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土地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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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的具体种类

行政征收的具体种类

行政征收的具体种类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对土地、房屋等财产进行征收的行为。

行政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种特殊的征收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更新和改造。

行政征收的具体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 土地行政征收土地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更新和改造而对土地进行征收的行为。

土地行政征收的对象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城市建设用地等。

土地行政征收主要是针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等。

2. 房屋行政征收房屋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更新和改造,提高城市建设质量,改善城市环境而对房屋进行征收的行为。

房屋行政征收的对象包括老旧房屋、危房、违法建筑等。

房屋行政征收主要是针对房屋产权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上的房屋等。

3. 设施设备行政征收设施设备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水平而对设施设备进行征收的行为。

设施设备行政征收的对象包括水电气热等公用设施设备、交通设施等。

设施设备行政征收主要是针对设施设备使用权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公用设施设备、交通设施等。

4. 自然资源行政征收自然资源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而对自然资源进行征收的行为。

自然资源行政征收的对象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

自然资源行政征收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使用权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国家重点开发利用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等。

5. 其他行政征收除了以上几种具体种类外,行政征收还包括其他一些特殊的征收行为,如对违法建筑、违法用地等进行行政强制拆除和清理,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停产整治等。

总之,行政征收是政府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更新和改造而实施的一种特殊的征收行为。

房地产开发简答题论述题

房地产开发简答题论述题

房地产开发简答题、论述题一、简答题1.征地与拆迁的区别是什么?征地与拆迁的区别是涉及的土地权属不同。

征地是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首先需要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变集体所有制性质为国家所有制,其次再改变土地的利用方式。

拆迁是国家按有关法定程序收回土地利用权或改变利用性质时,对土地上附着物和衡宇原用户、住户进行的拆迁、安置、补偿。

不需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

2.房地产开发融资的主要形式有哪些?房地产开发融资的主要形式有银行贷款融资;证券融资;房地产信托融资;房地产融资的其他方式,包括联建、参建融资、房地产典当融资、利用外资等形式。

3.房地产开发的整个流程分为哪些阶段?房地产开发的整个流程分为十个阶段,别离为:开发商提出开发假想、可行性研究、申请项目用地、项目设计、征地及拆迁安置、筹措房地产开发资金、建设工程招标、施工、市场营销与策划、物业管理。

4.土地利用权的出让有哪些方式?各有什么特点?土地利用权的出让主要有三种方式: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协议出让在必然程度上排斥了市场机制,是一种不发达的土地市场。

招标出让是一种有条件、有选择、有控制的市场竞争形式。

拍卖出让是竞争激烈的方式。

一般适用于经济条件好、交通便利、区位优良的地段。

5.房地产项目主要的定价方式有哪些?房地产项目的定价方式主要有:本钱加成定价法、竞争价钱定价法、加权点数定价法、顾客感受定价法。

6.房地产开发投资风险有哪些?房地产开发投资风险主要包括:财务风险因素、购买力因素、利率风险、变现风险、社会风险和意外事故风险等。

7.房地产项目施工招标的形式有哪些?在国际市场上,房地产项目施工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3种。

我国《招标投标法》则规定,招标方式只有两种,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8.物业管理公司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主要包括:按照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等。

宅基地征收赔偿和房屋拆迁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宅基地征收赔偿和房屋拆迁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Believe what he said, but don't take it seriousl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宅基地征收赔偿和房屋拆迁赔偿的区别是
什么
导读:因为宅基地申请下来是作建房用途的,所以很多不明所以的村民会以为宅基地补偿就是房屋补偿,这是有区别的。

在土地和宅基地被征收后,可以要求村集体重新分配宅基地,而房屋只是宅基地补偿中的一种,宅基地补偿除了会对房屋做出补偿外,还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宅基地上的青苗补偿费。

一、宅基地征收赔偿和房屋拆迁赔偿的区别
因为宅基地申请下来是作建房用途的,所以很多不明所以的村民会以为宅基地补偿就是房屋补偿,这是有区别的。

在土地和宅基地被征收后,可以要求村集体重新分配宅基地,而房屋只是宅基地补偿中的一种,宅基地补偿除了会对房屋做出补偿外,还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宅基地上的青苗补偿费。

