与方式第五章交易行为与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全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按相关规定均可进入市场参与交易,交易主体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
第五条农村产权交易应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公益方向,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确保农村产权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柳林镇奤盖村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有序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份合作制改革、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等工作”政策精神,以及省、州、县农牧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及基础条件奤盖村辖5村民小组,确权农牧户数180户,农牧村人口821人,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已经基本完成,登录运用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平台良好,全面推开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政策体系、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群众基础已经基本建立,具备全面推进农牧村集体产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和条件。
二、总体要求(一)改革试点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法规,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村民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科学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
着力解决集体经营性资产及财政扶持资金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贯彻村集体“三块地”改革政策,落实村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以及村集体和村民收益分配长效机制。
(二)改革试点时间。
奤盖村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从2020年8月开始,2021年8月全面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并领到藏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2021年10月底前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三、主要任务(一)全面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1.持续做好清产核资后续工作。
充分利用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果和年度清查成果,及时将村集体资产资源清查结果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和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操作平台,实行台账管理。
2020年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第四条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等,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情况特殊,村民小组、村农村集体产权不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经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不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的,需经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法进行交易。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产权交易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农村产权交易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
市农业、林业、水利、国土房产、规划建设、科技、工商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乡镇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等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运行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七条市、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督促农村产权进入当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行、金融、银监、财政、农业等部门依法积极推进农村产权交易融资工作。
第二章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范围主要包括:(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二)林权;(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七)农业类知识产权;(八)其他依法允许交易的农村产权。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20〕71 号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0〕71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晋城市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实施方案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促进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转的重要平台,是实现农民财产权利市场化的重要“通道”,对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57号)精神,按照《晋城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晋市发〔2018〕5号)和《晋城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工作方案》(晋市政发〔2019〕6号)的要求,特制定我市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公益为主、注重服务。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逐步探索形成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统筹规划、因地制宜。
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2020

土地流转补偿相关政策2020(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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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根据《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 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X政办字〔20XX〕X号)及《XX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X政办函〔2020〕X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的公开市场。
流转交易中心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条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供销合作社负责流转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营;财政、发改、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保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引导农村产权在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依托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六条区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汇总和整理,为本行政区域内交易额100万元或面积500亩以上(含100万元、500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做好省、市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区流转交易中心统一纳入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第七条区流转交易中心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范围内能够抵押融资的抵押物的抵押登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登记发证的不动产和自然资源除外。
第二章交易品种第八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
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外)。
(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
即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即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
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
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农村生物资产。
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一)水权。
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二)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它农村产权。
第九条须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的有:(一)农村集体资产;(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
包括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装饰、绿化、道路、桥梁、泵闸站修建、河道疏浚、土地整理、水利项目、集镇市政工程建设等),金额30000元以上或者金额不足30000元但乡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三)农村集体采购项目。
即农村集体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等,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公开交易的;(四)农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流转;(五)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农业产业项目是指除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之外,所有以企业为主体,融合一二三产业,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农业投资项目。
农业产业项目流转交易是指农业产业项目的非国有股东,以其在农业产业项目中出资依法所享有的股东权益,部分或者全部采取招商(使用权)或者转让(所有权)方式流转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出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等,无偿资助、捐赠给农村集体所有,形成新的集体资产的;农村集体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流转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公开市场进行。
提倡、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第三章交易方式与程序第十条流转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网络竞价、现场竞价、招标等竞价方式、协议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大宗采购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由流转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并提供场地,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预算金额未达100万元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或未达20万元的农村集体采购项目,经村集体申请,当地乡(镇)政府批准,可采用现场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一条流转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以直接向流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或通过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向流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十二条流转交易中心按以下程序办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一)提出申请。
出让(受让)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1.出让(受让)申请书;2.标的权属证明;3.出让(受让)申请人身份证明;4.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5.出让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6.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受让)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受理审核。
流转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发布信息。
审核通过后,流转交易中心负责在XX 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征集意向受让(出让)人。
(四)确定意向受让(出让)人。
对流转交易项目有交易意向的,应在信息发布期间向流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按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
流转交易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对意向受让(出让)人的审核,审核通过的,确定为意向受让(出让)人,享有参与交易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意向受让(出让)人。
意向受让(出让)人应提交下列资料:1.意向受让(出让)申请书;2.意向受让(出让)申请人身份证明;3.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4.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出让)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组织交易。
信息发布期满后,由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仅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出让)人的,采取协议方式组织交易;征集到两个以上意向受让(出让)人的,可以采取网络竞价、现场竞价等竞价方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
网络竞价通过XX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现场竞价由流转交易中心组织进行,现场收取竞价报价文件,竞价方案向社会公告。
(六)签订成交确认书。
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七)签订合同。
交易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进行价款结算。
(八)返还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未能成交且无争议的,在成交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九)出具交易鉴证书。
签订交易合同后,流转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XX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档案归集。
流转交易相关档案按照《XX省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流转交易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持交易鉴证书等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农村产权登记业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无流转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视为未完成交易,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权属的明确或变更。
第四章交易收费与依法完税第十四条流转交易中心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
对其他交易主体按照《XX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流转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价款结算服务,采取无息结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双方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章交易规范与监管第十六条流转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十七条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流转交易中心不予流转交易或终止交易:(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流转交易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逐步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失信名单”制度。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作为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的记账依据。
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政策补贴、评先评优、升级以及办理林权、水权等转让、权属变更手续的优先条件。
第二十一条在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流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