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生产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罪标准

扰乱单位秩序罪标准扰乱单位秩序是指在单位内部制造混乱、破坏工作秩序、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妨碍单位内部管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扰乱单位秩序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工作生活,因此,对于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打击和制裁。
首先,扰乱单位秩序罪的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在单位内打架斗殴、辱骂、恐吓、殴打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在单位内故意损坏单位财物、设备,严重影响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三是在单位内传播谣言、造谣生事,扰乱单位正常秩序的;四是在单位内故意泄露单位机密、商业秘密,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罪。
其次,扰乱单位秩序罪的危害性有多大?扰乱单位秩序会给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导致单位的工作秩序混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甚至会造成单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受损。
同时,扰乱单位秩序还会给员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影响员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因此,必须依法严惩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如何预防和打击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首先,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其次,单位应当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防范,防止扰乱单位秩序的事件发生。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单位应当及时报警,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扰乱单位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生活都会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于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打击和制裁,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希望全社会都能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1. 警告。
2. 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十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

十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案情案例一:1999年7月12日下午3时左右,王某某酒后到某区工商局办证件,因其材料不全,工商局工作人员丁某未给其办手续,王某某即开始大喊大叫,并辱骂丁某,其他工作人员见状,上前劝阻王,王某某非但不听,却愈骂愈凶,谁劝骂谁、谁拉打谁,使得工商局不能正常办公,并将劝阻他的何某某打成轻微伤,引得工商局院外的行人驻足观望,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长达2小时左右。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一)项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给予王某某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
案例二:陈某所在村与该县化工厂有土地纠纷,未得到妥善解决。
陈某便伙同村委会副支书刘某某召开群众大会,唆使群众闹事。
于1997年10月4日、5日两次指使王某、刘某带领数百名群众持铁锨、锄头等工具闯入县化工厂,用石块堵隹县化工厂的大门,推倒围墙300多米,拔掉新栽树木170余棵,拽断电话、照明线路,砸坏机器设备,致使该厂停产3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万元。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
意见案例一,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无异议,但对其将何某某打成轻微伤的行为是否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一)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处罚,有不同意见。
有的人认为:王某某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和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行为,应二行为并罚;还有的人认为:王某某在实施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时,其使用的手段将何某某打伤,牵连触犯“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应从一重处罚。
评析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构成特征如下: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包括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等,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执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2,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场所秩序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3,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5, 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破坏选举秩序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6,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企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7,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扰乱车站,港口,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8,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实施扰乱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1 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9,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非法拦截或者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0,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11,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面向社会公众举办, 参加人员较多群体性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庙会, 灯会,游园会,人才招聘会等的正常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12,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3,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是指违反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4,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5,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投掷杂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2 物,不听制止,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6,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是指在其他妨碍大型活动的秩序,扰乱大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7,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编造火灾,水灾,地震,塌方, 警报等治安灾害事故或自然灾害,传染疾病,公安机关应受理的各种案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18,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以邮寄,放置,丢弃等方式将虚假的类似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物品置于他人或者公众面前或者周围,引起公众心理恐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19, 扬言实施放火, 扬言实施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是指宣称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影响公众安全心理,扰乱公共秩序,情节尚不恶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20, 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 起哄闹事, 殴打伤害无辜, 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1,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是指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3 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尚不够刑事处罚.22, 利用邪教, 利用邪教, 会道门, 迷信活动危害社会是指利用邪教, 会道门, 会道门, 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23,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是指冒用宗教,气功名义,造成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了社会秩序混乱,使他人身体健康受损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够刑事处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24,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的行为.25,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 站)的有害干扰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 的有害干扰是指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站)产生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行为.26,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行为.27,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表现为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常运行, 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28,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表现为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常运行,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29,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表现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故意制作, 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机破坏性程序,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4 常运行,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30,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 置危险物质是指违反国家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置危险物质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 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31, 危险物质被盗,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是指爆炸性, 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行为.32,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管制器具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33,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是指故意实施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 测量,气象预报,环境检测,地质检测,地震检测等公共设施的行为.34, 移动,损毁国(边)境标志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移动,损毁移动,损毁国( 境标志界桩,界碑,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35,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是指在国(边)界河非非法进行影响国( 响国界线走向的活动是指法进行采矿,挖沙等活动,导致河流改道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5 36, 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设施是指在国(边)境一定的距非法修建有碍国( 修建有碍国境管理设施是指离内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等行为.37, 盗窃,损坏, 盗窃, 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是指通过秘密窃取手段将某些航空设施航空设施据为己有,或通过捣毁,拆除,损坏等行为使航空设施失去功能,或非法擅自移动航空设施,使之不能提供有效飞行保障的行为.38,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无正当理由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从而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行为.39, 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 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 