二、农村宅基地征收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一般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特定时间和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从城市房屋拆迁谈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从城市房屋拆迁谈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维普资讯
( 阳市 国土资源局 湖 南 邵 阳 邵
随 着 工 业 化 、 市 化 进 程 的 不 断 加 快 , 设 用 地 的 需 求 城 建 越 来 越 大 , 村 尤 其 是 城 市规 划 区 内农 村 集 体 土 地 的大 量 被 农 征 用 , 村 房 屋 拆 迁 数 量 也 相 应 增 加 , 征 地 拆 迁 而 引 发 的 农 因 各 种 矛 盾 日益 突 出 , 为 影 响 社 会 安 定 的 不 稳 定 因 素 , 以 成 所 从 城 市房 屋拆 迁 角 度 对 征用 土 地 房 屋 拆 迁 进 行 研 究 借 鉴 , 不 仅 非 常必 要 , 而且 非常 迫 切 。
施, 由拆 迁 人 以进 行 项 目建 设 为 目的对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国有 土
征 收集体土地上 的房屋拆迁 采取 安置加补偿和 货 币补
偿 两 种 方 式 。两 者 区别 的关 键 之 处 在 于城 市 房 屋 拆 迁 不给 宅 基地 , 而征 收集 体 土 地 上 的 房 屋拆 迁 既给 补 偿 又 给宅 基 地 。
地 的 一 项 重 要措 施 。《 华人 民共 和 国土 地 管 理法 》 2 规 中 第 条
1拆迁对象不同 、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 是 针 对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国 有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被 拆 迁 人 是 持 有 图有 土 地 使 用权 证 的 单 位 或 城 市居 民 ; 而 征 收集 体 土 地 房 屋 拆 迁 , 针 对 农 村 被 征 收集 体 土 地 上 的 是
政 主管 部 门 。
4 安一 补 偿 方 式 不 同 、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采 取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和 货 币 补偿 两种 方 式 , 没 有 宅 基 地 的补 偿 。

国家征收土地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国家征收土地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家征收土地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第一方面:土地征收程序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

”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浅谈征地拆迁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征地拆迁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征地拆迁工作的难点及对策摘要:中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促进城市化程度的提高。

在这个进程中,随着城建规模的不断扩大,必将对县城周围的农田形成巨大影响,于是大批的农村土地被政府征收、征用,以适应城建需要。

不过,由于在实施工程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不顺畅,所存在的这些现象不仅影响项目工程建设,在宏观上也影响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为结合工作,本文将从立法方面、补偿方式、以及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地方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等四个方面出发,在逐步规范和完善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使得工程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在可以切实维护被征地对象的权益的情况下,服务于项目工程建设。

关键词:征地拆迁;难点;对策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增长,各地必须不断兴建大中型设施。

征地拆迁成为一个直接影响着国家、集体、私人三方权益,也关乎着国家稳定与社会安定的非常关键的事情。

但是,征地拆迁项目作为进行基础项目建设的必备项目,在基础项目建设进程中也始终是非常棘手的现实性问题。

因为征地拆迁项目作为建设工程的基础项目,不论是新增项目或是改造工程,在施工时都必须进行此项工作,这不但直接关系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企业的效益,同时还关乎被征地人的切身利益,也间接关系社会安全。

一、征地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集体土地的缴纳或使用中的房屋拆除都是征地拆迁,而征地拆除适用于《土管法》中有关的法律条款[1]。

《土管法》中的第四十七条有“被征收土地上的依附物和青苗的赔偿技术标准,由省、自治州、地级市具体规范”的条款,《征用土地公示方法》中的第八条明文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示必须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技术标准和方式”。

二、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法律法规的缺失关于农户住宅中的房屋,由于长期以来一直处在不可依的状况下。

在现有的立法中,也严重混淆农户耕地的公有性与住宅的私有性,住宅,作为农户的私有财产之一,长期以来处在被政府忽视或者随意的状况下,仅被政府视为“附着物”[2]。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城市拆迁上有哪些不同点

国有⼟地和集体⼟地在城市拆迁上有哪些不同点国有⼟地和集体⼟地在城市拆迁上有以下不同点:⼀、⼟地权属性质改变不同。

国有⼟地在城市拆迁时是收回国有⼟地使⽤权(《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五⼗⼋条 )集体⼟地在城市拆迁时⼟地要实施征收,即将集体⼟地所有权改变为国家所有(集体⼟地使⽤权同时收回)。

⼆、管理权限不同。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由县级⼈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集体⼟地征收由县⼈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三、补偿内容与标准不同。

