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电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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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___道路交通安全法》《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 3730.1-xx)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新能源汽车上海准入标准

新能源汽车上海准入标准

新能源汽车上海准入标准新能源汽车准入是指为了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保性能,通过制定一系列技术和管理的准入标准,对新能源汽车进行审核和许可,以确保新能源汽车进入市场时具备一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

在上海,新能源汽车准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技术标准:- 车辆性能:对新能源汽车的动力性能、驱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技术指标进行规定,确保车辆具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的基本性能。

- 污染排放:限制新能源汽车的尾气排放,规定不同类型的新能源汽车在不同工况下的排放标准,以保证其环保性能。

- 续航里程:对纯电动车辆的续航里程进行规定,确保车辆在实际运行中能够满足用户的日常出行需求。

- 充电设施要求:规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技术指标,如功率、充电速度等,以保障充电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2. 安全标准:- 车身安全:规定新能源汽车车身结构、碰撞安全设计和安全性能要求,确保车辆在碰撞事故中具备一定的安全保护性能。

- 电池安全:对新能源汽车电池的安全设计、材料选择、防护系统等进行规定,确保电池在使用和充电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 其他安全要求:包括防火、防爆、制动系统、辅助系统等安全标准,以确保新能源汽车在正常使用中不发生危险事故。

3. 生产标准:- 生产工艺:规定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流程和标准,确保汽车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环境保护。

-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审核和认证,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 售后服务: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确保用户在购买后能够享受到维修、保养等服务。

4. 监管标准:- 检测和认证:规定新能源汽车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和认证,确保其符合准入标准。

- 行业监管:建立新能源汽车监管部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市场有序运行。

- 备案和许可:对符合准入标准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备案和许可,同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新能源企业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企业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 第44号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和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二 条 国家 发 展 和改 革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称 国家 发 展 改革 委 )负 责 新 能 源 汽 车 生产 准 入管 理 工 作 。 第 三 条 本 规 则 所 称 生 产 准 入 管 理 是指 企 业 法 人 申 请 .经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者 其他 有 关 场所 进 行 检 查 :
件、 料; 资 ( ) 封、 四 查 扣押 相 关证 据 ; ( ) 询经 营 者的 银 行账 户 。 五 查
第七 章 法律 责 任
施的审查和调 查 , 绝提 供有关材料 、 息 , 拒 信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 息 . 者 隐匿 、 毁 、 信 或 销 转
或 阻 第四十 六条 经营者违 反本法 规定 . 达 移 证 据 . 者 有 其 他 拒 绝 、 碍 调 查 行 为 的 , 采 取 前 款 规 定 的 措 施 .应 当 向 反 垄 断 执 成 并 实 施 垄 断 协 议 的 .由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责 由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对 个 人 可 以处 法 机 构 主 要 负责 人 书 面 报 告 。 并经 批 准 。 令 停 止 违 法行 为 . 收 违 法 所得 . 处 上 一年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可 以处 二 十 万 元 没 并 情 对 第 四十 条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调 查 涉 嫌 垄 度 销 售 额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以 下 的 罚 款 : 节 严 重 的 。 个 人 处 二 万元 以
第 二章 新能源 汽车分 类及 管理 方式
第七 条 根 据新 能 源 汽 车整 车 、 系统
任 人员 依 法给 予 处分 。反垄 断执 法 机构 可 以 向

动力电池仓储准入资质门槛资质、法规政策要求

动力电池仓储准入资质门槛资质、法规政策要求

动力电池仓储准入资质门槛资质、法规政策要求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已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动力电池回收市场,确保环境安全,我国政府对动力电池回收企业的仓储准入资质提出了严格的门槛和要求。

以下是动力电池仓储准入资质的法规政策要求:一、企业基本资质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企业应具备与动力电池回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专业技术团队。

二、场地设施要求1.企业选址应尽量在工业园区,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区域。

如在居民区和水源区域内投产运营,企业需根据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2.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和存储面积应与企业综合利用能力相适应。

作业场地需满足硬化、防渗漏、耐腐蚀要求。

三、设备要求1.企业应具备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拆解与再生利用机械化作业平台及工艺。

2.设备包括动力蓄电池单体自动化破碎、分选等设备。

四、技术要求1.企业应积极开展针对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

2.努力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水平,保障主要有价金属得到有效回收。

五、环境保护要求1.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2.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90%以上。

六、安全生产要求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2.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总结:动力电池仓储准入资质的法规政策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基本资质、场地设施、设备、技术、环保和安全生产条件。

通过这些要求,政府旨在规范动力电池回收市场,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同时保障环境安全。

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企业,才能进入动力电池回收领域,共同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工信部新版39号令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检验项目标准介绍ppt课件

