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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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票据变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财务主管。

2018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调查,张某某于2018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将其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随后,该公司在支付供应商货款时使用该汇票,导致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变造行为张某某利用其在公司财务部门的职务便利,获取了一张由该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原本金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某供应商。

张某某通过非法手段将该汇票的金额篡改为500万元,并在汇票上加盖了伪造的公章和签名。

2. 使用行为张某某将变造后的汇票用于公司支付供应商货款。

供应商收到汇票后,将其提交至银行进行承兑。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金额与实际不符,遂通知该公司。

该公司承认使用的是变造的汇票,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3. 损失情况由于张某某的变造行为,供应商未能及时收到款项,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经济损失。

经调查,供应商因此损失共计5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变造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同时,张某某还需赔偿供应商经济损失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变造,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虚开票据的法律后果(3篇)

虚开票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采取虚开票据的方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虚开票据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经济秩序。

本文将探讨虚开票据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社会各界。

二、虚开票据的定义虚开票据,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票据所记载的事项不真实,仍故意制作、出具、使用虚假的票据,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虚开票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虚开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2. 虚开信用证、保函等金融票证;3. 虚开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三、虚开票据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其他发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虚开票据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可以要求虚开票据的行为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返还因虚开票据所取得的非法所得;(2)赔偿因虚开票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承担因虚开票据所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

票据伪造的构成及民事责任

票据伪造的构成及民事责任

据票据行 为的基本 功能 和方 式不 同, 票据 伪造 分 为出票 伪造 和其 他票据行 为的伪造两 种, 出票 的伪造 在票 据法 理论 上称 之为 票据 本身 的伪 造萁 他票 据行 为 的伪造 称之 为签 章 的伪造 。区别 这两 种情况 , 是 因为出票行为 与其他 票据行 为在 功能上 是不 同的, 因而 导致假 冒他人 名义所为 的出票行为 与其 他票据行为 的伪造所 产生 的法律后果 不同 。 . 出 票行 为 的伪造产 生两 种法 律后 果, 即 因出票 行为而产 生的票据本身的效力 , 和对 伪造行 为本身 的法律 评价 ; 而 其他票据行 为的伪造 不存 在对 票据 本身 效力 的影 响, 仅仅 是对 伪 造行为本身合 法有效 性所 做 的法 律评 价。据此 , 我们 可 以说票 据 法上 的票据伪 造仅仅是对人 的伪造 会 产 生形 式合法 的票据 。
二、 票据伪造 中的 民事责任 票据伪造是指行为人假 冒他人名义伪造票据上记载事项 的票
后果 , 造成票据关系的混乱扣当事人的损失 , 破坏交易秩序 , 票据伪造
人应 承担 法律 责任 。
【 关键词】 票据 ; 票据伪造 ; 民事责任 票据法上 的票据 伪造是对 票据 上记载 事项 的伪 造 , 是 指假 冒 他人 名义所为 的票据行 为 。一方面票据伪造是票 据行 为人假 冒他
人名义的瑕疵票据行为, 只是实质要件的欠缺, 形式要件仍符合法 伪造人伪造签章行为的性魇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 民法通 定的。所谓实质要件主要包括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 “ 假 冒他人名 则》 的规定, 伪造人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基于伪造人的 义” 里 的“ 他 人” , 既可 以是 现实人 , 即有 生命 的 自然人 和有 法律 名 票据伪造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害的票据关系人可要求伪造人进行损 义 的法人及其他 法律 主体 ; 也 可 以是 虚拟 人, 包 括 已解散 、 破产以 害赔 偿。赔 偿范围限于该伪造行为对赔偿请求权人 因该伪造 票据 及根本 没有存在过 的法 律 主体, 但 在票 据上应 当是 以一 般人 可 以 的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具 体包 括 : l 、 请求 权人 因票据 所记 载 理解 的表示方式表示 。因此 , 可 以说 票据 法上 的票据 伪造是 以欠 金 额不获承兑与付款 、 错误付款 或者履行追 索义务 而支付的款项 , 缺意 思表示或欠 缺票 据能 力 的票据行 为 为表现 形式 。特殊 的是 , 即票据金额损失。2 、 为行 使和保全 票据权 利 , 包括 付款请 求权 和 票据 上的行为人 即被伪 造人 根本 就没 有意 思表示 , 要 么就是 被伪 追 索权 而支付的有关费用 。 3 、 因伪造行为使票据金 额延迟支付期 造人原本 就是不存在 的人 , 没有 票据能力血 就无所谓 意思表示 了 。

