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业务账务处理
使用积分换取物品的记账示例分析【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样做对企业是不利的,企业是要多交增值税的,相比而言还是作为 商业折扣比较合算,或者平时不计提预计负债,在销售时直接计入销售 费用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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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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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积分换取物品的记账示例分析【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会员用积分换东西时,其实质是用积分买东西时顶一部分价款,在实务 中,需要把这部分价款作为商业折扣来处理。会员购买 1000元的东西, 实际收到 950元,商场在开发票时就按 950元来开,也就是按 950元确 认收入。具体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0 8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8 此项操作,需要注意:积分换取的折扣,一定要和正品开到一张发票 上。 另外,如果会员的积分是 1000元,直接顶用 1000元购买东西,就不 能按照商业折扣来处理了。应该做一下处理: 1、平时购物形成的积分: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2、客户买东西消费积分时: 借:预计负债 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关于积分的三种账务处理方法

关于积分的三种账务处理方法积分是现代电商和营销中常用的一种奖励方式,可以鼓励消费者购物和活跃参与。
然而,在积分的账务处理方面,存在着多种处理方法,不同的方法有着不同的优缺点,具体如下:1. 实时处理方法实时处理方法是指在消费者购物或活跃参与中获得积分后,即时将积分计入其账户,并将其反映在电商平台或营销系统中。
这种处理方法主要优点是实时性强,消费者可以立刻得到积分,也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积分情况。
然而,该方法也存在一些缺点,如会增加电商平台或营销系统的负担,容易出现计算错误和数据混乱等问题。
因此,该方法适用于积分体系简单且消费者积分数量有限的情况。
2. 周期性处理方法周期性处理方法是指按照一定的周期(如一周、一个月等)对消费者的积分进行汇总和处理,然后将其反映在电商平台或营销系统中。
这种处理方法主要优点是减轻了电商或营销系统的负担,降低了出错风险,并可以更好地在一段时间内掌握消费者的积分情况。
但缺点是消费者需要等待周期结束后才能获得积分,较少实时性,可能会降低消费者的积极性。
该方法适用于积分体系复杂,消费者积分数量较多的情况。
3. 手动处理方法手动处理方法是指在消费者购物或活跃参与中获得积分后,由电商或营销人员手动输入消费者的积分信息,并将其反映在电商平台或营销系统中。
这种处理方法的主要优点是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可控性,可以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和调整未计入的积分,同时也能够增强与消费者的互动和沟通。
但是,该方法的缺点是需要耗费较多的人工成本,不支持大规模的自动化处理,复杂的积分系统常常需要手动处理和跟进。
因此,该方法适用于消费者积分数量相对较少,积分系统比较简单的情况。
综上所述,不同的积分账务处理方法各具优缺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优化。
同时,为了更好地营造积极的消费体验和良好的用户口碑,电商和营销人员需要加强对积分体系的设计和管理,提高积分的价值性和实用性,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积分业务账务处理

积分业务的帐务处理奖励积分,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一定数量的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将其兑换成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务。
如航空公司推出的常旅飞行奖励计划,各商家推出的会员卡、积分卡、VIP卡等积分返利计划等。
奖励积分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方式,属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一、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对于奖励积分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涉及。
2010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对奖励积分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范,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处理方法。
1.将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单独确认为递延收益。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将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后的金额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奖励积分可取得的金额。
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或者采用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
2.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者积分失效时的会计处理。
(1)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在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积分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类似于完工百分比法。
应确认奖励积分的累计收入=递延收益*已经被兑换的奖励积分数/预期兑换的奖励积分总数(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在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则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应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则授予企业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时按照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
关于积分的三种账务处理方法

关于积分的三种账务处理方法积分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的营销手段,可以帮助企业留住现有客户、吸引新客户、促进消费、提高客户忠诚度。
在处理积分时,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常见的账务处理方法:1. 直接减少销售额:这是最简单的积分账务处理方法,即在客户购买商品时直接根据积分规则减少销售额。
例如,企业设置积分规则为每消费100元积1分,客户购买了一件商品200元,那么在结算时将销售额减少2元,相当于给客户提供了2元的优惠。
这种方法对于客户来说比较直观,可以在结算时清晰地看到积分的减免金额,但可能会对企业的销售额和现金流产生一定的影响。
2. 积分返还:这种方法是在客户购买商品后将相应的积分返还给客户,客户可以在以后的购物中使用积分抵扣部分支付金额。
同时,企业需要在账务处理中记录和管理客户的积分余额。
例如,客户购买了一件商品200元,按照积分规则应该获得2积分,那么在交易完成后,企业会将2积分返还给客户,并记录客户的积分余额。
客户可以在下一次购物时选择使用积分支付。
这种方法可以促进客户的二次消费,增加客户的粘性和忠诚度,但需要企业进行较为复杂的积分追踪和管理。
3. 积分兑换礼品或折扣券:这种方法是将积分作为一种虚拟货币,客户可以使用积分兑换指定的礼品或折扣券。
企业通常会设立一个积分兑换的兑换率,例如100积分可以兑换一张50元的折扣券。
当客户达到一定的积分条件时,可以选择将积分兑换为指定的礼品或折扣券。
在账务处理上,企业需要记录每个客户的积分余额、兑换记录以及相应的礼品或折扣券发放情况。
这种方法可以激励客户增加消费,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的销售额和品牌形象。
在进行积分账务处理时,企业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点:1. 积分的过期规则:企业可以设立积分的有效期,例如一年。
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积分将自动失效,这样可以鼓励客户及时使用积分,促进消费。
2. 积分的核销方式:对于积分返还和兑换礼品或折扣券的方法,企业需要在销售系统中设置相应的核销方式,确保客户正确使用积分,并避免滥用的情况发生。
注册会计师《会计》知识点奖励积分业务的处理