工具是指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故意工具使用包括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以及手提电脑,电控玩具等一切可以发出电磁波的物品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并且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的行为.40, 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 安全标志表现为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包括铁路钢轨,夹板, 安全标志扣件等,机车的安全阀,电缆,闸瓦钎,拉杆等,信号灯,信号机变压器等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行为.41,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是指行为人将石块,金属物,动物等放置于铁路轨道上,从而给高速行驶的列车带来安全隐患的行为.42,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是指表现为行为人向列车投掷石块, 玻璃瓶,泥块等物体的行为.43,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 采石取沙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铁路安采石取沙 6 全,在铁路路基,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从而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44,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是指在铁路线路上私自设置,未经铁路等相关部门审批的相互交叉的通行路口或走廊, 严重影响铁路运输正常进行的行为.45,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是指非法进入由铁路部门在铁路线路两旁架设的,避免人畜进入铁路轨道妨害列车正常行驶的屏障的行为.46, 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 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 抢越铁路是指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纳凉休闲等,影响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47,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是指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擅自安装,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使用电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48, 安装, 安装, 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是指不符合国家对电网安装的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位置,高度,架设,警示标志,电压等的规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49,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是指在车辆,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警示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 移动覆盖物,警示标志,防围的行为.50, 故意损坏, 故意损坏, 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是指行为人将已设置的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沟井坎穴等覆盖物和警示标志故意损坏或移动,给通行安全造成隐患,从而危及车辆和行人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7 为.51,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表现为盗窃,损毁路面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井盖,照明,自来水,热力,排污等管道井盖,路灯,广场照明, 装饰灯具以及消防栓,铁箅子,路口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52, 违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规定违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规定是指举办文化, 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行为.53, 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是指旅馆, 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54, 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表现为行为人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未成年人进行恐怖利用了未成年人思想上的不成熟或残疾人身体上的缺陷,采取组织,胁迫,诱骗的方式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牟取暴利.55, 强迫劳动是指以强制性手段违背劳动者意志迫使其劳动的行55, 强迫劳动为.56,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无正当理由限制他人的活动范围, 活动时间以及其他人身自由的行为.57, 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是指无正当理由, 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其退出而仍然拒绝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58, 非法搜查身体是指非法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非法搜查身体8 59, 胁迫,利用他人乞讨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殴打,体罚,虐待等胁迫,利用他人乞讨行为强迫他人乞讨,诱骗或利用他人乞讨以实现不法目的行为.60,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是指反复纠缠, 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61, 威胁人身安全威胁人身安全是指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62, 侮辱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 侮辱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63, 诽谤诽谤是指行为人捏造并散步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坏他人人格, 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64, 诬告陷害诬告陷害是指行为人通过捏造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事实向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告发的行为.65,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是指对证人及其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近亲属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或者暴力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66,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是指行为人通过信件, 电话,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传真等途径发送带有淫秽,色情,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文字,图片,符号的行为.67, 侵犯隐私侵犯隐私是指为满足好奇心, 或低级趣味, 行为人偷窥, 偷拍, 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68, 殴打他人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因琐事, 纠纷而殴打他人并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9 69,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70, 猥亵是指除奸淫以外,反自然的性接触,满足自己的性欲或挑猥亵逗他人引起的性兴奋和满足有碍身心健康的性侵犯行为.71,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公共场所故意暴露希望或放任其他人看见其身体,是一种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情节恶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72, 虐待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73, 遗弃遗弃是指对年老, 年幼, 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负有抚养义务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74, 强迫交易是对自愿,公平,合法交易的市场秩序的破坏,主要强迫交易表现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75,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是指行为人采用发表演说,张贴大字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报,讽刺漫画,写匿名书信等方式进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76,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是指行为人在出版物或计算机信息网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络发表,制作,转载具有民族歧视,侮辱含义的文字,图片,符号等内容的行为.77,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是指邮电从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10 78, 盗窃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79, 诈骗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80, 哄抢哄抢是指行为人用起哄的方法或者乘混乱之机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81, 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抢夺不使用暴力或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82, 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胁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83, 故意损毁财物故意损毁财物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84,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 命令是指行为人抗拒执行人民政命令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而的决定,命令的行为.85, 阻碍执行职务阻碍执行职务是指行为人以暴力, 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86,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阻止消阻碍特种车辆通行防,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行为.87, 冲闯警戒带, 冲闯警戒带, 警戒区是指行为人徒步或驾车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警戒区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88, 招摇撞骗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利用假冒的职级,职衔或者身份四处炫耀,并进行诈骗,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11 的行为.89,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是指行为人实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90,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是指行为人为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了牟取不法利益,模仿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格式,文字或言辞进行复制,复印等方式伪造;或者利用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通过涂改,填补,拼接等方法变造;或者将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作为商品,非法高价出售牟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行为.91,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 92, 伪造, 伪造, 变造船舶户牌是指行为人通过模仿真实的船舶户牌的格变造船舶户牌式,颜色,形状进行复制,仿造的行为93,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是指利用过期的,真实的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舶户牌,通过涂改,填补,拼接等方法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船舶户牌的行为.94, 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是指行为人通过打磨,雕刻,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行为.95, 驾船擅自进入, 驾船擅自进入, 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 岛屿是指船舶未经允许, 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 岛屿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行为.12 96,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是指社会团体的主管人员违反规定, 不履行向主管机关登记的义务或者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行为.97, 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是指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 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98, 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等国家规定的特种行业的行为.99,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非法聚集于露天公共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或在公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 表达共同意愿;或者在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行为100,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是指旅客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101, 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不予制止的行为. 