工信部新版39号令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检验项目标准介绍ppt课件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 进行考核
(单体、模块) 求及试验方法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 及试验方法
GB/T 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GB/T 31486-2015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 储能装置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 系统 第 3 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 方法 GB/T 31467.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5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电动汽车操纵 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 GB/T 4094.2件 号装置的标志 2005 备注
4.2 电 磁 兼 容 试 验 结 合 GB/
6
电动汽车仪表 电动汽车用仪表
GB/T 1983618387-2008 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进 2005 行
序号 检验项目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 1 部 分:车载储能装置
3
7.2B(除乘用车和 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 3 部
分:人员触电防护
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标准号
GB/T
适用范围
E3 第 1 部 分 : 车 载 储
能装置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适用于车载驱动系统的最大工作电压是B级电压的 电动汽车(M和N类车型均适用) 18384.1-2015
GB/T
E3 第 2 部 分 : 功 能 安
全和故障防护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适用于车载驱动系统的最大工作电压是B级电压的 电动汽车(M和N类车型均适用) 18384.2-2015

新版39号令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检验项目标准介绍

新版39号令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则检验项目标准介绍


2009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号
适用范围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
E3
GB/T 18384.1- 适用于车载驱动系统的最大工作电压是B级电压的电动
1部分:车载储能装
2015
汽车(M和N类车型均适用)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
E3
GB/T 18384.2- 适用于车载驱动系统的最大工作电压是B级电压的电动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
电动汽车远程 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18 服务与管理系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
统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
及数据格式
标准号 GB/T 32960.2-
2016
GB/T 32960.32016
备注
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 741-2014
储能装置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
GB/T 31484-2015
(单体、模块) 求及试验方法
进行考核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 GB/T 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试验方法 1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 GB/T 31486-2015
E1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 电池安全要求及试 验方法
GBT 314852015
适用于装载在电动汽车上的锂离子蓄电池和金属氢化 物镍蓄电池单体和模块,其他类型蓄电池参照执行
E1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 电池电性能要求及 试验方法
GBT 3148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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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铅酸类蓄电池作为动力蓄电池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不属于新能源汽车。

(五)新能源汽车所装用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均应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附件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清单》自2016年7月1日开始施行,所有新申报产品及变更扩展产品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登录《公告》的产品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新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所装用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均应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的要求。

对于同一型号的动力蓄电池产品(单体或模块),如因测试方法不同而导致电池容量等参数不同的,由企业提供说明文件,经检测机构就相关项目进行比对测试,确认后重新出具完整的强制性检测报告,对相关参数进行变更。

每种型号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参数变更仅限一次。

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包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

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2.对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进行审查时,应对相应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进行延伸审查,原则上应进行现场考核。

对于已通过延伸审查的汽车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不重复进行审查。

对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进行延伸审查时,《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2号公告)的所有要求均需符合,本附件第5条方可判为符合。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来源:西安金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6/6/1 9:54:07《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一经发布就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讨论,主要的讨论焦点在于:新国标检测标准是否过高、外资企业能否进入目录、具体执行的时间节点在哪?4月29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下文简称《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一经发布就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讨论,主要的讨论焦点在于:新国标检测标准是否过高、外资企业能否进入目录、具体执行的时间节点在哪?回答以上问题,我们可以先结合《补充通知》,及2015年3月发布的《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5年4月发布的关于开展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三份文件进行分析,梳理一下电池目录的申请流程。

补充通知发布后,并未提到具体的申请流程,这让一些未申请过电池目录的企业一时感到无从入手,其实结合以上三份文件,思路就会很清晰。

不论是已进入公告的单体企业还是未列入公告的单体和系统企业,主要流程都是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根据申请产品不同类型,对其典型产品按照GB/T 31484-2015、G B/T、31485-2015、GB/T 31486-2015、GB/T 31467.1-2015、GB/T 31467.2-2015、GB/T 31467.3-2015和Q C/T 741-2014七项标准,到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处进行相应检测,获得检测报告;第二,在获得检测报告后,可登陆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按照要求进行企业、产品等信息填报;第三,在进行网络申请的同时,可根据《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进行相关的纸质材料准备,并将纸质文件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第四,通过初审企业应寄送一份正式纸质文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此外,在《补充通知》中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典型产品”,记者采访工信部装备工业司了解到,所谓典型产品其实是企业自己确定的,一般为销量最大的产品。

另外,针对“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记者也向工信部进行了咨询,得到的回答是到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处检测就可以,没有限定要求。

记者通过查询了解到,我国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主要有863电动车重大专项动力电池测试中心、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方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试验所、北京201所、天津十八所等机构。