票据伪造的票据责任追究问题

票据伪造的票据责任追究问题

票据伪造的票据责任追究问题作者:刘乐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2期摘要在票据伪造的违法行为中,票据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通常情况下均不需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这在我国是几乎已成定论的观点。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当票据伪造属于表见伪造的情况时,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被伪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吗?表见伪造票据的责任追究能否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责任追究仍然是一个问题。

本文主要围绕票据伪造行为,并将票据的表见伪造作为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分别对伪造人和被伪造人的法律责任的追究进行讨论。

关键词票据伪造责任作者简介:刘乐兮,大连理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1.159一、伪造票据行为的构成和立法问题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立法采用广义的票据伪造定义:即假冒他人名义所为的任何票据行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背书伪造、伪造承兑和伪造票据签发。

伪造票据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该伪造行为在基本形式上满足合法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票据伪造行为首先从形式上看其必须属于票据行为,又因为其没有涉及真实票据关系从而根本上不能成为“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伪造行为”。

二是票据伪造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进行签章。

“假冒”是指在未得到被伪造人授权之前却已实施或没有得到授权。

一般情况下,伪造人的目的是通过票据伪造获利,同时会对善意持票人和被伪造人以及其他负有该票据责任之人造成利益损害;但由于司法实践过程中情况多样,伪造人目的不确定,故我认为可以不列入基本构成要件之中。

我国目前状况是为票据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不管持票人的善意与否。

且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所以其他签章的效力和其真实性不受到伪造的签章的影响。

受让人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且背书必须连续,所以当无权利人或票据伪造人为获利而将票据转让给后手时,一般会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伪造被伪造人的签章并将票据背书(伪造背书)给自己,然后再转让给后手;第二种,直接伪造被伪造人的签章背书转让给后手。

无效票据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无效票据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票据行为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

无效票据行为是指票据行为在法律上不具备效力,不能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无效票据行为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无效票据行为的类型1. 票据伪造票据伪造是指伪造者未经授权,擅自模仿他人签名、盖章,或者使用虚假的签名、盖章制作票据的行为。

票据伪造属于无效票据行为,不能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2. 票据变造票据变造是指未经票据权利人同意,擅自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更改的行为。

票据变造属于无效票据行为,不能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3. 票据权利滥用票据权利滥用是指票据权利人滥用票据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票据权利滥用属于无效票据行为,不能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4. 票据权利丧失票据权利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票据权利消灭的行为。

票据权利丧失属于无效票据行为,不能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无效票据行为的法律后果1. 票据无效无效票据行为导致票据自始无效,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

因此,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无需承担票据义务。

2. 违约责任在无效票据行为中,若票据权利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而票据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则票据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3. 损害赔偿无效票据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 刑事责任对于涉及票据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诈骗罪等,都可能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

5. 行政责任无效票据行为可能涉及行政违法行为,如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结语无效票据行为在法律上不具备效力,对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严重影响。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票据发行、转让、承兑、贴现、保证等票据活动。

第三条票据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和履行票据义务。

第二章票据的发行与转让
第四条票据的发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第五条票据的转让应当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票据的承兑与贴现
第六条票据的承兑是指付款人对票据上所载金额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第七条票据的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一定的贴现率支付现金的行为。

第四章票据的保证
第八条票据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


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和信用等级。

第九条保证人应当与票据债务人签订保证合同,并在票据上背书保证
字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票据欺诈、伪造票据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票据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
法应由相关领域的法律专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3篇)

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对票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票据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票据法的基本概念1. 票据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根据《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 票据义务票据义务是指债务人基于票据所承担的义务,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三、票据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票据法在规定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义务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开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公开进行,以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

3. 诚实信用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

4. 安全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确保安全,防止票据被盗、遗失或被伪造。

四、票据种类1.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根据汇票的性质和用途,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保证在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3.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五、票据行为1.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2. 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3. 承兑承兑是指付款人同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4. 保付保付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5. 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现金的行为。

六、票据权利义务1.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2. 追索权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款。

3. 付款义务付款人应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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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违法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票据违法行为也不例外。

我国《票据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另外,1997年修订的《刑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也规定了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3)签发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凡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1、对构成前述第(1)项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对构成前述(2)(3)(4)(5)(6)项行为,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3、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的,与出票人、持票人一起作为共犯,承担与之相应的刑事责任。

4、实施前述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人所作的处罚。

该等处罚主要有警告、罚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某项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拘留等。

行为人实施前述票据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关票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的,给予处分(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公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

因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相关票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该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主要有罚款、警告、通报批评、停止使用或办理有关票据结算以及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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