102,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103,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证件的人居住的行为.104,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是指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13 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105,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是指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106,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声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行为.107,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是指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的物品, 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行为.108, 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 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 赃物不报告是指典当业赃物不报告工作人员明知所承接的物品所有者是违法嫌疑人,承接物品是财物等情况,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109,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 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110, 收购赃物, 收购赃物,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是提废旧金属收购经营者在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活动中发现了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未通报公安机关而予以收购的行为.111,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是指收购国家禁止的枪。
扰乱单位秩序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单位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单位正常运作的基础。
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单位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和谐。
我国法律对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其法律后果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从扰乱单位秩序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扰乱单位秩序的定义扰乱单位秩序,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侵犯单位合法权益,给单位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扰乱单位秩序的表现形式1.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单位工作人员,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2. 聚众斗殴,扰乱单位生产、经营秩序。
3. 损坏单位设施、设备,造成单位财产损失。
4. 拦截、阻塞单位通道,影响单位正常出入。
5. 强行侵占单位场地、设施,妨碍单位正常使用。
6. 其他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四、扰乱单位秩序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扰乱单位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扰乱单位秩序罪的情节严重包括:(1)多次扰乱单位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2)扰乱单位秩序,导致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3)扰乱单位秩序,给单位工作人员造成严重伤害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民事责任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员工因与同事发生矛盾,多次在公司内大声喧哗、辱骂同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员工处以五日拘留,并处罚款五百元。
十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

十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案情案例一:1999年7月12日下午3时左右,王某某酒后到某区工商局办证件,因其材料不全,工商局工作人员丁某未给其办手续,王某某即开始大喊大叫,并辱骂丁某,其他工作人员见状,上前劝阻王,王某某非但不听,却愈骂愈凶,谁劝骂谁、谁拉打谁,使得工商局不能正常办公,并将劝阻他的何某某打成轻微伤,引得工商局院外的行人驻足观望,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长达2小时左右。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一)项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给予王某某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
案例二:陈某所在村与该县化工厂有土地纠纷,未得到妥善解决。
陈某便伙同村委会副支书刘某某召开群众大会,唆使群众闹事。
于1997年10月4日、5日两次指使王某、刘某带领数百名群众持铁锨、锄头等工具闯入县化工厂,用石块堵隹县化工厂的大门,推倒围墙300多米,拔掉新栽树木170余棵,拽断电话、照明线路,砸坏机器设备,致使该厂停产3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万元。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
意见案例一,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无异议,但对其将何某某打成轻微伤的行为是否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一)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处罚,有不同意见。
有的人认为:王某某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和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行为,应二行为并罚;还有的人认为:王某某在实施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时,其使用的手段将何某某打伤,牵连触犯“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应从一重处罚。
评析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构成特征如下: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包括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等,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如下: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
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
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
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 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
②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
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
十七种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认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中,要严格注意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两种行为不同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未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手段,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已经使用了暴力(如殴打、捆绑、禁闭等)或威胁(以杀害、殴打、毁坏名誉、毁坏财产等相威胁),则为妨害公务罪。
结伙斗殴,是指结伙的双方都具有流氓意识,为夸耀自己的势力、争地盘、玩弄女性、争风吃醋等不同原因,蔑视道德法纪,故意不遵守公共秩序,互相冲撞磨擦,打架斗殴,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结伙斗殴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认定与处罚:
寻衅滋事案件与殴打他人案件、故意损坏财物案件的区别是,前者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后者则不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寻衅滋事行为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证据规格:
1: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笔录。(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还是开心取乐、寻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3)问明违法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混乱程度。(4)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5)作案工具及来源。(6)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7)有无前科。
7: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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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
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发泄不满情绪。
二、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答: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
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
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一)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品、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
2、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
(二)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
2、擅自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入通道。
3、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如何认定?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般而言,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上述机关的直属机构、临时协调机构视为国家机关。
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以民政部门的登记为准。
企业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准。
事业单位以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的登记或者备案为准。
四、本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1、危害程度不同。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客观方面实施的扰乱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等。
例如,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造成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2、处罚对象不同。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是在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中的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和主动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活动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积极参加者。
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主体包括所有从事扰乱行为的人。
五、本行为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区别?
答: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即行为人为三人以上。
六、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是否属于扰乱单位秩序?
答:不属于扰乱单位秩序,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性质不同。
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单位职工一般性的无理取闹属于违反单位纪律行为。
二、两种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同。
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致使单位的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单位的职工一般性无理取闹,主要是对于本单位内部一些问题处理不满而采取过激行为,但这些行为不足以影响工作、生产秩序的正常进行,并且通过说服教育,能够得到劝阻、制止,没有造成其它后果。
三、两种行为的处理不同。
前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以处以拘留15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后者依据单位规章制度以及纪律给以单位内部行政处分或教育,只有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才可以给予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