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使用简介31页PPT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案件查询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案件查询
1) 当事人访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进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登录页面,当事人分为个人和单位:
当事人为个人时,选择证件类型后输入证件号码、姓名、手机号码,获取短信验证码。
如图1所示:
图1当事人-个人登录页面
当事人为单位时,选择登录类型,输入证照号码、手机号码,获取短信验证码,如图2所示:
图2当事人-单位登录页面
2) 用户输入完成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如图3所示:
图3 我参与的案件列表页面
3) 律师及其他类型代理人访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进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登录页面,选择证件类型后输入证件号码、姓名、手机号码;再获取短信验证码。
如图4所示:
图4 律师登录页面
4) 用户输入完成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如图5所示:
图5 我代理的案件列表页面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案件查询
案件进展查询
1) 当事人/代理人进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案件进展查询页面,默认显示当前已公开案件列表,当事人/代理人输入案号点击查询,显示查询结果
案件进展查询页面
点击案号,可以查看案件详情,
案件流程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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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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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ppt

检察院ppt一、检察院的定义和职责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起到保护法律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主要职责包括:1.督促执行:检察院负责对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判决的执行;2.检察:检察院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起诉,保证犯罪行为按法律程序得到惩处;3.公益诉讼:检察院负责代表国家和社会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4.法律顾问:检察院负责为司法机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指导。
二、检察院的组织结构检察院是按照层级划分的,包括最高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市级检察院和县级检察院。
各级检察院之间有一定的垂直领导关系和工作协作关系。
最高检察院是全国检务的最高领导机关,对各级检察院进行监督指导。
检察院内部组织结构通常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和其他管理人员等。
在大型的检察院中,还可能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办公室,如刑事检察部、民事检察部、研究室等,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检察院的工作流程检察院的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案审查:在接到犯罪线索后,检察官需要对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侦查阶段:如果决定立案,检察官会组织调查人员进行侦查工作,收集证据,了解犯罪事实;3.审查起诉:侦查工作完成后,检察官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4.开庭审理:如果决定起诉,案件将交由法院进行审理,检察官负责提供起诉证据,并参与庭审工作;5.执行监督:一旦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检察官负责对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确保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
四、检察院的职权和权益保障为了确保检察院能够行使职权和权益保障,法律对检察院的职权和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侦查权: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收集证据,确保侦查工作正常进行;2.起诉权: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保证犯罪行为得到应有惩处;3.监督权:检察院有权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4.代表国家、社会诉讼权:检察院有权代表国家和社会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5.法律顾问权:检察院有权为司法机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指导。
办案系统操作手册

检察业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深圳市砺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二○○六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模块功能说明 (4)1.1工具栏功能说明 (4)1.1.1 新增 (4)1.1.2 编辑 (4)1.1.3 删除 (5)1.1.4业务阶段流转 (5)1.1.5 业务流程 (5)1.1.6 查询 (5)1.2系统操作界面介绍 (7)1.2.1表单 (8)1.2.2文书 (8)1.3案件界面功能说明 (9)1.3.1 刷新 (9)1.3.2 新增表单 (9)1.3.3 新增文书 (10)1.3.4 添加文件 (11)1.3.5 新增 (11)1.3.6 保存 (11)1.3.7 删除 (12)1.3.8 复制 (12)1.3.9 转为案卷材料 (13)1.3.10 发送 (13)1.3.11 痕迹 (14)1.3.12 副本 (15)1.3.13 插入 (16)1.3.14 保存文书 (17)1.3.15 打印 (17)1.3.16 删除 (17)1.3.17 文书流程 (17)1.3.18 属性 (17)1.3.19 关闭 (18)1.4其他系统功能、信息说明 (18)1.4.1 案件流程图显示信息 (18)1.4.2案件的业务阶段流转 (19)1.4.3 文书流程图显示信息 (21)第二章实际案例操作 (22)2.1反贪业务部分 (22)2.1.1 线索受理 (22)2.1.2 线索初查 (29)2.1.3 立案侦查 (31)2.2审查逮捕部分 (32)2.2.1 审查批捕受理 (32)2.2.2 审查终结 (33)2.2.3 归档 (33)2.2.4 侦查终结(反贪业务) (34)2.3审查起诉部分 (36)2.3.1 公诉受理 (36)2.3.2 审查起诉 (36)2.3.3 审查终结 (37)2.3.4 提起公诉 (38)2.3.5 出庭公诉 (38)2.3.6 审判结果审查 (38)2.3.7 归档 (38)第一章模块功能说明下面我们就办案系统中一些常见的功能点做一说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用户所使用办案系统功能键或菜单形式可能与本说明书中所截取图片略微存在差异,但各项系统功能则都是基本一致的。
微信公众号管理规定相关条例