注册会计师《会计》知识点:奖励积分业务的处理
奖励积分业务的处理:
(1)授予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奖励积分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
(2)兑换时: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收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递延收益余额。
会员积分业务账务处理

会员积分业务账务处理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企业采取奖励积分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在商品销售环节,由于销售商品时销售发票不能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因此应全额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在积分兑换环节,财务、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均要求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因为对于销售方来说确实是向外发出了两次商品,只不过是商场为了促销可以用积分来抵掉一部分价款。
增值税是流转税,每发生一次流转,就发生一次纳税义务。
因此,在积分兑换环节,增值税的处理应是按确认的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而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配送积分环节已经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企业也并未赠送货物,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对奖励积分业务,在使用积分兑换商品、购物券或代金券时,不得对返券或赠品再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营业税的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提供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该积分兑换的劳务,劳务提供方属于无偿提供劳务行为(实质上在前期已有偿取得利益并已申报缴纳营业税)。
如航空公司按乘客一定期间乘坐班机的里程数,按一定的标准折算成里程积分,乘客可以按规定的规则兑换成机票,兑换的机票以免费形式提供。
与增值税不同,奖励积分兑换成接受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时,劳务提供方无需缴纳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对于奖励积分销售方式的所得税处理,在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执行,即购货奖励的积分应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关于积分的三种账务处理方法