1、新国标检测标准是否过高?针对新国标检测标准是否过高这一问题,记者采访过多家企业,以及相关检测机构的领导,得到的答案莫衷一是。

有些企业认为,针刺、过充等标准过高,甚至高于世界标准水平,根据目前电池企业的水平,几乎没有企业能通过检测;而有些企业认为,新国标是可以接受的,可以通过适当降低能量密度,来满足相应安全检测,调整起来难度并不大。

相关领导也谈到,标准的制定一定是有梯度的,不可能把所有企业都屏蔽在外,也不可能让所有企业都进来,这样才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让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议,或许可以从一则通知中得到一些答案。

日前,在中汽中心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网站页面上,发布了申报《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第四批)通知,表示工信部要在近期启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第四批)企业材料审查工作。

据此可以判断,已经有电池企业提交了申请,也就意味着已经有电池企业通过了《补充通知》中提到的七项新国标检测。

2、外资企业能申请进入目录吗?由于很多主流整车厂都与外资企业如三星、LG有合作关系,有的甚至所有的电芯来源都来自于这些外资企业,因此,对于外资企业能否进入电池目录,不但这些电池企业自己关心,整车企业也非常关注。

其实,外资企业也可以申请进入目录,只要满足相关的企业要求、生产条件、技术能力、产品要求及售后服务要求,具体申请流程和国内企业一样。

具体来讲,外资企业需要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就是要在中国投资建厂,即可和国内企业一样进行申请。

此前,相关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虽然对本土电池企业有呵护之心,但是还要本着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满足公告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进入目录。

3、具体执行的时间节点在哪?除了以上两个问题,行业内比较关注的问题还有时间节点,似乎有了最后通牒才能更有干劲,抓紧着手准备。

对于已列入公告的单体企业,需要按照《补充通知》中的产品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并于2016年6月底前提交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逾期未提交的撤销公告资格。

未列入公告的单体和系统企业,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

但是,第四批电池目录的申请通知已经发布,申请截止时间为5月31日,在5月31日之前没有提交材料的企业,可能无缘进入第四批电池目录。

此外,根据媒体披露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修订草案中要求,7月1日以后,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的车型使用的电池必须在目录之内,据此可以判断,在7月1日之前进入电池目录的企业会更有市场竞争优势。

动力电池来源:西安金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6/5/31 10:20:12高速发展的中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市场将迎来新国标,规则的变化将影响不达标电池企业及搭载这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业内人士分析,新规则或将改变竞争格局,此前占较大市场份额的三星、LG 等海外动力电池巨头将失去部分市场,具有竞争优势的国产动力电池企业将从中受益。

据悉,工信部正在修订《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预计最早第三季度将出台。

新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动力蓄电池检测要通过《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否则搭载该电池的新能源车辆将无法进入推广目录、无法获得补贴。

新标准拟在一年后的2017年7月1日全面执行。

该征求意见稿是针对2009年发布的工信部44号文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作出的修订,其中明确要求动力蓄电池检测要通过《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否则使用该电池的新能源车辆无法进入推广目录获得补贴。

新国标有新要求据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将设立动力电池新国标。

其中新增对电池方面的要求值得相关企业关注。

未来若通过并正式实施,将影响动力电池现有格局。

据最新征求意见稿,装用的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必须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

已通过延伸检查的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不需重复检查。

延伸检查要求与《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中的要求一致,除了生产规模等方面要求,还需达到2015年发布电池新国标。

在技术上,新国标的影响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此前因延伸检查要求和《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一致,业内以为已经进入目录的企业可以幸免,但事实并非如此。

工信部要求已经进入公告的企业也必须重新检测,“已列入公告的单体企业,应按照GB/T 31484-2015、GB/T 31485-2015和GB/T 31486-20 15三项标准要求,对典型产品进行重新检测,并于2016年6月底前提交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逾期未提交的撤销公告资格。

”其次,未列入公告的单体和系统企业要求更为严格,“在申报《规范条件》时,应按附件所列标准要求对典型产品进行检测,并提供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采用未列入目录企业单体产品的系统企业申报时,需同时提交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单体产品检测报告。

”动力电池新国标强制执行各界众说纷纭目前,我国共有150余家电池企业,进入前三批单体目录的电池企业有25家,不论是否进入目录,这些企业都要根据新国标进行技术调整。

针对动力蓄电池新国标的强制执行,CATL、比克、普莱德、波士顿等多家电池企业均表示,执行电池新国标整体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由于政策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支持,动力蓄电池领域利润凸显,近几年来进入电池领域的企业大量增长。

同时,前政策相对宽松,标准体系不健全,使得大批电池企业野蛮生长,产品水平良莠不齐,劣质低价产品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为新能源汽车埋下了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随着技术水平的发展,原有的标准也不能完全适应技术发展,通过执行相对更严格、更高的电池标准,能够鼓励企业致力于技术研发,将技术不达标的企业清扫出局,从而达到引导技术进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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