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附件
2020年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___道路交通安全法》《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 3730.1-xx)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19
品种
名称
细分品种 编号
申请企业的资质
1
专用客厢车 改装类客车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商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乘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 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 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 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 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 求;但是下属企业应当具有本企业相 关专有产品的改进设计能力,具备专 有产品总体设计、产品试制试装、专 项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能力。
•12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企业向中机中心网上提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 技术参数、主要配置、试验方案、企标及检验 规范等,申报起步期和发展产品的,还需增加 售后服务承诺、拟销售区域说明等)
•中机中心审查 、确认试验方 案
•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 •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
类别变化时,应向工信部 企业召开技术说明会、
•政 •府
•资料审查、现场审查(省级参加)
•业
•构 •批复结果 •主 •管
•获得企业资格
•公告发布
•结果公示
•省级-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准入规则基本结构
•9
•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 证能力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规•定第“五企章业第生产22准条入
•22
品种划分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7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8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一、设计开发能力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审查要求》“设计开发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
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
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
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申请企业名称(盖章):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晰;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19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中国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 整车企业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底盘自制自用)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 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 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 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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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要求
• 《规则》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 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 类商用车生产企业;
•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 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 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 核准或备案手续。
14
新建、跨类-核准
建成-准入
国家主管部门
工信部产业司
中介机构-评估
中机中心-审查
项目 投资 规定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地方-核准
建设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准入 文件
地方[工信部]-审查
增品种、扩产能、异地 建分厂-备案
公告发布
15
三、汽车相关准入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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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的企业也作为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子公司/分公司); 2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 3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
工艺、产能; 4 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 ;升级(改装类其他乘
新能源企业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 第44号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和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

2016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工信部近日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重新划定新能源汽车范围,根据意见稿,工信部将新能源汽车范围调整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这被业界看做是国家提高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的一个标志。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变化有利于监督管理。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目前这个方案已经编制完成,将会加强在标准法规、产品开发、市场运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统筹协调。
将来新能源汽车与节能汽车与税的结合,将会有利于市场的调控,也有利于监督管理。
对于申请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征求意见稿》要求需要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按照《要求》,审查条件将有17项具体条款,其中有8项为否决条款,只要超过2项未达标,则该企业就不被准入。
在业内看来,对于中小车企而言,审查条款的增多意味着需在研发能力提升方面加大投入,而非过去的简单的生产能力。
此前,有消息称,不少所谓的新能源汽车企业,都不具备控制系统的研发能力,甚至一些知名的企业也不符合条件。
对于工信部即将发布的新规,各家车企人心惶惶。
奇瑞汽车新能源汽车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奇瑞还在研究具体的应对策略。
奇瑞:这个不方便说,我觉得我们还在研究,还在研究当中,好吧。
汽车专家贾新光认为,这次工信部提高门槛主要是为了整顿现在混乱的新能源汽车市场。
贾新光:投资过热,车型比较混乱,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所以还需要整顿新能源车的发展秩序,其中措施之一,就是提高准入门槛。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董扬透露,工信部的目标是将来新上的纯新能源车企不超过10家。
这也意味着除去已拿到资质的北汽新能源和长江汽车外,留给打算进入新能源造车领域的企业只有8家。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二 条 国家 发 展 和改 革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称 国家 发 展 改革 委 )负 责 新 能 源 汽 车 生产 准 入管 理 工 作 。 第 三 条 本 规 则 所 称 生 产 准 入 管 理 是指 企 业 法 人 申 请 .经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者 其他 有 关 场所 进 行 检 查 :
件、 料; 资 ( ) 封、 四 查 扣押 相 关证 据 ; ( ) 询经 营 者的 银 行账 户 。 五 查
第七 章 法律 责 任
施的审查和调 查 , 绝提 供有关材料 、 息 , 拒 信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 息 . 者 隐匿 、 毁 、 信 或 销 转
或 阻 第四十 六条 经营者违 反本法 规定 . 达 移 证 据 . 者 有 其 他 拒 绝 、 碍 调 查 行 为 的 , 采 取 前 款 规 定 的 措 施 .应 当 向 反 垄 断 执 成 并 实 施 垄 断 协 议 的 .由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责 由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对 个 人 可 以处 法 机 构 主 要 负责 人 书 面 报 告 。 并经 批 准 。 令 停 止 违 法行 为 . 收 违 法 所得 . 处 上 一年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可 以处 二 十 万 元 没 并 情 对 第 四十 条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调 查 涉 嫌 垄 度 销 售 额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以 下 的 罚 款 : 节 严 重 的 。 个 人 处 二 万元 以
第 二章 新能源 汽车分 类及 管理 方式
第七 条 根 据新 能 源 汽 车整 车 、 系统
任 人员 依 法给 予 处分 。反垄 断执 法 机构 可 以 向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 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电动乘用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 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关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 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经核准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乘用 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新建企业 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
第六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当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向核准机关提供投 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 材料(见附件一)。
第七条 新建企业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 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有 3 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 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 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 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三)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 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 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第十四条 加强新建企业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对企业生 产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 年第 109 号公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第十五条 对新建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后服务保障情况、 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对新建企业核准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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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
1.技术阶段的划分主要以储能装置种类为依据。
2.采用电-电混合方案的汽车,其技术阶段的确定以储能装置中技术阶段较低的一种为准,如:采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与超级电容器电-电混合方案的纯电动商用车,其技术阶段确定为起步期;采用燃料电池与超级电容器电-电混合方案的乘用车/商用车,其技术阶段确定为起步期。
3.目前表中所列的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括锰酸锂型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和磷酸
铁锂型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两种类型。
如果有企业申报采用其它锂离子动力蓄电池的产品,需临时提请专家委员会确定技术阶段。
附件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1.表中准入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标注“*”的条款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
(1)现场技术审查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审查结论为通过;
(2)当现场技术审查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
附件4: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准入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盖
章):
联系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职
务:
电话:传
真:
电子信
箱: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须知
1.填写本申请书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晰;
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内打“√”。
企业声明
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
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自愿如实提供开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现场技术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月日
二、主要生产、检验和产品开发设备(设施)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