关于积分的三种账务处理方法关于积分的三种账务处理方法积分是现代商业模式下广泛应用的一种货币替代品。
由于积分不具有现金属性,使用积分作为支付手段,需要制定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法,以确保账目准确无误。
本文将介绍关于积分的三种账务处理方法。
一、实时扣减法实时扣减法是指在用户支付时,将积分即时从账户中扣除的处理方法。
该方法适用于公司规模较小,订单量少,积分余额较低的商业模式。
实时扣减法处理简单,不需要额外的账务处理工作,但是对于用户而言,无法了解积分余额的实时变化情况,容易出现误解。
此外,实时扣减法也容易出现错误扣减积分的情况,从而影响用户体验。
二、月度结算法月度结算法是指在每月月底对用户账户中的积分进行结算和处理的一种方法。
该方法适用于订单量较大的商业模式,可以使公司更好地规划财务预算。
月度结算法可以让用户准确了解自己的积分余额及变化情况,便于调整消费计划。
但是,月度结算法的处理时间较长,需要更多的财务管理工作,相比实时扣减法,操作复杂性较高。
三、阶段性结算法阶段性结算法是指根据积分变化和订单消费等信息,自定义结算周期,对积分账户进行结算,确定用户积分余额的一种方法。
该方法可以根据不同的商业模式进行灵活调整,具有较高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阶段性结算法处理相对较为复杂,需要配合计算系统进行处理,但可以确保用户积分余额准确无误,从而提升积分体验。
总的来说,每种账务处理方法有其适用场景和优缺点。
商家需要根据自身商业模式和用户需求,选择合适的账务处理方法。
在进行积分账务处理时,商家应尽可能确保账目准确无误,提升用户消费体验。
积分兑换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积分兑换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1、销售送积分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2、积分兑换礼品的会计分录: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3、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用积分兑换礼品需要缴纳个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
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对于个人因消费累计一定积分换取的礼品,企业无需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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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业务的帐务处理奖励积分,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一定数量的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将其兑换成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务。
如航空公司推出的常旅飞行奖励计划,各商家推出的会员卡、积分卡、VIP卡等积分返利计划等。
奖励积分实质上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方式,属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一、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对于奖励积分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涉及。
2010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对奖励积分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范,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处理方法。
1.将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单独确认为递延收益。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将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后的金额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奖励积分可取得的金额。
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或者采用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
2.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者积分失效时的会计处理。
(1)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在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积分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类似于完工百分比法。
应确认奖励积分的累计收入=递延收益*已经被兑换的奖励积分数/预期兑换的奖励积分总数(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在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则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应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则授予企业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时按照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
(3)企业因提供奖励积分而发生的不可避免成本超过已收和应收对价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部门亏损合同的规定处理。
二、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的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企业采取奖励积分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在商品销售环节,由于销售商品时销售发票不能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因此应全额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在积分兑换环节,财务、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均要求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因为对于销售方来说确实是向外发出了两次商品,只不过是商场为了促销可以用积分来抵掉一部分价款。
增值税是流转税,每发生一次流转,就发生一次纳税义务。
因此,在积分兑换环节,增值税的处理应是按确认的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而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配送积分环节已经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企业也并未赠送货物,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对奖励积分业务,在使用积分兑换商品、购物券或代金券时,不得对返券或赠品再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营业税的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提供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该积分兑换的劳务,劳务提供方属于无偿提供劳务行为(实质上在前期已有偿取得利益并已申报缴纳营业税)。
如航空公司按乘客一定期间乘坐班机的里程数,按一定的标准折算成里程积分,乘客可以按规定的规则兑换成机票,兑换的机票以免费形式提供。
与增值税不同,奖励积分兑换成接受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时,劳务提供方无需缴纳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对于奖励积分销售方式的所得税处理,在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执行,即购货奖励的积分应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奖励积分销售收取或应收的货款,企业按照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的“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为零,与会计核算的“递延收益”科目余额之间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三、例解1.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取得授予积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例1:某商场规定:顾客每购买100元的商品可以获得100个奖励积分,这些奖励积分可以累积并用来换购商场提供的商品,但不能将积分兑换成现金,积分的使用期限为获得积分开始的3年内。
顾客每获得1000个积分,可用来兑换零售价为50元的商品,商品的成本为30元。
假设该商场2010年度销售了8000万元的商品,同时顾客在商场共累积了8000万个积分点,2010年顾客使用了3000万个积分点换购商品,年末该商场估计其中有6000万个积分点会被用于换取商品。
2011年顾客使用了1000万个积分点换购商品,与2010年换购的积分共计4000万个积分点,该商场重新估计的积分换购总数应该为5000万个积分点;2012年顾客使用了1000万个积分点换购商品,2010年授予的奖励积分剩余部分失效。
假设2010年是该商场第1年实行奖励积分制度,该商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1)2010年授予8000万个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50*8000/1000=400(万元),确认为递延收益。
销售商品应当确认的收入=8000/1.17-400=6437.61(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8000贷:主营业务收入6437.6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2.39递延收益4002010年因奖励积分部分确认的收入=(3000/6000*400)/1.17=170.94(万元)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收益200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借:主营业务成本90(3000/1000*30)贷:库存商品90。
2010年末该项递延收益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0-200)/1.17=170.94(万元)。
该商场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70.94*25%=42.74(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42.74贷:所得税费用42.74(2)2011年累计有4000万个积分点换购商品,该商场预计积分换购总数应为5000万个积分点。
因此,该商场因奖励积分累计应确认的收入=400*(4000/5000)/1.17=273.50(万元),2011年末应确认的收入=273.50-170.94=102.56(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收益120贷:主营业务收入102.5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4借:主营业务成本30(1000/1000*30)贷:库存商品302011年年末该项递延收益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0-320)/1.17=68.38(万元)。
该商场2011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8.38*25%-42.74=-25.65(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25.65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5.65(3)2012年是兑换2010年奖励积分的最后一年,客户使用了1000万个积分点换购了商品,应将剩余递延收益全部确认为收入。
即2012年因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应确认的收入=(400-200-120)/1.17=68.38(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收益80;贷:主营业务收入68.38,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2。
借:主营业务成本30(1000/1000*30);贷:库存商品30。
2012年年末该项递延收益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越(400-400)/1.17=0 (万元)。
该商场2012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0*25%-42.74+25.65=-17.09(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17.09贷:递延所得税资17.09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取得第三方的商品或服务。
例2:某航空公司承诺每飞行1公里积1分,当期旅客共取得积分100万分。
经与某家电零售商达成协议,达到规定里程可换购家电产品。
航空公司积分的公允价值为0.01元,每1积分应向家电零售商支付0.009元。
航空公司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1000000*0.01=10000(元),授予时确认为递延收益。
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000贷:递延收益10000(1)授予企业代第三方归集对价:客户使用奖励积分换购家电产品时,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
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收益10000贷:其他应付款9000主营业务收入1000(2)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客户使用奖励积分换购家电产品时,授予企业按照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支付给第三方的款项确认为销售费用。
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收益1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借:销售费用9000贷:银行存款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