(⼀)收回国有⼟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内容及标准。

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收回国有⼟地使⽤权的,对⼟地使⽤权⼈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集体⼟地征收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百四⼗三条,征收集体所有⼟地补偿包括:⼟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前,泗县集体⼟地征收⼟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皖政[2015]24号⽂规定的标准执⾏,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秘[2015]221号⽂件规定的标准执⾏。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及标准按泗政[2008]17号及宿政秘[2013]25号规定的标准执⾏(社会保障措施及标准由⼈社部门解释并负责落实)。

根据《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做好征地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发[2010]96号)相关规定,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房屋拆迁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式,由被拆迁农户⾃⾏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有什么区别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有什么区别
主要在补偿款的分配上。

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所以征地补偿款中有土地补偿费是补偿给集体,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则是赔给其实际所有者。

而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就是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含义与关系辨析——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实施之际


① 国务 院 19 年发 布的《 9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2 第 条规定 , 凡在城市规划 区内国有 土地上 , “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 附 属物的 , 适用本条例” 20 年修正的《 , 0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2 第 条规定 , 在城市规 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 “ 并需要对被 拆迁人补偿 、 安置的 , 适用 本条例 ” 。
②宪法第 l 条第 3 3 款规定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 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③《 城市 房地产 法 》 6 第 条规定 , 为 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 国家可 以征收 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 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 《 物权法 》 4 条第 3 第 2 款规定 , 征收单位 、 “ 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 应 ④ 2 1 年 1 2 日, 0 1 月 1 国务院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2 第 条规定 , 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 征收 国有土地上单位 、 个人的房屋 , 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 应 以下称被征收人 ) 给予公平补偿” 。
蚕.大学学 2 1 H 耜 0. 11
取 消 了行 政 强 制 拆 迁 , 代 之 以 司法 强 制搬 迁 。 而
制约 和权利保 障 的双 重功能 。
许多 学者 对此 仍 提 出质 疑 , 为 司法强 拆也 无法 认
避 免 拆 迁 悲 剧 。 种 担 心 绝 非 杞 人 忧 天 。 各 地 这 在
然而 , 院毕 竟不 是 房 屋 征收 的 当事人 , 场 相 法 立 对 中立 、 脱 , 超 申请 法 院执 行 程 序 也 更 严 格 些 。 取 消 行 政 强 拆 , 观 上 会 使 政 府 尽 量 减 少 申请 强 制 客 拆 迁 , 力 与 被 征 收人 达 成 补 偿 协 议 。 然 , 真 努 当 要 正 使这 一政 策 落到 实处 , 个 重要 前 提是 司法 机 一 关 能 够 排 除 各 种 干 扰 , 出 公 正 的 评 判 。 这 种 作 从

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分析

二、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中出现的问题  虽然昆明市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采取了各种优惠的政策,但由于城中村改造牵涉的村民人数众多,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所以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土地所有权问题  在所有房屋进行拆迁或征收之前,土地所有权都是首先应该弄清楚的问题。

而在调查中发现,百姓对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不清被混为一谈,有的政府官员和开发商也对两者摸棱两可,称征地拆迁工作云云。

其实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给予补偿的活动”,由此可知,进行征收的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

  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二、第三、第四条规定可知,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进行拆迁的房屋是属于国家所有。

  伍家村和下庄村房屋土地均属于集体所有,因而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里的“征收”,而非《城市房屋拆迁条例》里的“拆迁”,由此可见,在先前出现的许多关于所谓的“房屋拆迁”都是法律适用的错位,从而成为出现城中村改造的一系列问题的根源。

  2、补偿问题  保护公民享有的私有财产权以及保护物权人享有的物权,从根本上来说,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是补偿制度,而补偿制度的核心是补偿金数额的确定。

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对于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仅有六条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更没有从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私人财产权的角度建立拆迁估价基础理论。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在拆迁估价机构的选择、拆迁评估纠纷的调处、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争议的处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从而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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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家征收土地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第一方面:土地征收程序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

”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第二方面:房屋拆迁程序:(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

2、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从上述可以看出,国家征收土地与城市房屋拆迁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两者的主要区别:一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三是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第三方面是:法律后果不同。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很显然,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分别由负有相应职能的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某些地方由一个机关统一负责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或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该机关可以依法分别行使该两项职权,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实施行政管理。

依法行政体现在每个具体行政行为上首先应该是依法定程序行政。

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达到结果正义,只有实现程序的公正,才能体现结果的公正。

按照依法行政关于职权法定的原则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职权不能混淆;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在具体操作中不能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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