微信公众号管理规定相关条例很多人都会玩微信,但是很少人知道微信公众号的管理规定,有哪些管理的规定需要我们了解的呢?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微信公众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微信公众号管理规定篇一第一条校(院)微信公众平台以资讯推送、信息发布等方式向师生、校友社会各界人士展示校(院)发展和事业进步成就,推广校(院)品牌形象。
第二条校(院)微信公众平台由信息技术部建设、管理、维护,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校(院)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发布统一由信息技术部实施,各部门需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信息技术部发布。
第四条校(院)微信平台发布的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第五条本办法由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微信公众号管理规定篇二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4日讯(记者马常艳)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微信公众号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从设立、应用、管理及保障等各环节对检察微信公众号运行管理作出明确规范。
这是继出台检察微博管理办法后,最高检加强检察新媒体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暂行办法》将检察微信公众号明确划分为各级检察机关及所属机构登记注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和检察人员以公开职业身份信息登记注册的检察人员微信公众号两类。
检察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主要是弘扬法治精神,推进阳光检务,加强检察宣传,深化便民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构建良性互动的检察公共关系。
《暂行办法》专门列出了检察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的禁止性内容,其中明确强调,检察微信公众号不得开展商业营销等与检察职业不相符的活动,或发表与检察职业不相符的言论。
《暂行办法》要求,检察官方微信公众号应当结合工作需要设置检察机关门户网站、案件信息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法律咨询服务、控告申诉举报(预约)、检察官以案释法等相关链接,拓宽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在线法治宣传和便民服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高检发侦监字〔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已经2018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9日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通过窃取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以下简称《解释》),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认定;二是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查认定;三是对“非法获取”的审查认定;四是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审查认定;五是对关联犯罪的审查认定。
一、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一)审查逮捕1.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1)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发生主要证据包括:报案登记、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被害人提供的短信、微信或QQ截图等电子数据。
(2)证明被侵犯对象系公民个人信息主要证据包括:扣押物品清单、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公民信息查询结果说明、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提供的原始信息资料和对比资料等。
2. 有证据证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1)证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关于所从事的职业的供述、其所在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公司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说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公司领导、同事关于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的证言等。
(2)证明出售、提供行为的证据:远程勘验笔录及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论坛、贴吧、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通过上述途径向他人出售、提供、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
信息公开.pptx

防止腐败
信息公开有助于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 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的发生。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信息公开有助于推动政府信息资源的 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公正、公平、合法原则
及时、准确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的原 则,确保公众平等地获取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确保公众获取 的信息是最新、最准确的。
信息公开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标准对接
跨国数据互通
积极参与国际信息公开标准的制定和 对接,推动国内信息公开工作与国际 接轨,提高信息公开的国际影响力。
探索建立跨国数据互通机制,促进不 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利用 ,为信息公开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和 机遇。
经验借鉴与共享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信息公开领 域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和做 法,共同推动全球信息公开事业的发 展。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信息公 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 项工作落到实处。
强化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要定期对下级行政 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 时,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接受 社会监督。
完善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主 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 、考核评议等方面,为信息公开 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信息公开的制度完善
法律法规完善
国家和地方政府将进一步完善信 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明确信息公 开的范围、程序和责任,为信息
公开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监督机制健全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加 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 估,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赵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办公室主任纪敬玲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干部202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对于指导和规范检察机关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维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理解与适用,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规定》起草的背景和过程当前,网络犯罪不断滋生蔓延,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加大了检察机关的办案难度,也对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检察机关在办案理念、办案能力、办案机制上,还不能完全适应惩治网络犯罪的形势需要。
特别是对于电子数据的审查运用,不少检察人员存在能力短板和本领恐慌,较多依赖于侦查机关的审查结论。
面对新型网络犯罪,不敢办、不愿办、不会办的情况一定程度存在。
近年来,办理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陆续出台,如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以及2019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取证规则》),但这些规定主要是面向公检法三机关的全面规定,对于检察办案特别是案件审查环节缺乏细化的规范指引。
因此,制定并发布《规定》,是因应基层检察官的办案需要。
2020年4月,最高检成立由12个部门组成的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把制定《规定》作为重要任务。
去检察院阅卷需要所函吗

去检察院阅卷需要所函吗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有时为了了解案件事实,需要到逨院查阅案件材料,那么去检察院阅卷需要所函吗,关于律师申请阅卷指南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律师申请阅卷指南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去检察院阅卷是否需要所函去检察院阅卷应该带上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律师申请阅卷指南需提供的资料1、委托⼈出具的委托书、律师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或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2、委托⼈如不是当事⼈本⼈,需要提供委托⼈⾝份证明、委托⼈与当事⼈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阅卷通常要与检察院案件管理中⼼预约,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前往阅卷,预约流程如下:(⼀)通过⼈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预约。
1、预约前必须对本⼈需阅卷的案件申请绑定成功。
(具体流程与查询案件信息流程⼀致)2、申请阅卷⼈员⼿机登陆⼈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进⼊申请预约界⾯进⾏预约,注明阅卷时间。
3、⼯作⼈员按律师提交的阅卷时间进⾏约定,如⽆法按律师提供的时间安排阅卷,再另约时间。
对诉讼代理律师申请阅卷,须联系案件承办检察官,经同意后按约定时间阅卷。
(⼆)通过“温州检察案管”微信平台预约。
1、申请阅卷⼈员在⼿机微信上搜索“温州检察案管”微信公众平台,点击关注。
2、关注成功后,通过发送信息界⾯上传申请阅卷(会见经办⼈)应提供的资料相⽚,注明案件名称和阅卷时间。
3、⼯作⼈员⼯作时间在线接收申请阅卷(会见承办检察官)⼈员的信息,并对提交的资料进⾏审核。
4、确认申请阅卷⼈员提供的资料齐备⽆误后,与申请阅卷⼈约定时间。
如资料不齐备,⼯作⼈员告知补齐材料,再进⾏预约。
5、申请阅卷⼈员按约定时间前往检察院案件管理中⼼阅卷。
(三)通过市院案件管理中⼼电话(0577—88099297)预约。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中“辩护与代理”章节、《律师法》中律师执业规定、最⾼⼈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作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